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版权局关于开展版权工作站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版权局关于开展版权工作站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版权局(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版权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持续提升全省版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大力推动版权产业发展,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建设试行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开展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工作站实行自愿申报,各有关单位、版权相关企业和版权产业集中的园区(基地),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认真对照试行标准,填写《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申报表》、撰写相关申报资料,由属地县(市、区)版权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版权主管部门审核,市版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版权局。中央驻闽及省级单位(企业)可直接向省版权局申报。

二、审核评定

省版权局汇总各市版权局、有关单位(企业)报送情况,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集中审核评定,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拟定对象名单,由省版权局以文件确认并印发各地、各有关单位(企业)。

三、授牌

结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授予“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牌匾。

四、有关事项

(一)请各地版权主管部门结合《通知》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动员本地有资质的相关主体和社会组织积极申报。

(二)请各市版权局、中央驻闽及省级单位(企业)于3月29日前将申请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电子版权发送至版权管理处邮箱(fjbq001@163.com)。

(三)《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试行标准》及申报表可通过福建宣传网、“福建版权协会”微信公众号查阅下载。

联系电话:0591-87532711

附件:1.福建省版权工作站建设试行标准
            2.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申报表
            3.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申报表(省直)

 

福建省版权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1

福建省版权工作站建设试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我省版权社会服务水平、增强版权社 会服务力量、完善版权社会共治体系,推动版权产业发展,促 进文化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版权社会服务的职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版权服务工作站是指经福建省版权局 认定,依托省内版权创作、运用、传播、保护等实践活动相对集中的相关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  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设立实行自愿申报、考 核授牌、注重实效、业绩考评、动态管理的原则,在版权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版权公共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四条  申报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具备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版权相关产业园区、企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的机构,申报主体为民营企业和非公社会组织的,注册时间2年(含)以上。

(二)愿意从事版权服务工作,得到所在市、县(市、区)版权主管部门的认可,并积极协助版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及熟恶版权相关法律法 规且具备版权服务能力的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满足工作 需求的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办公设备,能正常开展版权服务活动。

(四)熟悉所在区域版权相关产业情况,能为服务对象提 供版权咨询、版权业务培训、作品登记、版权相关信息服务、 推广运用,协助开展与版权相关的统计、版权维权和政策调研等专业化服务。

(五)设立在产业园区(基地)或产业集群区域的版权服务工作站,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区域产品与版权有高度关联。

(六)遵法守纪、诚信经营,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未受过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相关司法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五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版权服务工作站兼职。

(三)能熟悉版权业务工作流程及系统运用,上岗前须接受岗前培训并备案。

(四)每年至少参加1次版权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申报版权服务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申请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开展版权服务工作的内容及相关措施等材料。

(三)版权服务工作承诺书。

第七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设立程序:

(一)申请。各申报主体自荐,由县(市、区)版权主管 部门初审后报市版权主管部门审核。市版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统一向省版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含申请、申报表及申报文 字材料,与版权工作有关的资质和荣誉证书可一并报送)。省 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版权局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版权主管部门申报。

(二)审核。省版权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在查验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实施综合评定,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授牌。由省版权局授予“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工作与管理

第八条 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主要职能职责:

(一)开展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二)在本区域开展版权相关的法律咨询、作品登记、纠 纷调解、版权信息服务、版权相关统计、交流、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三)了解本区域服务对象的版权服务需求,及时为版权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沟通传递信息,积极配合版权主管部门开展版权产业统计调查、调研和相关活动等;

(四)积极协助各级版权主管部门开展版权相关的其他工作,并及时向省版权局报备。

第九条 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主要工作流程

(一)按照作品登记流程,向本辖区内著作权人或组织提供登记、咨询等服务;

(二)认真审核申请登记的作品,防止重复登记和疑似侵权登记;

(三)收到登记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合 规的作品应及时上传审核终端,登记材料有瑕疵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作品不合规的不予登记:

(四)开展本地区的优秀作品、年度登记量、登记数据等收集整理工作;

(五)按年度计划完成登记数量目标;

(六)若出现对申请登记作品认定困难或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省版权局请示报告。

第十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加强日常管理:

(一)版权服务工作站必须自觉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及版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版权服务工作站日常工作由属地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管理,省版权局进行随机抽查监督。

(二)省、市版权主管部门不定时对版权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专业培训。

(三)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与市版权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等机制,并报送至省版权局。

(四)版权服务工作站要确保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安全,以版权服务工作站名义开展的各项工作要及时报告和汇总统计, 在未经省版权局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将登记系统账号密码、 登记数据、研究成果等信息内容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一经发现 将取消版权服务工作站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个人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不定时考核评估,包括 日常管理、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等内容,评估结果由高至低分 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根据版权产业发展需求,省 版权局鼓励版权服务工作站进行对登记作品商业化使用可行性的调研,相关成果应及时向省版权局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初评。由各市版权主管部门对属地版权服务工作站进行初评,结果报送省版权局。

(二)核定。省版权局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在查验初评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工作和实地抽查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公示。考核评估结果在省级媒体上公示。

第五章 扶持与撤销

第十三条 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扶持措施:

(一)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优秀”奖牌或证书;

(二)根据相关政策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

(三)适时组织参加全国版权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其他相关版权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资格取消。省版权局根据考 核评估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版权服务工作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履行版权服务工作站职责的;

(二)在版权服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2年考核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

(四)上年度作品登记量未达到100件的;

(五)工作站人员不能适应工作需求,且不能及时调整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开展版权服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所指作品登记,是指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的作品自愿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申报表(含省直)(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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