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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郭宁宁主持召开推进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专题会

6月9日上午,福建省召开推进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专题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郭宁宁主持并讲话。

        郭宁宁指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区块链发展作出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对深入学习区块链、积极运用区块链、有效管理区块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更好发挥区块链技术作用,加快推进网络强省、数字福建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遵循。各部门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努力走在前列、赢得主动,不断为打造“数字应用第一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郭宁宁

        郭宁宁强调——

我省作为数字中国的思想源头和实践起点,要在区块链创新应用发展上先行一步、落深一层。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快试点工作建设进度,加紧推出一批特色应用场景,实现一批成功应用案例,落地一批创新应用项目,打造一批区块链重点产业示范园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要推动技术转化,加快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加强区块链技术在教育、就业、医疗、金融等领域推广应用,探索“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区块链+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加强区块链技术安全监管,推动我省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张远

会上,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张远汇报了我省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情况。他表示,省委网信办将协同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试点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扩大试点工作范围;强化人才培养,构建梯次化、专业化、复合化的人才支撑体系;强化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区块链产业发展整体提升。

中央网信办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专家组副组长,上海交通大学区块链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教授 斯雪明

 

中央网信办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专家组副组长斯雪明介绍了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行动工作背景、工作目标与工作进展,并就福建推进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提出建议。

福州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中麟,省民政厅副厅长陈丽华,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党委副书记严桂忠和国投福建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茂荣4位代表分别就各自试点工作情况作了汇报。

据悉,2021年9月,中央网信办等十七部门联合开展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申报工作,并于2022年1月联合公布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名单,我省4家单位入选。其中,福州市入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综合性试点,省民政厅、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投福建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入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特色领域试点。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工信厅、司法厅、人社厅、卫健委、省数字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来源:网信福建)

刘德华被坑惨了,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5月21日是传统文化二十四节气之一的“小满”,当天大家的朋友圈都被一条奥迪的广告刷屏。这么一则全网播放破亿的片子,竟然深陷“抄袭门”,再次显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今天是二十四节气的小满,但是有一样事情挺奇怪的,你知道吗?”坐在桌案前的刘德华缓缓开口,围绕小满节气讲了一番人生哲学。

奥迪的广告一经发布迅速走红,结果视频博主“北大满哥”立刻录制视频逐字对比打脸,证实该广告文案属于全盘抄袭。

奥迪22日迅速道歉,把锅推给创意代理公司,刘德华也回应称“对原创我是百分百的尊重,今次事件,对于广告团体在创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满哥造成的困扰,我个人深感遗憾。Audi和广告公司现正认真处理中。”

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今次抄袭事件赤裸裸的摊开在观者面前,也一再地警醒创作者如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中国知识产权报》发文评论称,“视频广告创意文案凝结着创作者的心血,不能想用就用。让我们共同尊重原创,远离抄袭。”

作为区块链技术衍生产品的NFT(非同质化代币),本身去中心化拥有“唯一性”,无法假冒更无法复制!

事实上,早在2021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术学院就联合多家机构制定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在“合理公平、诚信守法”、“充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打击恶意炒作”等多方面达成了一致共识。

在国家大力提倡数字经济、数字文化的大时代趋势下,我们发自内心的相信,只有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才能走的长远。

在此引用一句北大满哥的原创“小满代表一种人生态度,我们一直在追求完美的路上,但并不要求一定要十全十美。”

人生确该如此,不过在版权保护的道路上,所有从业者都应该用最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做到十全十美,绝无掺假。

(来源:元王文化)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深入开展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举办,作为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因造型可爱而深受人们喜爱,市场上甚至出现“一墩难求”的现象。然而,一些商家却打起歪主意,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侵犯冬奥吉祥物“冰墩墩”版权的相关产品。为深入推进冬奥版权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侵权产品流入市场,2022年上半年,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冬奥版权保护专项行动,以“零容忍”态度打击侵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根据网络摸排线索,对10余家位于德化县的陶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陶瓷摆件,以及将其形象用于马克杯、茶杯等制品的侵权行为。2022年4月中旬,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福建德化某陶瓷有限公司、泉州市德化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冰墩墩”衍生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为奥运衍生品,吉祥物“冰墩墩”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同时也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未经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也不得将吉祥物形象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如果商家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了冬奥吉祥物形象的相关产品,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大线上线下侵权违法行为排查,进一步加强对涉冬奥主题版权作品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加入到保护冬奥版权的队伍中,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来源:泉州文化执法)

银河系中心黑洞首张照片有版权吗

一、全球同时的发布会

5月12日,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全球各地同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天文学家向人们展示了位于我们银河系中心的超大质量黑洞的首张照片。

二、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该天体就是黑洞

图1: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EHT合作组织提供)

三、谁拍摄的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这是我们银河系中心超大质量黑洞Sgr A*的首张照片,是这个黑洞真实存在的首个直接视觉证据

该照片由分布在地球上的八个射电望远镜组成的、一个等效于地球般大小的虚拟望远镜(即EHT)所捕获:

1.ALMA(阿卡塔玛大型毫米亚毫米阵列)、

2.APEX(阿塔卡马探路者实验望远镜)、

3.IRAM 30米望远镜、

4.JCMT(詹姆斯·克拉克·麦克斯韦望远镜)、

5.LMT(大型毫米波望远镜)、

6.SMA(亚毫米波阵列)、

7.SMT(亚毫米波望远镜)、

8.SPT(南极望远镜)。

因为黑洞不发光,所以我们看不见黑洞自身,但绕转的发光气体给出了其存在的信号:一个被亮环状结构围绕的暗弱中心区域(称之为阴影)。照片上显现出的(射电)光都是由该黑洞的强大引力弯曲所致,这个黑洞的质量超过了太阳质量的四百万倍。

根据中科院上海天文台等官方发布,该照片由事件视界望远镜(EHT)合作组织这个国际研究团队,通过分布在全球的射电望远镜组网“拍摄”而成。

没错,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是EHT合作组织“拍摄”的~

四、如何拍摄的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这张照片是EHT团队将从Sgr A*的2017年观测数据中提取出的不同照片平均而成(见图2)。”

图2: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是这样做成的

(EHT合作组织提供)

 

EHT合作团队将从Sgr A*的2017年EHT观测数据中提取的诸多照片组合制作成一张银河系中心超大质量黑洞Sgr A*的最终照片。

上述数千张不同图像的集合可以根据它们相似的特征分成四个子集。图底部一排显示的是每个子集的平均代表性图像。其中三个子集的图像都呈环状结构,只是环状周围的亮度分布不同。第四个子集包含的图像尽管也能与数据吻合,但看上去不像个环。

柱状图显示了属于每个子集的图像的相对数量。前三个子集中每个都有数千张照片,而第四个也是最小的子集中只有数百张照片。柱状图的高度代表每个子集对最终照片的相对“权重”或贡献

五、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是否构成作品?

