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归档 版权案例

2023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2023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部署,各地区版权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深入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在2023年度相关地区依法办结的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著作权刑事犯罪案件中,选定2023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现予以公布。

1. 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视听、美术作品著作权案。2023年9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起,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快玩乐盒”小程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作品《斗罗大陆》及美术作品《史莱克七怪》等。执法人员通过区块链存证证据,确认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2023年11月,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02.7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是首都版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查办,对区块链等电子证据予以采纳,系统掌握区块链电子存证路径方法,有助于推动新技术与版权执法有机融合,为互联网环境下办理版权案件提供了参考借鉴。

2. 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2023年9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大作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长期通过爬虫技术抓取网上传播的美术作品和相关素材,向公众和会员提供美术作品《小黄人》《功夫熊猫》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2023年11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正版图片授权市场的具体行动,对侵权盗版相关动漫美术作品行为的查处,充分体现出我国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版权执法导向。

3. 江苏宿迁“7·01”侵犯图书著作权案。2022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6月起,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销售侵权盗版《艾青诗选》《西游记》《红星照耀中国》等中小学课外读物和教辅图书350余万册,非法经营额1828万元。高某某、周某在明知张某所印图书为侵权盗版情况下,仍购进并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额2500余万元。2023年10月至12月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先后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40万元;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2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点评:近年来,非法复制发行侵权盗版少儿图书、名家名作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权利人和家长对此反映强烈。该案侵权图书种类、数量众多,侵权盗版规模大,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维护良好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4. 江苏昆山“鸡腿”外挂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20年7月,根据权利人报案线索,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8年起,何某某、王某某等与境外游戏外挂运营团队勾结,通过搭建网站采用比特币交易结算等方式,面向国内外玩家销售破坏《和平精英》《PUBG MOBILE》游戏技术措施的“鸡腿”外挂程序,非法牟利2934万元。2023年6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

点评:该案系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典型案例,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四年实刑和2000万元罚金,体现了司法机构、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和保护网络版权的坚定决心。该案查办在案件定性、取证固证、违法所得计算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对类案查办具有借鉴意义。

5. 浙江温州“6·05”侵犯亚运会吉祥物著作权案。2023年6月,根据工作中获得线索,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起,邹某某、杨某某、刘某等分别在上海、河北等地开设雕塑加工厂,未经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许可,制售侵权盗版亚运会吉祥物景观雕塑,涉案金额550余万元。2023年12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邹某某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9万元至4.4万元不等。

点评:营造良好亚运版权保护环境,是我国承办杭州第19届亚运会的庄严承诺。该案案发于杭州亚运会开幕前夕,是国家版权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被杭州亚组委评为“亚运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及时快速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了良好的亚运版权保护秩序。

6. 安徽安庆“4·13”侵犯视听、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23年4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安庆市岳西县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起,时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含有影视、戏曲、音乐等作品的TF卡372种5743张、DVD光盘72种24813张,涉案金额545万元。2023年12月,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等罪执行数罪并罚,判处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作品种类多、数量大,取证固证难,公安部门会同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组成专案组,密切协作配合,实现“当年立案,当年挂牌,当年判决”,是高效执法的典型案例。

7. 山东枣庄“12·03”侵犯图书著作权案。2021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枣庄市公安局在版权管理和“扫黄打非”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2年起,刘某犯罪团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各类侵权盗版图书,销售网络覆盖12个省区市,涉案金额7亿余元,非法牟利3200余万元。2023年8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26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57名同案人员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8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公安、版权部门协同配合、追根溯源,摧毁团伙、打掉网络,查抄制售侵权盗版图书窝点27处,对58人进行刑事处罚,体现了执法部门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

8. 河南濮阳“1·17”侵犯教材著作权案。2022年2月,根据群众报案线索,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3月起,姜某某雇用王某、赵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侵权盗版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教材200万余册,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面向全国销售,非法经营额445余万元。2023年11月,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等罪执行数罪并罚,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1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7名同案人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0万元至0.5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部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专项挂牌督办案件,涉案盗版图书多为大中小学教材,侵权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依法查办,对严厉打击青少年图书侵权盗版、维护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9. 广东广州跃翔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2023年8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版权管理部门支持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9月起,广州跃翔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店向他人销售主要用于避开某品牌游戏机操作系统正版游戏核验技术措施的相关装置,非法牟利12751元。2023年9月,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避开著作权人技术措施的装置、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是国内查办的首起破解游戏机技术措施的新型案件,引发行业广泛关注。在没有先例可循情况下,执法人员主动作为,快速认定违法事实,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严厉打击利用新型破解设备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营造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良好版权环境具有积极影响。

10. 文墨书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2023年4月,根据移转线索,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起,北京文墨书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关联公司名义在海南五指山举办全民阅读类图书展销会销售侵权盗版图书。2023年8月,根据该公司听证会申请,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在北京举行案件听证会,2023年9月,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结合听证笔录,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图书、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系运用版权行政执法手段打击销售盗版图书典型案例,当事人假借公益之名牟取不法利益,版权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中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跨区域执法听证,作出依法行政表率,对加强传统环境下版权执法监管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国家版权)

