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归档 新闻资讯

2024年度第十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4年度第十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来源:国家版权)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版发〔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加快建设版权强国,总结提炼各地在推进版权强国建设中的经验做法,扩大典型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2024年4月,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评审,共遴选出24个典型案例,其中版权产业服务类8个、版权保护类8个、版权国际传播类8个,现予公布。

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典型案例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版权强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守正创新做强版权产业,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加强版权产业和保护国际运营能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版权力量。

附件:第一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名单

国家版权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第一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名单

(来源:国家版权)

撤销作品登记公告

经核实,福建泉州东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美术作品“月光兔坐姿圆球款”(闽作登字-2023-F-01096726)与登记事实不相符,根据《关于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办〔1997〕41号)第五条规定,现对上述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出撤销决定。上述作品登记证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省版权局
2024年9月20日

网络平台应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版权注意义务及其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场研讨会信息量丰富

 

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研讨会现场。 主办方供图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平台聚合了大量用户,其功能不断提升,重塑甚至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发生在网络平台的侵害著作权行为日益复杂,网络平台上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现象也饱受争议。尤其是,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版权注意义务及其相应的侵权责任问题众说纷纭。

日前,在由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研讨会上,来自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共同交流与讨论。与会嘉宾认为,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平台的注意义务亟须重塑,要合理改良“避风港原则”,以科学的机制调整,推动互联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配置优化,助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和新时代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互联网平台是否承担更高版权义务意见不一

进入数字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已成为人们生活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搜索引擎、网盘、算法推荐等信息技术赋予了网络服务商前所未有的强大传播能力。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李明德观察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多个国家的重视,但是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领域研究还主要聚焦于作品的数字化问题,以及近年来兴起的人工智能等相关议题。关于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诸如“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及我国作为拥有世界领先互联网产业规模的国家,如何平衡产业发展与版权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李燕提到,在互联网平台侵害版权行为频发的现象中,网络服务商因其较强的承受力,往往成为被诉侵权的对象。因此探讨互联网平台在何种程度上应承担版权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成为理论和实践层面亟待解决的重大版权命题。

“在现有《著作权法》的框架下,网络平台在进行内容推荐过程中,可能有机会了解作品的某些属性,平台是否因此应该承担更多注意义务和责任,这个问题国内很多专家看法不一。”清华大学教授崔国斌介绍了典型的算法推荐模式,包括推荐前的人工干预、算法随机推荐以及基于用户背景信息的推荐等内容。他详细分析了帮助侵权规则,指出由于推荐的作用,作品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极大流量,因此有人主张服务商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但崔国斌认为,坚持传统的服务商责任框架更为合适,因为过度加强责任可能会引发寒蝉效应,减少用户发言机会或增加其成本。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琦的观点是,我国在同步面对算法介入带来的大规模侵权和重复侵权难题时,需要重视版权“避风港原则”中包含的那种鼓励产业主体协商的义务调整规范,避免立法和司法上片面强化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注意义务和必要措施范畴为目标的尝试,应探索以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合作为基础的过滤机制。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李雨峰提到,在技术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多年前为保护互联网产业确立的“避风港原则”,是否存在改造的必要,值得各界密切关注。

网络传播与平台责任的配置应该对等

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良好的网络传播秩序和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山大学教授谢晓尧表示,与传统过错责任更加注重心理事实不同,注意义务是一个相对客观化的行为标准。注意义务是评价性、权衡性规范,它考虑多元因素并进行动态评估。在评估注意义务时,需要进行双向评估,既要评价行为人,也要评价权利人。此外,注意义务不仅涉及否定性评价,也涉及肯定性评价。在算法社会中,虽然算法推荐可能增加权利受损的风险,但同时也增强了权利的防范能力。注意义务是预防性规范,旨在以违法成本的施加为后盾,激励人们采取事前的预防措施,合理的做法是,将防范义务配置给预防成本最低的一方,也就是信息成本的优势方。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看来,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能够做到,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要求平台对可能多达上百万的应用程序一一进行版权审查,这样的要求是平台没有能力做到的,从而超出了过错责任的范围。刘文杰的建议是,回归《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的初心,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与侵权用户分工合作提供侵权作品的情形承担责任。如果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就要加上无过错责任的要件——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易健雄以《从民法典1197条看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与责任》为题提到,不宜把“推定知道”与“应当知道”划得泾渭分明,在特定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反证确实不知道的,也可以将特定情形归入应知而未知的范畴。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郑友德表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平台的主要义务是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内容的移除和拦截,如果不及时执行,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平台需要承担主动的监控拦截义务。