回到这张照片怎么来的。

“该照片由分布在地球上的八个射电望远镜组成的、一个等效于地球般大小的虚拟望远镜(即EHT)所捕获。”

这张最终的照片是通过将数千张使用不同计算方法得到的图像平均起来生成的,所有这些图像都可准确拟合EHT数据。最终照片保留了在所有不同图像中更常见的特征,并抑制了不常见的特征。

所以,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即使有黑洞的轮廓,但却并非是黑洞真实的样子,甚至完全不同。

所以这张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显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的“摄影作品”,也不是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的“摄影作品”。

因此,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不构成作品

自然,也就不会有人对其享有著作权。

六、没有著作权不等于没有商业价值

即使不需要支付许可费,还是有义务要注明出处,也不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去从事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

毕竟,没有著作权不等于没有商业价值。

(现实中的案例比比皆是)

当然,如果我拍一个燃烧的蜂窝煤

或许可以构成作品

进而享有著作权~

(来源:佛山版权)

视觉中国以“水印”主张图片著作权,最高法院再审改判

河南草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4张图片,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主张这四张图片侵权,并证明原图“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

视觉中国遂向天津三中院起诉索赔40000元,一审判8000元(4*2000),河南草庐上诉后,天津高院二审维持,河南草庐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改判认为:

“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等。


附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侯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一,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草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0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麟、黄莹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草庐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以图片上的“gettyimages”水印、图片的属性信息和汉华易美公司单方面提供的首次发布时间声明认定著作权人,缺乏证据支撑。
首先,水印“gettyimages®”,其右上角均有®的注册商标标志,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在每张涉案图片水印下方另有一个署名,涉案图片右侧详细信息中分别显示“Credit:”(归属于:)DougalWaters、PaulBradbury、sdominick和ImageSource,表明此作品归属于图片上的署名人。
其次,河南草庐公司二审提交了与G某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询问回复的电子邮件的证据,邮件中详细询问图片详细信息中“Credit:”后面的名字是否是该图片摄影师的名字,Getty公司答复“Credit:”后面的名字是摄影师名字,并解释了Getty公司的运作机制,即摄影师把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每售出一份会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通过进一步邮件询问摄影师是否保留他们的照片的版权,也得到肯定的回答:“投稿摄影师保留图片的所有版权”。上述证据作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汉华易美公司对著作权人的主张。
再次,Getty公司网站投稿页面关于运作机制和版权归属的问题,也与上述邮件中确认的事实一致。
故以上证据构成相反证明,汉华易美公司对于著作权归属应负有进一步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关于版权归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依据错误的事实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二)二审法院对来源相同的证据做不同的认定,对相同证据采取不同的认定结果。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gettyimages网站刊登的涉案作品截图证据,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相同,目的是证明图片上除gettyimages水印外,另有摄影师署名。但二审法院认可gettyimages水印为作者署名,而对同样在照片上的摄影师署名不予支持,侵害了河南草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在审限内做出判决。
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提审改判。
汉华易美公司辩称,
(一)汉华易美公司依法经著作权人Getty公司授权,有权自2016年8月13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包含涉诉图像在内的图片享有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之权利,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二)涉案四张图片,其中两张图片VCG4188686826和VCG41115559440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另外两张图片VCG41137086432和VCG4156964600的著作权原由OJOImages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OJO公司)所有,2012年12月4日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地取得了这两张图片的著作权。
(三)汉华易美公司已经依法完成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举证责任,在二审庭审中,汉华易美公司补充提交了公证书及分销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Getty公司的相关权属问题。
(四)办理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繁琐、成本高昂,要求汉华易美公司在诉讼中提交每一张图片权利来源的完整证据,将不合理地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一审、二审判决准确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司法保护的裁判理念,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请求驳回河南草庐公司的再审请求。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河南草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河南草庐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一审开庭审理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载明,Getty公司拥有附件AG某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品牌)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等互联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网址:×××.cn、www.vcg.com)尤其有权就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涉案图片授权方式为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图片,品牌分别为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片属性信息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其中涉案图片尺寸信息与涉案图片的网页截屏显示的尺寸信息相同。
2018年2月6日,汉华易美公司申请时间戳认证的账号主体名称为“草庐蜂蜜”的微信公众号,内有4张涉案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品牌图片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是河南草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是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河南草庐公司虽提交了三张涉案图片在域外网站的截图,但仅凭网页截图,不足以否定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就另外一张涉案图片提交了Facebook对话截图,但是对话相对人身份难以确定,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河南草庐公司据此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确认书》附件A列明了包括涉案图片品牌在内的品牌清单;Getty公司在《授权确认书》中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即授权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属性信息。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图片水印和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著作权人。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对河南草庐公司提出的汉华易美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河南草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对河南草庐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河南草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了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河南草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图片,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的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河南草庐公司主张合理使用,从涉案图片具体使用方式及是否指明作者的情况看,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河南草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相关著作权的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庭审结束后,汉华易美公司核实河南草庐公司已经删除涉案图片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请求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河南草庐公司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河南草庐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审法院判决:
一、河南草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二、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汉华易美负担320元,河南草庐公司负担480元。
河南草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汉华易美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全部由汉华易美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1.汉华易美公司未取得涉案图片原始权利人的授权,涉案图片上显示了作者的署名,Getty公司不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
2.汉华易美公司无著作权转让合同亦未获得授权,未提交RAW原始文件,无权主张涉案图片侵权赔偿。
3.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授权书不是合法的域外证据。
4.涉案图片在第三方Photosearch公司网站也存在以水印方式标注著作权的情况。
5.河南草庐公司没有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6.一审法院作出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河南草庐公司提交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G某网站投稿运作机制截图,G某网站投稿版权归属情况及“出售您的素材,成为G某投稿人”截图。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在网站上声明,Getty公司将投稿人的创意授权给全球顾客,而投稿人则保有版权。基于投稿人保有版权,因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网站截图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便图片摄影师保有版权,并不能否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
第二组证据:Getty公司客户服务联系页面网页截图、河南草庐公司与Getty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截图。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认可其图片详细信息中标注的“Credit:”后面显示的内容为该图片摄影师的名字。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网站截图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便图片摄影师保有版权,并不能否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
第三组证据:更改图片像素的视频光盘。证明目的为:图片像素可以通过专业软件进行调整,且图片像素可以调大。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便像素可以调大,但图片分辨率会降低。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三份证据。
证据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843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河南草庐公司使用的四张涉案图片的首次创建时间和在Getty公司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河南草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公证书中记载的时间系Getty公司单方制作,缺乏客观性,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时间,该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证据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444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通过分销协议,授予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在其网站×××.com进行非转让的权利。河南草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分销协议只能证明Getty公司与Publitek公司之间存在分销协议,无法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属,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证据三: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782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通过分销协议,授予AgeFotostochSpainS.L.在其网站×××.com进行非转让的权利。河南草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分销协议只能证明Getty公司与AgeFotostockSpainS.L.之间存在分销协议,无法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属,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二审法院对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第一组证据系Getty公司网站截图,第二组证据为河南草庐公司与Getty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截图,第三组证据系更改图片像素的视频光盘。上述三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关于证据关联性的具体分析将在二审法院认为部分一并论述。
二审法院对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一系图片首次发布时间的公证书,公证书的相关内容经美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且该公证经过美国与中国的使领馆认证,公证机关对该文件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一致亦进行了公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该证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二系分销协议的公证书,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该分销协议经过了美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且该公证经过美国与中国的使领馆认证,公证机关对该文件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一致亦进行了公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该证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三系分销协议的公证书,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该分销协议经过了爱尔兰共和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且该公证经过爱尔兰共和国与中国的使领馆认证,且公证机关对该文件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一致也进行了公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该证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进一步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于Getty公司的授权情况
Getty公司拥有对G某集团公司(包括G某International、G某(US)、G某(Seattle)Inc.以及G某(C某。Getty公司享有对附件A中G某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品牌)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等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该公证书涵盖了授权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Getty公司的侵权行为。
上述内容经两份公证书进行确认,其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的内容为,经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该外文文件的原件相符。其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的内容为,经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中的翻译件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
(二)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权属的情况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www.vcg.com网站的截图,涉案四张图片在www.vcg.com网站上展示了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并展示了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截图以说明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843号公证书,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分别为:VCG41115559440图片2011年6月8日、VCG41137086432图片2012年1月13日、VCG4188686826图片2009年6月25日、VCG4156964600图片2006年3月1日。
根据河南草庐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第三方网站fotosearch、agefotostock、imagesource的网站截图,3张涉案图片除在Getty公司网站显示外,还分别在第三方网站fotosearch、agefotostock、imagesource进行展示,并分别标注了作者信息。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444号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782号公证书。2009年9月1日Getty公司与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签订的分销协议生效,通过该分销协议,Getty公司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Publitek公司可以在其网站http://×××.com进行图片的分销。2010年4月1日Getty公司与AgeFotostockSpainS.L.签订的分销协议生效,通过该分销协议,Getty公司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AgeFotostockSpainS.L.可以在其网站hppt://×××.com进行图片的分销。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第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第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问题
(一)关于美国Getty公司授权文件的问题
经过公证的授权文件显示Getty公司拥有对G某集团公司(包括G某International、G某(US)、G某(Seattle)Inc.以及G某(C某。Getty公司的品牌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上述内容除有公证书证明之外,通过各个网站的域名及各个公司的名字,亦可看出G某集团的各个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关于授权文件的真实性问题。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文件通过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过了两国使领馆的认证,且汉华易美公司也提交了该授权文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该证据符合域外证据的证据形式和相应要求。
(二)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的证明责任问题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不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为要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标注水印为图片类作品的通常署名方式,鉴于其具有可自行操作、随意性大、可信度低的特点,因此不能仅以水印作为署名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图片登载于Getty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相关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证据,以佐证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
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作为创作留痕证据,可以表明创作过程,亦可对Getty公司与图片作者之间具有授权关系进行证据补强。上述证据共同构成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图片侵权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摄影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具有作品数量大、创作批量化、创作周期短、创作效率高等特点,故其授权往往不会进行单一作品授权。另一方面,图片经营网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图片的拍摄者与图片的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两者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导致授权成本较高,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因此,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关于图片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责任。首先应由原告提供其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然后由被告举出相反证据,再由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相反证据进行再次举证。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在汉华易美公司已经提交可以认定其系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提交了足以推翻初步证据的相反证据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第三方网站亦登载涉案图片的问题。本案中,河南草庐公司举证证明了部分涉案图片除在Getty公司网站显示外,还分别在第三方网站photosearch、agefotostock、ImagesSource进行展示,并分别标注了作者信息。但根据汉华易美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Getty公司与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签订的分销协议以及Getty公司与AgeFotostockSpainS.L.签订的分销协议,Getty公司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及AgeFotostockSpainS.L.并未获得Getty公司转让的著作权,第三方网站photosearch、agefotostock上虽然展示了涉案图片,但并不能推翻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汉华易美公司虽未提交其与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经营者之间的分销协议,但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的网页截图并不显示涉案图片的首次发布时间,河南草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上涉案图片的发布时间早于Getty公司,故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的网站截图不构成相反证据。
因此,河南草庐公司关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非汉华易美公司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情况,同时结合前述汉华易美公司已经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的情况下,河南草庐公司仅凭第三方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尚不足以推翻关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相关图片著作权的认定。
第二,关于最大像素存在后期可调的问题。图片像素可以通过专业软件进行调整,但增大图片像素后,图片分辨率会相应降低。只有原始图片或者直接拷贝原始图片,才能同时具有最大像素和最高清晰度。河南草庐公司未提交比涉案图片像素更高、分辨率更大的图片。故河南草庐公司关于汉华易美公司并未拥有全网最大像素、最高分辨率的涉案图片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涉案图片同时标注有摄影师署名的问题。涉案图片上除了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外,在该水印下方还标注了摄影师的署名。河南草庐公司主张,在有明确摄影师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不能提供该摄影师的授权证据,则无法认定汉华易美公司属于著作权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该主张仅是针对授权链条提出的质疑,不等同于提供了相反证据。尽管Getty公司网站上有摄影师仍保留有版权的表述,但是该表述并不能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
第四,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底片不是RAW原始文件的问题。RAW原始文件为将相机捕捉的光源信号转化为数字信息的原始数据,作为证明摄影作品创作过程的证据,可以证明摄影作品的作者。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并未主张其系涉案图片的作者,仅主张其通过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汉华易美公司无需就涉案作品的RAW原始文件进行举证。
综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且河南草庐公司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河南草庐公司认可其使用了涉案图片,但主张其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符合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河南草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图片,虽未直接获得商业利益,但该行为不属于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故其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河南草庐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河南草庐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草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图片为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以下四张照片(见本判决附件):
1.编号为“VCG41115559440”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1),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DougalWaters”的水印;
2.编号为“VCG41137086432”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2),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PaulBradbury”的水印;
3.编号为“VCG4156964600”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3),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ImageSource”的水印;
4.编号为“VCG4188686826”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4),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sdominick”的水印。
上述图片中的水印均呈两行排列,其中“gettyimages®”字体较大并位于第一行,“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字体较小并分别位于“gettyimages®”之下的第二行。
在本案再审期间,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两份Getty公司英文版的供稿协议,用以印证其图片1和图片4获得了摄影师的授权的答辩主张。汉华易美公司表示,因时间紧迫尚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两份供稿协议中摄影师姓名栏等相关项目均被涂黑,无法识别。汉华易美公司另提交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842号等多份公证书复印件,用以印证其Getty公司收购OJOImagesLimited公司并相应取得该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的答辩主张。该公证书涉及的图片并非本案中涉及的照片。汉华易美公司明确表示,上述文件不作为提交,仅供法院参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
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四张图片均来自于Getty公司的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是通过与Getty公司的协议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因此,判断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四张图片享有权利,需以在案证据能否证明Getty公司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紧接注册商标标志“®”,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
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了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数码文件、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等证据,虽然能够反映出作品创作过程,但是,根据河南草庐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Getty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etty公司确认相关图片系由摄影师将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Getty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而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图片的著作权。
虽然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尚不足以完全否定汉华易美公司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汉华易美公司与Getty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上的联系,汉华易美公司也正是基于Getty公司的授权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汉华易美公司相较于河南草庐公司更有条件获取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如果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存在虚假内容,汉华易美公司也有条件加以举证反驳。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不仅并未通过举证否定河南草庐公司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还在答辩意见及本院询问过程中,明确认可涉案图片1和图片4系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2和图片3,系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取得图片著作权。
但是,即使汉华易美公司的上述陈述内容真实,代理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关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1和图片4的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而汉华易美公司也未能提供OJO公司享有涉案图片2和图片3著作权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其关于Getty公司基于收购OJO公司而取得相关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也就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在河南草庐公司提交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无法认定Getty公司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应地,汉华易美公司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在河南草庐公司已经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未能全面、客观地审核全部在案证据,导致事实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河南草庐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对其提出的提审改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元明
审 判 员 马秀荣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耿慧茹
书 记 员 焦 媛