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4月,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评审,共遴选出24个典型案例,其中版权产业服务类8个、版权保护类8个、版权国际传播类8个。

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下载)

(来源:国家版权)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文化创意产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通过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既覆盖了视听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又涉及拼装玩具、剧本杀等文化创意产业。例如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涉及网络侵犯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音乐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明确,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著作权刑事保护,通过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据了解,在互联网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呈现出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性明显等特点。为建立健康有序的著作权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检察机关通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促进文化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例如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针对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结合其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中,检察机关对盗版教辅图书予以全链条严厉打击,加大涉青少年图书的版权保护,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按照各团伙成员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准确认定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既加强对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又聚焦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重点问题,持续深化综合履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挂牌督办和打击侵权盗版专项工作,以新时代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大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以新时代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等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8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一

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视听作品 羁押必要性审查 赔偿和解

【要旨】

在办理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及时提取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注重追赃挽损并促成赔偿和解,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储的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10日,经权利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三明市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17日,三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明溪县公安局侦查。同月31日,明溪县公安局对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受明溪县公安局邀请,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明溪县检察院)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审查了证据材料,建议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及时提取聊天记录,收集非法采集的视听作品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确定侵权作品数量;进一步查明侵权作品著作权权属。

检察官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2023年2月15日,明溪县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汇总柯某某租用服务器内存储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并剔除重复项,结合鉴定意见,认定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为5万余部。对柯某某使用的网络支付账户交易记录逐笔核对资金明细,认定其收取的广告费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为违法所得。二是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向被侵权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加强释法说理,促成柯某某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与被侵权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3月1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柯某某予以逮捕。后柯某某近亲属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且柯某某与被侵权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对柯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4月4日,明溪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柯某某提起公诉。同月20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网络犯罪特点认定案件事实。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检察机关应通过对提取到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查重、鉴定,并结合行为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以及著作权人对侵权视听作品的鉴别意见等因素,综合认定侵权作品权属、数量,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二)释法说理促成赔偿和解。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为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减少其另行提起赔偿诉讼的诉累,检察机关强化综合保护,在履职中主动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将赔偿权利人损失作为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案例二

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文字作品 宽严相济 检察建议

【要旨】

对案情复杂、犯罪地域广、参与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积极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安排党某、郭某甲、张某甲分别在河南省南阳市、山西省临汾市、山东省枣庄市等地开设工作室,雇佣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字作品。顾客在网络店铺下单后,客服人员将顾客提供的书籍名称、购买数量、收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送给统计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统计人员根据顾客需求找到电子书后发送到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等人经营的印刷作坊进行印制,并由印刷作坊邮寄给顾客。对未找到电子书进行印制的,刘某要求各工作室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邮寄给顾客。为了加强管理,刘某招聘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王某、谢某等人负责南阳市、临汾市、枣庄市等地各工作室的财务工作并直接对其负责,招聘潘某、闫某、丁某、王某甲、翟某某等人作为工作室主管人员管理除财务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刘某等涉案人员达64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张某戊等人印制盗版书籍推销给书商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对外销售购进的盗版书籍。王某乙印制的盗版书籍部分销售到刘某工作室。王某乙等涉案人员达23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下简称山亭分局)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先后对刘某、党某、郭某甲、张某甲等人刑事拘留。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全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主进行侦查,从工作室的会计记账簿入手开展侦查取证,对涉案资金进行审计,并结合审计结果计算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以地域为原则对线索进行归纳梳理并逐一核实,统一取证标准,全面收集认定犯罪主客观证据;对在犯罪过程中层级较低、工作时间较短、非法获利较少、单纯执行领导安排从事销售的客服人员,综合全案情况,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山亭分局对刘某、王某乙等4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向山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山亭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8月12日、9月2日、9月23日,山亭分局分别以刘某等7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尹某某等11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曹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山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全面审查公安机关将相同犯罪行为先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曹某某等2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对刘某等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不认定为犯罪。二是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经审查发现,郭某乙除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外,还委托他人印制盗版书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郭某乙追加起诉;欧某乙受刘某委托为其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陈某某受曾某某委托帮其为刘某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欧某乙、陈某某2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欧某乙、陈某某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全链条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基础上,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加强刑行衔接,及时将涉嫌行政违法情况移交行政机关处理,避免处罚漏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刘某、张某甲、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52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刘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张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17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余万元。四是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的监管漏洞,依法向本地文化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3月1日,山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等46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尹某某等9人,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郭某乙提起公诉。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欧某乙等2人追加起诉。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移送属地司法机关办理。2023年3月31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六万元至四万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剩余违法所得和其他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者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党某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8月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在二审期间足额退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党某等6人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维持其他部分判决。

【典型意义】

(一)对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加强侦检协作。网络化、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通过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从取证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数额、人员处理等各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上下游犯罪,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涉及线上、线下,贯穿复制、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组织者、骨干成员或者积极参加者等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确定刑事打击范围;对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程度、客观上参与时间长短、获利金额多少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公正司法。

