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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在京发布

6月30日,由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主办的2022中国数字文创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北京举办。本次论坛以“践行文化数字化 助力文化新发展”为主题,旨在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协调作用,在文化创意领域切实推动文化数字化战略。

论坛上,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联合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各有关协会、机构在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自觉抵制行业乱象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发布《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倡议》共十四条,内容包含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实名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坚决抵制防范金融化和恶意投机炒作、倡导理性消费等。

《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数字藏品内容应重点向用户传播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鼓励文化创新,增强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二条 尊重和保护原创正版。数字藏品平台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对铸造、发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数字藏品,并加强对知识产权授权合法合规性的审核力度,依法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鼓励创作与发行高质量数字藏品。鼓励机构创作和发行高质量、高艺术水准的数字藏品,提高艺术性、创新性、独特性等表达,如不直接将文物的原始数据和3D模型作为数字藏品发售,需进行二次创作,提升消费者获得感,促进数字文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创造更多消费者价值。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数字藏品的使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充分挖掘数字藏品的使用价值,激发行业创新创造,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五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发行、销售数字藏品的平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如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六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确保数字藏品的不可拆分性、唯一性和底层链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验证性。

第七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坚持实名制。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防范欺诈、反洗钱等不法行为,并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版权管理和版权保护能力建设,鼓励创新,打击和惩戒侵权行为。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坚决抵制和防范金融化,不变相发行交易任何金融或类金融产品。不在区块链技术底层锚定的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或类金融产品等,坚决抵制炒作行为。

第十条 防范集中交易风险,不变相违规设立集中交易场所。包括不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等。

第十一条 仅支持法定货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不以其他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或代币形式进行计价和交易结算。

第十二条 倡导理性消费,防范恶意投机炒作。鼓励消费者理性看待数字藏品价值,抵制引诱和煽动用户非理性购买,通过交互页面等加强用户风险提示,坚决抵制并防范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价格恶意炒作。

第四章 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发动各方力量,推动行业发展。协会加强对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调研与指导,推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宣导,总结并推广优秀案例与模式。

第十四条 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建议,规范、完善行业发展。对于影响数字藏品行业发展和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的重要问题,协会组织专家智库力量,加强调研指导,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规范行业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来源:网舆勘策院)

五部门:“剧本杀”“密室逃脱”首次纳入管理!

五部门发文管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

记者27日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首次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纳入管理。

通知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实行告知性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专门提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此外,通知严格内容管理,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要求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通知设置了政策过渡期,引导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利用一年的政策过渡期,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合规化经营。

(来源:中国版权协会)

正版or盗版?你会在哪里看网文

首先提个问,你是网络小说的爱好者吗?你是在正规网络文学平台阅读网络小说,还是会去盗版渠道看呢?有人认为应该支持正版,支持创作者,但也有人觉得只要能满足阅读需要,在哪看都一样,还有人认为盗版作品易于获取,其实也是扩大了正版网络小说的传播度。今天,我们就从这儿聊起。

图源网络

版权是网络文学发展的一条“生命线”。版权保护水平,直接关乎网络文学行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从《芈月传》引发署名权纠纷,到《锦绣未央》小说被判抄袭,再到《庆余年》《赘婿》等改编剧热播后,原著小说被大量盗版,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一次次引发舆论关注。近日,中国版权协会在线上举办《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发布会。《报告》显示,国家对版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网络文学产业实现了高速发展,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进步,盗版行为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这也提示我们,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才能更好推动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从行业生态来看,盗版行为会严重破坏网络文学生态。一些盗版平台往往通过所谓“免费阅读”吸引用户、获取流量,通过“借用”正版平台的内容,打造“购买软件—搭建网站—宣传推广—获取广告—资金结算”的黑色产业链,最终挤压正版平台的市场。与此同时,正版平台又往往面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当搜索结果呈现大量盗版链接,盗版应用也能上线应用市场,结果只会是压缩正版小说的生存空间,破坏网络文学的良好生态。

从内容创作来看,盗版行为侵害了创作者的权益,进而会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内容是网络文学行业的立身之本。付费阅读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方式,是激发创作积极性的重要方式。对创作者而言,盗版小说大行其道,会严重影响其收入来源。当读者习惯于阅读盗版资源,正版平台收益受损,原创者忙于维权,便会形成内容生产消费的恶性循环,让创作者不得不断更。

图源网络

网络文学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时下,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逾5亿,平均每两个中国网民就有一个网络文学读者,作者规模也超过2000万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产业规模达358亿元,通过IP全版权运营带动了游戏、影视等超3000亿元的市场……一个个数字,彰显出网络文学发展壮大的坚实脚步。此外,一批优质作品相继面世并向海外传播,助力网络文学摆脱“量大质低”的情况,跻身重要的文学门类。可以说,经过20余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书写下大众创作、全民阅读的中国故事,也成为文化出海、产业发展的生动注脚。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行业规范更显迫切。唯有建立完善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体系,才能为网络文学行稳致远筑牢根基。