“从注意义务的可实施性和成本角度考虑,我认为目前对大多数中小平台来说,要求它们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合适的。这些平台在技术和资源上都相对有限,很难达到法律判断标准的事前预防义务。这样的要求不仅不切实际,还可能给它们带来过大的负担。在此问题上,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版权权利人、平台、用户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传播与平台责任的配置应该是对等的,既能够让信息快速流通与共享,又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在这四个方面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郑友德表示。

 网络空间良性发展需多方共建

是时候放弃“避风港原则”了吗?面对这一业界关心问题,熊琦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废除“避风港原则”,而是需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以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多年以来,互联网平台的注意义务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原因在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令人瞩目,这使得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平台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也在不断增强,这使得它们有可能更好地处理原本难以做到或做得不够好的事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光明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也认为,确实有必要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一些改革。

“虽然‘避风港原则’在过去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更加平衡和有效的机制,既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够鼓励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和发展。这需要全球主流国家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以制定更加适应当前互联网环境的法律法规。”熊琦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多个国家司法区域面临着各自独特的问题。他提到,各国的规则制定都是基于本国的利益考量。学界需要考虑如何调整“避风港原则”,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他建议,应该把过滤机制看作是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的结合,在现阶段规范匮乏且难以作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应允许互联网平台与著作权人合作设立过滤机制,同时引入《民法典》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完整的反通知程序和救济程序认定为平台自身责任的范畴,让过滤机制真正落地。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万勇看来,对于“避风港原则”的改革方向有两种:微调现有规则以适应新形势,或是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进行根本性变革。他认为,对中国而言,在决定是否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时,需要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现状。一方面,中国互联网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版权保护也是维护文化创新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因此,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一种既能有效保护版权人权益,又能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万勇提到,立法过程是一个不同产业之间博弈的过程,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综合考量。在决定是否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时,需要全面评估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并谨慎权衡利弊得失。同时,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完善,以制定出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杨光明始终认为,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包括法治、平台自治和著作权人自治,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这包括三个层面:首先,在无法准确判断一种技术或商业模式对产业、行业乃至国家的影响时,司法层面应该保持谦抑态度,避免作出过多突破。其次,互联网企业平台的自治责任。大型互联网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承担起一定的自治审查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最后,著作权人的自治问题。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技术措施、著作权管理等方式,实现自我保护和维权,这些方式都可以成为综合治理或共同治理的一部分。

 

(来源:版人版语)

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文化创新创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坚定文化自信,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离不开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的充分激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不断推动文化创新,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文化法治建设,更好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以更有效、更高水平、更具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新创造,依靠高质量文化创新保障高质量文化供给,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精神文化需求。

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新创造关系密切。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以确认公民文化权利的形式肯定和鼓励文化创新创造活动,为国家依法保护文化创新创造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提供从创造、运用到管理、服务的全链条保护,正是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体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创新主体对其创新成果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运用,为文化创新创造注入强大法治驱动力。例如,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就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相关美术创作、外观设计等的保护。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文化创新创造还有很大潜力和空间,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新创造的激励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数字技术发展也使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新时代新征程,要统筹推进文化强国建设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综合运用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等多种手段激励文化创新,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

加强著作权保护,服务内容创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要不断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提升著作权执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促进创作成果更多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出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治理,提高著作权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著作权运用效益,让更多优秀作品与群众见面。

加强专利权保护,促进手段创新。当前,在数字技术驱动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文化与数字技术有机融合,不断催生出数字艺术、数字创意等新型文化业态,成为文化强国建设中的蓬勃力量。要善于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作为文化创新创造的“助推器”,创新文化发展模式。充分发挥专利审查授权、专利执法保护等对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创新不断提升文化产品的创作力、表现力和传播力。

