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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排名升至第11位

2022年9月2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了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GII)。中国在世界132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1位,比去年上升一位。

排在中国前面的经济体包括瑞士、美国、瑞典、英国、荷兰、韩国、新加坡、德国、芬兰和丹麦。其他新兴经济体也保持了一贯的强劲表现,印度和土耳其首次进入前40名。

全球创新指数发现,尽管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但推动全球创新的研发和风险投资继续蓬勃发展,2021年,全球顶级企业研发支出增加近10%,达9000多亿美元,高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2019年。2021年,风险投资交易激增46%,与20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繁荣时期的创纪录水平不相上下。但是,创新和投资转化为影响力方面却遇到种种挑战,技术进步和应用都有放缓迹象。

全球创新指数认为,如果对创新生态系统加以精心扶持,也许会迎来两波创新浪潮:一波是建立在超级计算、人工智能和自动化基础上的数字时代创新浪潮;另一波是建立在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新材料和其他科学突破基础上的深层科学创新浪潮。不过,这两波创新浪潮将需要很久才能产生积极影响。

今年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是第十五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Portulans研究所合作出版。全球创新指数的核心是制定衡量创新表现的指标并对132个经济体的创新生态系统进行排名,自2007年首次推出以来,已成为各国分析其年度创新表现并调整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下载全球创新指数报告全文请访问:www.globalinnovationindex.org。

(来源:国家版权)

玩家开外挂被封号,游戏装备可以要求赔偿吗?

编者按:

玩家使用游戏外挂被封号,其账号下的虚拟财产装备所有权亦归属于游戏公司,仅享有使用权和部分的处置权,故其起诉游戏公司要求返还装备或者进行赔偿的诉请未被法院支持。互联网和网络游戏均非法外之地,在游戏内的玩家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约定,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的存在也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公平的游戏环境。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行为,包括游戏公司在内的网络服务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过错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玩着游戏唱着歌,吃着火锅打着怪系统突然通知封了你的游戏号,号里还有50万的装备呢,这下可怎么办?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游戏玩家起诉游戏公司的案件。

案情简介

某网络游戏公司开发了多款网络游戏,因其良好的游戏界面和剧情设定深受玩家喜爱。孙先生也是该游戏公司开发的某款游戏的忠实玩家,从2019年该游戏上线不久起,即在这家游戏平台上注册了多个账号,平常用于游戏充值、买装备的款项都是以万元计。据孙先生在庭审中陈述,其在该游戏内的角色衣服、装备等共计价值50万元左右。

2022年1月初,孙先生如往常一般登录游戏账号时,发现怎么也登录不上,而且所有在游戏公司注册的游戏账号都无法登录。一想到游戏内尚有价值数十万元价值的装备,心急如焚的孙先生随即就致电游戏公司的客服,游戏公司的客服告知孙先生,他的游戏账号是因为被系统监测到使用外挂被封号处理。

原来,孙先生的多个账户被系统检测到多次在同一时间登录,被系统识别为使用了外挂,违反了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破坏了游戏公平,因此被游戏公司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对孙先生的有关游戏账号进行了“封号”处理。

得知这一结果的孙先生认为,不管他是不是真的使用了外挂,但游戏内的装备所有权是属于他的,即使使用外挂被封号了,游戏公司也应当将他的游戏装备还给他。因此,他将游戏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游戏公司返还他的游戏装备或者折价赔偿50万元。

游戏公司则主张,公司是为了维护公平的网络游戏环境基于用户协议进行的封禁,因为系统检测到孙先生的多个账户多次在同一时间登录的行为,可以确认使用了第三方的外挂,且孙先生存在私下进行装备交易的违规行为,他公司依据用户协议作出封禁措施具有合法依据。同时,游戏里的角色、装备等所有权归他公司,孙先生仅仅是享有在游戏内及游戏规则下的使用权。因此,不同意返还装备或者进行赔偿。

