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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1号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13日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等重点信息加强跟踪了解,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为公众提供涉外知识产权预警。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

第七条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引导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创造条件。

第九条 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第十条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应当主动了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企业涉外生产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境外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

(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我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第十五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微短剧行业版权与发展”专题研讨 | 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微短剧已成为深受网民喜爱的文化内容产品。但微短剧行业中存在的侵权盗版问题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如何规范行业版权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11月29日,在第八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期间,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主办了“微短剧行业的版权保护与发展”专题研讨论坛,来自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学术界、产业界、实务界的多位代表与专家学者从多个维度分享了各自的观点。


以严谨科学的法律精神加强对微短剧行业版权问题研究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近年来,微短剧凭借其庞大的市场基础、活跃的内容创新和复杂的生态体系,已成为网络视听领域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但在微短剧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版权纠纷争议不断等严峻挑战。为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构建行业良好版权生态,推动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中国版权协会积极回应微短剧行业企业的普遍呼声,经过深入调研与精心筹备,成立“微短剧工作委员会”。

中国版权协会对微短剧工作委员提出五点建议:一是以严谨科学的法律精神,对微短剧行业版权相关问题加强研究。二是把握创作与传播导向,积极鼓励优质版权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三是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大平台技术优势和运营能力,提升微短剧的传播声量。四是加强优质微短剧作品的版权保护,通过刑事、行政、民事等手段,对恶意盗版加大打击力度。五是积极团结会员单位,凝心聚力、有为有位,共同为微短剧产业的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秉持“放水养鱼、常态监管”的治理理念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一级巡视员董年初

微短剧是互联网融合创新的重要体现,是影视行业新业态的典型代表,是视听内容转型升级的希望所在,是广电视听赋能千行百业的有效路径。广电总局秉持“放水养鱼、常态监管”的治理理念,采取分类准入、精品扶持、宏观调控、日常监管、赋能发展等措施促进微短剧行业高质量发展。

 面对快速崛起的新业态,如何做到管好不管死、繁荣又规范,是管理部门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也体现出行业管理者解决新问题的水平和能力。对于微短剧这一新兴文化业态,广电总局至少采取六大创新举措予以规范。一是理念创新。秉持“放水养鱼、常态监管”的治理理念,坚持监管和繁荣并重、提振与减负并行,在包容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持续推进微短剧从“次品→产品→作品→精品”的迭代升级。二是分类准入。根据微短剧时长、制作投入资金等要素,按三类方式实施全业态准入监管。对于重点微短剧,规划备案由省局初核、总局复核,完成片由省局审查,审核通过的发放《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对于普通微短剧,规划备案由省局初核,完成片由省局审查,审核通过的发放上线备案号;对于其他微短剧,完成片由播出平台审核并上线备案。三是精品扶持。广电总局主要采取资金扶持、季度和年度推优、开展“中国梦”主题原创节目征集展播活动、实施精品创作传播工程等措施支持微短剧精品制作和传播,协调微短剧作品申报“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奖项以树立行业标杆,同时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产业引导经费、专项发展资金等扶持措施支持微短剧高质量发展。四是宏观调控。对网络平台的关键页面、版面等动态监管,持续推动主流作品扩大传播;指导重点平台出台现金补贴、流量扶持等措施,引导市场推广向内容创作倾斜;督导平台明码标示,严禁诱导收费、隐藏收费和强制二次收费;支持卫视频道开办微短剧剧场,推动大小屏互动传播。五是日常监管。建立风险类“黄名单”和禁止类“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微短剧及时下线,对违规严重机构实施约谈、通报批评、停更甚至禁业等处罚;制定出台《网络微短剧内容审核细则》,实行微短剧导向、片名、内容、人员、审美、播出、片酬和宣传全要素把关。六是赋能发展。推出“跟着微短剧去旅行”“跟着微短剧来学法”“微短剧里看品牌”等创作计划,积极赋能千行百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辅评

我代表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向行业发出《关于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 推动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

近年来,微短剧行业蓬勃发展,成为拉动影视产业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同时我们也看到,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版权纠纷争议不断,给微短剧行业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为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构建微短剧行业良好版权生态,推动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向微短剧行业发出以下倡议:一、提升版权法律意识,抵制侵权盗版行为。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一步树立尊重原创、尊重创作者、尊重版权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在全行业培育良好的版权文化氛围,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创作环境。二、贯彻主管部门要求,营造健康发展环境。积极贯彻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微短剧行业版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和专项要求,坚决治理未经授权搬运传播微短剧、以翻拍或“洗稿”等方式改编微短剧、非法售卖微短剧资源等违法行为,切断微短剧盗版传播黑灰产链条,共同推动微短剧行业长远有序发展。三、建立健全版权制度,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加强版权管理,强化合规运营,坚决打击各类侵权盗版和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简化“通知删除”处置流程,及时处理侵权盗版投诉,履行好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四、强化行业协同联动,加强行业自律共治。加强行业版权交流合作,建立版权保护绿色通道,高效处置各类侵权盗版内容。建立跨平台联合惩处机制,对反复恶意侵权主体实施跨平台联合惩处。优先通过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版权纠纷争议,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生态环境。五、畅通授权使用渠道,推动版权合作共赢。积极扶持鼓励原创作者和原创内容,完善版权授权使用传播机制,推动优质微短剧的创作和传播,保障微短剧产业链各方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微短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应将符合作品条件的短剧归类为电视剧作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