案例三

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音乐作品 抽样取证 权利义务告知

【要旨】

在办理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权利人协助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同一性认定等证据材料,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21年11月,黄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家中租赁服务器搭建“树下音乐论坛”音乐下载网站,其担任该网站唯一管理员、经营者,管理员账号名称为“荒野之树”。黄某通过从境外网站购买、免费网站下载、黑胶唱片数字化等方式,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荒野之树”账号在其经营的网站内发布包含上述音乐专辑、音乐名称、云下载链接等信息的帖子。“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实行会员制,会员通过在网站内货币充值以1:1比例获得“树币”,使用“树币”付费获取歌曲云链接和提取码,用于在云网盘转存或者下载音乐。经鉴定,“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发布的音乐主题帖子总数2.5万余条,涉及音乐作品10万余首,其中1.4万余条主题音乐帖子的购买记录为8万余次。该网站注册会员数6万余人,充值会员数2千余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抽样取证,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的取证思路以及及时对网站后台数据进行提取等建议。

2021年11月23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渝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月30日,渝中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后台数据提取、涉案侵权音乐作品认定等出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2022年9月7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黄某提出应以抽样确权的1500余首音乐作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抽样取证”的规定,本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等不同类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黄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未提供任何其获得著作权授权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放弃相关著作权。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已出具版权证明,证明黄某未取得授权。因此,应以全部的10万余首音乐作品认定侵权数量。二是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向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依法参与诉讼。通过多次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黄某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3月14日,渝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抽样取证,综合认定涉案侵权音乐作品数量。办理涉及音乐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难度较大,查明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是依法准确认定作品数量的前提。通过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方式确定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抽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进行审查,同时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及涉案音乐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已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

(二)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权利人司法获得感及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多次与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沟通,充分听取其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的名称、权属、授权情况等提交版权认证报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并与其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为本案及后续该类案件的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案例四

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美术作品 风险提示函 文化创意产业

【要旨】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作品同时取得专利权的,应根据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准确定性。通过制发提示函的方式,依法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

【基本案情】

苏州工业园区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态公司)创作了“LK503猫头鹰闹钟”“MC401赛车”等20款拼装玩具,并生产、制作该系列拼装玩具在市场上销售。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未取得若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彭某某扫描、复制上述20款拼装玩具,并在其经营的瑞安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后注销,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组织生产,后通过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计1.1万余件,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其间,李某某负责复制拼装玩具图纸、协助组织生产等。2021年7月,公安机关在工艺品公司内,查获复制生产的侵权拼装玩具4989 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经抽样鉴定,侵权玩具与若态公司的同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园区分局)以若态公司被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8日,彭某某、李某某被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7月11日,园区分局以彭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经审查认为,涉案拼装玩具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若态公司在涉案20款拼装玩具创作完成后,部分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部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还有部分未进行任何登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通过补充调取若态公司创作底稿、公司微信公众号产品发布图片等证据,认定若态公司涉案20款拼装玩具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依法追究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经审查,彭某某作为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复制侵权拼装玩具并在公司组织生产,对外以该公司名义销售,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本案属于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公司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案发后该公司注销,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再追诉,并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对二人区分主从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著作权保护。针对若态公司产品易被侵权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其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建议从版权登记、专利权利申请、防伪技术应用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针对彭某某通过自营网店销售侵权玩具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向电商平台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建议其采取必要的监管、防控措施。该电商平台采纳上述提示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并删除侵权网店链接。

检察官研究案情

2023年2月28日,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彭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作品构成要件认定涉案玩具著作权属性。涉案玩具是否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基础问题。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取得著作权的实质要件。涉案玩具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涉案玩具取得专利权的,其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部分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侵权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情形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通过制发提示函依法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在办理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注重对被侵权单位的全面保护,可以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帮助被侵权单位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对于主要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的方式,督促电商平台加强监管,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共治合力。

案例五

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剧本杀”作品 宽严相济 诉源治理

【要旨】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剧本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平台购进“剧本杀”作品电子版200余件,租赁场地、组织人员非法制作“剧本杀”作品,并通过其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的账号进行销售。该店销售各类“剧本杀”共计3233册,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郝某某非法制作、销售的《古木吟》《第二十二条校规》等“剧本杀”与被侵权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以下简称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2年7月4日,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迎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清侵权复制品权属及销售数量。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剧本杀”作品属性、权属、同一性和违法所得数额等开展补充侦查;向版权主管部门调取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确定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涉案“剧本杀”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根据侵权复制品数量、种类、销售等,开展抽样取证和鉴定;调取郝某某与快递公司人员聊天记录、发货记录,并与某网络平台后台数据比对,进一步确定销售数量。二是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通过邮寄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涉案作品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赔偿和解工作,与郝某某逐一核对赔偿情况和赔偿名单,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促成郝某某与五家被侵权“剧本杀”签约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郝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达成和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3月14日,迎泽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5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和高校学生等200余人共同观摩庭审。同年10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组织庭审观摩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剧本杀”作品属性,夯实案件事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剧本杀”是让玩家阅读剧本、扮演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的一种游戏形式,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作正版“剧本杀”剧本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剧本杀”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剧本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盗版现象,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剧本杀”行业监管。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对辖区“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文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纠正剧本不良内容;将本案制成宣传册,引导“剧本杀”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尊重知识、保护创新成果的良好氛围。