经过庭审查实,孙先生等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确实需要与游戏公司签订用户协议,用户协议明确约定游戏角色、坐骑、宠物、装备等所有权归游戏公司,用户有权根据游戏规则对这些虚拟物品进行使用,用户不得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绕开官方系统私下交易等,否则游戏公司有权采取暂时禁止登陆、永久禁止登陆、封停账号等措施。而孙先生的多个账号确实存在同一时间和ip违反常理的大量异常登陆行为,孙先生的网络聊天记录也显示他违反游戏规则与其他玩家私下进行了大量交易。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公司与游戏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属有效,游戏公司及接受游戏公司相关服务的游戏玩家均应当予以遵守。游戏公司根据其与包括孙先生在内的游戏用户的协议实施的封停游戏账号行为不构成侵权,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理由如下:

一是认定使用外挂等符合约定。游戏公司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以其监测到的案涉20个游戏角色的异常登录数据等,认定案涉封停的20个游戏角色账号存在违约使用外挂的行为符合双方用户协议的约定。

二是遵守用户协议也是游戏规则。游戏公司依据用户协议并以其认定的外挂行为和孙先生存在的私下交易行为为由对案涉游戏角色账号进行封停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用户、特别是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必须按照游戏规则进行操作,而游戏规则是网络运营商设计开发而成。有基于此,游戏规则也当然属于游戏的一部分。

三是用户依约不享有游戏角色等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案涉用户协议的约定,包括孙先生在内的游戏玩家对于注册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角色、装备等并不享有所有权,其所享有的权利系根据与网络服务企业的协议、游戏规则而行使有关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网络用户协议,网络用户对其网络账号(包括游戏账号、微信账号、抖音账号等)所享有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仅享有使用权和部分的处置权

网络服务企业和用户间是基于网络服务合同建立起来的关系,在签署合同前,网络游戏虚拟世界的所有程序、装备、级别、角色均已存在,网络服务企业对此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用户虽然也付出了金钱或劳动,但是他们享有的是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用户在客观上并没有发挥创造网络虚拟财产的作用,而是在网络运营商已经开发游戏之后,通过智力进入已经由网络运营商设计好的程序,充当由网络运营商设计好的角色。

互联网和网络游戏均非法外之地,在游戏内的玩家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约定,有关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的存在也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公平的游戏环境。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行为,包括游戏公司在内的网络服务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过错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中国版权协会)

《马拉喀什条约》落地实施推进会在京举行

9月16日,由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残联主办的《马拉喀什条约》落地实施推进会在京举行。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周长奎出席并致辞。

张建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版权事业迅速发展。《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是近年来版权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成果,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共享文明发展成果的关心重视,展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残疾人事业和知识产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负责任大国担当。中国将坚定不移履行条约义务,以近期出台的《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指导监管,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建设,为残疾人更好地接受知识文化服务提供更多便利,努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周长奎指出,《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关爱,是我国1700多万视力残疾人的福音。中国残联将以条约实施为契机,扩大残疾人文化产品供给力度,不断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持续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专门致信祝贺活动举办,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视频致辞,表示欢迎中国成为《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成员,赞赏中国在推动视障人士平等参与文化生活方面作出的努力,期待与中国合作推动条约实施,造福中国和全世界的阅读障碍者。

中国残联理事、中国盲协主席李庆忠,中国盲文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黄金山,八一电影制片厂原厂长柳建伟分别代表阅读障碍者、出版社、权利人发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外交部、教育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残联等部门以及视障者、权利人、出版社、图书馆、版权相关组织代表参加活动。活动还见证了相关机构签署推动条约实施的合作协议,宣读了倡议书《一起向光而行》,呼吁全社会关注支持条约实施工作。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主持活动。

(来源:国家版权)

厦门认定首批9家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和5家文化产业园区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厦门市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厦门市文发办牵头,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组织开展了厦门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和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其中9家园区被认定为厦门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

