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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3年度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来源:国家版权)

2023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院线电影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在影片上映期内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来源:国家版权)

2022年度第九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2年度第九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来源:国家版权)

关于开展2022年版权代理人培训考核的通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于2022年11月开展版权代理(经纪)人培训考核工作。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从业人员将获得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的版权代理(经纪)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本次培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版权代理(经纪)人职业行为,全面提高版权登记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推进版权代理行业人才培养开发,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参加人员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重点面向版权行业相关从业人员。
三、培训考核安排
(一)培训考核时间:2022年11月29日—30日。(二)培训方式:在线培训,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可回看。

(三)课程安排:
四、报名安排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7日。(二)报名流程:

1.单位或者个人名义报名均可;2.扫描二维码进入报名页面;

3.准确填写人员信息并提交报名表;4.收到“报名确认邮件”后完成汇款;

5.报名成功。

五、培训考核费用
费用980元/人(含授课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根据汇款人信息开具相应抬头的电子普通发票。汇款附言请注明“版权代理培训+学员姓名”。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户行:北京银行永定门支行

账号:01090368900120111006324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莉琼联系电话:010-68003887-7115,010-64097331

联系邮箱:copyrightcpcc@163.com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欢迎关注 | 元宇宙版权保护研讨会将于11月18日举办(线上直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承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社会征集课题的元宇宙课题组定于11月18日举办“元宇宙版权保护研讨会”(线上直播)。

“元宇宙”全球持续升温,成为引领未来的一大趋势。数字内容构成元宇宙的重要组成部分,元宇宙环境下版权规则如何确立引人关注。为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22年度版权研究课题征集活动评审立项了多个“元宇宙”相关课题。课题组举办本次研讨会,将邀请业界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凝聚力量,启迪智慧,共同探究元宇宙数字版权治理之道。

 

元宇宙版权保护研讨会是2022年度版权中心社会征集课题承担方举办的系列研讨会之一,其他课题组亦将陆续推出专题研讨会,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排名升至第11位

2022年9月2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了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GII)。中国在世界132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1位,比去年上升一位。

排在中国前面的经济体包括瑞士、美国、瑞典、英国、荷兰、韩国、新加坡、德国、芬兰和丹麦。其他新兴经济体也保持了一贯的强劲表现,印度和土耳其首次进入前40名。

全球创新指数发现,尽管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但推动全球创新的研发和风险投资继续蓬勃发展,2021年,全球顶级企业研发支出增加近10%,达9000多亿美元,高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2019年。2021年,风险投资交易激增46%,与20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繁荣时期的创纪录水平不相上下。但是,创新和投资转化为影响力方面却遇到种种挑战,技术进步和应用都有放缓迹象。

全球创新指数认为,如果对创新生态系统加以精心扶持,也许会迎来两波创新浪潮:一波是建立在超级计算、人工智能和自动化基础上的数字时代创新浪潮;另一波是建立在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新材料和其他科学突破基础上的深层科学创新浪潮。不过,这两波创新浪潮将需要很久才能产生积极影响。

今年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是第十五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Portulans研究所合作出版。全球创新指数的核心是制定衡量创新表现的指标并对132个经济体的创新生态系统进行排名,自2007年首次推出以来,已成为各国分析其年度创新表现并调整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下载全球创新指数报告全文请访问:www.globalinnovationindex.org。

(来源:国家版权)

玩家开外挂被封号,游戏装备可以要求赔偿吗?

编者按:

玩家使用游戏外挂被封号,其账号下的虚拟财产装备所有权亦归属于游戏公司,仅享有使用权和部分的处置权,故其起诉游戏公司要求返还装备或者进行赔偿的诉请未被法院支持。互联网和网络游戏均非法外之地,在游戏内的玩家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约定,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的存在也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公平的游戏环境。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行为,包括游戏公司在内的网络服务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过错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玩着游戏唱着歌,吃着火锅打着怪系统突然通知封了你的游戏号,号里还有50万的装备呢,这下可怎么办?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游戏玩家起诉游戏公司的案件。

案情简介

某网络游戏公司开发了多款网络游戏,因其良好的游戏界面和剧情设定深受玩家喜爱。孙先生也是该游戏公司开发的某款游戏的忠实玩家,从2019年该游戏上线不久起,即在这家游戏平台上注册了多个账号,平常用于游戏充值、买装备的款项都是以万元计。据孙先生在庭审中陈述,其在该游戏内的角色衣服、装备等共计价值50万元左右。

2022年1月初,孙先生如往常一般登录游戏账号时,发现怎么也登录不上,而且所有在游戏公司注册的游戏账号都无法登录。一想到游戏内尚有价值数十万元价值的装备,心急如焚的孙先生随即就致电游戏公司的客服,游戏公司的客服告知孙先生,他的游戏账号是因为被系统监测到使用外挂被封号处理。

原来,孙先生的多个账户被系统检测到多次在同一时间登录,被系统识别为使用了外挂,违反了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破坏了游戏公平,因此被游戏公司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对孙先生的有关游戏账号进行了“封号”处理。