(来源:网舆勘策院)

版权春风满神州——2022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在全国各地开展,多图全景呈现

4月26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如期而至。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克服疫情影响,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宣传版权保护理念、介绍版权工作开展情况、选拔推广优秀版权作品,创新采用直播、短视频等形式,让版权宣传新风吹遍神州大地。

各地举办了哪些活动。又有什么创新?小编这就为您呈现~

4月28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5-7版对各地开展2022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北京

4月24日下午,在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版权局)主办的“艺术版权的新生——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落地实施”主题活动上,国家一级美术师刘立宏一边进行剪纸表演,一边利用首都版权协会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携手推出的证据保护平台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记者李婧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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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2022年版权宣传主题发布会上,天津市残联、市盲人协会的残障人士登台合唱《我和我的祖国》,表达对《马拉喀什条约》即将在我国生效的期待之情。(记者韩萌萌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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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市解放碑商业街的醒目位置呈现版权宣传海报。(重庆市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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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2022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现场。(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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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2022江苏省暨南京市“4·26”版权宣传周启动仪式上,江苏省版权知识系列培训“百堂苏版课”活动宣布启动。(江苏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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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4月20日下午,江西省人民政府网主办“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新征程”在线访谈,向社会公众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宣传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江西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处长阙米秋(左3)参加访谈,并就江西省版权执法工作的经验做法、景德镇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工作特色和经验等与网友交流互动。(江西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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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4月26日,山东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晓生(中)、山东省版权研究中心主任孙吉国(右)做客《闪电会客厅》,围绕版权相关问题讲解交流。(山东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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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4月26日上午,陕西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陕西日报社、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版权协会在西安曲江创新创业园举行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宣传主题活动暨首届“陕西年度十大新锐IP”评选活动。(陕西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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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书店里张贴了版权宣传海报。(吉林省通榆县委宣传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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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湖北省版权局发布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宣传视频中以湖北刺绣为例展示了作品创作的不易。(湖北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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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湖南省益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市版权局联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开展“4·26”咨询日活动。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向公众讲解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辨识侵权盗版出版物的方法,引导公众严格保护、合理运用版权。(湖南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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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发布4个版权保护主题动画短视频。这些视频以宋代鄞县知名县令王安石为原型的“鄞州小先”为主角,分别以“支持原创不盗版”“作品版权要登记”等为主题,普及和宣传相关知识。短视频将持续在楼宇、社区、校园、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商场、影院等宣传显示屏上播放。(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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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安徽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强主持召开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暨首期“宣传思想文化系列讲座”,邀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有关专家作“版权保护与文化创新”专题讲座。活动采取现场讲座和视频直播方式进行,省委宣传部、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干部职工2万多人参加。(安徽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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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市民在观看版权宣传展板。(河南省委宣传部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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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2022年河北省版权宣传周和全民阅读活动暨河北省打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活动启动仪式现场。(河北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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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辽宁省版权保护宣传海报设计大赛优秀作品。(辽宁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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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省版权局推出的版权宣传海报,推广作品登记。 (黑龙江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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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四川省版权局在成都市杉板桥党群服务中心开展版权服务进社区活动。 (四川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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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版权保护主题形象代言人“小版哥”向人们传递版权保护理念。(云南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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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4月24日,山西省大同市图书馆和市新华书店举行2022“书香大同·文化古城”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暨版权宣传周和“绿书签行动”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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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在南宁市楼宇灯光秀中播放版权宣传标语。(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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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贵州省版权局推出的版权宣传海报。(贵州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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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4月26日,甘肃省版权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记者 田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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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及版权服务工作站通过设立版权咨询台、现场答复公众咨询等方式,增强公众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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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版权局开展“扫黄打非”、版权知识有奖问答活动。(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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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建省版权局发布“4·26”系列宣传海报,向大众介绍宋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世界上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权文书在福建诞生的故事。(福建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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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记者李婧璇、韩萌萌、徐平、隋明照、张席贵、汤广花、赵新乐、黄琳、朱丽娜、吴明娟、张君成、田野、张福财等采写,在此鸣谢!)

(来源:版人版语)

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4月2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副局长何志敏、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王志成介绍,今年2月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习近平主席签署的《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条约将于5月5日对我国生效。王志成表示,国家版权局正在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实施办法,加强对被授权者的指导和监管,规范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提供,同时与相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推动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全面有效实施《马拉喀什条约》。

针对今年的冬奥版权保护问题,王志成强调,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主要从两个方面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一是打击各类媒体和平台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行为,规范冬奥赛事节目传播秩序;二是加强对重点网站(APP)、重点区域、商品生产集中地和销售集散地等重点市场的版权巡查,打击各类涉冬奥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王志成表示,截至3月15日,各类媒体和平台共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110770个,处置侵权账号10072个。目前,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正在联合挂牌督办一批涉冬奥侵权盗版重点案件,相关进展将适时公布。

加强版权保护 促进创新发展

汤兆志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一、“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取得显著成就

“十三五”期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版权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强化版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主题,取得显著成就,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一是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版权工作法制化水平显著提升。二是版权执法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全国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日常监管和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惩治力度,有效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以及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三是软件正版化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得到有效巩固,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重要行业和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软件正版化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四是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著作权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著作权登记量增长迅猛。版权示范建设工作有效地发挥了促进自主创新、提升创新能力、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及版权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我国版权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五是涉外版权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多双边版权关系。积极参与版权国际规则制定,持续巩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着力提升涉外版权保护水平,切实维护中国版权企业的海外权益。

二、“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十四五”时期,版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将更加凸显,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社会公众对版权工作的期望将更高,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发展与应用给版权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此外,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处于深刻变化之中,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博弈和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这对版权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做好版权工作,需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我国版权治理水平,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的重点任务