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不只是作者的事。相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搜索引擎、应用市场等平台压实主体责任,从源头封堵盗版传播渠道,广大网友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才能凝聚打击盗版的合力。相比较音乐、影视等产业,网络文学面临的盗版侵权更为严峻复杂。运用字符识别和爬虫等技术盗取内容、建立站群,对于盗版者而言成本低,难度小,对于版权方而言则维权难、举证难。技术手段降低了盗版成本,更要由技术进步来堵住盗版漏洞。从提出“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到“中国版权链”提供侵权监测、在线取证等全流程版权保护服务,相关应用启示我们:用好人工智能、时间戳、数字水印等技术,以科技之力提升版权管理水平,有助于让盗版无处遁形、让维权不再艰难。

不久前,20个省级网络作家协会、12家网络文学平台、522名网络作家联名发出倡议,希望还网络文学一个更加健康的内容原创生态。互联网从不缺少创造力。将反对盗版的社会共识转化为务实行动,扫除盗版土壤,免去作家后顾之忧,互联网必将迸发出更多创意与文思,推动网络文学一路向前、蓬勃发展。

这正是:保护版权“生命线”,网文发展方可观。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

炒作价格、虚假发货、藏品被盗…… 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藏品也不安全

● 发行数字藏品的平台“玩法”雷同:数字藏品的获得途径包括预售、拍卖、抽奖、开盲盒、合成、拉新用户注册等方式,用户花几元至几百元即可抢购,发售即“秒光”成为常态。

●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对传播优秀文化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认定及监管标准尚未建立,导致乱象丛生。为防止数字藏品市场带着问题继续“狂奔”,应及时建立良性监管和行业规制,让技术更好地为艺术服务。

● 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前应该了解作品的版权方是否授权平台制作数字藏品发行并限量销售,选择正规平台进行购买,不随意点击对方发送的陌生网站链接,也不随意进行授权,定时查看清理已经授权过的合约,安全保管私钥不对外泄露,以保证资产安全。

“0.99元成本价,倒手卖400元”“买到即赚到”……近期,“看得见,摸不着”的数字藏品被热捧。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据《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不完全统计,国内发行数字藏品的平台超过100个,这些平台“玩法”雷同:数字藏品的获得途径包括预售、拍卖、抽奖、开盲盒、合成、拉新用户注册等方式,用户花几元至几百元即可抢购,发售即“秒光”成为常态。

而在数字藏品火爆背后,投诉接连不断:截至目前,仅黑猫投诉平台上涉及“数字藏品”的相关投诉就累计超过2500条。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台涉嫌炒作、哄抬价格;商家虚假发货、不退款;数据丢失,购买藏品被盗等问题。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提出,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对传播优秀文化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认定及监管标准尚未建立,导致乱象丛生。为防止数字藏品市场带着问题继续“狂奔”,应及时建立良性监管和行业规制,让技术更好地为艺术服务。

价格爆炒超过百倍  藏品交易套路不浅

来自河北廊坊的李先生试水数字藏品,是在一款App上以0.99元购买了一幅“初唐少女”画像,之后以400元卖出,平台扣完手续费,实际收到350元左右货款。

获利之多让李先生尝到了甜头。紧接着,他又花6499元抢购了“梅兰芳《木兰从军》数字黑胶唱片”藏品,以6999元定价在该平台出售,而该专辑原本价格为199元。很快,平台显示有人拍下订单,但一直未付款。超过付款时间后,李先生本想把商品下架后趁热度再次出售,结果平台锁住了该订单。如此一来,他无法下架藏品,也无法上架再次交易,锁单时间长达24小时。第二天解锁后,该藏品市场价格降至4000元左右,一周后又降至1999元。

李先生向该平台所属公司提起诉讼,希望对方可以退货退款。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一切损失是由李先生操作不当造成的,公司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历此事,李先生发现这是该平台常用的套路:先以低价藏品吸引用户,再把一些实际价格并不高的藏品价格抬高。用户花大价钱买入又转卖时,订单被长时间锁住无法成功交易,过了这个热度,藏品价格就会不断往下跌,由用户来承担损失,平台在藏品价格最高时抽成10%以上的费用,以此赚取手续费。

在上海区块链技术研究中心法律工作组组长王振华看来,数字藏品的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者,无权擅自限制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更无权擅自冻结用户的虚拟财产,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如锁定订单限制交易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具体操作内容和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王振华说。

他补充说,如果数字藏品的交易平台在经营中炒作商品,则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如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如其行为严重,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商家圈钱玩“失踪”  消费者想维权太难

与李先生情况不同,来自河北石家庄的张先生在平台上买到了赝品。前不久,他通过某公众号花276元购买了一款数字藏品,结果收到的图片没有任何交易标识和作品标识,而正规数字藏品都会有唯一标识。

他联系该平台反映情况,结果直到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也未联系上商家,平台最后给出的回复是:线上门店已经被冻结,无可用余额,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吃了哑巴亏的张先生后来发现,像他一样被坑的还有不少人。他们建了一个社交群,成员达2000多人,“群里每个人被骗金额都在几百元”。

来自河北保定的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人。他通过“大禹数藏”公众号的内测空投活动了解到相关数字藏品,花110元购买了两幅数字藏品,而收到的两张图片没有任何标识。王先生联系平台,对方回复:由于数字藏品的特殊性质,订单的售后权限全部在商家。