加强商标权保护,助力品牌建设。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深刻内涵的文化品牌,是推动文化创新创造的内在要求与必然结果。如今,人们愈益强烈的文化自信成为品牌自信的原动力,文化品牌在激励文化创新、促进文化传播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要注重培育文化品牌,持续加强对文化行业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制止“傍名牌”“搭便车”,把保护文化品牌的成果不断转化为文化创新创造的动力。

(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马一德)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30日 第 09 版)

第二届中国版权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征集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推进落实《“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等设定的目标任务,通过对版权文化的发掘和培育、传承与创新,加快建构中国版权理论体系,有效提升我国在版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于2024年9月中旬在北京举办“第二届中国版权文化学术研讨会”,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研讨会论文。

一、研究方向

本届研讨会将聚焦版权历史文化溯源、版权文化传承创新等学术领域,探讨版权在担负新的文化使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具体包括以下研究方向:

1.唐宋版权史探究

2.版权文化学术理论探索

3.外国版权史研究

4.数字时代版权文化建构

5.其他相关方向

二、征文事项

1.所提交论文须为作者原创。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体现鲜明的创新性与时代性。论文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行文通顺,严守科研诚信,符合学术规范,正文字数以6000-12000字为宜,其他具体要求见附件。

3.论文请以附件的形式发送至征文邮箱:zgbqbhzx@126.com,邮件标题为“中国版权文化学术研讨会征文—作者姓名—单位”,论文提交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0日。

4.征集论文将择优录入会议论文集,并邀请作者出席第二届中国版权文化学术研讨会,或择优在《中国版权》期刊发表,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文龙

电  话:68003887转7010

邮  箱:zgbqbhzx@126.com

期待您的参与,共同为版权文化的传承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会议论文投稿要求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24年5月31日


附件

会议论文投稿要求

1.题目与标题:论文题目与各级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字,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词等。

2.作者简介: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出生年份、性别、籍贯、学位、职称、联系方式和主要研究方向等信息。

3.基金项目:论文如为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应于首页以脚注形式注明基金项目标准名称,并在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

4.摘要:200字左右。

5.关键词:选取3至5个能够反映文章主题的词语、词组或术语。

6.正文:须为作者原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体现鲜明的创新性与时代性,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行文通顺,严守科研诚信,符合学术规范,字数以6000-12000字为宜。

7.参考文献:请参照《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格式标准,以每页重新编号的脚注形式注明。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版权:我来说”联合征稿活动启事

中央宣传部宣传舆情研究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联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面向全国开展“版权:我来说”联合征稿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文、图、音、视各类稿件,请有意向投稿的广大版权工作者按征稿启事要求进行投稿。投稿人可从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各环节,结合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各行业实践展开创作、进行投稿,时间截至10月31日。


为加强版权宣传普及,助力版权强国、文化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央宣传部宣传舆情研究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强国”或学习平台)联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摄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以下统称“五家集体管理组织”)面向全国开展“版权:我来说”联合征稿活动。

一、活动主题

活动参与者以“版权:我来说”为主题,可从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各环节,结合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工艺美术、信息网络、计算机软件等各行业实践展开创作,凸显版权创造财富、版权激励创新、版权环境改善、版权能力提升、版权意识增强等主线,记录精彩瞬间、暖心故事,交流经验做法、心得体会,助推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央宣传部宣传舆情研究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承办单位:中国版权杂志社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协办单位: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征稿时间

本启事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投稿方式

1.海投系统: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PC端实名登录后,点击右侧导航栏“我要投稿”,选择活动启事链接,即可按提示提交作品。

2.邮箱投递:通过copyrightxuexi@163.com投稿。

3.系统推荐:通过五家集体管理组织或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推荐。

入展设置

1.“学习强国”将与其他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严格审核,确定入围作品,并在学习平台主页面开设专题进行集中展示。

2.经评选认定的优秀作品除在学习平台上展示外,其权利人(投稿人)还将获得荣誉证书和相关纪念品鼓励。

3.对于优秀作品的创作者,“学习强国”将推荐加入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后续在做好版权保护基础上,将视情况结集出版、线上线下传播、在有关大型展会宣传展示等。