对于新著作权法视域下微短剧司法保护问题的思考,建议充分考虑微短剧作品的特殊性,在作品类型和权利归属规则上,将符合作品条件的短剧归类为电视剧作品;在判断侵权损失上,不应套用对传统电视剧侵权的判赔标准,即不应按照侵权内容时长占全剧集时长比例进行判赔。

微短剧、短剧两者在著作权法规定上没有区别,可以总称为短剧或者微短剧。当前在互联网环境下,短剧作为一种新兴的影视艺术形式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而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短剧的可版权性或者说构成作品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时长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短剧无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我认为,应当将短剧作品归类为电视剧作品,结合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4条规定,将满足作品要件的短剧纳入电视剧范畴,可直接适用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定纷止争。若认为短剧作品与电视剧作品仍有差别,建议在对于视听作品不同类型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审查视听作品不同类型的问题,在判决中可以弱化这一问题,可以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署名情况来认定作者。

短剧虽是新兴的视听作品形式,但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大体上应和传统影视剧作品相同。针对侵权判定规则问题,我认为刑事保护的威慑力度远远高于民事保护。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是自由量刑,对侵权人、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也会大大增加在这个领域内附加震慑的客观效果。

 

●加强短剧播出平台的规范化发展

抖音集团产品法务负责人程艳

从2021年至2024年,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抖音短剧经历了起步、探索、成长、发展四个阶段。自2022年起,抖音尝试推出了《浮生之异想世界》《逃出大英博物馆》《我的归途有风》等精品短剧内容,涵盖了从青春、都市、职场到悬疑、喜剧、科幻等主题,赢得了观众喜爱和行业口碑。自2024年1月起,抖音集团发布“辰星计划”,以资金和流量扶持,面向全网创作者征集优质作品,持续加强短剧精品化建设。今年6月,抖音短剧内容合作平台上线,以开放多元变现模式,推动抖音短剧坚定地走创新化、精品化路径,通过牵手头部阵营,丰富短剧题材吸引用户,着力打造优质的合作生态,促使优秀爆款短剧频出。

抖音集团的另一款独立的APP“红果短剧”则是一经面世即主打“免费”看剧。自2023年聚焦短剧业务以来,红果短剧高度重视与版权方合作,持续引入优质内容,目前已经与400多家版权方达成内容合作,播出短剧超过了1.5万部,每月保持上千部的上线速度,确保丰富短剧资源的长期供给。与此同时,还积极投入自制短剧内容的创作与生产,目前产能已达到每月100部,直接贡献就业岗位超3000个,间接创造就业岗位超1万个,充分激发了短剧的产业活力。

可以预见,短剧在当前和未来将是一个持续竞争、发展与挑战共存的行业。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也不可回避行业现阶段出现的一些版权治理问题。如短剧行业整体的版权管理水平有待提升。部分短剧存在版权归属混乱,授权链路冲突的问题,这直接导致重复授权或冲突授权,甚至不断引发版权纠纷。此外,行业内搬运、抄袭等现象相对突出。在短剧传播方面,部分平台缺少版权保护意识,未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版权治理机制,导致搬运问题时有发生。在短剧创作领域,也存在着同类题材的短剧作品之间抄袭问题相对高发,甚至出现“抄袭成为爆款”的现象。鉴于此,呼吁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短剧播出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贯彻短剧内容生态的治理与建设,依法依规落实网络微短剧备案审核制度,在行业协会的推动下,进一步加强短剧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短剧版权治理规范,共同促进短剧行业的健康、持久发展。

 

●构建微短剧多维一体的版权生态

中国传媒大学视听艺术研究中心主任、戏剧影视学院教授、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微短剧委员会副会长赵晖

微短剧作为一种新兴的视频内容形式,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商业价值。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微短剧产业蓬勃发展趋势,微短剧行业出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如制作上的粗制滥造、侵权盗版“融梗”、“搭便车”等问题屡禁不止,探索微短剧多维有效的交易模式和保护基于微短剧的数据交互体系也成为行业难点,呼唤微短剧精品化创作成为行业共识。