 嘉禾良库文化创意园

 海丝艺术品中心

 飞鱼科技数字文化产业园

 联发文创口岸

✔ 联发·东南天地

 集美集影视产业园

 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

 厦门影视拍摄基地

 汇景海峡影视产业服务中心

5家园区被认定为厦门市文化产业园区

 1905影视产业街区

 沙坡尾艺术西区

 联发华美空间

 凌云玉石文化产业园

 联发海峡设计文创园

本次认定有效期为2022-2024

(来源:福建文化产业)

直播间使用音乐版权试行付酬标准出炉

央视新闻7月26日消息,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直播中使用音乐相关版权问题一直被社会关注。直播间使用音乐版权怎么付费?付多少费?一直缺乏具体的行业标准和参考依据。7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官网上发布了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的试行付酬标准。

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5条新增了音乐制作者的“获酬权”:即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不仅要向音乐作品词曲的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权费。“获酬权”问题讨论的核心就是报酬的标准怎么来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全社会公布了直播间使用音乐的付酬标准:付费义务主体为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平台。为了有效实施,该试行标准面向平台,再由平台和主播分摊成本。将直播间类型划分为,使用K歌+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和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费标准,分别为300元、83元、29元;100元、26元、10元;10000元、2777元、980元。从7月25日开始试行。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 国琨:收费标准要考虑几个因素,比如说我们对音乐的使用方式,我们对音乐的依赖程度以及主播自己的收入和承受能力等等。

在国家版权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同最高法相关人士、法律人士、专家学者、直播平台代表等,从去年11月开始,共进行了三轮费率协商。目前已有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也有部分平台对试行的部分标准存在分歧。

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互联网音乐使用需规范

“获酬权”在互联网上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主播的直播。一大批网络红人通过在直播中演唱、播放歌曲而走红,直播平台也依靠网红效应聚集了大量用户,但在这其中,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网络主播并不知道,未经授权在直播间里使用音乐是侵权行为。

某互联网平台主播:我们是聊天的主播,随便在一个音乐软件上,找那种免费的音乐,通过蓝牙,不是有声卡吗,再传到直播间里边,一般就是这样用音乐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延虎:主播们在直播间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者直接演唱其音乐作品的,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属于侵权行为。还有的主播,他甚至设置了直播回放功能,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这个时间和地点回看这个视频,获取了这个作品,这种行为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我们即使作为会员付费下载了某首音乐作品,我们的使用也是有边界的,不能将它任意扩展到商业用途的范围,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而对于直播间音乐版权收费问题,受访的网络主播也说出了自己的困惑。

某互联网平台主播:这个还要收费吗?那要是收费的话,后期我们有可能很多人就不用音乐了。我觉得平台应该承担版权费用,因为本来这个收益,平台不就已经扣去一半了吗。比如说别人刷了礼物,首先是平台先扣一部分。

记者:你的观点是平台需要为你们负担一些,甚至是全部负担这个版权的费用是吗?

某互联网平台主播:我个人感觉应该是这样。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姚欢庆:网络平台跟集体管理机构签了这个付酬的协定以后,音乐库等于对主播来说是开放了,主播也可以低成本获得这样的音乐资源。如果能够达成这样一个协同,那可能对整个网络生态的发展其实是有一定好处的。

健全网络音像版权制度
合理平衡各方权益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2021年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7.03亿人。如何既保护音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推动互联网内容生产蓬勃发展。虽然试行的付酬标准目前还没有达成最终共识,但行业领域内的探索和协商仍在进行。

音乐版权权利人对该付酬标准普遍持欢迎态度,期待该付酬方式尽快进入执行阶段,以解决个体维权难题。

中国民营演出联盟理事、某音乐制作公司负责人蒋涛:我们个人维权,每一个直播间都要覆盖去做数据采集、证据采集,那这是一个很漫长的周期,同时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跟现金成本,有很难逾越的这种维权鸿沟。我们呼吁这件事,并且把它推进到实质性的这种执行阶段。

