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7日上午,在成都举办的第七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主论坛上,发布了“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2022年,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聚焦网络重点领域,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查处了一批网络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深入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了“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以下是十大案件案情简介和点评。
“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天津谭某某运营盗版网络文学APP案
2022年4月,根据巡查线索,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以来,谭某某以合法公司为掩护,指使他人利用自行编写的“爬虫”软件从国内知名网络文学网站盗取网络文学作品1万余部,投放至自行设立的APP中运营,并注册多家空壳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投放广告,非法获取会员费、广告费7500余万元。目前,已批准逮捕6人,取保候审9人。
点评: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并通过空壳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犯罪行为隐蔽。侦办过程中,执法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分析循线追迹掌握犯罪团伙的全部网络链条,对查办类案具有借鉴意义。
山西郝某某制售侵权盗版“剧本杀”案
根据关联案件获得线索,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9月以来,郝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进各类“剧本杀”文字作品200余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组织人员制作侵权盗版品2万余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非法牟利,非法经营额达200余万元。2022年7月,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评:强化“剧本杀”等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重点领域。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剧本杀”侵权盗版案被列为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进一步理清了“剧本杀”版权保护的边界,有效震慑了“剧本杀”等新型版权侵权盗版行为,为新业态侵权案件查办提供了良好探索。
黑龙江钟某某等网络销售侵权教辅图书案
2022年6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1月以来,钟某某、袁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并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中小学教辅图书,违法犯罪网络涉及22个省区市,查扣半成品盗版图书15万余册,盗版图书生产设备47台,涉案金额1亿余元。目前,钟某某、袁某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多地案情交织互涉,侵权数量大、案值高、跨区域,执法难度大。案件查办过程中,多地区、多部门衔接紧密,为加强两法衔接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树立了标杆。
上海江苏联合查办车载U盘侵权案
2022年7—8月间,通过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移转和举报线索,浦东公安分局与苏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吴江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1月以来,张某某犯罪团伙与温某某犯罪团伙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获取大量音乐作品,并将侵权盗版音乐存入U盘等载体通过网络电商平台以几元至数百元不等价格非法销售牟利,涉案金额近1亿元。2022年11月,已对3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为跨区域侵犯音乐著作权刑事案件,案件查办中,上海、江苏两地警方成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制定抓捕方案统一收网,不仅成为打击网络盗版音乐的典型案例,也为版权执法部门跨区域协作行动提供了范式。
安徽邓某某网络传播院线电影案
2022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移转线索,芜湖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下半年以来,邓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设立网站擅自向公众提供动漫、电影、电视剧等共计230部作品的高清在线播放服务,包括51部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中的影视作品。其通过境外广告商网络投放广告等方式非法牟利,并以境外虚拟货币形式结算。2022年9月,邓某某被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通过“爬虫”软件集成技术网上抓取视听作品,利用“翻墙软件”招揽境外广告商并使用境外虚拟货币结算,作案手段隐蔽。执法部门通过调取网站服务器、后台管理信息等方式,对当事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路径、规模及收益等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为办理网络侵权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有效借鉴。
福建刘某某微信小程序侵权案
根据投诉线索,福州市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刘某某盗取福州某公司小程序源代码,修改后制作6款小程序通过社交软件运营非法牟利,非法经营额约25万元。2022年,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某等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至120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虽涉案金额不高,但体现出版权执法部门不断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探索新技术版权保护的态度和能力。在案件查办中加强两法衔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作出侵权认定,可为类案查办所借鉴。
浙江黄某网络传播电子书案
2021年9月,根据报案线索,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以来,黄某等成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扒书”等形式盗取电子书,再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盗版电子书秘钥,涉及电子书20余万部,非法经营额100余万元。2022年8月,已对1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以公司形式实施侵权盗版,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涉案人员多、受众面广,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该案的查办,有效揭露了网上销售盗版电子书的行业“潜规则”。
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网络传播短视频案
2022年10月,根据报案线索,南阳市桐柏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窃取他人拍摄并制作的100余部、1000余集短视频,进行网络传播非法牟利。经过哈希值比对,认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2022年12月,该文化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短视频侵权盗版成本低、危害大,并且频发多发,强化其版权治理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该案通过对侵犯短视频著作权违法行为的打击,有效震慑了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
重庆童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2022年2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云阳县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春节期间,童某某连续盗录多部春节档院线电影,并上传至自行设立的网站向公众播放,通过社交软件与湖南、湖北、甘肃等10余个省市的18人组成销售网络牟取非法利益。2022年12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
点评:该案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重点领域和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双跨案件,是严厉打击影院偷拍盗录及通过网络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典型案件。办案人员扩线深挖,实现盗录、传播、销售全链条打击,对打击影院偷拍盗录、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宁夏朱某某网络传播盗版案