征稿规则

1.所有相关单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平台用户、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均可投稿、报送作品。

2.投稿作品题材、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文稿、音频、照片、短视频(含情景剧)等。投稿人需按如下方式命名并提交作品:

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代码)+作者姓名/名称+投稿时间+“‘版权:我来说’主题征稿”字样。

不同形式投稿作品的规格要求如下:

(1)文稿(代码W):8000字以内,格式可为word或wps。合作作品作者不超过三人,第一作者须可代表所有权利人。集体创作成果涉及四人以上的,须注明相应项目组、课题组或实体机构等,文稿尾部注明所有参与实质创作的人员姓名。

(2)音频(代码A):格式可为mp3、wma、wav、amr;时长10分钟以内;录音时,需周围环境安静,无明显噪音和回声,注意避免喷麦;作品若配乐需提供干声版和配乐版两个版本音频。

(3)照片(代码P):单幅、组照(4—8幅)、黑白、彩色皆可;须为jpg格式,单张照片大小在2M以上,长边要求不低于3000像素,并不得标有水印、LOGO或者多图拼接;画面中不得有任何标记、边框、文字等附加信息。

(4)短视频(代码V,包含情景剧等):时长不超过4分钟;格式mov或mp4;分辨率1920*1080、帧率25fps;横屏、竖屏均可;单条视频不超过500M;要求视频画面清晰、声音清楚,不带角标、台标、水印等;可带简体中文字幕。

(5)歌曲(代码M):以音频或视频方式呈现,时长不超过5分钟,大小1个G以内。其他详见音频或视频要求。

3.本次征稿活动谢绝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纪实性作品须以“客观记录”方式呈现。照片除对影调和色彩、反差、饱和度等进行适度调整和润饰外,不得对原始影像进行增减与合成,不得对原始图像做影响真实性的调整和润饰。

4.所有投稿作品须注明作品名称、权利人姓名(可为笔名,但须附注作者真实姓名)或名称及其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照片和视频稿件须注明拍摄地区(具体到区县)、拍摄时间以及表现主题等其他必要信息。未按投稿要求投送的作品视为不合格,不进入审核、评选、展示等后续环节。

5.投稿人需保证投稿作品为原创且对其享有全部合法权利,并对投稿作品素材享有全部权利或可进行转授权。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则由投稿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投稿人承诺,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材料。

6.为方便后续宣传展示,投稿作品一经入围(以在“学习强国”发布为标志),即视为权利人(投稿人)长期授权本活动主办单位及关联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主办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在不改变作品原意的情况下,可对稿件进行必要修改。

7.对于优秀作品,“学习强国”推荐由五家集体管理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集体管理。适合稿件,将推荐《中国版权》等有关媒体刊发。

8.本次活动不收取投稿人任何费用。投稿作品在发送过程中损毁、灭失或迟到、未到的,相关损失及后果均由投稿人自行承担。

9.作品内容需积极向上,导向正确,符合活动主题要求。对于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投稿作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入选资格。此处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导向错误、包含违禁内容或相关元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投稿人有严重违法失德等情形。

10.凡应征投稿即视为理解并接受本启事之所有要求不符合本启事要求的,将不进行展示、评优;已经展示、评优的,主办方有权撤回展示,收回荣誉证书并作相应处理。对于本次活动的有关细节,主办单位有权进行技术性解释。

咨询电话:12361;010-55624303;010-55624311。

(来源:学习强国)

第六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邀您投稿

2023年,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部署的关键之年。围绕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国家版权保护和服务领域重大选题,中国版权杂志社定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开展第六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以期全景展现新时期我国版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创新成果和发展成就,为版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帮助青年人才成长为推进版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活动宗旨

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为更好地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不断推进版权保护和服务领域创新,在版权研究阐释上展现新气象新作为,在2018年至2022年成功举办五届征文活动的基础上,继续举办第六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

二、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主办单位:中国版权杂志社

协办单位:中华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媒体支持: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版权杂志、创意中国杂志、中国版权服务微信公众号、中国版权杂志社微信公众号、中国版权官方微博等