互联网平台代表表示,目前互联网平台都十分积极地希望行业出台标准以解决版权相关问题,同时期待集体管理组织在泛娱乐直播间和电商直播间两种直播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更多直播间类型,进一步细化对应的付酬标准。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数字音乐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刘阳:实际上平台所有的反应最积极的就是大家都非常愿意尽快地去落地实施这个事。我们觉得,用这种平台使用和个人使用来划分,在这两块的模式下,我们再分出各种付费的这种方式可能会更合理一些。

集体管理组织希望这种付酬方式能够把海量直播间、海量主播与权利人连接在一起,达到行业发展的效率最大化。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代理总干事 周亚平:集体管理组织一定是连接使用者和版权方的一个桥梁,有这一个桥梁能够达到效率的最大化。授权效率,就是许可和收费这个效率能达到最大化,平衡了使用者的利益,也使著作权人得到合理的回报。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21年中国大陆地区音乐录音产业收入达71亿元,按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试行的付酬标准估算,音乐录音产业或将增加22亿元的版权收入。世界范围内,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承认录音制作者在广播、表演上的专有权或获酬权。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互惠协议,中国音乐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护。同时,中国音乐版权意识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姚欢庆:知识产权里面其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它的价值是在利用中产生。现在你的单曲有可能被下载上亿次。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怎么样来平衡,让我们的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让我们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让我们的平台能够在一个更健全的制度底下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其实要在这里面实现一个良性循环。

 

(来源:首都版权协会)

音集协公开网络直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

7月8日,在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联合举办的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的版权保护研讨会上,音集协公开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费标准草案。

论坛现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在会上介绍,新修改《著作权法》生效后,音集协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数协)于2021年11月联合启动了制定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版权费标准的协商工作。

依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音集协在同音乐权利人代表广泛沟通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营收情况、不同直播类型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等,提出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

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泛娱乐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间/年;泛娱乐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间/年;电商直播间10000元/直播间/年。

“在广泛征求音乐录音制作者意见过程中,他们普遍认为此标准(草案)单价较低、简单易行,使用者负担很轻。但这需要直播平台配合,即实现直播间全面付费,整个直播行业预估将给音乐权利人带来22亿元的版权收入。”国琨说。

在网络直播行业中,主要分为泛娱乐直播和电商两大直播类型,其中泛娱乐直播又分为秀场直播(K歌)、游戏直播、其他类型直播(生活、才艺展示等),这类直播中主播对于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非常高。此外,在电商直播中,主播们也会时不时地播放背景音乐来营造销售氛围。据统计,2021年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7.03亿人 ,其中仅秀场直播市场规模就达719亿元然而,在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已成为常态的情况下,音乐录音制作者并没有从中收到合理的报酬。

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

在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都提出,网络直播属于新修改《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如果直播中使用了录音制品,平台或主播应按照2021年6月1起实施的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律师在会上提出,直播当中既涉及音乐作品的使用,又涉及音乐录音制品的使用,这是两类不同的客体,网络直播平台或主播都应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中国音数协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鑫作为音乐行业代表表示:“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权,拓宽了音乐录音制作者获取报酬的范围和渠道。网络直播行业在大量使用音乐的情况下已经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他们应该向音乐作者、录音制作者分享利益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针对直播行业关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资格、使用者与权利人点对点支付是否免责”等焦点问题作了回应。他表示,直播中音乐使用者即使对部分个体权利人支付了对价,也不能就海量的主播使用海量的作品予以免责。同时基于录音制品在传播中与音乐作品的不可拆分性,音乐作品广播权法定许可的使用者主体应该从广播电视机构扩张到所有广播权的义务主体,以避免《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在实践中落空。“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应付酬是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一个新的权利,覆盖了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我们的目标就是推动在网络直播行业建立起完善的音乐版权保护与使用机制,促进新修改《著作权法》落地实施。”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会上获悉,音集协和中国音数协在半年的时间里与直播平台代表进行了三次费率的协商,但平台方对收费标准草案存在很大分歧,目前进展依然迟滞。音集协在推动协商的同时,依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开始寻求通过诉讼立案和仲裁等途径解决费率问题,以求尽快让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目前已有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主动与音集协洽谈并同意预交版权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后即按照标准支付,这无疑是积极的信号。”国琨说。