2022年5月,根据网络巡查获得线索,石嘴山市平罗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以来,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境外搭建引流网站诱导网民充值注册VIP会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10余万部、电子书近100万部通过网盘及社交群组给VIP会员分享,牟取非法利益。目前,朱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作品数量巨大,线索获取、取证固证等方面均存在难度。该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我国西部地区版权执法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的担当与能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剧本密室游戏是如今受到年轻人喜爱的社交和娱乐方式,但其存在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也备受关注。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阳光公司)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同时在密室门店张贴声明,消除影响。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剧本密室游戏被诉侵害知名IP著作权改编权案,也是全国首例剧本密室游戏攀附知名文学影视IP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正午阳光公司提出,公司经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琅琊榜》小说关于改编摄制视听作品,开发舞台剧、话剧、游戏及一切相关内容衍生品之著作权及维权的权利。经过公司长期开发和运营,《琅琊榜》小说已经被改编成影视、游戏、戏剧、音乐等多种文化产品形式,“琅琊榜”IP与《琅琊榜》小说、《琅琊榜》电视剧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琅琊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极具辨识度。
正午阳光公司同时提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未经授权,在某轰趴馆店铺中销售名为“琅琊榜之权谋天下”的密室主题,并通过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美团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该密室主题使用了《琅琊榜》小说的主要背景故事、主要角色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严重侵害了原告就《琅琊榜》小说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及表演权。
审理中,原告主张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就《琅琊榜》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的行为,对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不再予以主张。
围绕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涉案密室本质是一种游戏,主要体现为游戏的玩法、机制和流程,并未创作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且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编作品创作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同时还需要考虑原作品元素在新作品中的占比,而涉案密室主题在人物设定、情节设定、结构安排上与小说完全不同,不涉及小说的任何基本表达,也未反映小说的主要情节和内容,故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对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通过将涉案密室主题与《琅琊榜》小说进行整体比对后认为,涉案密室的故事情节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故事主线都是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皇宫内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涉案密室中各角色玩游戏挣钱、积攒兵力、寻找线索等均系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主题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据判决书显示,正午阳光公司提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涉案密室的产品名称、宣传海报、装潢及道具中使用“琅琊榜”标识,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标识的行为。
对此,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原告的主营业务为影视拍摄,叁零壹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密室游戏,双方属于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消费对象也存在极大差异。因此,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琅琊榜》小说以及原告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大众点评店铺在涉案密室主题产品名称、宣传海报以及涉案门店在密室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上使用“琅琊榜”字样,会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涉案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原告授权开设,且涉案密室亦是通过“琅琊榜”主题吸引消费者实际体验密室内容,攀附故意明显,用户评论中也已经大量出现“借用了琅琊榜的故事情节”等混淆内容。因此,涉案密室对“琅琊榜”名称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汉涛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正午阳光公司认为,梁某某系叁零壹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叁零壹公司共同经营涉案密室,构成共同侵权。汉涛公司作为平台经营方,应当知道《琅琊榜》小说的知名度,但仍放任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将涉案密室主题在大众点评平台上推广销售,其未尽严格审核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叁零壹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系因公司无法申请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故在门店中使用梁某某的收款码,该代收款项亦用于公司经营,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不构成共同侵权,两者财产并不混同。
汉涛公司辩称,作为美团、大众点评的经营主体,平台上的信息均由商户自行上传,汉涛公司不参加商家的任何经营行为,如发生侵权行为,应由商户自行承担。“琅琊榜”在文字小说和密室领域中均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具有“红旗属性”,汉涛公司不可能事先应知或明知侵权的风险。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渠道,原告事先并未向平台进行投诉,汉涛公司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涉诉后及时删除了相关链接,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门店及涉案大众点评店铺的经营者均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虽原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以个人意志与叁零壹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或存在教唆或帮助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关于参零壹公司、梁某某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汉涛公司不参与商家的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且在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须知”等内容,本案审理中亦提供了涉案密室主题的销售数据及商户备案信息等,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汉涛公司存在明知涉案密室主题侵权仍实施帮助宣传推广等行为的情形,故汉涛公司亦不构成共同侵权。
尽管未构成共同侵权,但法院认为,在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期间内,梁某某作为叁零壹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其个人账户负担密室经营的收入和支出,两者财产构成混同,在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梁某某对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正午阳光公司对《琅琊榜》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立即停止侵害正午阳光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还判令被告叁零壹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张贴声明,消除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正午阳光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来源:云南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