目前微短剧的“火”已超出媒介现象本身的“火”,它以一种视听垂类社会生活的姿态火遍了海内外,加速了视听化社会的建构与媒介社会化的发展。但在貌似人声鼎沸的微短剧市场中,也暗藏着血本无归的危机。在微短剧市场中频频出现投资拍摄多,优质微短剧少;投流折损多,真正获益少等现象。要警惕微短剧成为金融融资的产品,因为可能极大地扰乱微短剧产业发展环境,甚至可能形成泡沫经济。

在创作上,微短剧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盲目跟风的创作心态造成创作机构的浮躁态度,这导致微短剧行业鱼目混珠,乱象频出。因为急功近利的心态,相当多的创作主体存在故意抄袭,故意侵权的情况,其表现为:一是直接抄袭剧本或者小说、未经授权使用网文IP,甚至直接把已播火的故事情节和台词大段搬运,导致融梗、搭便车等侵权盗版现象发生;二是侵权盗版手段越来越技术化,利用AI换脸、换声音等方法照搬版权方作品;三是将付费剧打成压缩包在网上进行低价销售,或者以改头换面方式在非授权平台进行连续播出。近两年,随着审查制度、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不断完善,微短剧此类问题已经大量减少,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创作者铤而走险,明知故犯,通过违规违法手段造成微短剧无序竞争,甚至引发恶性侵权事件,哗众取宠且难以监管的小程序剧泛滥成灾,这对整个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解决微短剧领域出现的版权问题,共同打造清朗活力的产业环境,我建议各相关企业应做好三件事:其一,确保创作主体正当化,内容版权合法化;其二,构建精品微短剧评价标准,引领微短剧的高质量发展;其三,健全稳定产业监测机制,避免行业恶性竞争。此外,在结构管理、内容创作、跟踪指导、内容审核以及业务指导等多个方面出发,共同打造晴朗活力的产业环境。健全优质内容生产和传播授权机制,保护创作者版权权益。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盗版问题,建议由国家主流平台整合播出平台建立微短剧数字资产授权库,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形成版权全流程监控。

 

●强化版权保护合作 促进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点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与公共关系总经理王燕

随着微短剧产业的快速发展,业界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内容同质化、艺术性与思想性有待提高、创作者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凸显。更为严峻的是,盗版侵权活动对行业的危害导致创作者受损、平台受损,甚至影响行业的创新与持续发展。而行业中侵权行为认定难、处罚力度弱、维权时间长等问题,也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微短剧平台代表,版权是我们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一是盗版,二是侵权。目前对于微短剧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确是一个有争议的难题。如果侵权问题不得到治理,侵权行为就没有办法制止,整个行业也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怎么才能做到良币驱逐劣币呢?对于微短剧整个行业都是很大的考验,建议在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业找到更好的解决方式,让微短剧行业的版权生态更加健康。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建立起应对侵权盗版的快速响应机制,通过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手段让侵权盗版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希望平台针对大量侵权、恶意侵权的侵权账号应向权利人提供账号信息,对相关账号所有人或机构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封号处理。同时,也希望与重点平台建立高速有效的沟通渠道,相关政府部门能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交流环节 嘉宾观点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琦:

我希望从时代背景、立场转换和制度安排三个方面来观察微短剧。

首先是时代背景。微短剧时代的到来,是不可逆的趋势,代表了移动互联网时代欣赏习惯的变迁。微短剧现象的爆发,并非是观众口味或品味的突然改变,而是技术条件的满足。移动互联网带给我们的是实时与网络相连接,我们通过网络欣赏作品,在原来带宽有限的情况下欣赏的是文字作品和音乐,现在文学网络化、音乐网络化,带宽达到效果后,视频必然网络化。作为碎片化时间的欣赏,必然导致由长到短。

其次是立场转换。既然公众的偏好是不可逆的,我们的立场就要转换。长期以来,针对短视频的讨论,更多是治理、批评。因为谈到短视频的时候,从保护的视角讲,切条、搬运这些词都和侵权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大家之前所热烈探讨的平台责任问题、内容过滤问题、算法推荐问题,而且很多都是围绕长短视频之争,因为短视频把长视频中的精华部分切条搬运之后获得流量,业界讨论也集中在如何认定它的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如今短视频“进化”到了微短剧,自身的独创性得到了体现,长期的批评和质疑就应该更多转化为激励和保护。当前,国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稳就业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有力举措,微短剧行业的兴起,恰好就是新质生产力和稳就业非常重要的抓手和支点,所以我们立场要转换。

