作者归档 thee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深入开展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举办,作为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因造型可爱而深受人们喜爱,市场上甚至出现“一墩难求”的现象。然而,一些商家却打起歪主意,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侵犯冬奥吉祥物“冰墩墩”版权的相关产品。为深入推进冬奥版权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侵权产品流入市场,2022年上半年,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冬奥版权保护专项行动,以“零容忍”态度打击侵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根据网络摸排线索,对10余家位于德化县的陶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陶瓷摆件,以及将其形象用于马克杯、茶杯等制品的侵权行为。2022年4月中旬,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福建德化某陶瓷有限公司、泉州市德化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冰墩墩”衍生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为奥运衍生品,吉祥物“冰墩墩”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同时也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未经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也不得将吉祥物形象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如果商家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了冬奥吉祥物形象的相关产品,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大线上线下侵权违法行为排查,进一步加强对涉冬奥主题版权作品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加入到保护冬奥版权的队伍中,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来源:泉州文化执法)

银河系中心黑洞首张照片有版权吗

一、全球同时的发布会

5月12日,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全球各地同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天文学家向人们展示了位于我们银河系中心的超大质量黑洞的首张照片。

二、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该天体就是黑洞

图1: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EHT合作组织提供)

三、谁拍摄的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这是我们银河系中心超大质量黑洞Sgr A*的首张照片,是这个黑洞真实存在的首个直接视觉证据

该照片由分布在地球上的八个射电望远镜组成的、一个等效于地球般大小的虚拟望远镜(即EHT)所捕获:

1.ALMA(阿卡塔玛大型毫米亚毫米阵列)、

2.APEX(阿塔卡马探路者实验望远镜)、

3.IRAM 30米望远镜、

4.JCMT(詹姆斯·克拉克·麦克斯韦望远镜)、

5.LMT(大型毫米波望远镜)、

6.SMA(亚毫米波阵列)、

7.SMT(亚毫米波望远镜)、

8.SPT(南极望远镜)。

因为黑洞不发光,所以我们看不见黑洞自身,但绕转的发光气体给出了其存在的信号:一个被亮环状结构围绕的暗弱中心区域(称之为阴影)。照片上显现出的(射电)光都是由该黑洞的强大引力弯曲所致,这个黑洞的质量超过了太阳质量的四百万倍。

根据中科院上海天文台等官方发布,该照片由事件视界望远镜(EHT)合作组织这个国际研究团队,通过分布在全球的射电望远镜组网“拍摄”而成。

没错,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是EHT合作组织“拍摄”的~

四、如何拍摄的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这张照片是EHT团队将从Sgr A*的2017年观测数据中提取出的不同照片平均而成(见图2)。”

图2: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是这样做成的

(EHT合作组织提供)

 

EHT合作团队将从Sgr A*的2017年EHT观测数据中提取的诸多照片组合制作成一张银河系中心超大质量黑洞Sgr A*的最终照片。

上述数千张不同图像的集合可以根据它们相似的特征分成四个子集。图底部一排显示的是每个子集的平均代表性图像。其中三个子集的图像都呈环状结构,只是环状周围的亮度分布不同。第四个子集包含的图像尽管也能与数据吻合,但看上去不像个环。

柱状图显示了属于每个子集的图像的相对数量。前三个子集中每个都有数千张照片,而第四个也是最小的子集中只有数百张照片。柱状图的高度代表每个子集对最终照片的相对“权重”或贡献

五、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是否构成作品?

回到这张照片怎么来的。

“该照片由分布在地球上的八个射电望远镜组成的、一个等效于地球般大小的虚拟望远镜(即EHT)所捕获。”

这张最终的照片是通过将数千张使用不同计算方法得到的图像平均起来生成的,所有这些图像都可准确拟合EHT数据。最终照片保留了在所有不同图像中更常见的特征,并抑制了不常见的特征。

所以,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即使有黑洞的轮廓,但却并非是黑洞真实的样子,甚至完全不同。

所以这张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显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的“摄影作品”,也不是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的“摄影作品”。

因此,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不构成作品

自然,也就不会有人对其享有著作权。

六、没有著作权不等于没有商业价值

即使不需要支付许可费,还是有义务要注明出处,也不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去从事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

毕竟,没有著作权不等于没有商业价值。

(现实中的案例比比皆是)

当然,如果我拍一个燃烧的蜂窝煤

或许可以构成作品

进而享有著作权~

(来源:佛山版权)

《马拉喀什条约》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今日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条约的第85个缔约方。

《马拉喀什条约》于2013年6月27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该条约要求各缔约方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

在版权领域,中国一直高度重视保障视力残疾人等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199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013年6月28日,中国签署了《马拉喀什条约》,成为首批签署方之一。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改,并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其中将合理使用情形由原来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扩展到“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体现了《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内容。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2022年2月5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