案例六

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教辅图书 全链条打击

【要旨】

对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全链条严厉打击,按照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网络销售中存在刷单的,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依法审查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何某甲在未取得印刷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使用其妻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成立顺某达印刷厂,招募何某乙等6名印刷人员,非法印制教科书、中小学教材全解、课堂笔记等各类中小学教辅图书。经审计,该厂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朱某甲将从何某甲处购进的盗版教辅图书批发给袁某甲等人,并使用芦某某提供的其父母身份信息注册网店。芦某某负责网店销售,朱某乙等3人负责记账、接送货物。经审计,朱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43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 220万余元。袁某甲通过网店销售盗版教辅图书,先后雇佣袁某乙、袁某丙等7人负责网店销售、打包快递。经审计,袁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7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

王某某在明知上述图书系盗版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朱某甲、袁某甲等人处已打包图书运送至各快递点,王某某应结算发货款人民币6万余元,实际收到发货款人民币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以下简称卫东分局)以何某甲、朱某甲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湛河区检察院)受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就盗版图书的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等提出建议,完善证据链条。

2022年8月31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0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湛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湛河区检察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何某甲、朱某甲等5人批准逮捕;对证据存疑以及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朱某乙、袁某乙等11人不批准逮捕。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2022年11月8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7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移送湛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罪名。本案办理过程中,对于印制未标注出版社的《课堂笔记》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公安机关认为该部分图书未标注出版社,属非法出版物,相关印制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认定。检察机关经自行补充侦查,认定该部分图书的内容与正版图书《课堂笔记》完全相同,仅是添加了习题答案,相关印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公安机关对未标注出版社的图书予以鉴定,完善证据链条。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采取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言词证据为辅的审查原则,结合网店销售记录、涉案银行账号交易流水,听取审计机构人员意见,梳理出各网店刷单明细并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三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根据朱某甲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流水,依法追诉上下游漏犯印刷商和零售商各1人(已另案起诉)。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何某甲、朱某甲、袁某甲等25人均认罪认罚,已获利的9人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朱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袁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万余元,王某某等7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退缴违法所得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2022年12月18日,湛河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何某甲等7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朱某甲等7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从犯张某某等1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4月2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甲的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6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依法惩治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对于未标注出版社的盗版教辅图书的定性,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能简单否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适用。如果该部分图书内容与正版图书内容完全相同,系对正版图书的复制,应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定性有分歧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补充侦查职能,依法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对网络销售侵权犯罪中普遍存在的刷单问题,检察机关应结合销售数据、物流证据和被告人辩解等,扣除刷单金额,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非法印制、销售中小学教辅图书不仅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会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应适时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通过侦查阶段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和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考虑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来源丨安徽版权

福建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东南网1月9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6起典型案例。福建“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入选。

2022年5月10日,经权利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储的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2023年4月,经明溪县法院审判,柯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记者了解到,“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是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是我省版权管理部门“剑网2022”“剑网2023”专项行动重点督促协调的案件,是利用网络技术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省版权局多次组织相关版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开展案件研讨、交流,推进案件查办工作。

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据介绍,2023年我省报送各类打击侵权盗版案件60起,其中刑事案件5起(已判决4起),切实维护我省版权市场秩序,助力文化产业发展。下一步,我省版权部门加强案件督导,培育版权产业,深化岗位履职,以新时代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

(来源:东南网)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2月27日上午,在成都举办的第七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主论坛上,发布了“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2022年,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聚焦网络重点领域,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查处了一批网络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深入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了“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以下是十大案件案情简介和点评。

“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01

天津谭某某运营盗版网络文学APP案

2022年4月,根据巡查线索,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以来,谭某某以合法公司为掩护,指使他人利用自行编写的“爬虫”软件从国内知名网络文学网站盗取网络文学作品1万余部,投放至自行设立的APP中运营,并注册多家空壳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投放广告,非法获取会员费、广告费7500余万元。目前,已批准逮捕6人,取保候审9人。

点评: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并通过空壳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犯罪行为隐蔽。侦办过程中,执法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分析循线追迹掌握犯罪团伙的全部网络链条,对查办类案具有借鉴意义。

02

山西郝某某制售侵权盗版“剧本杀”案

根据关联案件获得线索,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9月以来,郝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进各类“剧本杀”文字作品200余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组织人员制作侵权盗版品2万余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非法牟利,非法经营额达200余万元。2022年7月,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评:强化“剧本杀”等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重点领域。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剧本杀”侵权盗版案被列为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进一步理清了“剧本杀”版权保护的边界,有效震慑了“剧本杀”等新型版权侵权盗版行为,为新业态侵权案件查办提供了良好探索。