三、征文对象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青年版权工作者及高校在校教师和大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司法一线青年工作者、青年律师、企业青年工作者、知识产权研究机构青年学者,各类版权服务机构青年骨干,高校青年教师(含博士后)及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均可参加此次征文活动。

四、征文主题

1.版权法治研究。包括版权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涉外版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问题研究、版权典型司法案例研究等。

2.版权产业研究。包括数字经济与版权保护研究、版权经贸与代理服务研究、版权资产管理与价值评估研究、版权信用体系建设研究、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研究等。

3.版权历史文化研究。包括中国古代版权史研究、中国近现代版权史研究、西方版权史研究、中外版权史比较研究等。

4.版权科技创新研究。包括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研究、新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研究、数据版权保护问题研究、网络信息安全与版权保护问题研究等。

五、征文要求

1.本次征文题目自拟,文章字数在8000字以内(含摘要、关键词、注释和参考文献字数),征文作品须独著,合作作品不在征文活动范围内。

2.作者应保证所投稿件为个人原创且未曾发表,保证享有所投稿件版权,并对相关法律责任负责。

3.每位作者限投一篇文章,请保留好原稿。

六、参与方式

征文分个人自投和机构组织推荐两种。

七、评选与奖励

根据评审规则,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初审、终审、公示,拟最终评选出:

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组织奖7名。

获奖者将获得以下奖励:

1.获奖作品择优在中国版权杂志、创意中国杂志(含微信公众号)及中国版权服务微信公众号刊发。

2.获奖者择优入围中国版权杂志社版权强国青年智库,有机会直接参与中国版权杂志社组织和承办的各类活动、课题、项目。

八、投稿方式和截稿时间

1.征文书写格式要求

(1)正文左上方须标注“版权法治研究”“版权产业研究”“版权历史文化研究”“版权科技创新研究”。

(2)正文注释须用脚注,参考文献置于文末。

(3)正文最后须注明作者身份(在职或在读)、单位、电话、作者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详细通信地址和邮编、身份证号码、是否授权出版(包括授权在《中国版权》杂志、《创意中国》杂志及前述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刊登)。

(4)单位组织投稿的,请统一提交本单位所有征文并注明组织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

(5)来稿仅接受电子文本,字体统一为宋体4号字、Word格式。Word文件名须标注:作者姓名+文章标题+单位+在职或在读(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需标注指导老师)+联系电话。

2.投稿方式

电子文本发送至邮箱:bqqgqnzw@163.com

3.截稿时间

本届征文活动截稿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68003887转5387

010—63100630

十、中国版权杂志社拥有本届征文活动的解释权。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影视版权保护难题如何破?这场研讨会上有答案

刚刚过去的龙年春节,我国电影市场迎来“开门红”。根据国家电影局发布的数据,我国2024年春节档电影票房达80.16亿元,观影人次为1.63亿,创造了同档期的新纪录。《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熊出没·逆转时空》《第二十条》等电影的话题讨论度持续保持较高热度。

优秀的影视版权作品、良好的版权环境、有效的版权保护对于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营造更加良好的版权环境,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影视作品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在由人民在线举办的2024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来自司法界、学术界、影视传媒界等领域的专家,共话影视版权保护的创新模式和机制,探讨新技术在影视领域的应用和前景,为破解影视版权保护难题提供新思路,共同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影视产业持续向好 版权保护任务艰巨

“没有创作,作品就没有源头,创作如果得不到保护就不利于影视产业健康发展。”中国电影基金会理事长、原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丕民直言,互联网时代,保护创作者的版权,对于中国影视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他希望通过研讨会为影视作品版权保护鼓与呼,联动人民网、人民在线、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及相关组织,形成广泛的版权保护联盟,进一步提升大众版权意识,引导社会尊重和保护原创作品版权。

国家电影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电影总票房549.15亿元,其中国产影片票房为460.05亿元,占比为83.77%。去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了14批次热播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很大程度上防止、遏制了这些影视版权作品的网络非法传播。