《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后,将极大丰富我国阅读障碍者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加深海外华人阅读障碍者与国内的联系,推动我国优秀作品海外传播,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版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展现我国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充分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来源:国家版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5月5日

视觉中国以“水印”主张图片著作权,最高法院再审改判

河南草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4张图片,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主张这四张图片侵权,并证明原图“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

视觉中国遂向天津三中院起诉索赔40000元,一审判8000元(4*2000),河南草庐上诉后,天津高院二审维持,河南草庐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改判认为:

“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等。


附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侯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一,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草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0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麟、黄莹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草庐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以图片上的“gettyimages”水印、图片的属性信息和汉华易美公司单方面提供的首次发布时间声明认定著作权人,缺乏证据支撑。
首先,水印“gettyimages®”,其右上角均有®的注册商标标志,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在每张涉案图片水印下方另有一个署名,涉案图片右侧详细信息中分别显示“Credit:”(归属于:)DougalWaters、PaulBradbury、sdominick和ImageSource,表明此作品归属于图片上的署名人。
其次,河南草庐公司二审提交了与G某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询问回复的电子邮件的证据,邮件中详细询问图片详细信息中“Credit:”后面的名字是否是该图片摄影师的名字,Getty公司答复“Credit:”后面的名字是摄影师名字,并解释了Getty公司的运作机制,即摄影师把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每售出一份会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通过进一步邮件询问摄影师是否保留他们的照片的版权,也得到肯定的回答:“投稿摄影师保留图片的所有版权”。上述证据作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汉华易美公司对著作权人的主张。
再次,Getty公司网站投稿页面关于运作机制和版权归属的问题,也与上述邮件中确认的事实一致。
故以上证据构成相反证明,汉华易美公司对于著作权归属应负有进一步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关于版权归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依据错误的事实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二)二审法院对来源相同的证据做不同的认定,对相同证据采取不同的认定结果。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gettyimages网站刊登的涉案作品截图证据,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相同,目的是证明图片上除gettyimages水印外,另有摄影师署名。但二审法院认可gettyimages水印为作者署名,而对同样在照片上的摄影师署名不予支持,侵害了河南草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在审限内做出判决。
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提审改判。
汉华易美公司辩称,
(一)汉华易美公司依法经著作权人Getty公司授权,有权自2016年8月13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包含涉诉图像在内的图片享有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之权利,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二)涉案四张图片,其中两张图片VCG4188686826和VCG41115559440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另外两张图片VCG41137086432和VCG4156964600的著作权原由OJOImages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OJO公司)所有,2012年12月4日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地取得了这两张图片的著作权。
(三)汉华易美公司已经依法完成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举证责任,在二审庭审中,汉华易美公司补充提交了公证书及分销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Getty公司的相关权属问题。
(四)办理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繁琐、成本高昂,要求汉华易美公司在诉讼中提交每一张图片权利来源的完整证据,将不合理地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一审、二审判决准确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司法保护的裁判理念,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请求驳回河南草庐公司的再审请求。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河南草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河南草庐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一审开庭审理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载明,Getty公司拥有附件AG某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品牌)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等互联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网址:×××.cn、www.vcg.com)尤其有权就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涉案图片授权方式为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图片,品牌分别为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片属性信息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其中涉案图片尺寸信息与涉案图片的网页截屏显示的尺寸信息相同。
2018年2月6日,汉华易美公司申请时间戳认证的账号主体名称为“草庐蜂蜜”的微信公众号,内有4张涉案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品牌图片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是河南草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是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河南草庐公司虽提交了三张涉案图片在域外网站的截图,但仅凭网页截图,不足以否定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就另外一张涉案图片提交了Facebook对话截图,但是对话相对人身份难以确定,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河南草庐公司据此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确认书》附件A列明了包括涉案图片品牌在内的品牌清单;Getty公司在《授权确认书》中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即授权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属性信息。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图片水印和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著作权人。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对河南草庐公司提出的汉华易美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河南草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对河南草庐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河南草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了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河南草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图片,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的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河南草庐公司主张合理使用,从涉案图片具体使用方式及是否指明作者的情况看,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河南草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相关著作权的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庭审结束后,汉华易美公司核实河南草庐公司已经删除涉案图片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请求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河南草庐公司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河南草庐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审法院判决:
一、河南草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二、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汉华易美负担320元,河南草庐公司负担480元。
河南草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汉华易美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全部由汉华易美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1.汉华易美公司未取得涉案图片原始权利人的授权,涉案图片上显示了作者的署名,Getty公司不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
2.汉华易美公司无著作权转让合同亦未获得授权,未提交RAW原始文件,无权主张涉案图片侵权赔偿。
3.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授权书不是合法的域外证据。
4.涉案图片在第三方Photosearch公司网站也存在以水印方式标注著作权的情况。