最后是制度安排。微短剧的高质量发展,同样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激励。第一,要探讨保护问题。在保护问题上,其实有很多司法上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代表性法院发布的审理指南都谈到长和短并非是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来源,短视频同样可以被视为作品,这一结论已经有大量的判例来支持。这些在短视频期间所积累的司法经验和审判结论完全可用到微短剧上。当然,微短剧也存在特殊问题,比如融梗、借鉴等合法性争议,会在微短剧上更加凸显,我们如何在几分钟的短片中合法使用?融梗是非法侵权吗?所以,既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第二,要处理好四对法律关系问题。一是制作者和作者的关系。微短剧的制作者和作者之间的关系,类似问题在网络文学领域,在视听作品领域都出现过。在著作权法修改时,业界也大量讨论了编剧的二次获酬问题,以及在视听作品中,导演、编剧权益保护的问题。在微短剧行业兴起时,这些问题应提前做好安排。微短剧没有长视频的包袱,同时因为参与创作的主体远少于传统电影,所以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但制作者与相关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安排,会对激发作者的创造力有很大影响。二是原创和改编的关系。这其中既有对网络文学的改编,也有新微短剧对老短剧的改编。微短剧只有几分钟一集,所以一些梗会表现得非常突出,明确原创和改编的边界将对微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三是平台注意义务和平台传播效率的关系。关于平台在算法推荐和过滤上义务的承担,在微短剧的传播环节会体现得更明显。原来是切条长视频,传播的仅是长视频的片段,但现在微短剧本来只有几分钟,所以全部内容就会被推荐了。这种情况下,推荐和过滤如何在合法性上认定,也是值得重视的。四是自治和管制的问题。有了“避风港”规则,互联网才有几十年的发展。对于微短剧行业来说,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更多是要保护、激励,分清市场乱象和竞争之间的关系,因为新兴市场开始的时候可能会有争议,不妨让行业决定发展方向,然后再选择适时且适当地介入管制。

●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电影艺术家协会会员杨玉鲁:

从创作者角度看,短剧是一个非常快节奏、非常高效的产品。从剧本到筹备进组、后期剪辑,总用时也就一个半月甚至一个月以内的时间。这种高效也滋生很多问题,比如同质化、制作粗糙等。此外,是抄袭问题。对于大家反复提及的融梗问题如何看待?我认为,要进行主观判断意识的界定。短剧起源于生活,常用的逻辑、常用的点只有那几个,比如关于暴富、被爱、偶遇等都会反复用。有没有做合理化的改编?还是机械式、拼凑式的搬用以及一比一复刻,这都是创作之外要特别关注的点。此外,应关注微短剧行业的作者群构成。目前有90%是小说作者,他们也是短剧作者,这就引发出短剧是原创还是改编问题。据了解,现在从事改编工作的人员数量远大于之前。2023年改编占市场的30%左右,今年上升到60-70%,甚至更高。所以,借助IP力量避免侵权和纠纷的产生,是创作过程中的一个时间和节点。

●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总监李娜

我们针对改编权涉及版权纠纷的维权案件在全国被告所在地发起了多起诉讼,这其中多涉及是融梗、还是原创,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争议。

从权利人作品创作完成的角度来说,权利人觉得相似或者剧情脉络相似,就需要受到改编权的保护。去年短剧同质化程度非常高,特别是融梗现象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导向。鉴于此,在政府主管部门对微短剧创作者提出要创作高品质内容的要求下,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标准就会更高。

●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裴跃

对于微短剧维权问题,从律师的角度我认为,当前微短剧的侵权主要是存在搬运和抄袭行为。搬运会涉及到平台的处理规定,抄袭涉及法院如何认定权利基础,以及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要素。

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界定的关键是独创性问题。独创性只论有无,并不论高低。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我结合代理案件的实践工作认为,微短剧由于其短小精悍,甚至同质化严重,给裁判者在判断是否属于有限性表达方面带来很大的干扰。被告抗辩时很容易说,这样的类型、主题都差不多,不能说我侵权。面临这样的抗辩,司法裁判者往往陷入比较困难的境地,这就需要微短剧从业者应多跟司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交流,达成共识。

关于裁判损失判赔额的问题。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目前司法裁判者面临的考验和困难,所以各界需要了解短剧行业流量是怎么变现的。影视作品、文字作品可以用发行收入、版权费来体现,但微短剧往往是用用户付费的方式来体现的。另外,还有采取免费播放模式的,怎么来判断?因为免费的微短剧往往是通过流量、广告收入实现盈利的,这怎么具体换算成赔偿额的标准?这都需要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进行研究。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

对于微短剧行业版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对微短剧生态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微短剧作为一种新的表达方式,与长视频及其他视频相比,有着不一样的生态,而且可能会赋能各行各业。我院目前审理的微短剧案件虽然不多,大约20件,基本调解结案,而且主要是由双方当事自行和解。这些案件中,既有微短剧权利人起诉的,如涉及到微短剧搬运、把微短剧进行剪辑做成广告视频等;也有微短剧作品被诉侵权的,如用网文改编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游戏画面等。

对于涉微短剧案件的诉讼,原告首先得证明其作品的独创性。在一些融梗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其作品进行了改编,被告通常会举证在先作品,抗辩原告的作品没有独创性。对此,需要原告充分举证和比对。