可是,为王先生提供数字藏品的商家根本联系不上。

记者关注“大禹数藏”公众号后,点击公众号内的官方店铺链接,显示是空白页面,通过H5链接点击购买,显示藏品已下架。记者浏览相关藏品信息,发现几款之前热卖的藏品销量都在两三千件左右。

据社交群内成员介绍,该平台已经在相关部门要求下作出整改,不再提供数字藏品销售服务。

在王振华看来,商家发的图片没有任何交易标识和作品标识,显然不符合正规数字藏品的外观,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藏品。该线上商铺售卖虚假数字藏品涉嫌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涉案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王振华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当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平台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此外,平台由于未尽资格审核义务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藏品交易暗含风险  警惕知识产权侵权

除了哄抬价格、虚假发货外,数字藏品平台交易安全也存在不少隐患。

来自广西贵港的温女士在一款App充值80元,购买了一个数字藏品,结果发现个人账户里没有显示所购买的商品,也没有任何购买记录,疑似被系统全部清零。次日,温女士联系客服退款,直至第三天才收到款项。

能成功退款,温女士还是幸运的,据她了解,还有不少人遇到了和她类似的问题,“钱被吞了,客服不处理,也没有收到平台的任何补偿”。而平台给出的解释是:“平台数据库遭遇大量恶意攻击,不法分子虚假购买盗取玩家藏品,导致数据异常。对于造成的损失,平台会给每个玩家一个补偿。”

今年4月,某艺人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自己此前获赠的猿猴头像画作的数字藏品被钓鱼网站偷盗。此后,在国外NFT交易平台上,该头像在约1小时里,被分别以130以太坊和155以太坊虚拟币转手交易。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逐渐显现。5月28日,徐悲鸿美术馆发布声明指出,其关注到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先生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根本无任何关联。

记者在一数字藏品App中发现,该平台对版权品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进行了区分,并在“权益须知”中告知,购买版权品市场中的作品,将获得该数字艺术品除人身权利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购买衍生品作品,将享有对该数字艺术作品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还特别提示:如您有意对该数字艺术品进行商用许可、授权等,建议您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并进行著作权转让备案登记。

王振华说,平台之所以“特别提示”,是因为数字艺术品的著作权为著作权人享有,通过信息网络购买数字艺术作品的买方仅享有对该数字艺术品的有限使用权,如收藏、学习、研究和欣赏等,若买方超出自身权利范围使用,极易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故而消费者如需要将数字艺术品用于非协议内容之外的其他商业用途,则需要和著作权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备案登记。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舒杰认为,国内数字藏品主要是将数字或实体藏品制作成区块链数字藏品限量发售,因此国内数字藏品的风险更多体现在制作和交易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如未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数字藏品的二次创作、出售等行为,则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投资人如果购买了侵权的数字藏品,其购买行为虽然不违法,但通过可溯源的交易记录,可显示其购买的数字藏品属于侵权作品,投资人或消费者将蒙受经济损失。

因此,赵舒杰建议,投资人购买数字藏品前应审查出售方是否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数字藏品的合法权利证明。同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也应当发挥平台的主体责任,主动履行平台企业审查义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

树立正确消费观念  谨慎选择交易平台

“购买数字藏品,有潜在的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杰说,一方面,卖方利用消费者不懂区块链技术,以假充真,骗取消费者财物;另一方面,数字藏品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进行,黑客可能通过黑客技术窃取用户的数字藏品,或者通过钓鱼网站诱使用户对某个智能合约进行授权,再通过智能合约窃取用户钱包中的数字藏品。

那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进行数字藏品交易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呢?

朱杰建议,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前应该了解作品的版权方是否授权平台制作数字藏品发行并限量销售,选择正规平台进行购买,不随意点击对方发送的陌生网站链接,也不随意进行授权,定时查看清理已经授权过的合约,安全保管私钥不对外泄露,以保证资产安全。

王振华说,消费者首先要明白,数字藏品不应当具有任何金融价值,不要试图通过炒作数字藏品来获取短期收益;在选择数字藏品平台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有实力、有充分市场正向影响力及信誉度,用户基数规模稳定的平台,此类平台应是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信息技术企业。

“还应当关注平台协议和交易模式,平台协议是否正规、是否严格尽到关键条款的提示义务、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交易记录是否会完整保留和展示等细节信息;发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网络及文化运行等行政许可资质,过往发行的藏品有无侵权或违法行为等。”王振华提醒说。

(来源:云南版权)

福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郭宁宁主持召开推进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专题会

6月9日上午,福建省召开推进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专题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郭宁宁主持并讲话。

        郭宁宁指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区块链发展作出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对深入学习区块链、积极运用区块链、有效管理区块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更好发挥区块链技术作用,加快推进网络强省、数字福建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遵循。各部门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努力走在前列、赢得主动,不断为打造“数字应用第一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郭宁宁

        郭宁宁强调——

我省作为数字中国的思想源头和实践起点,要在区块链创新应用发展上先行一步、落深一层。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快试点工作建设进度,加紧推出一批特色应用场景,实现一批成功应用案例,落地一批创新应用项目,打造一批区块链重点产业示范园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要推动技术转化,加快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加强区块链技术在教育、就业、医疗、金融等领域推广应用,探索“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区块链+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加强区块链技术安全监管,推动我省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张远