(本文图片均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
(来源:版人版语)

《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在京发布

6月30日,由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主办的2022中国数字文创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北京举办。本次论坛以“践行文化数字化 助力文化新发展”为主题,旨在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协调作用,在文化创意领域切实推动文化数字化战略。

论坛上,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联合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各有关协会、机构在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自觉抵制行业乱象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发布《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倡议》共十四条,内容包含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实名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坚决抵制防范金融化和恶意投机炒作、倡导理性消费等。

《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数字藏品内容应重点向用户传播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鼓励文化创新,增强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二条 尊重和保护原创正版。数字藏品平台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对铸造、发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数字藏品,并加强对知识产权授权合法合规性的审核力度,依法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鼓励创作与发行高质量数字藏品。鼓励机构创作和发行高质量、高艺术水准的数字藏品,提高艺术性、创新性、独特性等表达,如不直接将文物的原始数据和3D模型作为数字藏品发售,需进行二次创作,提升消费者获得感,促进数字文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创造更多消费者价值。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数字藏品的使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充分挖掘数字藏品的使用价值,激发行业创新创造,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五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发行、销售数字藏品的平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如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六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确保数字藏品的不可拆分性、唯一性和底层链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验证性。

第七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坚持实名制。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防范欺诈、反洗钱等不法行为,并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版权管理和版权保护能力建设,鼓励创新,打击和惩戒侵权行为。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坚决抵制和防范金融化,不变相发行交易任何金融或类金融产品。不在区块链技术底层锚定的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或类金融产品等,坚决抵制炒作行为。

第十条 防范集中交易风险,不变相违规设立集中交易场所。包括不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等。

第十一条 仅支持法定货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不以其他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或代币形式进行计价和交易结算。

第十二条 倡导理性消费,防范恶意投机炒作。鼓励消费者理性看待数字藏品价值,抵制引诱和煽动用户非理性购买,通过交互页面等加强用户风险提示,坚决抵制并防范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价格恶意炒作。

第四章 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发动各方力量,推动行业发展。协会加强对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调研与指导,推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宣导,总结并推广优秀案例与模式。

第十四条 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建议,规范、完善行业发展。对于影响数字藏品行业发展和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的重要问题,协会组织专家智库力量,加强调研指导,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规范行业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来源:网舆勘策院)

五部门:“剧本杀”“密室逃脱”首次纳入管理!

五部门发文管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

记者27日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首次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纳入管理。

通知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实行告知性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专门提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此外,通知严格内容管理,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要求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通知设置了政策过渡期,引导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利用一年的政策过渡期,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合规化经营。

(来源:中国版权协会)

正版or盗版?你会在哪里看网文

首先提个问,你是网络小说的爱好者吗?你是在正规网络文学平台阅读网络小说,还是会去盗版渠道看呢?有人认为应该支持正版,支持创作者,但也有人觉得只要能满足阅读需要,在哪看都一样,还有人认为盗版作品易于获取,其实也是扩大了正版网络小说的传播度。今天,我们就从这儿聊起。