(来源:中国版权协会)

2023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2023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部署,各地区版权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深入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在2023年度相关地区依法办结的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著作权刑事犯罪案件中,选定2023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现予以公布。

1. 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视听、美术作品著作权案。2023年9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起,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快玩乐盒”小程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作品《斗罗大陆》及美术作品《史莱克七怪》等。执法人员通过区块链存证证据,确认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2023年11月,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02.7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是首都版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查办,对区块链等电子证据予以采纳,系统掌握区块链电子存证路径方法,有助于推动新技术与版权执法有机融合,为互联网环境下办理版权案件提供了参考借鉴。

2. 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2023年9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大作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长期通过爬虫技术抓取网上传播的美术作品和相关素材,向公众和会员提供美术作品《小黄人》《功夫熊猫》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2023年11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正版图片授权市场的具体行动,对侵权盗版相关动漫美术作品行为的查处,充分体现出我国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版权执法导向。

3. 江苏宿迁“7·01”侵犯图书著作权案。2022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6月起,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销售侵权盗版《艾青诗选》《西游记》《红星照耀中国》等中小学课外读物和教辅图书350余万册,非法经营额1828万元。高某某、周某在明知张某所印图书为侵权盗版情况下,仍购进并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额2500余万元。2023年10月至12月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先后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40万元;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2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点评:近年来,非法复制发行侵权盗版少儿图书、名家名作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权利人和家长对此反映强烈。该案侵权图书种类、数量众多,侵权盗版规模大,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维护良好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4. 江苏昆山“鸡腿”外挂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20年7月,根据权利人报案线索,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8年起,何某某、王某某等与境外游戏外挂运营团队勾结,通过搭建网站采用比特币交易结算等方式,面向国内外玩家销售破坏《和平精英》《PUBG MOBILE》游戏技术措施的“鸡腿”外挂程序,非法牟利2934万元。2023年6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

点评:该案系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典型案例,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四年实刑和2000万元罚金,体现了司法机构、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和保护网络版权的坚定决心。该案查办在案件定性、取证固证、违法所得计算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对类案查办具有借鉴意义。

5. 浙江温州“6·05”侵犯亚运会吉祥物著作权案。2023年6月,根据工作中获得线索,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起,邹某某、杨某某、刘某等分别在上海、河北等地开设雕塑加工厂,未经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许可,制售侵权盗版亚运会吉祥物景观雕塑,涉案金额550余万元。2023年12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邹某某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9万元至4.4万元不等。

点评:营造良好亚运版权保护环境,是我国承办杭州第19届亚运会的庄严承诺。该案案发于杭州亚运会开幕前夕,是国家版权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被杭州亚组委评为“亚运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及时快速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了良好的亚运版权保护秩序。

6. 安徽安庆“4·13”侵犯视听、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23年4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安庆市岳西县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起,时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含有影视、戏曲、音乐等作品的TF卡372种5743张、DVD光盘72种24813张,涉案金额545万元。2023年12月,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等罪执行数罪并罚,判处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作品种类多、数量大,取证固证难,公安部门会同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组成专案组,密切协作配合,实现“当年立案,当年挂牌,当年判决”,是高效执法的典型案例。

7. 山东枣庄“12·03”侵犯图书著作权案。2021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枣庄市公安局在版权管理和“扫黄打非”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2年起,刘某犯罪团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各类侵权盗版图书,销售网络覆盖12个省区市,涉案金额7亿余元,非法牟利3200余万元。2023年8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26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57名同案人员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8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公安、版权部门协同配合、追根溯源,摧毁团伙、打掉网络,查抄制售侵权盗版图书窝点27处,对58人进行刑事处罚,体现了执法部门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

8. 河南濮阳“1·17”侵犯教材著作权案。2022年2月,根据群众报案线索,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3月起,姜某某雇用王某、赵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侵权盗版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教材200万余册,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面向全国销售,非法经营额445余万元。2023年11月,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等罪执行数罪并罚,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1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7名同案人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0万元至0.5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部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专项挂牌督办案件,涉案盗版图书多为大中小学教材,侵权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依法查办,对严厉打击青少年图书侵权盗版、维护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9. 广东广州跃翔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2023年8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版权管理部门支持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9月起,广州跃翔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店向他人销售主要用于避开某品牌游戏机操作系统正版游戏核验技术措施的相关装置,非法牟利12751元。2023年9月,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避开著作权人技术措施的装置、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是国内查办的首起破解游戏机技术措施的新型案件,引发行业广泛关注。在没有先例可循情况下,执法人员主动作为,快速认定违法事实,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严厉打击利用新型破解设备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营造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良好版权环境具有积极影响。