会上,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张远汇报了我省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情况。他表示,省委网信办将协同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试点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扩大试点工作范围;强化人才培养,构建梯次化、专业化、复合化的人才支撑体系;强化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区块链产业发展整体提升。

中央网信办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专家组副组长,上海交通大学区块链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教授 斯雪明

 

中央网信办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专家组副组长斯雪明介绍了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行动工作背景、工作目标与工作进展,并就福建推进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提出建议。

福州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中麟,省民政厅副厅长陈丽华,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党委副书记严桂忠和国投福建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茂荣4位代表分别就各自试点工作情况作了汇报。

据悉,2021年9月,中央网信办等十七部门联合开展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申报工作,并于2022年1月联合公布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名单,我省4家单位入选。其中,福州市入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综合性试点,省民政厅、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投福建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入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特色领域试点。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工信厅、司法厅、人社厅、卫健委、省数字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来源:网信福建)

刘德华被坑惨了,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5月21日是传统文化二十四节气之一的“小满”,当天大家的朋友圈都被一条奥迪的广告刷屏。这么一则全网播放破亿的片子,竟然深陷“抄袭门”,再次显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今天是二十四节气的小满,但是有一样事情挺奇怪的,你知道吗?”坐在桌案前的刘德华缓缓开口,围绕小满节气讲了一番人生哲学。

奥迪的广告一经发布迅速走红,结果视频博主“北大满哥”立刻录制视频逐字对比打脸,证实该广告文案属于全盘抄袭。

奥迪22日迅速道歉,把锅推给创意代理公司,刘德华也回应称“对原创我是百分百的尊重,今次事件,对于广告团体在创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满哥造成的困扰,我个人深感遗憾。Audi和广告公司现正认真处理中。”

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今次抄袭事件赤裸裸的摊开在观者面前,也一再地警醒创作者如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中国知识产权报》发文评论称,“视频广告创意文案凝结着创作者的心血,不能想用就用。让我们共同尊重原创,远离抄袭。”

作为区块链技术衍生产品的NFT(非同质化代币),本身去中心化拥有“唯一性”,无法假冒更无法复制!

事实上,早在2021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术学院就联合多家机构制定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在“合理公平、诚信守法”、“充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打击恶意炒作”等多方面达成了一致共识。

在国家大力提倡数字经济、数字文化的大时代趋势下,我们发自内心的相信,只有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才能走的长远。

在此引用一句北大满哥的原创“小满代表一种人生态度,我们一直在追求完美的路上,但并不要求一定要十全十美。”

人生确该如此,不过在版权保护的道路上,所有从业者都应该用最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做到十全十美,绝无掺假。

(来源:元王文化)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深入开展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举办,作为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因造型可爱而深受人们喜爱,市场上甚至出现“一墩难求”的现象。然而,一些商家却打起歪主意,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侵犯冬奥吉祥物“冰墩墩”版权的相关产品。为深入推进冬奥版权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侵权产品流入市场,2022年上半年,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冬奥版权保护专项行动,以“零容忍”态度打击侵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根据网络摸排线索,对10余家位于德化县的陶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陶瓷摆件,以及将其形象用于马克杯、茶杯等制品的侵权行为。2022年4月中旬,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福建德化某陶瓷有限公司、泉州市德化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冰墩墩”衍生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为奥运衍生品,吉祥物“冰墩墩”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同时也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未经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也不得将吉祥物形象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如果商家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了冬奥吉祥物形象的相关产品,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大线上线下侵权违法行为排查,进一步加强对涉冬奥主题版权作品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加入到保护冬奥版权的队伍中,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来源:泉州文化执法)

银河系中心黑洞首张照片有版权吗

一、全球同时的发布会

5月12日,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全球各地同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天文学家向人们展示了位于我们银河系中心的超大质量黑洞的首张照片。

二、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该天体就是黑洞

图1: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EHT合作组织提供)

三、谁拍摄的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这是我们银河系中心超大质量黑洞Sgr A*的首张照片,是这个黑洞真实存在的首个直接视觉证据

该照片由分布在地球上的八个射电望远镜组成的、一个等效于地球般大小的虚拟望远镜(即EHT)所捕获:

1.ALMA(阿卡塔玛大型毫米亚毫米阵列)、

2.APEX(阿塔卡马探路者实验望远镜)、

3.IRAM 30米望远镜、

4.JCMT(詹姆斯·克拉克·麦克斯韦望远镜)、

5.LMT(大型毫米波望远镜)、

6.SMA(亚毫米波阵列)、

7.SMT(亚毫米波望远镜)、

8.SPT(南极望远镜)。

因为黑洞不发光,所以我们看不见黑洞自身,但绕转的发光气体给出了其存在的信号:一个被亮环状结构围绕的暗弱中心区域(称之为阴影)。照片上显现出的(射电)光都是由该黑洞的强大引力弯曲所致,这个黑洞的质量超过了太阳质量的四百万倍。