得知这一结果的孙先生认为,不管他是不是真的使用了外挂,但游戏内的装备所有权是属于他的,即使使用外挂被封号了,游戏公司也应当将他的游戏装备还给他。因此,他将游戏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游戏公司返还他的游戏装备或者折价赔偿50万元。

游戏公司则主张,公司是为了维护公平的网络游戏环境基于用户协议进行的封禁,因为系统检测到孙先生的多个账户多次在同一时间登录的行为,可以确认使用了第三方的外挂,且孙先生存在私下进行装备交易的违规行为,他公司依据用户协议作出封禁措施具有合法依据。同时,游戏里的角色、装备等所有权归他公司,孙先生仅仅是享有在游戏内及游戏规则下的使用权。因此,不同意返还装备或者进行赔偿。

经过庭审查实,孙先生等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确实需要与游戏公司签订用户协议,用户协议明确约定游戏角色、坐骑、宠物、装备等所有权归游戏公司,用户有权根据游戏规则对这些虚拟物品进行使用,用户不得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绕开官方系统私下交易等,否则游戏公司有权采取暂时禁止登陆、永久禁止登陆、封停账号等措施。而孙先生的多个账号确实存在同一时间和ip违反常理的大量异常登陆行为,孙先生的网络聊天记录也显示他违反游戏规则与其他玩家私下进行了大量交易。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公司与游戏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属有效,游戏公司及接受游戏公司相关服务的游戏玩家均应当予以遵守。游戏公司根据其与包括孙先生在内的游戏用户的协议实施的封停游戏账号行为不构成侵权,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理由如下:

一是认定使用外挂等符合约定。游戏公司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以其监测到的案涉20个游戏角色的异常登录数据等,认定案涉封停的20个游戏角色账号存在违约使用外挂的行为符合双方用户协议的约定。

二是遵守用户协议也是游戏规则。游戏公司依据用户协议并以其认定的外挂行为和孙先生存在的私下交易行为为由对案涉游戏角色账号进行封停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用户、特别是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必须按照游戏规则进行操作,而游戏规则是网络运营商设计开发而成。有基于此,游戏规则也当然属于游戏的一部分。

三是用户依约不享有游戏角色等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案涉用户协议的约定,包括孙先生在内的游戏玩家对于注册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角色、装备等并不享有所有权,其所享有的权利系根据与网络服务企业的协议、游戏规则而行使有关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网络用户协议,网络用户对其网络账号(包括游戏账号、微信账号、抖音账号等)所享有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仅享有使用权和部分的处置权

网络服务企业和用户间是基于网络服务合同建立起来的关系,在签署合同前,网络游戏虚拟世界的所有程序、装备、级别、角色均已存在,网络服务企业对此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用户虽然也付出了金钱或劳动,但是他们享有的是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用户在客观上并没有发挥创造网络虚拟财产的作用,而是在网络运营商已经开发游戏之后,通过智力进入已经由网络运营商设计好的程序,充当由网络运营商设计好的角色。

互联网和网络游戏均非法外之地,在游戏内的玩家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约定,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的存在也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公平的游戏环境。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行为,包括游戏公司在内的网络服务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过错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中国版权协会)

《马拉喀什条约》落地实施推进会在京举行

9月16日,由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残联主办的《马拉喀什条约》落地实施推进会在京举行。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周长奎出席并致辞。

张建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版权事业迅速发展。《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是近年来版权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成果,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共享文明发展成果的关心重视,展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残疾人事业和知识产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负责任大国担当。中国将坚定不移履行条约义务,以近期出台的《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指导监管,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建设,为残疾人更好地接受知识文化服务提供更多便利,努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周长奎指出,《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关爱,是我国1700多万视力残疾人的福音。中国残联将以条约实施为契机,扩大残疾人文化产品供给力度,不断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持续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专门致信祝贺活动举办,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视频致辞,表示欢迎中国成为《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成员,赞赏中国在推动视障人士平等参与文化生活方面作出的努力,期待与中国合作推动条约实施,造福中国和全世界的阅读障碍者。

中国残联理事、中国盲协主席李庆忠,中国盲文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黄金山,八一电影制片厂原厂长柳建伟分别代表阅读障碍者、出版社、权利人发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外交部、教育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残联等部门以及视障者、权利人、出版社、图书馆、版权相关组织代表参加活动。活动还见证了相关机构签署推动条约实施的合作协议,宣读了倡议书《一起向光而行》,呼吁全社会关注支持条约实施工作。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主持活动。

(来源:国家版权)

厦门认定首批9家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和5家文化产业园区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厦门市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厦门市文发办牵头,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组织开展了厦门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和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其中9家园区被认定为厦门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

 嘉禾良库文化创意园

 海丝艺术品中心

 飞鱼科技数字文化产业园

 联发文创口岸

✔ 联发·东南天地

 集美集影视产业园

 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

 厦门影视拍摄基地

 汇景海峡影视产业服务中心

5家园区被认定为厦门市文化产业园区

 1905影视产业街区

 沙坡尾艺术西区

 联发华美空间

 凌云玉石文化产业园

 联发海峡设计文创园

本次认定有效期为2022-2024

(来源:福建文化产业)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版发〔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相关主管部门:

现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版权局

2022年8月1日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

(来源:版人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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