10. 文墨书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2023年4月,根据移转线索,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起,北京文墨书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关联公司名义在海南五指山举办全民阅读类图书展销会销售侵权盗版图书。2023年8月,根据该公司听证会申请,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在北京举行案件听证会,2023年9月,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结合听证笔录,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图书、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系运用版权行政执法手段打击销售盗版图书典型案例,当事人假借公益之名牟取不法利益,版权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中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跨区域执法听证,作出依法行政表率,对加强传统环境下版权执法监管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国家版权)

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4月,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评审,共遴选出24个典型案例,其中版权产业服务类8个、版权保护类8个、版权国际传播类8个。

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下载)

(来源:国家版权)

李书磊: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文化关乎国本、国运,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立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着眼赓续中华文脉、推动文化繁荣的重大使命,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重大任务,明确改革路径和具体举措,为新时代新征程文化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充分认识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既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物质富裕,也要通过文化体制改革,激发文化生命力、创造力,实现精神富足。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力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强大支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繁荣兴盛,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民族永续发展。

(一)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是担负新的文化使命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具有高度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觉致力于在赓续历史文脉中推进文化创造,在传承中华文明中推动文化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系统谋划和部署,推动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特别是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面向新时代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的文化使命。完成这一使命,关键在改革。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为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二)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是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内在要求。相对于物质满足,文化是一种精神力量,是一种诉诸长远、诉诸千秋万代的视野与情怀。越是物质富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越是强烈。而且,随着人们文化素质、文化水准提高,人们对文化作品质量的要求更高了。这些年,我国文艺创作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各种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数量高速增长,文化供给的主要矛盾已由“够不够”转向“好不好”。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优质文化产品服务不断涌现的体制机制,更好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三)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是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从历史上看,每一次信息技术革命都推动传播革命。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新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文化领域不断催生各类新业态、新应用、新模式,深刻改变文化创作生产和传播消费方式,深刻重塑媒体形态、舆论生态和文化业态,深刻推动不同文化和价值观念交流交融交锋。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也推动国际传播格局和国际话语场深刻调整,为我们占据国际传播制高点、构筑国际话语新优势提供了契机。面对新形势,唯改革者胜。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全方位改革,推进工作理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全方位创新,把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应用系统贯穿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实现全面彻底的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

(四)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的时代要求。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人类社会正站在十字路口。一方面,通过文明交流互鉴应对共同挑战、迈向美好未来的呼声日益强烈,国际社会对中华文化的关注与日俱增,期待中华文化对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发挥更大作用。另一方面,宣扬文化竞争并挑起文明冲突、意识形态对抗的倾向也有增无减。尤其是中国快速发展引起个别国家强烈不安,他们凭借信息优势和舆论霸权丑化我国形象,歪曲抹黑的舆论攻势不断加剧。无论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还是应对国际文化竞争,都要求我们深化改革,完善国际传播体制机制,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战略传播体系,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以真正在国际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

 

牢牢把握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文化兼具产业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更具复杂性。要贯彻《决定》精神,坚持正确改革方向,牢牢把握基本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以什么样的思想理论为指导,是文化改革发展的首要问题。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在新时代,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和巩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地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我国文化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习近平文化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高举起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文化旗帜,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要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导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自觉把这一思想贯彻落实到文化改革全过程各方面。

(二)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才能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增强文化自信,是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根本前提和先决条件。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既不盲从各种教条,也不照搬外国理论,该改的、能改的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文化自信来自于我们的文化主体性,要坚持“两个结合”,以马克思主义推动中华文明的生命更新和现代转型,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巩固文化主体性,坚守精神独立性。

(三)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文化生产是创造性劳动,核心在人,人才济济、人物辈出,文化才能繁荣兴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要“目中有人”,把育人才、强队伍作为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健全符合文化领域特点、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改革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努力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锐意创新的文化人才队伍。文化人才的出现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要通过改革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造的文化生态。要能识才、重才、爱才,健全联系服务机制,真正把人才凝聚到党的宣传思想文化事业中来。

(四)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创新创造是文化的生命力,是文化繁荣兴盛的活力源泉,也是文明绵延繁盛的不竭动力。中华文化之所以源远流长,中华文明之所以绵延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华民族始终以“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精神进行文化创新创造,涌现出一个个文化高峰。可以说,一部中华文化发展史,就是一部文化创新创造史。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要把激发全民族创新创造活力作为中心环节,加快完善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鼓励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营造积极健康、宽松和谐的氛围,让一切文化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

 

坚定不移将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向深入

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是文化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要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瓶颈问题,以战略性、引领性改革举措不断深化改革,努力开创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斗争和较量有时十分尖锐,必须进一步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要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常态化制度化。哲学社会科学是意识形态的重要支撑,要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面向中国田野、解决中国问题、形成中国理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舆论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趋势,实施全媒体传播建设工程,用互联网思维主导资源配置,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的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推动主力军全面挺进主战场。