图源网络

版权是网络文学发展的一条“生命线”。版权保护水平,直接关乎网络文学行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从《芈月传》引发署名权纠纷,到《锦绣未央》小说被判抄袭,再到《庆余年》《赘婿》等改编剧热播后,原著小说被大量盗版,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一次次引发舆论关注。近日,中国版权协会在线上举办《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发布会。《报告》显示,国家对版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网络文学产业实现了高速发展,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进步,盗版行为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这也提示我们,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才能更好推动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从行业生态来看,盗版行为会严重破坏网络文学生态。一些盗版平台往往通过所谓“免费阅读”吸引用户、获取流量,通过“借用”正版平台的内容,打造“购买软件—搭建网站—宣传推广—获取广告—资金结算”的黑色产业链,最终挤压正版平台的市场。与此同时,正版平台又往往面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当搜索结果呈现大量盗版链接,盗版应用也能上线应用市场,结果只会是压缩正版小说的生存空间,破坏网络文学的良好生态。

从内容创作来看,盗版行为侵害了创作者的权益,进而会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内容是网络文学行业的立身之本。付费阅读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方式,是激发创作积极性的重要方式。对创作者而言,盗版小说大行其道,会严重影响其收入来源。当读者习惯于阅读盗版资源,正版平台收益受损,原创者忙于维权,便会形成内容生产消费的恶性循环,让创作者不得不断更。

图源网络

网络文学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时下,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逾5亿,平均每两个中国网民就有一个网络文学读者,作者规模也超过2000万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产业规模达358亿元,通过IP全版权运营带动了游戏、影视等超3000亿元的市场……一个个数字,彰显出网络文学发展壮大的坚实脚步。此外,一批优质作品相继面世并向海外传播,助力网络文学摆脱“量大质低”的情况,跻身重要的文学门类。可以说,经过20余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书写下大众创作、全民阅读的中国故事,也成为文化出海、产业发展的生动注脚。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行业规范更显迫切。唯有建立完善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体系,才能为网络文学行稳致远筑牢根基。

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不只是作者的事。相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搜索引擎、应用市场等平台压实主体责任,从源头封堵盗版传播渠道,广大网友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才能凝聚打击盗版的合力。相比较音乐、影视等产业,网络文学面临的盗版侵权更为严峻复杂。运用字符识别和爬虫等技术盗取内容、建立站群,对于盗版者而言成本低,难度小,对于版权方而言则维权难、举证难。技术手段降低了盗版成本,更要由技术进步来堵住盗版漏洞。从提出“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到“中国版权链”提供侵权监测、在线取证等全流程版权保护服务,相关应用启示我们:用好人工智能、时间戳、数字水印等技术,以科技之力提升版权管理水平,有助于让盗版无处遁形、让维权不再艰难。

不久前,20个省级网络作家协会、12家网络文学平台、522名网络作家联名发出倡议,希望还网络文学一个更加健康的内容原创生态。互联网从不缺少创造力。将反对盗版的社会共识转化为务实行动,扫除盗版土壤,免去作家后顾之忧,互联网必将迸发出更多创意与文思,推动网络文学一路向前、蓬勃发展。

这正是:保护版权“生命线”,网文发展方可观。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

炒作价格、虚假发货、藏品被盗…… 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藏品也不安全

● 发行数字藏品的平台“玩法”雷同:数字藏品的获得途径包括预售、拍卖、抽奖、开盲盒、合成、拉新用户注册等方式,用户花几元至几百元即可抢购,发售即“秒光”成为常态。

●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对传播优秀文化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认定及监管标准尚未建立,导致乱象丛生。为防止数字藏品市场带着问题继续“狂奔”,应及时建立良性监管和行业规制,让技术更好地为艺术服务。

● 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前应该了解作品的版权方是否授权平台制作数字藏品发行并限量销售,选择正规平台进行购买,不随意点击对方发送的陌生网站链接,也不随意进行授权,定时查看清理已经授权过的合约,安全保管私钥不对外泄露,以保证资产安全。