“影视产业高速发展的背后,版权保护功不可没,每一次维权都是一种呐喊。”博纳影业集团行政总裁蒋德富根据多年的影视从业经历发出如此感慨。2023年,博纳影业集团的版权保护部门通过维权实现近千万元的收入,通过版权销售也得到了几千万元的企业增值收入。在蒋德富看来,在电影创作过程中要重视对创作主体的把控,从前端电影创作和后端产业衍生方面同时入手,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更好保护正版。

人民网党委副书记张峰表示,人民网作为党媒党网,持续为版权的运营与保护、版权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推动版权价值重塑、增长、升维。随着步入人工智能时代,人民在线的舆情业务也从最初的舆情监测、舆情分析报告、舆情处置解决方案,发展到智能舆情新阶段。基于大数据的积累,推出了人民版权一站式版权保护管理平台,力争打造完整高效的版权保护生态闭环。未来,人民网、人民在线期待与各方携手,共同助力文化强国建设及数字经济发展。

新技术的“双刃剑” 既是创新催化剂也是新挑战

当前,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科技迅速发展,使影视的生产、制作、传播发生了全产业链的变革,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据了解,为紧跟国家大数据战略步伐,人民网旗下的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人民在线打造了一站式版权保护管理平台——人民版权。基于跨模态智能引擎的内容理解能力,人民网、人民中科推出的“白泽”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可实现对数字内容的高效理解识别及分析,提升数字版权的运行效率和保护能力,为数字版权的运营与保护带来全新解决方案。

“加强版权保护,对于激励影视作品进行创新创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影视行业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主任、人民在线总经理赵秀梅介绍,在版权保护领域,人民版权基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面向内容提供方、内容使用方、版权管理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版权保护服务、版权交易服务和版权传播监管的服务。目前人民版权为多家媒体单位提供原创稿件的作品登记服务,并配有相应的电影数据存证证书。

对于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影视产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北京乐开花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永感慨:“加强技术研发、提高版权保护科技含量,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建立高效精准的版权监测取证和维护体系,让侵权盗版行为无处遁形,是对权利方的有效保护,也会增加出品方的经济效益。”

以电影《八角笼中》为例,北京乐开花影业从点映开始,进行了3个月的维权监测。监测维权范围至少涵盖了95家大型影视网站、视频网站,78款手机客户端软件,46款影视聚合软件,10款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全网主体和个人备案小型视频网站几千家,还有其他社交平台及其他存储平台。这些也是目前电影进行维权监测的常用模式。

“一部电影和电视剧周边元素非常多,极易被侵权使用且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维权。”王建永提到,作为制片方,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侵权盗版行为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公司也会积极参与到公益宣传中,帮助版权管理部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知和理解,形成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皓月以《云南虫谷》短视频侵权案为例提到,该案之所以实现了高额的判赔,除了作品本身在热播期,有较高的知名度外,权利方也进行了多轮发函和维权措施。由此提醒平台方,要利用多种新技术措施妥善地保护好各位创作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好平台在新技术背景下应尽的义务。

此外,对于侵权监测以及证据保全相关的技术使用,徐皓月表示,新的技术手段运用,极大降低了权利人进行证据保全的成本,同时也产生了新形式的侵权行为。以前对于视频作品在直播过程中取证很有限制性,得在特定的直播时间、地点到公证处进行相关取证,而现有技术已经可以较好地解决此种问题并且已获得司法实践认可。目前来看,如何对“二创式”侵权进行有效监测,她期待技术的发展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呼吁依托人民版权平台,构建影视保护的共同体。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认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新型侵权方式层出不穷,且具有隐蔽性更高、取证较难等特点。因此需要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影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持续深化宣传 联动保护影视作品

新形势下,如何实现版权保护与影视产业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从业者们从实践出发,提出了诸多思考与期待。

作为一家主要做国际合拍业务的电影公司,北京闪亮影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制片人王晓燕分享了他们进行合拍片在国际上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规避侵权的措施。其中,根据合拍国对版权保护的法律在签署合同期间就把权利责任以及版权归属约定清晰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在成都市影视服务中心总经理何飞看来,侵权问题在书画、小说、剧本等领域都存在,只是在影视行业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更集中。何飞认为,在重拳出击打击盗版之外,要加强对版权保护的宣传,通过国家级媒体大量发声,让更多人知道侵权的严重后果。此外,建立畅通的交易通道也是非常重要的避免侵权的方式。