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是意识形态中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要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全民族文明程度。农村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要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弘扬新风正气,倡导科学精神,推进移风易俗,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要积极探索网上思想道德教育分众化、精准化实施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建立健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协同治理机制,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道德问题。

(二)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沉实厚重、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是一个时代文化高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关键所在。文艺作品是文化产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创作的生命线,推出更多优秀作品,从“高原”向“高峰”迈进。要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尊重文艺人才,尊重文艺创造,形成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坚持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积极营造健康的文化生态、活跃的文化环境,形成文艺精品和文化环境相互生成的生动情景。要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引导广大作家、艺术家立足生活的深厚沃土,自觉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学习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充分发挥个性与创造力,推出更多熔铸古今、汇通中西的文化成果。

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保护好祖国的文化遗产是我们的历史责任、神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遗产十分珍视,强调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对文化遗产保护有一系列深刻论述、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要理顺体制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着力推动文物古迹、古老建筑、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传统村落、文化景观、非遗民俗等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加快构建大保护格局。

(三)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人在哪儿,宣传思想工作的重点就在哪儿。”现在,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那就也应该成为文化建设的新空间。要深化网络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和打通网络内容生产和传播各环节各领域,按照归口领导、集中统一、高效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职能,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推动形成更加科学高效有序的治网格局。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目前最具革命性、引领性的科学技术之一,要尽快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推动这一重要领域的产业发展、技术进步与安全保障,做到趋利避害、安全使用。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要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使互联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四)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一个大国发展兴盛,必然要求文化传播力、文明影响力大幅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本事做好中国的事情,还没有本事讲好中国的故事?我们应该有这个信心!”要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促进宣传、外交、经贸、旅游、体育等领域协调配合,推动部门、地方、媒体、智库、企业、高校等主体协同发力,加快构建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用好中华文化资源、紧扣国际关切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善用文化文明的力量,是提升国际传播效能的必然要求。要建设全球文明倡议践行机制,推动文明交流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建设,深入实施中华文明全球传播工程,广泛参与世界文明对话,扩大国际人文交流合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首都版权协会)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文化创意产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通过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既覆盖了视听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又涉及拼装玩具、剧本杀等文化创意产业。例如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涉及网络侵犯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音乐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明确,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著作权刑事保护,通过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据了解,在互联网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呈现出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性明显等特点。为建立健康有序的著作权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检察机关通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促进文化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例如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针对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结合其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中,检察机关对盗版教辅图书予以全链条严厉打击,加大涉青少年图书的版权保护,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按照各团伙成员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准确认定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既加强对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又聚焦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重点问题,持续深化综合履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挂牌督办和打击侵权盗版专项工作,以新时代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大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以新时代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等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8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一

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视听作品 羁押必要性审查 赔偿和解

【要旨】

在办理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及时提取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注重追赃挽损并促成赔偿和解,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储的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10日,经权利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三明市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17日,三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明溪县公安局侦查。同月31日,明溪县公安局对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受明溪县公安局邀请,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明溪县检察院)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审查了证据材料,建议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及时提取聊天记录,收集非法采集的视听作品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确定侵权作品数量;进一步查明侵权作品著作权权属。

检察官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2023年2月15日,明溪县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汇总柯某某租用服务器内存储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并剔除重复项,结合鉴定意见,认定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为5万余部。对柯某某使用的网络支付账户交易记录逐笔核对资金明细,认定其收取的广告费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为违法所得。二是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向被侵权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加强释法说理,促成柯某某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与被侵权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3月1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柯某某予以逮捕。后柯某某近亲属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且柯某某与被侵权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对柯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4月4日,明溪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柯某某提起公诉。同月20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网络犯罪特点认定案件事实。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检察机关应通过对提取到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查重、鉴定,并结合行为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以及著作权人对侵权视听作品的鉴别意见等因素,综合认定侵权作品权属、数量,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二)释法说理促成赔偿和解。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为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减少其另行提起赔偿诉讼的诉累,检察机关强化综合保护,在履职中主动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将赔偿权利人损失作为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案例二