根据中科院上海天文台等官方发布,该照片由事件视界望远镜(EHT)合作组织这个国际研究团队,通过分布在全球的射电望远镜组网“拍摄”而成。

没错,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是EHT合作组织“拍摄”的~

四、如何拍摄的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

这张照片是EHT团队将从Sgr A*的2017年观测数据中提取出的不同照片平均而成(见图2)。”

图2: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是这样做成的

(EHT合作组织提供)

 

EHT合作团队将从Sgr A*的2017年EHT观测数据中提取的诸多照片组合制作成一张银河系中心超大质量黑洞Sgr A*的最终照片。

上述数千张不同图像的集合可以根据它们相似的特征分成四个子集。图底部一排显示的是每个子集的平均代表性图像。其中三个子集的图像都呈环状结构,只是环状周围的亮度分布不同。第四个子集包含的图像尽管也能与数据吻合,但看上去不像个环。

柱状图显示了属于每个子集的图像的相对数量。前三个子集中每个都有数千张照片,而第四个也是最小的子集中只有数百张照片。柱状图的高度代表每个子集对最终照片的相对“权重”或贡献

五、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是否构成作品?

回到这张照片怎么来的。

“该照片由分布在地球上的八个射电望远镜组成的、一个等效于地球般大小的虚拟望远镜(即EHT)所捕获。”

这张最终的照片是通过将数千张使用不同计算方法得到的图像平均起来生成的,所有这些图像都可准确拟合EHT数据。最终照片保留了在所有不同图像中更常见的特征,并抑制了不常见的特征。

所以,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即使有黑洞的轮廓,但却并非是黑洞真实的样子,甚至完全不同。

所以这张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显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的“摄影作品”,也不是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的“摄影作品”。

因此,银河系中心黑洞的首张照片,不构成作品

自然,也就不会有人对其享有著作权。

六、没有著作权不等于没有商业价值

即使不需要支付许可费,还是有义务要注明出处,也不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去从事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

毕竟,没有著作权不等于没有商业价值。

(现实中的案例比比皆是)

当然,如果我拍一个燃烧的蜂窝煤

或许可以构成作品

进而享有著作权~

(来源:佛山版权)

视觉中国以“水印”主张图片著作权,最高法院再审改判

河南草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4张图片,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主张这四张图片侵权,并证明原图“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

视觉中国遂向天津三中院起诉索赔40000元,一审判8000元(4*2000),河南草庐上诉后,天津高院二审维持,河南草庐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改判认为:

“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等。


附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侯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一,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草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0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麟、黄莹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草庐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以图片上的“gettyimages”水印、图片的属性信息和汉华易美公司单方面提供的首次发布时间声明认定著作权人,缺乏证据支撑。
首先,水印“gettyimages®”,其右上角均有®的注册商标标志,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在每张涉案图片水印下方另有一个署名,涉案图片右侧详细信息中分别显示“Credit:”(归属于:)DougalWaters、PaulBradbury、sdominick和ImageSource,表明此作品归属于图片上的署名人。
其次,河南草庐公司二审提交了与G某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询问回复的电子邮件的证据,邮件中详细询问图片详细信息中“Credit:”后面的名字是否是该图片摄影师的名字,Getty公司答复“Credit:”后面的名字是摄影师名字,并解释了Getty公司的运作机制,即摄影师把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每售出一份会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通过进一步邮件询问摄影师是否保留他们的照片的版权,也得到肯定的回答:“投稿摄影师保留图片的所有版权”。上述证据作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汉华易美公司对著作权人的主张。
再次,Getty公司网站投稿页面关于运作机制和版权归属的问题,也与上述邮件中确认的事实一致。
故以上证据构成相反证明,汉华易美公司对于著作权归属应负有进一步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关于版权归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依据错误的事实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二)二审法院对来源相同的证据做不同的认定,对相同证据采取不同的认定结果。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gettyimages网站刊登的涉案作品截图证据,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相同,目的是证明图片上除gettyimages水印外,另有摄影师署名。但二审法院认可gettyimages水印为作者署名,而对同样在照片上的摄影师署名不予支持,侵害了河南草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在审限内做出判决。
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提审改判。
汉华易美公司辩称,
(一)汉华易美公司依法经著作权人Getty公司授权,有权自2016年8月13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包含涉诉图像在内的图片享有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之权利,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二)涉案四张图片,其中两张图片VCG4188686826和VCG41115559440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另外两张图片VCG41137086432和VCG4156964600的著作权原由OJOImages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OJO公司)所有,2012年12月4日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地取得了这两张图片的著作权。
(三)汉华易美公司已经依法完成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举证责任,在二审庭审中,汉华易美公司补充提交了公证书及分销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Getty公司的相关权属问题。
(四)办理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繁琐、成本高昂,要求汉华易美公司在诉讼中提交每一张图片权利来源的完整证据,将不合理地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一审、二审判决准确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司法保护的裁判理念,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请求驳回河南草庐公司的再审请求。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河南草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河南草庐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一审开庭审理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载明,Getty公司拥有附件AG某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品牌)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等互联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网址:×××.cn、www.vcg.com)尤其有权就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涉案图片授权方式为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图片,品牌分别为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片属性信息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其中涉案图片尺寸信息与涉案图片的网页截屏显示的尺寸信息相同。
2018年2月6日,汉华易美公司申请时间戳认证的账号主体名称为“草庐蜂蜜”的微信公众号,内有4张涉案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品牌图片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是河南草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是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河南草庐公司虽提交了三张涉案图片在域外网站的截图,但仅凭网页截图,不足以否定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就另外一张涉案图片提交了Facebook对话截图,但是对话相对人身份难以确定,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河南草庐公司据此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确认书》附件A列明了包括涉案图片品牌在内的品牌清单;Getty公司在《授权确认书》中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即授权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属性信息。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图片水印和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著作权人。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对河南草庐公司提出的汉华易美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河南草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对河南草庐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河南草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了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河南草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图片,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的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河南草庐公司主张合理使用,从涉案图片具体使用方式及是否指明作者的情况看,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河南草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相关著作权的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庭审结束后,汉华易美公司核实河南草庐公司已经删除涉案图片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请求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河南草庐公司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河南草庐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审法院判决:
一、河南草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二、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汉华易美负担320元,河南草庐公司负担480元。
河南草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汉华易美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全部由汉华易美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1.汉华易美公司未取得涉案图片原始权利人的授权,涉案图片上显示了作者的署名,Getty公司不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
2.汉华易美公司无著作权转让合同亦未获得授权,未提交RAW原始文件,无权主张涉案图片侵权赔偿。
3.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授权书不是合法的域外证据。
4.涉案图片在第三方Photosearch公司网站也存在以水印方式标注著作权的情况。
5.河南草庐公司没有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6.一审法院作出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河南草庐公司提交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G某网站投稿运作机制截图,G某网站投稿版权归属情况及“出售您的素材,成为G某投稿人”截图。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在网站上声明,Getty公司将投稿人的创意授权给全球顾客,而投稿人则保有版权。基于投稿人保有版权,因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网站截图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便图片摄影师保有版权,并不能否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
第二组证据:Getty公司客户服务联系页面网页截图、河南草庐公司与Getty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截图。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认可其图片详细信息中标注的“Credit:”后面显示的内容为该图片摄影师的名字。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网站截图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便图片摄影师保有版权,并不能否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
第三组证据:更改图片像素的视频光盘。证明目的为:图片像素可以通过专业软件进行调整,且图片像素可以调大。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便像素可以调大,但图片分辨率会降低。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三份证据。
证据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843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河南草庐公司使用的四张涉案图片的首次创建时间和在Getty公司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河南草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公证书中记载的时间系Getty公司单方制作,缺乏客观性,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时间,该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证据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444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通过分销协议,授予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在其网站×××.com进行非转让的权利。河南草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分销协议只能证明Getty公司与Publitek公司之间存在分销协议,无法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属,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证据三: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782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Getty公司通过分销协议,授予AgeFotostochSpainS.L.在其网站×××.com进行非转让的权利。河南草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分销协议只能证明Getty公司与AgeFotostockSpainS.L.之间存在分销协议,无法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属,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二审法院对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第一组证据系Getty公司网站截图,第二组证据为河南草庐公司与Getty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截图,第三组证据系更改图片像素的视频光盘。上述三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关于证据关联性的具体分析将在二审法院认为部分一并论述。
二审法院对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一系图片首次发布时间的公证书,公证书的相关内容经美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且该公证经过美国与中国的使领馆认证,公证机关对该文件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一致亦进行了公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该证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二系分销协议的公证书,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该分销协议经过了美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且该公证经过美国与中国的使领馆认证,公证机关对该文件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一致亦进行了公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该证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三系分销协议的公证书,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该分销协议经过了爱尔兰共和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且该公证经过爱尔兰共和国与中国的使领馆认证,且公证机关对该文件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一致也进行了公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该证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进一步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于Getty公司的授权情况
Getty公司拥有对G某集团公司(包括G某International、G某(US)、G某(Seattle)Inc.以及G某(C某。Getty公司享有对附件A中G某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品牌)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等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该公证书涵盖了授权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Getty公司的侵权行为。