“0.99元成本价,倒手卖400元”“买到即赚到”……近期,“看得见,摸不着”的数字藏品被热捧。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据《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不完全统计,国内发行数字藏品的平台超过100个,这些平台“玩法”雷同:数字藏品的获得途径包括预售、拍卖、抽奖、开盲盒、合成、拉新用户注册等方式,用户花几元至几百元即可抢购,发售即“秒光”成为常态。

而在数字藏品火爆背后,投诉接连不断:截至目前,仅黑猫投诉平台上涉及“数字藏品”的相关投诉就累计超过2500条。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台涉嫌炒作、哄抬价格;商家虚假发货、不退款;数据丢失,购买藏品被盗等问题。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提出,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对传播优秀文化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认定及监管标准尚未建立,导致乱象丛生。为防止数字藏品市场带着问题继续“狂奔”,应及时建立良性监管和行业规制,让技术更好地为艺术服务。

价格爆炒超过百倍  藏品交易套路不浅

来自河北廊坊的李先生试水数字藏品,是在一款App上以0.99元购买了一幅“初唐少女”画像,之后以400元卖出,平台扣完手续费,实际收到350元左右货款。

获利之多让李先生尝到了甜头。紧接着,他又花6499元抢购了“梅兰芳《木兰从军》数字黑胶唱片”藏品,以6999元定价在该平台出售,而该专辑原本价格为199元。很快,平台显示有人拍下订单,但一直未付款。超过付款时间后,李先生本想把商品下架后趁热度再次出售,结果平台锁住了该订单。如此一来,他无法下架藏品,也无法上架再次交易,锁单时间长达24小时。第二天解锁后,该藏品市场价格降至4000元左右,一周后又降至1999元。

李先生向该平台所属公司提起诉讼,希望对方可以退货退款。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一切损失是由李先生操作不当造成的,公司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历此事,李先生发现这是该平台常用的套路:先以低价藏品吸引用户,再把一些实际价格并不高的藏品价格抬高。用户花大价钱买入又转卖时,订单被长时间锁住无法成功交易,过了这个热度,藏品价格就会不断往下跌,由用户来承担损失,平台在藏品价格最高时抽成10%以上的费用,以此赚取手续费。

在上海区块链技术研究中心法律工作组组长王振华看来,数字藏品的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者,无权擅自限制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更无权擅自冻结用户的虚拟财产,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如锁定订单限制交易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具体操作内容和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王振华说。

他补充说,如果数字藏品的交易平台在经营中炒作商品,则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如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如其行为严重,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商家圈钱玩“失踪”  消费者想维权太难

与李先生情况不同,来自河北石家庄的张先生在平台上买到了赝品。前不久,他通过某公众号花276元购买了一款数字藏品,结果收到的图片没有任何交易标识和作品标识,而正规数字藏品都会有唯一标识。

他联系该平台反映情况,结果直到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也未联系上商家,平台最后给出的回复是:线上门店已经被冻结,无可用余额,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吃了哑巴亏的张先生后来发现,像他一样被坑的还有不少人。他们建了一个社交群,成员达2000多人,“群里每个人被骗金额都在几百元”。

来自河北保定的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人。他通过“大禹数藏”公众号的内测空投活动了解到相关数字藏品,花110元购买了两幅数字藏品,而收到的两张图片没有任何标识。王先生联系平台,对方回复:由于数字藏品的特殊性质,订单的售后权限全部在商家。

可是,为王先生提供数字藏品的商家根本联系不上。

记者关注“大禹数藏”公众号后,点击公众号内的官方店铺链接,显示是空白页面,通过H5链接点击购买,显示藏品已下架。记者浏览相关藏品信息,发现几款之前热卖的藏品销量都在两三千件左右。

据社交群内成员介绍,该平台已经在相关部门要求下作出整改,不再提供数字藏品销售服务。

在王振华看来,商家发的图片没有任何交易标识和作品标识,显然不符合正规数字藏品的外观,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藏品。该线上商铺售卖虚假数字藏品涉嫌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涉案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王振华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当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平台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此外,平台由于未尽资格审核义务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藏品交易暗含风险  警惕知识产权侵权