03

黑龙江钟某某等网络销售侵权教辅图书案

2022年6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1月以来,钟某某、袁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并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中小学教辅图书,违法犯罪网络涉及22个省区市,查扣半成品盗版图书15万余册,盗版图书生产设备47台,涉案金额1亿余元。目前,钟某某、袁某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多地案情交织互涉,侵权数量大、案值高、跨区域,执法难度大。案件查办过程中,多地区、多部门衔接紧密,为加强两法衔接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树立了标杆。

04

上海江苏联合查办车载U盘侵权案

2022年7—8月间,通过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移转和举报线索,浦东公安分局与苏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吴江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1月以来,张某某犯罪团伙与温某某犯罪团伙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获取大量音乐作品,并将侵权盗版音乐存入U盘等载体通过网络电商平台以几元至数百元不等价格非法销售牟利,涉案金额近1亿元。2022年11月,已对3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为跨区域侵犯音乐著作权刑事案件,案件查办中,上海、江苏两地警方成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制定抓捕方案统一收网,不仅成为打击网络盗版音乐的典型案例,也为版权执法部门跨区域协作行动提供了范式。

05

安徽邓某某网络传播院线电影案

2022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移转线索,芜湖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下半年以来,邓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设立网站擅自向公众提供动漫、电影、电视剧等共计230部作品的高清在线播放服务,包括51部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中的影视作品。其通过境外广告商网络投放广告等方式非法牟利,并以境外虚拟货币形式结算。2022年9月,邓某某被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通过“爬虫”软件集成技术网上抓取视听作品,利用“翻墙软件”招揽境外广告商并使用境外虚拟货币结算,作案手段隐蔽。执法部门通过调取网站服务器、后台管理信息等方式,对当事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路径、规模及收益等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为办理网络侵权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有效借鉴。

06

福建刘某某微信小程序侵权案

根据投诉线索,福州市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刘某某盗取福州某公司小程序源代码,修改后制作6款小程序通过社交软件运营非法牟利,非法经营额约25万元。2022年,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某等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至120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虽涉案金额不高,但体现出版权执法部门不断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探索新技术版权保护的态度和能力。在案件查办中加强两法衔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作出侵权认定,可为类案查办所借鉴。

07

浙江黄某网络传播电子书案

2021年9月,根据报案线索,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以来,黄某等成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扒书”等形式盗取电子书,再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盗版电子书秘钥,涉及电子书20余万部,非法经营额100余万元。2022年8月,已对1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以公司形式实施侵权盗版,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涉案人员多、受众面广,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该案的查办,有效揭露了网上销售盗版电子书的行业“潜规则”。

08

 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网络传播短视频案

2022年10月,根据报案线索,南阳市桐柏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窃取他人拍摄并制作的100余部、1000余集短视频,进行网络传播非法牟利。经过哈希值比对,认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2022年12月,该文化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短视频侵权盗版成本低、危害大,并且频发多发,强化其版权治理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该案通过对侵犯短视频著作权违法行为的打击,有效震慑了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

09

重庆童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2022年2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云阳县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春节期间,童某某连续盗录多部春节档院线电影,并上传至自行设立的网站向公众播放,通过社交软件与湖南、湖北、甘肃等10余个省市的18人组成销售网络牟取非法利益。2022年12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

点评:该案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重点领域和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双跨案件,是严厉打击影院偷拍盗录及通过网络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典型案件。办案人员扩线深挖,实现盗录、传播、销售全链条打击,对打击影院偷拍盗录、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10

宁夏朱某某网络传播盗版案

2022年5月,根据网络巡查获得线索,石嘴山市平罗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以来,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境外搭建引流网站诱导网民充值注册VIP会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10余万部、电子书近100万部通过网盘及社交群组给VIP会员分享,牟取非法利益。目前,朱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作品数量巨大,线索获取、取证固证等方面均存在难度。该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我国西部地区版权执法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的担当与能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琅琊榜》小说遭剧本密室游戏侵权,法院判赔百万余元——“蹭”知名IP热度,小心侵权!

剧本密室游戏是如今受到年轻人喜爱的社交和娱乐方式,但其存在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也备受关注。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阳光公司)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同时在密室门店张贴声明,消除影响。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剧本密室游戏被诉侵害知名IP著作权改编权案,也是全国首例剧本密室游戏攀附知名文学影视IP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核心情节高度相似

涉案密室主题侵害原著改编权

正午阳光公司提出,公司经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琅琊榜》小说关于改编摄制视听作品,开发舞台剧、话剧、游戏及一切相关内容衍生品之著作权及维权的权利。经过公司长期开发和运营,《琅琊榜》小说已经被改编成影视、游戏、戏剧、音乐等多种文化产品形式,“琅琊榜”IP与《琅琊榜》小说、《琅琊榜》电视剧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琅琊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极具辨识度。

正午阳光公司同时提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未经授权,在某轰趴馆店铺中销售名为“琅琊榜之权谋天下”的密室主题,并通过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美团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该密室主题使用了《琅琊榜》小说的主要背景故事、主要角色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严重侵害了原告就《琅琊榜》小说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及表演权。

审理中,原告主张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就《琅琊榜》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的行为,对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不再予以主张。