作为创作者,壹同制作青年导演、电影《消失的她》导演之一崔睿对此深有同感。他分享了在海外VOD平台上观看电影的经历:每一部电影前面都会出现一条蓝色的标语,提醒观众在没有版权情况下,使用了视频里的任何内容,将面临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这种明确的规定,是一种很有效的警示”,崔睿建议,要通过媒体大力度的宣传,为公众树立起版权保护的意识。影院自身也要积极采用新的防盗版技术避免被盗拍,比如采用特殊的激光屏幕就可以对光学镜头产生屏蔽作用。

“除了技术角度的保护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之外,更多的是从创作者自身、从业者自身养成更好的版权保护意识。”青年制片人胡杰奇认为主要有几方面需要提升,在项目团队管理过程中,让每个人都有版权保护意识。从做好作品登记到备案立项再到分发中进行水印加密、信息脱敏都很关键;以IP为轴心,建立更完善的内容窗口和版权产品体系,为观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内容产品,对版权生态保护至关重要。

在对创作者的保护方面,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姜业宏提出了一个思路:或可通过足够数量级的作品登记、侵权监测等基础数据,为内容创作企业的法律风控工作提供一些依据。例如,通过登录系统提示某个剧本存在侵权可能性,或者警示某一个主创存在舆情风险,或者警示某一合作方曾经存在侵权行为的历史,进而可以为企业的商业决策提供一些辅助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建立版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恶意侵权的创作者、从业者零容忍,形成良性的互动。

北京开心麻花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宋静建议,可以通过目前人工智能内容的识别技术,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算法,对影视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过滤。加入人工智能法律顾问,利用AI技术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提供便利,解决版权纠纷和诉讼。通过技术不断创新和法律手段,使影视版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加强,降低侵权的发生,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未来,希望与政府、产业界、学术界、媒体共同合作,合力推动影视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人民版权”一站式版权保护管理——打造完整高效的版权保护生态闭环

记者 赵新乐通讯员 宋筱航 王成龙

在由人民在线举办的2024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人民在线相关负责人以“人民版权”为例,分享了当前新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应用。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了解到,依托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人民版权平台可实现原创作品即时快速登记、全作品全时段侵权监测、区块链取证固证服务、司法维权服务、侵权自查服务等一整套版权管理服务,形成完整高效的版权保护生态闭环。

01

满足媒体对作品登记即时性的需求

全媒体时代,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深度融合,新闻传播渠道多元广泛,随之产生的版权保护问题愈加错综复杂,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为更好破解版权保护难题,人民版权平台可为版权方提供文字、图片、视频三类作品的作品登记、侵权监测、侵权取证、司法维权和授权交易等一整套版权管理服务,以满足当下媒体单位对作品登记即时性的需求,为进一步维权、版权授权交易服务奠定基础。”人民版权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民版权可提供包括传播分析、榜单分析在内的版权传播监管服务,致力于以全链路版权服务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更好满足行业需求。

为更好地加大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和维权力度,进一步破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题,人民版权已为多家媒体单位提供原创稿件的作品登记服务,并配有相应的电子数据存证证书。在作品转载监测方面,人民版权平台可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的7×24小时全网监测服务。

02

建立起内容分享收益机制

据了解,目前人民版权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方圆公证处以及多家律所建立合作,可提供多种取证方式,根据客户具体诉讼需求精准匹配律师,打通维权诉讼“最后一公里”,有效降低维权时间及成本。