除了哄抬价格、虚假发货外,数字藏品平台交易安全也存在不少隐患。

来自广西贵港的温女士在一款App充值80元,购买了一个数字藏品,结果发现个人账户里没有显示所购买的商品,也没有任何购买记录,疑似被系统全部清零。次日,温女士联系客服退款,直至第三天才收到款项。

能成功退款,温女士还是幸运的,据她了解,还有不少人遇到了和她类似的问题,“钱被吞了,客服不处理,也没有收到平台的任何补偿”。而平台给出的解释是:“平台数据库遭遇大量恶意攻击,不法分子虚假购买盗取玩家藏品,导致数据异常。对于造成的损失,平台会给每个玩家一个补偿。”

今年4月,某艺人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自己此前获赠的猿猴头像画作的数字藏品被钓鱼网站偷盗。此后,在国外NFT交易平台上,该头像在约1小时里,被分别以130以太坊和155以太坊虚拟币转手交易。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逐渐显现。5月28日,徐悲鸿美术馆发布声明指出,其关注到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先生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根本无任何关联。

记者在一数字藏品App中发现,该平台对版权品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进行了区分,并在“权益须知”中告知,购买版权品市场中的作品,将获得该数字艺术品除人身权利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购买衍生品作品,将享有对该数字艺术作品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还特别提示:如您有意对该数字艺术品进行商用许可、授权等,建议您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并进行著作权转让备案登记。

王振华说,平台之所以“特别提示”,是因为数字艺术品的著作权为著作权人享有,通过信息网络购买数字艺术作品的买方仅享有对该数字艺术品的有限使用权,如收藏、学习、研究和欣赏等,若买方超出自身权利范围使用,极易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故而消费者如需要将数字艺术品用于非协议内容之外的其他商业用途,则需要和著作权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备案登记。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舒杰认为,国内数字藏品主要是将数字或实体藏品制作成区块链数字藏品限量发售,因此国内数字藏品的风险更多体现在制作和交易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如未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数字藏品的二次创作、出售等行为,则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投资人如果购买了侵权的数字藏品,其购买行为虽然不违法,但通过可溯源的交易记录,可显示其购买的数字藏品属于侵权作品,投资人或消费者将蒙受经济损失。

因此,赵舒杰建议,投资人购买数字藏品前应审查出售方是否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数字藏品的合法权利证明。同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也应当发挥平台的主体责任,主动履行平台企业审查义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

树立正确消费观念  谨慎选择交易平台

“购买数字藏品,有潜在的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杰说,一方面,卖方利用消费者不懂区块链技术,以假充真,骗取消费者财物;另一方面,数字藏品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进行,黑客可能通过黑客技术窃取用户的数字藏品,或者通过钓鱼网站诱使用户对某个智能合约进行授权,再通过智能合约窃取用户钱包中的数字藏品。

那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进行数字藏品交易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呢?

朱杰建议,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前应该了解作品的版权方是否授权平台制作数字藏品发行并限量销售,选择正规平台进行购买,不随意点击对方发送的陌生网站链接,也不随意进行授权,定时查看清理已经授权过的合约,安全保管私钥不对外泄露,以保证资产安全。

王振华说,消费者首先要明白,数字藏品不应当具有任何金融价值,不要试图通过炒作数字藏品来获取短期收益;在选择数字藏品平台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有实力、有充分市场正向影响力及信誉度,用户基数规模稳定的平台,此类平台应是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信息技术企业。

“还应当关注平台协议和交易模式,平台协议是否正规、是否严格尽到关键条款的提示义务、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交易记录是否会完整保留和展示等细节信息;发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网络及文化运行等行政许可资质,过往发行的藏品有无侵权或违法行为等。”王振华提醒说。

(来源:云南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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