5.河南草庐公司没有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6.一审法院作出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河南草庐公司提交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G某网站投稿运作机制截图,G某网站投稿版权归属情况及“出售您的素材,成为G某投稿人”截图。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在网站上声明,Getty公司将投稿人的创意授权给全球顾客,而投稿人则保有版权。基于投稿人保有版权,因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网站截图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便图片摄影师保有版权,并不能否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
第二组证据:Getty公司客户服务联系页面网页截图、河南草庐公司与Getty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截图。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认可其图片详细信息中标注的“Credit:”后面显示的内容为该图片摄影师的名字。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网站截图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便图片摄影师保有版权,并不能否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
第三组证据:更改图片像素的视频光盘。证明目的为:图片像素可以通过专业软件进行调整,且图片像素可以调大。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便像素可以调大,但图片分辨率会降低。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三份证据。
证据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843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河南草庐公司使用的四张涉案图片的首次创建时间和在Getty公司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河南草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公证书中记载的时间系Getty公司单方制作,缺乏客观性,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时间,该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证据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444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通过分销协议,授予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在其网站×××.com进行非转让的权利。河南草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分销协议只能证明Getty公司与Publitek公司之间存在分销协议,无法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属,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证据三: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782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通过分销协议,授予AgeFotostochSpainS.L.在其网站×××.com进行非转让的权利。河南草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分销协议只能证明Getty公司与AgeFotostockSpainS.L.之间存在分销协议,无法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属,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二审法院对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第一组证据系Getty公司网站截图,第二组证据为河南草庐公司与Getty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截图,第三组证据系更改图片像素的视频光盘。上述三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关于证据关联性的具体分析将在二审法院认为部分一并论述。
二审法院对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一系图片首次发布时间的公证书,公证书的相关内容经美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且该公证经过美国与中国的使领馆认证,公证机关对该文件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一致亦进行了公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该证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二系分销协议的公证书,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该分销协议经过了美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且该公证经过美国与中国的使领馆认证,公证机关对该文件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一致亦进行了公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该证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三系分销协议的公证书,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该分销协议经过了爱尔兰共和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且该公证经过爱尔兰共和国与中国的使领馆认证,且公证机关对该文件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一致也进行了公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该证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进一步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于Getty公司的授权情况
Getty公司拥有对G某集团公司(包括G某International、G某(US)、G某(Seattle)Inc.以及G某(C某。Getty公司享有对附件A中G某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品牌)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等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该公证书涵盖了授权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Getty公司的侵权行为。
上述内容经两份公证书进行确认,其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的内容为,经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该外文文件的原件相符。其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的内容为,经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中的翻译件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
(二)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权属的情况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www.vcg.com网站的截图,涉案四张图片在www.vcg.com网站上展示了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并展示了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截图以说明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843号公证书,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分别为:VCG41115559440图片2011年6月8日、VCG41137086432图片2012年1月13日、VCG4188686826图片2009年6月25日、VCG4156964600图片2006年3月1日。
根据河南草庐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第三方网站fotosearch、agefotostock、imagesource的网站截图,3张涉案图片除在Getty公司网站显示外,还分别在第三方网站fotosearch、agefotostock、imagesource进行展示,并分别标注了作者信息。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444号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782号公证书。2009年9月1日Getty公司与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签订的分销协议生效,通过该分销协议,Getty公司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Publitek公司可以在其网站http://×××.com进行图片的分销。2010年4月1日Getty公司与AgeFotostockSpainS.L.签订的分销协议生效,通过该分销协议,Getty公司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AgeFotostockSpainS.L.可以在其网站hppt://×××.com进行图片的分销。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第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第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问题
(一)关于美国Getty公司授权文件的问题
经过公证的授权文件显示Getty公司拥有对G某集团公司(包括G某International、G某(US)、G某(Seattle)Inc.以及G某(C某。Getty公司的品牌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上述内容除有公证书证明之外,通过各个网站的域名及各个公司的名字,亦可看出G某集团的各个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关于授权文件的真实性问题。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文件通过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过了两国使领馆的认证,且汉华易美公司也提交了该授权文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该证据符合域外证据的证据形式和相应要求。
(二)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的证明责任问题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不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为要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标注水印为图片类作品的通常署名方式,鉴于其具有可自行操作、随意性大、可信度低的特点,因此不能仅以水印作为署名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图片登载于Getty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相关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证据,以佐证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