围绕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涉案密室本质是一种游戏,主要体现为游戏的玩法、机制和流程,并未创作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且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编作品创作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同时还需要考虑原作品元素在新作品中的占比,而涉案密室主题在人物设定、情节设定、结构安排上与小说完全不同,不涉及小说的任何基本表达,也未反映小说的主要情节和内容,故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对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通过将涉案密室主题与《琅琊榜》小说进行整体比对后认为,涉案密室的故事情节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故事主线都是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皇宫内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涉案密室中各角色玩游戏挣钱、积攒兵力、寻找线索等均系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主题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原著知名度美誉度高

涉案密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判决书显示,正午阳光公司提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涉案密室的产品名称、宣传海报、装潢及道具中使用“琅琊榜”标识,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标识的行为。

对此,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原告的主营业务为影视拍摄,叁零壹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密室游戏,双方属于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消费对象也存在极大差异。因此,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琅琊榜》小说以及原告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大众点评店铺在涉案密室主题产品名称、宣传海报以及涉案门店在密室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上使用“琅琊榜”字样,会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涉案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原告授权开设,且涉案密室亦是通过“琅琊榜”主题吸引消费者实际体验密室内容,攀附故意明显,用户评论中也已经大量出现“借用了琅琊榜的故事情节”等混淆内容。因此,涉案密室对“琅琊榜”名称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参与商家实际经营

平台方不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汉涛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正午阳光公司认为,梁某某系叁零壹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叁零壹公司共同经营涉案密室,构成共同侵权。汉涛公司作为平台经营方,应当知道《琅琊榜》小说的知名度,但仍放任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将涉案密室主题在大众点评平台上推广销售,其未尽严格审核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叁零壹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系因公司无法申请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故在门店中使用梁某某的收款码,该代收款项亦用于公司经营,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不构成共同侵权,两者财产并不混同。

汉涛公司辩称,作为美团、大众点评的经营主体,平台上的信息均由商户自行上传,汉涛公司不参加商家的任何经营行为,如发生侵权行为,应由商户自行承担。“琅琊榜”在文字小说和密室领域中均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具有“红旗属性”,汉涛公司不可能事先应知或明知侵权的风险。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渠道,原告事先并未向平台进行投诉,汉涛公司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涉诉后及时删除了相关链接,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门店及涉案大众点评店铺的经营者均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虽原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以个人意志与叁零壹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或存在教唆或帮助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关于参零壹公司、梁某某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汉涛公司不参与商家的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且在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须知”等内容,本案审理中亦提供了涉案密室主题的销售数据及商户备案信息等,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汉涛公司存在明知涉案密室主题侵权仍实施帮助宣传推广等行为的情形,故汉涛公司亦不构成共同侵权。

尽管未构成共同侵权,但法院认为,在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期间内,梁某某作为叁零壹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其个人账户负担密室经营的收入和支出,两者财产构成混同,在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梁某某对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正午阳光公司对《琅琊榜》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立即停止侵害正午阳光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还判令被告叁零壹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张贴声明,消除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正午阳光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来源:云南版权)

公安部公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昆仑”专项行动,依法严打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获了一大批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有力打击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一、打击侵犯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网上摸排线索破获“1·01”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打掉制假售假窝点6处,并深挖发现30余条网上网下线索。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浙江、江苏、福建、陕西等10余省公安机关联动出击,集中破获一批侵犯冬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为北京冬奥会成功举办创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二、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假冒伪劣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3月,广东省揭阳市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央视“3·15”晚会曝光线索,及时破获一起制售伪劣电线电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查处3家违规生产企业,查获一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最大限度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打击危害民生安全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2月,安徽省池州市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破获“9·14”系列制售假冒品牌机油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打掉制假售假窝点6处,查扣假冒品牌成品机油1000余箱、原料油4.1吨,打掉流向多地不法汽车修理店的销售网络,及时阻断涉案假冒品牌机油流向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驾乘安全。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8·18”侵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打掉通过内外勾结方式窃取某机械公司设计图纸和参数数据等企业核心技术信息的犯罪团伙,有效避免了企业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

五、打击利用直播带货售假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6月,山东省菏泽市公安机关根据网络平台提供线索破获“6·16”假冒品牌服装案,打掉通过“网红”直播带货,利用工厂直销、库存清理等噱头诱骗消费者,以假冒品牌冒充正品的欺诈式售假犯罪团伙,抓获包括8名“网红”在内的37名犯罪嫌疑人,有力维护了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六、打击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12月,天津市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破获“12·15”侵犯著作权案,关停传播盗版《长津湖》等热播影视作品的侵权网站及其应用程序,封存各类影视作品7.8万余部,及时遏制盗版影视作品扩散传播,有效净化了版权市场运行环境,切实服务文艺创作与繁荣。

七、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5月,江苏省泰兴市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7·29”制售假冒品牌光通信模块案,打掉生产、包装、仓储、销售犯罪全链条,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捣毁犯罪窝点15处,查扣假冒国内民营企业品牌光通信模块17万余个,切实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有力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月,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1·10”制售假冒品牌运动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缴获大量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的运动鞋及商标标识,依法保护了外企在华合法权益,为服务高水对外开放营造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九、打击危害粮食安全假冒伪劣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破获刘某等制售假玉米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获一批假玉米种子,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追缴已售出假种子,有效避免农民群众因购买使用假种子而造成损失,切实保障春耕生产。