“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坚持全面保护、质量优先,坚持开放合作、统筹协调,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治理体系,以版权强国建设为中心目标,以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快版权产业发展为基本任务,以进一步完善版权工作体系为主要措施,不断提升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5年,版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大幅提高。版权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版权执法监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版权社会环境和尊重版权的营商环境明显优化。版权涉外工作深入推进,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影响力和传播力不断增强。版权宣传培训持续开展,版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

积极开展制定、修订著作权法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导地方著作权立法工作,推进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批准和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版权工作法制化水平。一是制定、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配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国内著作权法律法规与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的协调和对接。二是推进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的批准和磋商制定工作,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全球版权治理,积极推进《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批准及落地实施。三是指导地方著作权立法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支持,鼓励各地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各项著作权法律法规在各地区的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执法体系

坚持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重点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营造和维护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一是深化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改革,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二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升版权执法效能,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完善版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三是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四是加强版权执法协作,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协同和指导。五是强化社会监督共治,广泛借助社会力量,逐步构建社会共治的版权保护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服务指导和宣传培训,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管体系,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持续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巩固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坚持巩固推进《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等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二是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管体系,以制度建设、软件采购、使用管理、日常检查、年度报告和考核评议为基础,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日常监管。三是开展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核查,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议力度,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督查考核结果通报和问责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

优化版权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引导和规范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一是提升著作权登记社会服务水平,不断完善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逐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工作。二是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政策,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规范化和透明化。三是加强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不断完善境外著作权认证流程、标准和条件等制度。四是加强对版权社会组织的支持和管理,充分发挥各类各级版权社会组织的作用,全面提升版权社会组织的规范化水平。五是加强版权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常态化、立体化和精准化的版权宣传机制,不断提升版权宣传的生动性和有效性,增强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版权的良好文化氛围。

(五)进一步完善版权涉外工作体系

继续加强版权多双边合作,积极参与版权国际规则构建,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营造良好版权国际环境,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一是加强版权多双边合作应对,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推动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二是着力强化版权涉外宣传工作,扩大版权对外宣传力度、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传播力,助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三是建立健全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为版权产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四是深入推进版权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强化版权涉外统一管理,提升版权国际问题研究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版权产业发展体系

积极推动完善版权产业发展制度和政策,发挥版权在市场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版权创造和运用,实现由数量和速度向质量和效益转变,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深化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工作,完善全国版权示范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和措施。二是推进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总结、提炼和推广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可复制经验,提升其引领和辐射作用。三是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大力推动版权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推动版权工作与各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四是积极推进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巩固和提升国家(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贸易基地在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十四五”时期,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力开创新时代中国版权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辅导读本

原发媒体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2022-04-06)

(来源: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中娱协组织剧本娱乐企业召开征求意见研讨会

        4月8日,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简称中娱协)召开第四次专题会议,就近期公布的《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进行研讨。本次会议邀请来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江苏、江西、河南、四川、辽宁、新疆、黑龙江等省市近50家剧本娱乐头部企业负责人参加研讨。

        研讨会上,中娱协秘书长孔明与各企业逐条研读《通知》内容,就企业提出的内容管理、未成年人适龄提示、版权保护、行业自律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通过对传统文娱行业发展经验的总结,深度分析政策出台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行业接下来积极拥抱政策的具体方法。与会代表认为,《通知》为行业高质量、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增强了信心,广大企业将积极配合政策要求开展合规工作。

        孔明表示,中娱协将认真汇总行业建议,向管理部门进行反馈,并配合政策贯彻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文化元宇宙建设的方法和路径

2022年3月27日,“文化元宇宙建设在线沙龙”举行,活动的开场由智能机器人清心主持,它讲到,2020年年底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沈阳教授团队发布了虚拟数据报告,2021年9月16日,发布了全球学界第一份元宇宙报告,2022年1月21日,以虚拟人、机器人和自然人三人联动的方式发布了元宇宙报告2.0,并在其中探讨了文化元宇宙的价值与目标。

此次文化沙龙邀请到了雅昌文化集团首席技术官蒋子俊、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 清博智能创新院院长李祖希、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柯丹、中国首套元宇宙系列书籍作者邢杰、北京邮电大学交互技术与体验系统文旅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陈洪等来自学界和业界的老师和专家,以文化与宇宙建设为主题进行交流分享。

雅昌文化集团首席技术官蒋子俊首先发言,他发言的主题是《艺术与元宇宙漫游探索》。

蒋子俊开始介绍了元宇宙的概念,在其看来,元宇宙是融合了科技、艺术、金融三方面跨学科的生态。他分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元宇宙的前身,聚焦人文方面;第二,元宇宙的进行时,聚焦科技方面;第三,元宇宙未来的思考,聚焦NFT在金融形态上未来延伸,数字艺术未来可能的探索。

蒋子俊讲到,元宇宙并不是从2021年才开始的,而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就已经有了,只不过在当时元宇宙的沉浸式程度还比较低而已。从去年开始,元宇宙领域变得非常热闹,被寄予了厚望,甚至被认为是第三代互联网。但元宇宙要解决的是第二代互联网已经解决得很好的生活问题吗?显然不是。在蒋子俊的理解上,元宇宙是人类的精神空间,是一个人文问题,甚至是一个哲学问题。

人类很喜欢讲故事。由于对世界认知能力有限,人类在现实世界中有很多缺陷,需要不断用虚拟来弥补现实,也就是讲故事。在这个“逃避主义”的过程中,逐渐诞生了文化、艺术、宗教,甚至是文明等等。《人类简史》的作者尤瓦尔·赫拉利,则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新颖的观点:人类能够成为世界的主宰,秘诀在于人类能创造并且相信某些“虚构的故事”。所以我们看到,2000多年前孔子的天下大同,以及近些年的全球化、地球村,地球是平的,都是虚构的故事。包括元宇宙,也是人类想象的非常好的故事和愿景,能把大家团结起来。虚构故事的能力是人类文明之光。

此外,原始社会的人创造元宇宙,是没有方法论的,到了庄子则有了非常好的方法论,“独与天地精神往来”。庄子的《逍遥游》是一部非常经典的哲学著作,人类在肉身方面是不自由的,生老病死都非常无奈,同时也会受到各种物理时空的限制,但人类的精神是可以自由的,可以天马行空,进行各种各样的自由想象。

其实,人类很多思想都是共通的,比如庄子、佛陀的很多思想都是相通的。佛陀当年站在菩提树下顿悟,天空的云、菩提树、叶子、泥土,与佛陀自己在那一刻完全融为一体,这点与庄子的天人合一类似,都是“独与天地精神往来”的自由状态。再比如庄周梦蝶以及曹雪芹的太虚幻境,也都给了我们很多元宇宙的落地方法论。