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作为创作留痕证据,可以表明创作过程,亦可对Getty公司与图片作者之间具有授权关系进行证据补强。上述证据共同构成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图片侵权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摄影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具有作品数量大、创作批量化、创作周期短、创作效率高等特点,故其授权往往不会进行单一作品授权。另一方面,图片经营网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图片的拍摄者与图片的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两者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导致授权成本较高,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因此,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关于图片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责任。首先应由原告提供其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然后由被告举出相反证据,再由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相反证据进行再次举证。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在汉华易美公司已经提交可以认定其系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提交了足以推翻初步证据的相反证据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第三方网站亦登载涉案图片的问题。本案中,河南草庐公司举证证明了部分涉案图片除在Getty公司网站显示外,还分别在第三方网站photosearch、agefotostock、ImagesSource进行展示,并分别标注了作者信息。但根据汉华易美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Getty公司与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签订的分销协议以及Getty公司与AgeFotostockSpainS.L.签订的分销协议,Getty公司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及AgeFotostockSpainS.L.并未获得Getty公司转让的著作权,第三方网站photosearch、agefotostock上虽然展示了涉案图片,但并不能推翻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汉华易美公司虽未提交其与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经营者之间的分销协议,但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的网页截图并不显示涉案图片的首次发布时间,河南草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上涉案图片的发布时间早于Getty公司,故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的网站截图不构成相反证据。
因此,河南草庐公司关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非汉华易美公司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情况,同时结合前述汉华易美公司已经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的情况下,河南草庐公司仅凭第三方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尚不足以推翻关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相关图片著作权的认定。
第二,关于最大像素存在后期可调的问题。图片像素可以通过专业软件进行调整,但增大图片像素后,图片分辨率会相应降低。只有原始图片或者直接拷贝原始图片,才能同时具有最大像素和最高清晰度。河南草庐公司未提交比涉案图片像素更高、分辨率更大的图片。故河南草庐公司关于汉华易美公司并未拥有全网最大像素、最高分辨率的涉案图片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涉案图片同时标注有摄影师署名的问题。涉案图片上除了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外,在该水印下方还标注了摄影师的署名。河南草庐公司主张,在有明确摄影师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不能提供该摄影师的授权证据,则无法认定汉华易美公司属于著作权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该主张仅是针对授权链条提出的质疑,不等同于提供了相反证据。尽管Getty公司网站上有摄影师仍保留有版权的表述,但是该表述并不能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
第四,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底片不是RAW原始文件的问题。RAW原始文件为将相机捕捉的光源信号转化为数字信息的原始数据,作为证明摄影作品创作过程的证据,可以证明摄影作品的作者。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并未主张其系涉案图片的作者,仅主张其通过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汉华易美公司无需就涉案作品的RAW原始文件进行举证。
综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且河南草庐公司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河南草庐公司认可其使用了涉案图片,但主张其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符合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河南草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图片,虽未直接获得商业利益,但该行为不属于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故其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河南草庐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河南草庐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草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图片为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以下四张照片(见本判决附件):
1.编号为“VCG41115559440”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1),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DougalWaters”的水印;
2.编号为“VCG41137086432”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2),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PaulBradbury”的水印;
3.编号为“VCG4156964600”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3),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ImageSource”的水印;
4.编号为“VCG4188686826”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4),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sdominick”的水印。
上述图片中的水印均呈两行排列,其中“gettyimages®”字体较大并位于第一行,“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字体较小并分别位于“gettyimages®”之下的第二行。
在本案再审期间,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两份Getty公司英文版的供稿协议,用以印证其图片1和图片4获得了摄影师的授权的答辩主张。汉华易美公司表示,因时间紧迫尚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两份供稿协议中摄影师姓名栏等相关项目均被涂黑,无法识别。汉华易美公司另提交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842号等多份公证书复印件,用以印证其Getty公司收购OJOImagesLimited公司并相应取得该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的答辩主张。该公证书涉及的图片并非本案中涉及的照片。汉华易美公司明确表示,上述文件不作为提交,仅供法院参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
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四张图片均来自于Getty公司的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是通过与Getty公司的协议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因此,判断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四张图片享有权利,需以在案证据能否证明Getty公司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紧接注册商标标志“®”,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
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了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数码文件、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等证据,虽然能够反映出作品创作过程,但是,根据河南草庐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Getty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etty公司确认相关图片系由摄影师将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Getty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而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图片的著作权。
虽然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尚不足以完全否定汉华易美公司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汉华易美公司与Getty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上的联系,汉华易美公司也正是基于Getty公司的授权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汉华易美公司相较于河南草庐公司更有条件获取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如果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存在虚假内容,汉华易美公司也有条件加以举证反驳。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不仅并未通过举证否定河南草庐公司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还在答辩意见及本院询问过程中,明确认可涉案图片1和图片4系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2和图片3,系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取得图片著作权。
但是,即使汉华易美公司的上述陈述内容真实,代理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关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1和图片4的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而汉华易美公司也未能提供OJO公司享有涉案图片2和图片3著作权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其关于Getty公司基于收购OJO公司而取得相关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也就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在河南草庐公司提交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无法认定Getty公司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应地,汉华易美公司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在河南草庐公司已经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未能全面、客观地审核全部在案证据,导致事实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河南草庐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对其提出的提审改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元明
审 判 员 马秀荣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耿慧茹
书 记 员 焦 媛

