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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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福建省版权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Copyright Society,简称FC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福建版权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及个人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并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的方向,遵守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著作权保护,反对盗版,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利益;团结福建热爱著作权事业的团体和个人,推动著作权法律的实施,组织著作权学术交流。同时为作者、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我省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版权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大楼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和著作权知识、组织著作权会员培训和著作权理论研讨;

    (二)开展国内外有关著作权的学术、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

    (四)提供作品自愿登记、核查、备案,版权贸易及代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服务;

    (五)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提供著作权鉴定、版权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

    (六)接受权利人委托,对涉嫌侵权盗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协助权利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七)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八)收集著作权信息及相关资料,办好协会网站、会刊;

    (九)办理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版权工作及其他著作权组织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心著作权保护的团体和机构或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及与传播、使用相关的单位及个人;

    (五)与著作权相关的产业界,热心并支持著作权保护,积极参与反盗版和维权活动者;

    (六)从事著作权研究有一定学术成就者;

    (七)在著作权教学、司法、行政、贸易及其他有关业务机构中从事著作权工作,熟悉著作权业务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通过其代表行使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协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及本协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协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专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0年8月20日第2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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