在庄周梦蝶中,到底是庄周变成了蝴蝶,还是蝴蝶变成了庄周,和现在的虚拟现实其实非常像。另外,像西方炼狱也是,因为人的肉体本质是不自由的,所以西方有一种说法,叫“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凯撒分管肉体,上帝分管精神。正是因为肉体不自由,所以需要炼狱,来达到精神上的自由。

曹雪芹的《红楼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样板,直接跨越数字孪生、数字原生,进入到了虚实融生的阶段,虚拟世界的太虚幻境和现实世界的大观园可以非常轻松的自如切换。

《红楼梦》又叫《石头记》。那么,通灵宝玉是不是石头的化身,或者是它的虚拟人?甄宝玉是不是贾宝玉的化身?秦可卿是不是警幻仙姑的化身?这些都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红楼梦》一方面通过木石前盟,金玉良缘很好的安排了关键人物的前传;另一方面,在全书第五回,又对整个家族及核心人物的未来走向,做了很好的埋伏与铺垫,所谓草蛇灰线,伏脉千里,整个文明感和未来感都设计得非常好。

另外,曹雪芹在《红楼梦》里面,可谓在儒、释、道诸多领域,都融合得特别好,非常有哲学和思想的高度。从这个角度来说,虽然我们现在有很强的科技手段和概念,但在整个讲故事的能力,以及认知世界的哲学思想方面,先哲们的很多思想,依然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第二部分,蒋子俊讲到,元宇宙是第一个以数字文化为核心应用场景的科技概念。之前的工业革命、科技革命,更多是以工业生产、生活消费来支撑的应用场景。

从整个科技历史来讲,很多科技革新都是靠硬件驱动,从PC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再到元宇宙也就是第三代立体互联网,都是如此。元宇宙还处于早期阶段,虽然现在技术方面,尤其是硬件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对未来还是充满了期待。另一方面,从承载的载体来讲,是从网页,到APP,再到第三代的虚拟人、数字人、机器人等等;从交互方式来讲,则是从鼠标,到触屏,再到第三代的语音、手势等等。

元宇宙最底层的技术是云计算、5G通信、人工智能等这些,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溢出;再往上就是从业者们应该布局的,沉浸式技术,比如XR的硬件入口、脑机接口,以及虚幻引擎等等;还有比较重要的就是区块链和NFT技术,这其中比较核心的是独立身份,UGC驱动,自由参与,资产通证;然后就是基于沉浸式技术和区块链技术之上的方法论,是从数字孪生,到数字原生,再到虚实融生三个发展阶段。

元宇宙的内容非常关键。如何去开发元宇宙的内容,一种是像曹雪芹式的文明感,另外一种则是未来感和科幻感。我们可以把文明史、艺术史、艺术市场等等搬运到虚拟空间,这只是第一步的数字孪生;第二阶段,数字原生会出现很多跨越时空的创作,苏格拉底完全可以和孔子进行跨时空对话,伦勃朗也可以和唐寅一起谈笑风生,而威廉王子,则完全可以穿越到都铎王朝,去体验亨利八世以及爱德华六世那个时代的生活;到了第三个阶段虚实融生就更加有意思,虚拟空间的艺术家,完全可以在现实世界中出道和确权。元宇宙最终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平台,需要各行各业的人们去共建和共创。

现在的UGC,大家可以去创作短视频内容或者游戏内容,未来则可以去创作VR、AR、XR内容,在元宇宙中,创意和想象力,将成为最核心的生产力。

关于元宇宙如何建设,蒋子俊讲到,现在有两派:一方是互联网派,另一方是区块链派,很像笑傲江湖里面的剑宗和气宗,互联网派注重体验,讲究用户沉浸式体验感,但有个非常大的缺陷就是中心化垄断;区块链派就像是练内功一样,更多聚焦在经济基础和金融关系方面,它是去中心化,但很多体验还处在二维阶段,所以两派各有优缺点,我们从业者更多的是要去融合两派的优点,这是需要大家去思考和落地的。

就元宇宙的业务模式而言,从孪生到原生再到融生,当下更多的是搬运,这也使得很多艺术家觉着现在的元宇宙还比较肤浅,没有什么意思。其实,孪生只是很基础的阶段;到了原生阶段就可以做很多有意思的事情,可以任意的跨时空组合,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到了虚实融生阶段,我们可以在虚拟空间里面,感受艺术品、触摸艺术品,在虚拟空间里购买的艺术品,还可以快递送到现实空间的家里。

元宇宙在商业模式上来讲,该如何落地?就终端设备的覆盖率而言,从iPhone过渡到XR设备,还需要很长的周期。因此现在直接进行C端突破会比较困难;而在ToG和ToB的场景,比如美术馆、博物馆这些,运用元宇宙技术和产品,去讲文明的故事、城市名片的故事、地域文化的故事;以及对拍卖行、画廊做一些降本增效的事情,是相对比较容易落地的。

3月26日,中国有60个博物馆馆长学者联名发表了一个公告,声明将积极进行元宇宙的共建,对行业来说这是一件非常令人兴奋的事情。

第三个部分,蒋子俊讲到,元宇宙是一场基于科技 + 文化 + 金融,三浪叠加的范式革命。之前的工业革命,科技革命,更多的是生产力的革命;而基于区块链、NFT通证技术,将是一场生产关系的革命。生产力革命,叠加生产关系革命,会带来不一样的想象力。

未来元宇宙里的原生NFT艺术以及数字艺术,到底是一个怎样的艺术形式,非常值得期待。现在NFT艺术更多的还是加密艺术,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创作还没有大批入场。它到底是Beeple 的“每一天:前5000天”这种数字艺术,还是像基于GAN人工智能的AI艺术,还是蔡国强老师这种“炸自己”的当代艺术,还是观念艺术,或者说行为艺术,或者说波普艺术等等,这些都不得而知。

原生NFT艺术形态的探索和定义,既需要更多大咖级艺术家的加入,也需要网络原住民、年轻艺术家们的实践。在数字空间里,元宇宙原生艺术创作,由于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再加上NFT这种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它很可能会带来下一次的文艺复兴。

接着发言的是北京大学中文系张颐武教授,他分享的主题是“元宇宙与新文化形态”。

在张颐武教授看来,元宇宙使人与人之间的连接改变,这是非常宏大的构想,它是一个新世界的某种可能,我们创造了一个新的社会体系,用数字世界来展现,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文化形态。

他用觅、谜、迷、密四个字来阐述这种形态,首先觅,追寻如何进入元宇宙,路径是VR、脑机接口等等;谜就是结与解,在有诸多线索、谜团无限可能的世界里,经验、未来都是未知,所以是无数的谜;第三是迷,沉浸、沉迷、沉醉,新文化形态需要迷在里面,就像游戏中的迷,在新文化里一定是更加深入的体验;第四是密,区块链、数字货币、支撑,虚拟世界有可以流通的货币和数字产品,但是如何和现实世界链接起来,是非常有意思的问题。