(来源:网舆勘策院)

版权春风满神州——2022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在全国各地开展,多图全景呈现

4月26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如期而至。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克服疫情影响,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宣传版权保护理念、介绍版权工作开展情况、选拔推广优秀版权作品,创新采用直播、短视频等形式,让版权宣传新风吹遍神州大地。

各地举办了哪些活动。又有什么创新?小编这就为您呈现~

4月28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5-7版对各地开展2022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北京

4月24日下午,在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版权局)主办的“艺术版权的新生——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落地实施”主题活动上,国家一级美术师刘立宏一边进行剪纸表演,一边利用首都版权协会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携手推出的证据保护平台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记者李婧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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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2022年版权宣传主题发布会上,天津市残联、市盲人协会的残障人士登台合唱《我和我的祖国》,表达对《马拉喀什条约》即将在我国生效的期待之情。(记者韩萌萌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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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市解放碑商业街的醒目位置呈现版权宣传海报。(重庆市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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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2022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现场。(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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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2022江苏省暨南京市“4·26”版权宣传周启动仪式上,江苏省版权知识系列培训“百堂苏版课”活动宣布启动。(江苏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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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4月20日下午,江西省人民政府网主办“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新征程”在线访谈,向社会公众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宣传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江西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处长阙米秋(左3)参加访谈,并就江西省版权执法工作的经验做法、景德镇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工作特色和经验等与网友交流互动。(江西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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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4月26日,山东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晓生(中)、山东省版权研究中心主任孙吉国(右)做客《闪电会客厅》,围绕版权相关问题讲解交流。(山东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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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4月26日上午,陕西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陕西日报社、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版权协会在西安曲江创新创业园举行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宣传主题活动暨首届“陕西年度十大新锐IP”评选活动。(陕西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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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书店里张贴了版权宣传海报。(吉林省通榆县委宣传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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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湖北省版权局发布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宣传视频中以湖北刺绣为例展示了作品创作的不易。(湖北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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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湖南省益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市版权局联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开展“4·26”咨询日活动。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向公众讲解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辨识侵权盗版出版物的方法,引导公众严格保护、合理运用版权。(湖南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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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发布4个版权保护主题动画短视频。这些视频以宋代鄞县知名县令王安石为原型的“鄞州小先”为主角,分别以“支持原创不盗版”“作品版权要登记”等为主题,普及和宣传相关知识。短视频将持续在楼宇、社区、校园、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商场、影院等宣传显示屏上播放。(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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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安徽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强主持召开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暨首期“宣传思想文化系列讲座”,邀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有关专家作“版权保护与文化创新”专题讲座。活动采取现场讲座和视频直播方式进行,省委宣传部、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干部职工2万多人参加。(安徽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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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市民在观看版权宣传展板。(河南省委宣传部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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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2022年河北省版权宣传周和全民阅读活动暨河北省打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活动启动仪式现场。(河北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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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辽宁省版权保护宣传海报设计大赛优秀作品。(辽宁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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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省版权局推出的版权宣传海报,推广作品登记。 (黑龙江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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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四川省版权局在成都市杉板桥党群服务中心开展版权服务进社区活动。 (四川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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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版权保护主题形象代言人“小版哥”向人们传递版权保护理念。(云南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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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4月24日,山西省大同市图书馆和市新华书店举行2022“书香大同·文化古城”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暨版权宣传周和“绿书签行动”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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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在南宁市楼宇灯光秀中播放版权宣传标语。(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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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贵州省版权局推出的版权宣传海报。(贵州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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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4月26日,甘肃省版权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记者 田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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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及版权服务工作站通过设立版权咨询台、现场答复公众咨询等方式,增强公众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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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版权局开展“扫黄打非”、版权知识有奖问答活动。(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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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建省版权局发布“4·26”系列宣传海报,向大众介绍宋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世界上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权文书在福建诞生的故事。(福建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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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记者李婧璇、韩萌萌、徐平、隋明照、张席贵、汤广花、赵新乐、黄琳、朱丽娜、吴明娟、张君成、田野、张福财等采写,在此鸣谢!)

(来源:版人版语)

公安部公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昆仑”专项行动,依法严打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获了一大批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有力打击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一、打击侵犯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网上摸排线索破获“1·01”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打掉制假售假窝点6处,并深挖发现30余条网上网下线索。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浙江、江苏、福建、陕西等10余省公安机关联动出击,集中破获一批侵犯冬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为北京冬奥会成功举办创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二、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假冒伪劣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3月,广东省揭阳市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央视“3·15”晚会曝光线索,及时破获一起制售伪劣电线电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查处3家违规生产企业,查获一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最大限度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打击危害民生安全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2月,安徽省池州市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破获“9·14”系列制售假冒品牌机油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打掉制假售假窝点6处,查扣假冒品牌成品机油1000余箱、原料油4.1吨,打掉流向多地不法汽车修理店的销售网络,及时阻断涉案假冒品牌机油流向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驾乘安全。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8·18”侵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打掉通过内外勾结方式窃取某机械公司设计图纸和参数数据等企业核心技术信息的犯罪团伙,有效避免了企业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