上述内容经两份公证书进行确认,其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的内容为,经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该外文文件的原件相符。其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的内容为,经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中的翻译件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
(二)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权属的情况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www.vcg.com网站的截图,涉案四张图片在www.vcg.com网站上展示了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并展示了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截图以说明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843号公证书,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分别为:VCG41115559440图片2011年6月8日、VCG41137086432图片2012年1月13日、VCG4188686826图片2009年6月25日、VCG4156964600图片2006年3月1日。
根据河南草庐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第三方网站fotosearch、agefotostock、imagesource的网站截图,3张涉案图片除在Getty公司网站显示外,还分别在第三方网站fotosearch、agefotostock、imagesource进行展示,并分别标注了作者信息。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444号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782号公证书。2009年9月1日Getty公司与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签订的分销协议生效,通过该分销协议,Getty公司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Publitek公司可以在其网站http://×××.com进行图片的分销。2010年4月1日Getty公司与AgeFotostockSpainS.L.签订的分销协议生效,通过该分销协议,Getty公司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AgeFotostockSpainS.L.可以在其网站hppt://×××.com进行图片的分销。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第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第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问题
(一)关于美国Getty公司授权文件的问题
经过公证的授权文件显示Getty公司拥有对G某集团公司(包括G某International、G某(US)、G某(Seattle)Inc.以及G某(C某。Getty公司的品牌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上述内容除有公证书证明之外,通过各个网站的域名及各个公司的名字,亦可看出G某集团的各个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关于授权文件的真实性问题。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文件通过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过了两国使领馆的认证,且汉华易美公司也提交了该授权文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该证据符合域外证据的证据形式和相应要求。
(二)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的证明责任问题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不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为要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标注水印为图片类作品的通常署名方式,鉴于其具有可自行操作、随意性大、可信度低的特点,因此不能仅以水印作为署名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图片登载于Getty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相关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证据,以佐证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
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作为创作留痕证据,可以表明创作过程,亦可对Getty公司与图片作者之间具有授权关系进行证据补强。上述证据共同构成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图片侵权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摄影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具有作品数量大、创作批量化、创作周期短、创作效率高等特点,故其授权往往不会进行单一作品授权。另一方面,图片经营网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图片的拍摄者与图片的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两者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导致授权成本较高,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因此,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关于图片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责任。首先应由原告提供其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然后由被告举出相反证据,再由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相反证据进行再次举证。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在汉华易美公司已经提交可以认定其系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提交了足以推翻初步证据的相反证据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第三方网站亦登载涉案图片的问题。本案中,河南草庐公司举证证明了部分涉案图片除在Getty公司网站显示外,还分别在第三方网站photosearch、agefotostock、ImagesSource进行展示,并分别标注了作者信息。但根据汉华易美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Getty公司与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签订的分销协议以及Getty公司与AgeFotostockSpainS.L.签订的分销协议,Getty公司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及AgeFotostockSpainS.L.并未获得Getty公司转让的著作权,第三方网站photosearch、agefotostock上虽然展示了涉案图片,但并不能推翻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汉华易美公司虽未提交其与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经营者之间的分销协议,但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的网页截图并不显示涉案图片的首次发布时间,河南草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上涉案图片的发布时间早于Getty公司,故第三方网站ImagesSource的网站截图不构成相反证据。
因此,河南草庐公司关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非汉华易美公司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情况,同时结合前述汉华易美公司已经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的情况下,河南草庐公司仅凭第三方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尚不足以推翻关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相关图片著作权的认定。
第二,关于最大像素存在后期可调的问题。图片像素可以通过专业软件进行调整,但增大图片像素后,图片分辨率会相应降低。只有原始图片或者直接拷贝原始图片,才能同时具有最大像素和最高清晰度。河南草庐公司未提交比涉案图片像素更高、分辨率更大的图片。故河南草庐公司关于汉华易美公司并未拥有全网最大像素、最高分辨率的涉案图片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涉案图片同时标注有摄影师署名的问题。涉案图片上除了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外,在该水印下方还标注了摄影师的署名。河南草庐公司主张,在有明确摄影师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不能提供该摄影师的授权证据,则无法认定汉华易美公司属于著作权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该主张仅是针对授权链条提出的质疑,不等同于提供了相反证据。尽管Getty公司网站上有摄影师仍保留有版权的表述,但是该表述并不能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
第四,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底片不是RAW原始文件的问题。RAW原始文件为将相机捕捉的光源信号转化为数字信息的原始数据,作为证明摄影作品创作过程的证据,可以证明摄影作品的作者。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并未主张其系涉案图片的作者,仅主张其通过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汉华易美公司无需就涉案作品的RAW原始文件进行举证。
综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且河南草庐公司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河南草庐公司认可其使用了涉案图片,但主张其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符合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河南草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图片,虽未直接获得商业利益,但该行为不属于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故其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河南草庐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河南草庐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草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图片为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以下四张照片(见本判决附件):
1.编号为“VCG41115559440”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1),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DougalWaters”的水印;
2.编号为“VCG41137086432”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2),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PaulBradbury”的水印;
3.编号为“VCG4156964600”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3),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ImageSource”的水印;
4.编号为“VCG4188686826”的图片(以下简称图片4),该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还有“sdominick”的水印。
上述图片中的水印均呈两行排列,其中“gettyimages®”字体较大并位于第一行,“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字体较小并分别位于“gettyimages®”之下的第二行。
在本案再审期间,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两份Getty公司英文版的供稿协议,用以印证其图片1和图片4获得了摄影师的授权的答辩主张。汉华易美公司表示,因时间紧迫尚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两份供稿协议中摄影师姓名栏等相关项目均被涂黑,无法识别。汉华易美公司另提交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842号等多份公证书复印件,用以印证其Getty公司收购OJOImagesLimited公司并相应取得该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的答辩主张。该公证书涉及的图片并非本案中涉及的照片。汉华易美公司明确表示,上述文件不作为提交,仅供法院参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
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四张图片均来自于Getty公司的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是通过与Getty公司的协议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因此,判断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四张图片享有权利,需以在案证据能否证明Getty公司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紧接注册商标标志“®”,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
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了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数码文件、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等证据,虽然能够反映出作品创作过程,但是,根据河南草庐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Getty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etty公司确认相关图片系由摄影师将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Getty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而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图片的著作权。
虽然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尚不足以完全否定汉华易美公司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汉华易美公司与Getty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上的联系,汉华易美公司也正是基于Getty公司的授权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汉华易美公司相较于河南草庐公司更有条件获取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如果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存在虚假内容,汉华易美公司也有条件加以举证反驳。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不仅并未通过举证否定河南草庐公司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还在答辩意见及本院询问过程中,明确认可涉案图片1和图片4系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2和图片3,系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取得图片著作权。
但是,即使汉华易美公司的上述陈述内容真实,代理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关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1和图片4的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而汉华易美公司也未能提供OJO公司享有涉案图片2和图片3著作权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其关于Getty公司基于收购OJO公司而取得相关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也就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在河南草庐公司提交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无法认定Getty公司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应地,汉华易美公司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在河南草庐公司已经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未能全面、客观地审核全部在案证据,导致事实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河南草庐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对其提出的提审改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元明
审 判 员 马秀荣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耿慧茹
书 记 员 焦 媛