他还讲到,人们进入一种新文化的可能性,涉及到尼采所说的超人和末人概念,超人拥有完美的人格,在元宇宙社会关系中如何实现,末人被自我所束缚,浑浑噩噩只有一些低欲望的人,他觉得元宇宙提供一个超人与末人的混合体,但和现在人类究竟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很辉煌的议题。在张颐武教授看来,元宇宙是一个自觉的探讨,超前的探讨,基于想象、技术,有无穷的机会和未来。

清博智能创新院院长李祖希的分享主题是“数字藏品-元宇宙的钥匙”,他的分享非常具有元宇宙的仪式感,以虚拟人的身份在虚拟空间中呈现PPT。

他讲到,在元宇宙中,数字藏品作为经济基础的体现,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数字藏品,我们可以购买一些服务,作为门票式通证,去元宇宙的一些空间、地点,这是它作为元宇宙整个闭环的重要价值。全球的数字藏品市场现在已经非常壮大。

它为何如此火爆?一个图片或者视频,即便它具有唯一性,为什么会具有经济价值?作为元宇宙经济体系的缩影,它代表了一种基于唯一性所衍生的一系列价值集中体现,它现在使用情况比较单一,大家困惑会比较严重。

李祖希梳理了现在国内出现的一些数字藏品应用,帮助大家理解数字藏品对我们有什么价值。首先,数字藏品是可以欣赏的虚拟藏品,它和很多文化IP,旅游行业结合比较深,文物、景区或者IP都可以输入藏品化完成发售,它更有助于我们对一个现象的深入观察,数字藏品既可以完成确权,并且有唯一的收藏价值,是很典型的应用领域。

此外,像文学创作,文化IP,作者或者书中的主人公,一个情节物品,都可以进行数字藏品化,所以李祖希认为未来世界,万物都可以数字藏品化,它实现了一个重要的公用化,通过发售数字藏品,企业有可能实现消费者的直接购买,对品牌和用户的维护非常有价值。

比如盲盒、影视作品,发行体系会把数字藏品的发行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来维持,新品发布时,如果同步发售数字产品,就使得它的用户,无论是线下实体,线上收藏,对品牌和产品具有更立体的认知,这样的话,它的品牌价值就可以得到极大的提升,原来我们讲互联网+,现在是企业元宇宙+营销行为。

李祖希总结出三个特点:

首先,新兴应用方式,使企业拓展了品牌形象,使它具有元宇宙的特征,或者对年轻人更加友好的特征。第二点,推动内容与私域运营,在企业的私领域,吸引年轻新势力,很多传统品牌,对年轻人很难进行覆盖,数字藏品直接深入到年轻人的认知,社交范围。还有,更容易在现在的互联网中发生话题,提高用户的忠诚度。

具体该如何实施?首先发掘自身IP的价值,提炼出适合发售数字藏品IP的点,借助相对标准化平台,完成数字藏品的铸造,之后,可以设置不同的玩法,比如若干个数字藏品可以合成一个限量款,比如一个数字产品可以和最新的产品做绑定,比如一个收藏品可以和电商促销做绑定。

当然,在未来加入一系列智能化应用,数字藏品将不再仅仅是图片、视频,我们可以和它交流,通过互动,使它真正拥有元宇宙AI属性,这是未来发展方向。

未来每个人都可以把自己的生活片段,有价值的东西铸造成数字产品和别人分享,在整个元宇宙空间中分享,就像当年的QQ空间一样,如果其他人喜欢就可以收藏这些数字藏品,这就是李祖希设想的元宇宙中的数字藏品,它既承担了重要的经济闭环要素,也是我们通向元宇宙各类层面的一个钥匙。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柯丹的分享主题是“时空穿越 再塑古今:让历史人物在元宇宙复生”。

柯丹教授首先介绍了近期国家对文化元宇宙的相关政策,其中博物馆、文物领域比较多,柯丹讲自己在虚拟世界领域的研究有十六年,其中十年时间只聚焦于这个领域,她见证了这个领域的发展历程,现在元宇宙概念起来之后,对于这个领域来说是一个破茧成蝶的过程,同时技术的突破足以验证,元宇宙行业不再是一股风,而是代表了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趋势。

在研究3D虚拟世界时,她针对虚拟商品经济做了一系列研究,还把游戏第二人生上所有的虚拟商品数据扒取下来,通过计量经济模型进行实证的验证,这些论文也算是世界上最早研究3D虚拟世界商品经济的经济学论文,现在回看发现一些区块链研究会引用这些论文,这是柯丹没有想到的,在这里分享是因为里面的一些理念,我们可以借鉴在元宇宙建设中。

柯丹讲到,所有虚拟商品,可变成本为0,没有任何物理损耗,这也是为什么说可以将文物数字化放在元宇宙中,既可以低碳的保存,又可以更好的保留其价值;还有当时游戏第二人生上所有的虚拟商品在塞克拉水里,这是一个非常开放的平台,用户可以自己去创造,然后交易使用,但是这些商品只局限在一个平台里面使用,除了价格,商品交易时,复制、篡改和转卖的权限可以设置是否同意,当时已经考虑到,既然这些商品的可变成本为零,无限复制是否是合理的,这些都可以为现在的NFT确权定价以及版权管理起到启示作用。

这些数字商品都是耐用品,在封闭状态下,如果靠创意创造数字商品,它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也会越来越难,因为加入的人越来越多,如何保持一个稳定繁荣的平台,所以就需要有一个机制能够实现跨平台价值流通,这样才能够保持持续发展。

元宇宙发展到最后一定是有很多个元宇宙,比如很多网站或者应用都可以是独立的元宇宙,但是它们之间需要一个可以让价值联通,并且等价交换的技术,区块链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区块链技术能够让文物在文博领域更有价值,元宇宙可以让它们更加栩栩如生,比如虚拟人服务,在第二人生的虚拟空间中,可以做一些营销的工作,比如产品展示,当时一些汽车公司将新品放在虚拟世界中,让大家去试用,引起了一些轰动,甚至一些大学也在里面开课,但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大家开始审美疲劳,甚至有人质疑,虚拟世界建模生成的这些产品,和现实中真实的产品是一样吗?会不会出现买家秀和卖家秀的问题,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互相映射的质疑,阻碍了虚拟世界继续走下去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

所以虚拟世界存在的意义一定和实体经济是分不开的,然后就提出了元宇宙是整个信息技术新基建各方面的整合,用到了数字孪生、人机交互这些设备以及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网络流畅度体验。20年前的虚拟世界希望模拟真实世界,现在元宇宙概念,可以复生一些古时人物,创造一些虚拟人物,数字孪生一些物品,可以在时空上随时穿越打造不同场景,元宇宙中在内容创造上,已经超越了真实世界。

在元宇宙里,人类的感官的体验,在视觉和听觉方面可以做到100%,触觉方面可以达到50%,但是在味觉和嗅觉方面目前的技术还达不到,通过视觉和听觉更好的体验、感知古文化,复生古人是有意义的。