十、打击化妆品领域侵权假冒典型案例。2021年9月,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口红、面霜、香水等化妆品1.3万余盒(支)及假冒包材、商标标识一批,打掉一个涉及20余省的售假犯罪网络,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来源:中国警察网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部门公布14起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典型案例

近日,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中央宣传部印刷发行局、中央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教育部教材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启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严厉整治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出版物及电商平台领域侵权盗版乱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2020年以来,各地查办了一批制售传播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的典型案例。

一、北京海淀赵某某制售盗版教辅案。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破获该案。经查,2020年3月以来,赵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百朗英语听力风暴”系列图书的电子资料,印制《百朗英语听力风暴高二英语听力》等侵权出版物6种、60130册,向四川、宁夏、江苏等地的学校销售牟利。2021年9月,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二、天津薄某某制售盗版教辅案。2020年10月,根据举报线索,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一家无证经营的印刷窝点进行检查,查获大量涉嫌侵权盗版教辅等出版物,共计197种40931册,涉案金额148万余元。2021年7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薄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浙江丽水“11·6”侵犯在线教育音视频课程著作权案。2020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查获盗版付费类音视频资料50余万部、容量50余T,涉及118家权利人企业的教育辅导、有声图书等数千种课程。经查,冯某于2020年初伙同杨某、夏某等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截取各类线上教育音视频资料,通过其网店等渠道,按照低于正版价1折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10月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4名被告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25万元至2.6万元不等。

四、浙江绍兴施某某等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21年2月,根据举报线索,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施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在线教育音视频课程,通过其开办的多个网店销售牟利,涉案金额75万余元。目前6名嫌疑犯被取保候审,已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五、安徽宿州“12·10”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2020年12月,根据转办线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调查,查扣涉嫌盗版图书96种、9178册。经查,饶某、李某等人从河南、河北等地购进考研类盗版图书,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涉案金额260余万元。2021年11月,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饶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

六、山东淄博“9·01”涉嫌制售盗版教材教辅案。2020年9月,根据市场巡查线索,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调查,成功捣毁一涉案仓库,查获首批涉案出版物140种、70.5万册,码洋约19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截止2022年1月,专案组已累计刑事拘留涉案犯罪嫌疑人15名,查扣涉嫌盗版中小学教材教辅170余万册,总码洋约2900万元。

七、山东聊城“11·16”制售盗版教材案。2020年11月,根据举报线索,山东省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一窝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盗版教科书65852册。经查,张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大量盗版教材教辅。2021年11月,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八、河南开封“2·21”涉嫌制售盗版教辅案。2021年2月,根据“扫黄打非”基层站点提供线索,河南省开封市公安机关会同“扫黄打非”办公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该案进行调查,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打掉非法印刷、储存窝点6处,查扣印刷生产线4条,各类机器设备12台,印刷纸张10余吨,查获成品、半成品盗版图书50余万册,涉案价值7000余万元。经查,王某等人在开封设立印刷窝点,组织非法印制各类盗版图书,交由经销商徐某、张某等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对外推销至全国十余个省市。

九、河南郑州“12·16”涉嫌销售盗版教辅案。2020年11月,根据举报线索,河南省郑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公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石曹王村一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盗版教辅出版物56种、24万余册,涉案金额540余万元。

十、河南许昌“1·05”涉嫌制售盗版教辅案。2021年1月,根据上级移交线索,河南省许昌市版权部门会同“扫黄打非”、公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许昌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盗版教辅成品93600册、码洋12.4万余元,半成品213500套。

十一、河南新乡“4·12”涉嫌销售盗版教辅案。2021年4月,根据安徽阜阳转交线索,河南省新乡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摸排查到一个印刷黑窝点,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盗版教辅4万余册。经查,2020年5月起,王某某等通过多家物流公司将高某某印刷装订的盗版图书发货至指定地点,并在物流公司收取货款,涉案金额50余万元。

十二、河南平顶山“3·19”涉嫌制售侵权教辅案。2021年2月,根据版权部门移送线索,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区公安分局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捣毁仓储窝点7处,查封印刷厂2个,印刷设备28台(套),查扣涉嫌侵权盗版教辅出版物50余万册,初步查明涉案价值9000余万元。经查,2020年以来,承某以实体书店为掩护,在网上散布盗版教辅图书销售信息,获取订单后委托雷某和李某进行印刷,后组织人员将盗版图书发往全国各地。

十三、湖北黄石肖某某涉嫌销售盗版图书案。2021年4月,根据上级移转线索,湖北省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捣毁一个非法储存、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窝点,现场查获各类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38万余册(盘),总码洋1510.5万余元。经查,2020年11月以来,肖某某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侵权盗版音乐培训、考级类出版物。

十四、广西钦州邓某某涉嫌销售盗版教辅案。2020年12月,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某书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盗版教辅7.9万余册,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通过追根溯源,又查获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和工具书等出版物44万余册及半成品、印刷设备一批,案值约2000万。目前9名涉案嫌疑人均已移送检察机关公诉。