五、打击利用直播带货售假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6月,山东省菏泽市公安机关根据网络平台提供线索破获“6·16”假冒品牌服装案,打掉通过“网红”直播带货,利用工厂直销、库存清理等噱头诱骗消费者,以假冒品牌冒充正品的欺诈式售假犯罪团伙,抓获包括8名“网红”在内的37名犯罪嫌疑人,有力维护了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六、打击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12月,天津市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破获“12·15”侵犯著作权案,关停传播盗版《长津湖》等热播影视作品的侵权网站及其应用程序,封存各类影视作品7.8万余部,及时遏制盗版影视作品扩散传播,有效净化了版权市场运行环境,切实服务文艺创作与繁荣。

七、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5月,江苏省泰兴市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7·29”制售假冒品牌光通信模块案,打掉生产、包装、仓储、销售犯罪全链条,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捣毁犯罪窝点15处,查扣假冒国内民营企业品牌光通信模块17万余个,切实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有力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月,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1·10”制售假冒品牌运动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缴获大量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的运动鞋及商标标识,依法保护了外企在华合法权益,为服务高水对外开放营造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九、打击危害粮食安全假冒伪劣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破获刘某等制售假玉米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获一批假玉米种子,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追缴已售出假种子,有效避免农民群众因购买使用假种子而造成损失,切实保障春耕生产。

十、打击化妆品领域侵权假冒典型案例。2021年9月,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口红、面霜、香水等化妆品1.3万余盒(支)及假冒包材、商标标识一批,打掉一个涉及20余省的售假犯罪网络,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来源:中国警察网

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4月2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副局长何志敏、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王志成介绍,今年2月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习近平主席签署的《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条约将于5月5日对我国生效。王志成表示,国家版权局正在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实施办法,加强对被授权者的指导和监管,规范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提供,同时与相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推动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全面有效实施《马拉喀什条约》。

针对今年的冬奥版权保护问题,王志成强调,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主要从两个方面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一是打击各类媒体和平台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行为,规范冬奥赛事节目传播秩序;二是加强对重点网站(APP)、重点区域、商品生产集中地和销售集散地等重点市场的版权巡查,打击各类涉冬奥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王志成表示,截至3月15日,各类媒体和平台共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110770个,处置侵权账号10072个。目前,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正在联合挂牌督办一批涉冬奥侵权盗版重点案件,相关进展将适时公布。

福昕软件:做中国人自己的版式办公软件

引言

一家中国本土民营软件企业,海外市场收入占据了公司总营收的90%以上份额。经过20年的“出海”跋涉,其凭借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PDF核心技术及高性价比的产品服务质量,成为全球第二大国际化运营版式文档解决方案提供厂商,不仅在亚洲、美洲、欧洲和澳大利亚设有多家子公司,全球直接用户超过6.4亿,遍及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各个行业,成为中国为数不多的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软件知名品牌,它就是今年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21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福昕软件福州办公楼

4月的北京,繁花似锦。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两旁,鳞次栉比矗立着一座座现代化的写字楼,在这条被称为“中国硅谷”的大街上,星罗棋布般聚集着众多中外高新科技企业,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就坐落在其中的中海实业大厦内。

为什么成立于2001年的一家中国民营软件小企业,在21年的发展征途中不走寻常路,偏要主攻“难啃”的海外软件市场?为什么一门心思专注于从事版式文档核心技术与应用领域的研发,却能凭借一整套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PDF/OFD核心技术体系,打破了由世界专业软件巨头Adobe公司持续多年在PDF文档解决方案市场的垄断局面,赢得全球第二市场占有率,甚至吸引谷歌、亚马逊、微软、英特尔、康菲石油、纳斯达克及中国移动、联想、腾讯、百度、科大讯飞等一大批中外知名企业和机构都使用其授权技术或通用的产品?为了寻找答案,4月8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先后采访了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昕软件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总裁熊雨前,中国区总经理刘文化及市场总监张释元等相关人员,从他们的介绍中获悉了福昕软件为何能在版式文档管理领域排名中国第一、全球第二。

 

4月21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载了本报道

非同寻常的“出海”之路

        不同于其他国产软件企业“先内后外”的走出去模式,福昕软件公司走的是一条非同寻常的“出海”之路——自2001年9月成立之初就积极开拓国外市场,这与它的创始人熊雨前的经历有关。

熊雨前

1970年出生的熊雨前,15岁时就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20岁起任职于国家天文台,从事天文软件的研究与开发;25岁时又放弃“铁饭碗”,远赴美国硅谷学习,并于1995年1月至2000年12月先后任职于美国Lyrchc公司和Bexcom公司,并担任技术总监。2001年9月从美国归国后,熊雨前选择在福州软件园“落户”,投入49万元创办了福昕软件公司,专注于研发中国人自己的版式文档技术。“因为他在美国硅谷学习、工作的经验积累,当年还宣布成立了福昕美国加利福尼亚分公司,并在美国创立Foxit软件品牌。”刘文化介绍。