柯丹认为,元宇宙是传扬艺术、传播文化、传承文明最佳媒介,数字虚拟人技术越来越强,我们在技术上以及理论上让数历史人物复生其实都是可行的,这是最能够体现他们价值的文明形式。

中国首套元宇宙系列书籍作者邢杰的分享主题是“元宇宙对文创产业的宏大机遇与挑战”。

他讲到,元宇宙分1.0、2.0、3.0、4.0,1.0元宇宙是人类的想象,2.0元宇宙是人类创造的各种艺术品和文学作品,3.0版元宇宙是可互动游戏,现在说的元宇宙是4.0版,用数字化手段将我们梦想中的世界与现实世界进行融合。

在他看来,元宇宙是人类数字化和智能化高度发展下,虚实融合的社会新形态。从这个定义讲,文创从业者的舞台非常宽广。

邢杰讲到,元宇宙有三条发展主线与文创高度相关:

第一条,交互发展主线,VR、AR裸眼3D、触感手套、电子皮肤、脑机接口等等;第二条,引擎及内容生成平台发展主线,游戏、数字孪生、数字人、工业设计及仿真,教育可见引擎、垂直内容等各类引擎和平台工具;第三条,基于区块链的经济和治理发展主线。这三条线充分交融,需要大概10年左右的时间。

元宇宙对文创业行业来说机遇到底是什么?

邢杰表示,从创作工具上来讲,元宇宙时代工具会被极大的丰富,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和算力技术的高度发展,催生了引擎技术的高度发展,掌握最新一代工具的人,就会碾压上一代工具的人,文创业从技术敏感性上来讲,要高度关注各种各样的创作工具和引擎。

第二应用场景,我们要从物理场景过渡到数字场景,从数字场景过渡到动态化的数字场景,从动态化的数字场景再过渡到虚实融合的动态化场景,再过渡到智慧化的虚实融合的动态化场景。这些场景将来不受地理空间限制,数字化叠加、内容会叠加在现实社会的每一个场景,比如工作生活的路上,交友的场景当中,随时随地可以拉开一个全新的世界跟现实世界进行叠加。

在空间能力方面,从原来的二维世界进入三维世界,还是三维互动和智慧化的世界,所以特别需要整个从业者的创造力和想象。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作品创作出来之后,自然就带有版权,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大家再也不需要有任何担心。

第四高效的经济体系,原来大家做文创行业离不开中介机构,在web3.0中,作品会天然的嵌在各种智能合约中,嵌入到各种垂直行业和平台中,这套经济体系比现有的经济体系效率要大很多。

他还讲到,元宇宙对文创业来说是巨大的机遇,但也带来很大的挑战,首先就是惯性创作思维的阻碍,比如NFT,几乎90%的作品都是将现有的艺术品数字化,未来的文创作品全是数字化、动态的,甚至是智能的,每观众看到的作品都是不一样的,它是可以动态变化的,这样的表现力是以前的艺术家无法想象的,所以文创业的从业者,要摆脱惯性思维,换到数字化、智能化、互动化和动态化的作品和交互市场,要重构感知力、认知力、创造力和想象力。

还有要面对高效引擎带来的强烈竞争,比如之前的从业者需要专业背景才能从事,未来任何人都可以借助技术实现,拿服装设计来说,智能服装引擎出现的话,普通人只要对引擎说我想要一套衣服,它在几秒钟内可以给你推荐几十套不同的服装。

所以,文创行业的人要拥抱这样的机会,重构自我的感知力、认知力、创造力和想象力。

北京邮电大学交互技术与体验系统文旅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陈洪的分享主题为“文旅元宇宙实践与畅想”。

基于多元元宇宙的理解,陈洪首先谈到Roblox的元宇宙,相通的平行世界,元宇宙目前最匹配的应用场景就是游戏堡垒之夜;之后讲到Facebook和微软,都有不同的针对性。

在陈洪看来,元宇宙是下一代人机界面和下一代内容呈现方式构成的下一代互联网。从早期的电影到移动互联网再到VR以及未来的脑机接口,界面的变化对应的是后面内容逻辑的变化,设备和内容生产体系、生产方式是联动的。

元宇宙的当下之路

陈洪讲到,黑客帝国一般的纯虚拟化元宇宙效果,人类还无法完全实现;另外一个就是游戏,但即便是最接近元宇宙的游戏,在沉浸感、多元化方面还远远谈不上完美,文明二字更是遥不可及。在这样的情况下,借助当今实际世界物质基础,进行虚实内容融合,在局部用虚拟内容增强我们对现实文旅内容的呈现和表达力,可能是比较现实的文旅元宇宙的建设思路。

文旅元宇宙入口

他还谈到,文旅实体场景是元宇宙最佳的天然入口,既满足其物理在场的沉浸感,又实现线上与线下、虚拟与现实的融合,将成为文旅元宇宙这场虚拟革命中的关键一环。比如虚实共生的主题展馆、虚实共生的主题公园、主题景区和城市等等。

文旅元宇宙的体验场景将以塑造更加宏大和完善的世界观架构为核心,辅以剧情及故事线创作支撑其未来具备完整运行逻辑,触发更多消费者共同参与创作的契机。

没有故事的场景将不再具有吸引力。

文旅元宇宙-物

未来的文旅游线将是现实与虚拟融合的文商旅一体化动线,通过新广告、零售、消费服务人们的旅游体验。NFT将不再是孤立的数字商品,它是旅游动线天然的一部分。

在文旅元宇宙中,游客将重置为双重身份,游客既可以参加下线体验,也可以虚拟化身的形式与人、地点、事件进行实时互动,完成故事线为引导的休闲、消费、社交等行为,实现从“身游”到“神游”,实现双倍获得感。此外,陈洪还介绍了当下的技术标准情况。

陈洪最后总结到,元宇宙承载着对技术的信心以及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待;数字文旅为人们认识和进入元宇宙提供了重要入口;虚实融合实现新时代文化传承与传播是可行的当下之路;在未来到来之前,当下之路就是未来之路。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最后做总结,他认为元宇宙分为三维化、三元化、三权化,在三维化方面,元宇宙是三维化的互联网,通过XR、数字孪生等技术实现。三元化方面,三维时空催生虚拟人和实体化机器人,虚拟人和实体化机器人依靠AI引擎实现。三权化方面,虚实空间和个体的本体存在创造经济活动,依靠区块链、Web3.0、数字藏品/NFT等技术或机制实现。

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产生的下一代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和数字孪生实现时空拓展性,基于AI和物联网实现虚拟人、自然人和机器人的人机融生性,基于区块链、Web3.0、数字藏品/NFT等实现经济增值性。在社交系统、生产系统、经济系统上虚实共生,每个用户可进行世界编辑、内容生产和数字资产自所有。

他还讲到元宇宙的三大智能:时空智能、生命智能和合约智能。之后评述了各位嘉宾的发言,同时还透露,《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3.0将在2022年年中发布。

(来源:中国版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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