在版权交易方面,版权方可在人民版权平台上自行设置文章转载授权,明确授权金额,内容使用方通过平台购买版权。版权平台对整个交易流程进行上链存证,逐渐形成内容产出、变现、再生产的闭环,建立起内容分享收益机制。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人民版权平台的识别采集媒体站点总量多达1200万个,覆盖了包括微信、头条号、百家号等电子报刊、网络媒体以及主流客户端。人民版权平台对文字类数字作品采用SimHash算法进行特征提取生成唯一 DNA,对图片、视频类作品采用先进的指纹提取技术对图像特征生成唯一 DNA,并将DNA哈希上链,以数据可用不可见,实现用户隐私保护,完成原创作品登记上链存证,并建立独立原创作品DNA库。利用DNA的唯一性和稳定性,高精度识别网络上常见的内容篡改的攻击类型。

此外,人民版权平台对外开放API能力接口,提供独立API接口服务,对于业务接入者和开发者,提供多种协议的RPC接口、平台SDK接入,SDK架构具有标准化统一的功能接口。支持本地化部署和远程调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实现轻量化接入,快速拥有业务和平台的综合性能力。支持多重开发语言 SDK,将人民版权存证、监测、维权、交易等一系列版权服务进行技术赋能,服务用户内部内容生态,构建一站式的版权服务。

03

为融媒体中心建设和运营赋能

人民版权负责人提到,人民版权平台将版权保护与新闻采编发相结合,坚守“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的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严格落实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对融媒体原创采编作品进行一键存证,帮助融媒体对自身作品版权进行保护,从源头上明确版权归属,最大程度地满足融媒体中心在版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需要,为融媒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赋能。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开始由AI辅助创作,这给当前的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AI时代的版权保护不仅关系到创作者的个人利益,也是维护文化多样性和促进社会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版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有助于规范AI创作和使用的界限,为AI创作内容的商业化应用提供依据。据悉,下一步,人民版权平台将继续融合技术创新,深入挖掘内容的影响力,继续探索在全媒体时代内容与技术的关系。

 

(来源:版人版语)

国家版权局关于2023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

国版发函〔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2023年,各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和各著作权登记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扎实有序做好著作权登记工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版权支撑。现将2023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8923901件,同比增长40.46%。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情况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23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6428277件,同比增长42.30%。

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总体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101072件,占登记总量的17.13%;山东省873826件,占登记总量的13.59%;福建省710648件,占登记总量的11.06%;中国版权保护中心493070件,占登记总量的7.67%;上海市412660件,占登记总量的6.42%。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55.87%。相较于2022年,河南、西藏、山东、福建、河北、江西、云南、青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超过100%;新疆、湖南、广西、内蒙古、辽宁、天津、吉林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超过50%。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3296437件,占登记总量的51.28%;第二是摄影作品2501968件,占登记总量的38.92%;第三是文字作品329128件,占登记总量的5.12%;第四是影视作品118544件,占登记总量的1.84%。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7.17%。此外,还有录像制品42793件,占登记总量的0.67%;图形作品35547件,占登记总量的0.55%;音乐作品25766件,占登记总量的0.40%;录音制品19446件,占登记总量的0.30%;模型、戏剧、曲艺、建筑作品等共计5946件,占登记总量的0.09%。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23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495213件,同比增长35.95 %,登记数量和增速均创5年来新高。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47万件,占登记总量的59%。

从各地区登记数量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四川、山东、湖北、安徽、陕西。上述地区共登记软件著作权约175万件,占登记总量的70%。其中,广东省登记软件著作权超过26万件,占登记总量的11%。

四、著作权质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23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411件,同比增长17.43%;涉及合同数量382个,同比增长31.27%;涉及作品数量2082件,同比增长36.88%;涉及主债务金额995817.4万元,同比增长82.82%;涉及担保金额985783.88万元,同比增长80.8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61件,同比增长28.01%;涉及合同数量361个,同比增长28.01%;涉及软件数量2032件,同比增长39.85%;涉及主债务金额917149.06万元,同比增长148.30%;涉及担保金额907399.56万元,同比增长145.83%。

作品(除计算机软件之外)著作权质权登记50件,同比下降26.47%;涉及合同数量21个,同比增长133.33%;涉及作品数量50件,同比下降26.47%;涉及主债务金额78668.34万元,同比下降55.13%;涉及担保金额78384.32万元,同比下降55.46%。

各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著作权登记工作效能,推动著作权登记工作助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

国家版权局

2024年2月7日

(来源:国家版权)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