可能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福昕公司,但事实上它的主打产品——PDF阅读器大家并不陌生,因为福昕软件公司的核心产品已经拥有大量真实用户。熊雨前不仅掌握着该公司核心代码,也是一名专注从事版式文档核心技术与应用领域研发的核心技术人员。在他带领下,福昕软件公司成立仅3年之后——2004年,就向全球发布了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PDF核心技术产品——福昕PDF阅读器V1.0。

2005年,福昕北京研发中心成立运营,集结了一批国内致力研发版式文档技术的科技人才;2006年正式推出虚拟打印机Foxit PDF Creator的1.0版本;2007年,发布了福昕PDF编辑器V2.0及福昕PDF嵌入平台开发工具(Foxit Embedded PDF SDK);2009年,发布了福昕企业级PDF电子文档处理套件V1.0,福昕日本子公司宣布成立运营;2010年,推出全球首款电子书软件开发平台Windmill;2011年,其研发的PDF云阅读产品上市,同年还获得亚马逊公司的投资,亚马逊在Kindle产品中使用福昕软件开发的PDF显示及渲染技术,并与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2012年,福昕PDF阅读器移动版正式亮相,为微软Surface平板电脑提供PDF解决方案,被微软指定为首选PDF阅读器;2014年,世界巨头公司谷歌主动向福昕软件公司抛出橄榄枝,并与福昕软件公司达成合作,建立开源PDFium项目,PDFium项目将福昕软件PDF技术应用于Chrome浏览器、安卓手机操作系统以及Google Document等谷歌知名产品;2015年,45岁的熊雨前带领福昕软件公司在国内新三板挂牌,在当年还收购了德国公司LuraTech,并发布了Foxit PDF Toolkit V1.0;2016年,福昕互联PDF(Connected PDF,简称cPDF)产品发布,同时福昕收购澳大利亚PDF厂商Debenu,海外市场版图进一步扩大;2017年,新一代智能PDF福昕互联PDF上线,同年8月宣布收购美国领先的PDF软件供应商CVISION Technologies,再次强化了福昕软件公司在PDF压缩、PDF转换和光学字符识别(OCR)领域的技术实力,使得福昕成为全球企业文档管理一系列PDF软件解决方案的最佳提供商之一;2018年,福昕公司与戴尔合作,在全球范围的戴尔销售平台上共同推广福昕PDF编辑器;2019年,福昕高级PDF编辑器Mac版发布,并入驻中央企业软件联合采购交易中心,与中国移动、中建、中铁建等央企签署中央企业联合采购框架协议;2020年9月8日,福昕软件公司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成为了中国“PDF第一股”,同年还发布了福昕高级PDF编辑器V10.0;2021年,又发布了福昕高级PDF编辑器V11.0,并先后成立了深圳、西安、成都等分公司。

2020年9月8日,福昕软件公司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福昕软件在专注PDF技术研发的近20年中,不仅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PDF核心技术,还同时向用户提供了文档的生成、转换、显示、编辑、搜索、打印、存储、签章、表单、保护、安全分发管理等涵盖文档生命周期的产品技术与解决方案,这些为福昕软件顺利“出海”并取得丰硕的市场成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刘文化介绍说。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9年,福昕软件公司营业收入由1.77亿元增长至3.69亿元,复合增长率达27.75%,仅2019年就同比增长31.32%。2020年虽然受到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但依然实现营收4.68亿元,其中利润总额超1.3亿元。今年1月29日,福昕软件业绩预告显示,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37亿元至5.45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0.68亿元至0.7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约14.50%至16.20%。

打破垄断只能靠自主创新技术

作为一家扎根中国的软件开发企业,福昕软件公司如何在漫长的研发及激烈的海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呢?又是如何在此领域打破国外软件垄断地位呢?

“说实话,打铁还要自身硬。打破垄断只能靠技术,如果自身技术不过关是突破不了重围的。最初福昕软件公司就是靠着一款小巧灵活的阅读器为大众所熟知,再后来慢慢推出的高级编辑器及其他系列产品都是依托于我们自主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福昕软件产品不仅代码优化程度高,CPU资源占用少,处理速度快,效率高,还为客户提供了灵活的定制服务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这些都保证了福昕软件能在国外软件垄断的形势下走出一条发展道路。”熊雨前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据记者了解,“福昕PDF引擎”是福昕软件PDF技术中最核心的技术,基于该引擎可以开发出对PDF文档进行生成、显示、编辑等各种处理的PDF产品。“‘福昕PDF引擎’及基于‘福昕PDF引擎’开发的产品都因为对PDF文档标准支持完整、完善,代码体积小、运行效率高等技术和产品特点,被微软、谷歌、亚马逊等国外巨头公司及美国、加拿大等部分政府部门所认可,同时,我国的腾讯、联想、百度、东软、中软、中铁建、当当、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大型企业或机构也都在使用福昕软件授权技术及通用产品,中外客户涵盖政府、能源、出版、金融、法律、教育、医疗、生产制造、建筑等众多行业。”刘文化介绍道。