(来源:国家版权局)

三部门联合发布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例

近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宣部电影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将严厉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录传播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电影市场版权秩序。2019年以来,各地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例,包括在影院盗录传播、通过运营网站(APP)传播、在点播影院播放等类型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案件。

1. 江苏扬州马某某等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会同版权部门一举摧毁一个盗录传播院线电影犯罪团伙。经查,马某某等二人盗录传播盗版电影413部,违法所得分别为404.4万余元、55.6万元;文某某盗录传播电影124部,违法所得103.5万余元;鲁某销售盗版电影,违法所得536万余元。2020年9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马某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50万元;判处马某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文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该案24名下线及代理作出判决。

2. 宁夏平罗王某某等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2019年4月,根据移转线索,宁夏平罗县公安机关破获该案。经查,2019年1月至4月,王某某利用在电影城工作的便利条件,将影厅监控拍摄的电影《熊出没·原始时代》发送给刘某某,后又将影厅监控通过软件分享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脑软件观看并录制,再通过网盘出售给他人,二人分别获利1910元、1280元,涉及《惊奇队长》《阳台上》《比悲伤更悲伤的故事》《风中有朵雨做的云》《反贪风暴4》《雷霆沙赞》《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等多部院线电影,在网络上实际点击数达到52.68万余次。2020年8月,平罗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千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3. 贵州惠水范某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2019年5月,根据移转线索,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两级公安部门会同黔南州版权局破获该案。经查,范某取得影院经营权后,购买设备翻拍放映的影片,并建立私人影咖业主微云共享群,向群成员提供盗录影片用于经营播放,通过收取群包月费用的方式获利8.17万元。2020年9月,惠水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 北京陈某某等侵犯电影著作权案。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北京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破获该案。经查,2017年至2019年3月间,陈某某组织他人设立范特西视频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收取会员费和销售捆绑广告的方式,传播《流浪地球》等多部电影作品,收费会员1413人。2020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3万元。

5. 上海陈某等侵犯电影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上海市公安机关会同版权部门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经查,2017年7月以来,陈某等人运营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下载、传播包括《流浪地球》《疯狂外星人》等院线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并通过添加广告获利,其中陈某获利约50万元,其他人获利1万余元至16万余元不等。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其他6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6. 河南方城王某某等侵犯电影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河南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王某某等通过盗取密钥、克隆GDC服务器,对多部院线电影进行翻拍、制作、加密成盗版高清片源,向全国各地点播影院销售牟利。截至案发,该团伙共制作盗版硬盘200余部,非法获利500余万元。2020年10月,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7. 江苏涟水吴某某侵犯电影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破获该案。经查,2016年至2019年3月,吴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开设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最新的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视频用于播放,包括多部尚在院线公映的电影,并通过投放广告牟利。2020年10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

8. 江西南昌黄某某等侵犯电影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破获该案。经查,黄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传播大量影视作品,包括尚在院线公映的电影,非法获利41万余元。2020年9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9. 广东中山某私人影院侵犯电影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广东省中山市公安部门对私人影院进行检查,发现周某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播放未经授权的影片营利。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大量影片,包括尚在院线公映的电影,建立影片库并向私人影院等客户销售传播。2020年7月—8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

10. 广东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电影著作权案。2019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调查发现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大量侵权影视作品至网络,包括尚在院线公映的电影,供用户观看、下载。2020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罚没款共计59万元。

11. 福建莆田林某某侵犯电影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福建省莆田市公安部门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林某某自2017年8月以来经营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利用软件收集并上传近7万条网络影视作品链接至其设置的两个域名,包括《流浪地球》等院线电影,同时通过发放优惠券吸引顾客购物赚取佣金,违法所得约1.04万元。2019年12月,莆田市荔城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2. 陕西西安许某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2020年11月,根据移转线索,陕西省版权局、西安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对某影城进行检查。经查,许某为给其运营的网站引流,在购票观影时使用手机对影片进行盗录,将影片进行编辑后上传到网络硬盘,再链接到其运营的网站上予以播放。2020年12月,西安市版权局对其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13. 陕西咸阳雷某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2020年12月,陕西省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某影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人正在八号厅盗录电影《明天你是否依然爱我》。经查,雷某对多部影片进行盗录,通过开设的个人店铺向公众出售,违法所得490.06元。2021年1月,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盗录设备及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4. 广东台山劳某某等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2019年10月,根据相关线索,广东省台山市东门派出所当场抓获偷拍《太阳升起的时刻》的劳某某。经查,劳某某伙同他人对院线电影偷拍、压缩、上传到云盘,发送给网络买家牟利,参与盗录处理21部影片。2020年11月,台山市文化广播旅游局对三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5. 江西兴国刘某等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2019年12月,根据移转线索,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文广新旅局对两家影院进行检查,初步锁定盗录嫌疑人。经查,刘某和邓某先后盗录12部影片,上传到网盘后销售给他人牟利。2020年10月,兴国县文广新旅局对二人作出没收盗录设备、罚款1.597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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