(来源:网舆勘策院)

版权春风满神州——2022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在全国各地开展,多图全景呈现

4月26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如期而至。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克服疫情影响,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宣传版权保护理念、介绍版权工作开展情况、选拔推广优秀版权作品,创新采用直播、短视频等形式,让版权宣传新风吹遍神州大地。

各地举办了哪些活动。又有什么创新?小编这就为您呈现~

4月28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5-7版对各地开展2022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北京

4月24日下午,在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版权局)主办的“艺术版权的新生——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落地实施”主题活动上,国家一级美术师刘立宏一边进行剪纸表演,一边利用首都版权协会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携手推出的证据保护平台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记者李婧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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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2022年版权宣传主题发布会上,天津市残联、市盲人协会的残障人士登台合唱《我和我的祖国》,表达对《马拉喀什条约》即将在我国生效的期待之情。(记者韩萌萌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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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市解放碑商业街的醒目位置呈现版权宣传海报。(重庆市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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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2022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现场。(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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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2022江苏省暨南京市“4·26”版权宣传周启动仪式上,江苏省版权知识系列培训“百堂苏版课”活动宣布启动。(江苏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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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4月20日下午,江西省人民政府网主办“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新征程”在线访谈,向社会公众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宣传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江西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处长阙米秋(左3)参加访谈,并就江西省版权执法工作的经验做法、景德镇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工作特色和经验等与网友交流互动。(江西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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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4月26日,山东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晓生(中)、山东省版权研究中心主任孙吉国(右)做客《闪电会客厅》,围绕版权相关问题讲解交流。(山东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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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4月26日上午,陕西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陕西日报社、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版权协会在西安曲江创新创业园举行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宣传主题活动暨首届“陕西年度十大新锐IP”评选活动。(陕西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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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书店里张贴了版权宣传海报。(吉林省通榆县委宣传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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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湖北省版权局发布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宣传视频中以湖北刺绣为例展示了作品创作的不易。(湖北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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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湖南省益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市版权局联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开展“4·26”咨询日活动。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向公众讲解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辨识侵权盗版出版物的方法,引导公众严格保护、合理运用版权。(湖南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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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发布4个版权保护主题动画短视频。这些视频以宋代鄞县知名县令王安石为原型的“鄞州小先”为主角,分别以“支持原创不盗版”“作品版权要登记”等为主题,普及和宣传相关知识。短视频将持续在楼宇、社区、校园、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商场、影院等宣传显示屏上播放。(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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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安徽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强主持召开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暨首期“宣传思想文化系列讲座”,邀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有关专家作“版权保护与文化创新”专题讲座。活动采取现场讲座和视频直播方式进行,省委宣传部、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干部职工2万多人参加。(安徽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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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市民在观看版权宣传展板。(河南省委宣传部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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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2022年河北省版权宣传周和全民阅读活动暨河北省打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活动启动仪式现场。(河北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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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辽宁省版权保护宣传海报设计大赛优秀作品。(辽宁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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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省版权局推出的版权宣传海报,推广作品登记。 (黑龙江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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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四川省版权局在成都市杉板桥党群服务中心开展版权服务进社区活动。 (四川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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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版权保护主题形象代言人“小版哥”向人们传递版权保护理念。(云南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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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4月24日,山西省大同市图书馆和市新华书店举行2022“书香大同·文化古城”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暨版权宣传周和“绿书签行动”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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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在南宁市楼宇灯光秀中播放版权宣传标语。(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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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贵州省版权局推出的版权宣传海报。(贵州省版权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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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4月26日,甘肃省版权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记者 田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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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及版权服务工作站通过设立版权咨询台、现场答复公众咨询等方式,增强公众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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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版权局开展“扫黄打非”、版权知识有奖问答活动。(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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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建省版权局发布“4·26”系列宣传海报,向大众介绍宋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世界上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权文书在福建诞生的故事。(福建省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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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记者李婧璇、韩萌萌、徐平、隋明照、张席贵、汤广花、赵新乐、黄琳、朱丽娜、吴明娟、张君成、田野、张福财等采写,在此鸣谢!)

(来源:版人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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