福昕美国办公室

采访时记者提供了一份个人简历(Word文档),在电脑显示正常,发送到手机上却乱码、错行,刘文化现场通过福昕PDF引擎将这份Word文件“秒变”成PDF文件,在手机上显示正常,而且对其设定了失效时间、打印及编辑权限等控制功能。“与传统PDF相比,福昕互联PDF最大的特色就是每一份文档都有了属于自己的‘身份证’,无论文档的副本流传到哪里,文档的所有者都可以通过动态权限设置控制文档的使用。同时,文档副本流传出去以后,谁看过、修改过、打印过,什么时间做的,都可以进行追踪。此外,只要在一个副本上进行修改,就可以发布到主版本和所有副本上进行共享,方便信息反馈、团队交流……目前福昕的版式文档技术用户超过12亿人,遍及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各个行业。”刘文化说。

“作为国际PDF协会主要成员、中国版式文档OFD标准制定成员,福昕软件公司还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踊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制定工作,系统地掌握了版式文档解析技术与渲染技术、跨平台技术、文档转换技术、文档高压缩技术、文档互联技术和电子表单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截至2021年12月31日,福昕软件公司采用注册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方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目前公司拥有国内外发明专利40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6件,作品登记1件,注册商标94件。”张释元对记者介绍。

知识产权保护必不可少

        众所周知,软件研发是高投入、高回报的,但同时由于复制传播成本很低,所面临的侵权盗版风险也极大,福昕软件公司是如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呢?

“侵权问题也是福昕软件公司一直在面对的问题。自2010年起,我国政府对于软件产业作出了很多政策上的调整,为像福昕软件一样的基础软件企业注入了强心剂。特别是随着我国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大众及企业的版权意识得到了很大提升,软件侵权问题也在慢慢得到解决。”张释元分析道。她说,福昕软件公司在遭遇侵权问题时并没有忘记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2021年年底,我们与国内某企业的版权纠纷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获得了胜诉。今后如果发现市场上出现类似的侵权现象,我们还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福昕软件公司在企业内部也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据张释元介绍,其公司内部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研发激励制度》等制度,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保护公司及员工合法的专利及著作权。通过对员工的专利、论文等推出激励机制,鼓励员工进行发明创作,保证科技成果为公司所用,以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同时,该公司还采用多种方式保护公司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如定期收集福昕软件产品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并通过公函等方式阻止市场上非法使用、传播非法软件产品的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版权保护制度,对软件代码保护建立了完善的保密机制,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软件产品进行加壳封装、限制员工访问不必要访问的软件代码等。此外,还就版权保护定期对员工进行内外部培训,加强版权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及风险防范等。

正是由于福昕软件占内存体积小、速度快、性能优异且购买方式灵活“接地气”、售后服务及时等,才让中外6.4亿用户(其中包括企业客户42.5万)愿意接受它使用它,也让福昕软件公司如同“开挂”般迅速崛起,成为全球第二大版式文档技术解决方案开发商和供应商。

凭借在文档技术领域多年的钻研与深耕,福昕软件不仅赢得市场的认可,还赢得一系列荣誉福昕软件先后获得由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旅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其他部委颁发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二等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百强企业”“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等多项荣誉。

对于刚刚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的“2021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荣誉,熊雨前说:“这是政府对福昕软件多年来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努力经营发展的肯定和赞赏,也是对福昕软件这些年在版权领域所开展工作的肯定。未来,福昕软件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巩固自主知识产权的版式文档技术全球领先地位,继续紧跟国家版权工作节奏,讲好企业版权故事!”

相关链接:我国软件企业“出海”的四种模式

曾磊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部分中国软件企业也大胆迈出了“出海”的步伐,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从它们的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到,中国软件企业走出去模式大概有四种:

1、与当地代理商合作

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当地代理商的运营资质、客户网络和政府关系,以最小的投资和最快的速度进入当地市场,但是对代理商的管理和控制是不小的挑战,考验中资企业代表与代理商的协调能力。

     2、建立独资或控股合资公司

这种模式可确保中资企业对当地运营和收益的控制权,但可能会受制于目的地国家对于外资准入的法律限制。

3、借客户的项目“出海”

中国软件企业不在境外设立常驻机构,而是通过承揽国内客户的境外项目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出海。这种模式由于不具备稳定的当地机构,可能不利于开拓当地的客户资源。

 4、并购当地企业

这种方式可在短时间内获取当地的运营资质、客户网络和知识产权,并且可以确保中资企业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但这种方式操作比较复杂,对法律、财务、税务、政府关系等方面的执行能力要求很高,所需的资金投入也最大,而且并购之后的整合也是个艰难的过程。

(来源:版人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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