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文字作品 宽严相济 检察建议

【要旨】

对案情复杂、犯罪地域广、参与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积极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安排党某、郭某甲、张某甲分别在河南省南阳市、山西省临汾市、山东省枣庄市等地开设工作室,雇佣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字作品。顾客在网络店铺下单后,客服人员将顾客提供的书籍名称、购买数量、收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送给统计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统计人员根据顾客需求找到电子书后发送到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等人经营的印刷作坊进行印制,并由印刷作坊邮寄给顾客。对未找到电子书进行印制的,刘某要求各工作室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邮寄给顾客。为了加强管理,刘某招聘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王某、谢某等人负责南阳市、临汾市、枣庄市等地各工作室的财务工作并直接对其负责,招聘潘某、闫某、丁某、王某甲、翟某某等人作为工作室主管人员管理除财务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刘某等涉案人员达64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张某戊等人印制盗版书籍推销给书商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对外销售购进的盗版书籍。王某乙印制的盗版书籍部分销售到刘某工作室。王某乙等涉案人员达23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下简称山亭分局)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先后对刘某、党某、郭某甲、张某甲等人刑事拘留。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全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主进行侦查,从工作室的会计记账簿入手开展侦查取证,对涉案资金进行审计,并结合审计结果计算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以地域为原则对线索进行归纳梳理并逐一核实,统一取证标准,全面收集认定犯罪主客观证据;对在犯罪过程中层级较低、工作时间较短、非法获利较少、单纯执行领导安排从事销售的客服人员,综合全案情况,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山亭分局对刘某、王某乙等4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向山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山亭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8月12日、9月2日、9月23日,山亭分局分别以刘某等7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尹某某等11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曹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山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全面审查公安机关将相同犯罪行为先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曹某某等2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对刘某等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不认定为犯罪。二是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经审查发现,郭某乙除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外,还委托他人印制盗版书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郭某乙追加起诉;欧某乙受刘某委托为其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陈某某受曾某某委托帮其为刘某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欧某乙、陈某某2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欧某乙、陈某某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全链条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基础上,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加强刑行衔接,及时将涉嫌行政违法情况移交行政机关处理,避免处罚漏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刘某、张某甲、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52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刘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张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17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余万元。四是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的监管漏洞,依法向本地文化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3月1日,山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等46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尹某某等9人,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郭某乙提起公诉。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欧某乙等2人追加起诉。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移送属地司法机关办理。2023年3月31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六万元至四万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剩余违法所得和其他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者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党某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8月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在二审期间足额退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党某等6人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维持其他部分判决。

【典型意义】

(一)对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加强侦检协作。网络化、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通过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从取证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数额、人员处理等各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上下游犯罪,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涉及线上、线下,贯穿复制、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组织者、骨干成员或者积极参加者等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确定刑事打击范围;对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程度、客观上参与时间长短、获利金额多少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公正司法。

案例三

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音乐作品 抽样取证 权利义务告知

【要旨】

在办理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权利人协助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同一性认定等证据材料,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21年11月,黄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家中租赁服务器搭建“树下音乐论坛”音乐下载网站,其担任该网站唯一管理员、经营者,管理员账号名称为“荒野之树”。黄某通过从境外网站购买、免费网站下载、黑胶唱片数字化等方式,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荒野之树”账号在其经营的网站内发布包含上述音乐专辑、音乐名称、云下载链接等信息的帖子。“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实行会员制,会员通过在网站内货币充值以1:1比例获得“树币”,使用“树币”付费获取歌曲云链接和提取码,用于在云网盘转存或者下载音乐。经鉴定,“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发布的音乐主题帖子总数2.5万余条,涉及音乐作品10万余首,其中1.4万余条主题音乐帖子的购买记录为8万余次。该网站注册会员数6万余人,充值会员数2千余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抽样取证,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的取证思路以及及时对网站后台数据进行提取等建议。

2021年11月23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渝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月30日,渝中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后台数据提取、涉案侵权音乐作品认定等出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2022年9月7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黄某提出应以抽样确权的1500余首音乐作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抽样取证”的规定,本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等不同类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黄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未提供任何其获得著作权授权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放弃相关著作权。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已出具版权证明,证明黄某未取得授权。因此,应以全部的10万余首音乐作品认定侵权数量。二是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向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依法参与诉讼。通过多次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黄某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3月14日,渝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抽样取证,综合认定涉案侵权音乐作品数量。办理涉及音乐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难度较大,查明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是依法准确认定作品数量的前提。通过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方式确定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抽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进行审查,同时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及涉案音乐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已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

(二)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权利人司法获得感及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多次与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沟通,充分听取其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的名称、权属、授权情况等提交版权认证报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并与其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为本案及后续该类案件的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案例四

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美术作品 风险提示函 文化创意产业

【要旨】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作品同时取得专利权的,应根据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准确定性。通过制发提示函的方式,依法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

【基本案情】

苏州工业园区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态公司)创作了“LK503猫头鹰闹钟”“MC401赛车”等20款拼装玩具,并生产、制作该系列拼装玩具在市场上销售。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未取得若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彭某某扫描、复制上述20款拼装玩具,并在其经营的瑞安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后注销,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组织生产,后通过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计1.1万余件,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其间,李某某负责复制拼装玩具图纸、协助组织生产等。2021年7月,公安机关在工艺品公司内,查获复制生产的侵权拼装玩具4989 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经抽样鉴定,侵权玩具与若态公司的同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园区分局)以若态公司被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8日,彭某某、李某某被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7月11日,园区分局以彭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经审查认为,涉案拼装玩具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若态公司在涉案20款拼装玩具创作完成后,部分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部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还有部分未进行任何登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通过补充调取若态公司创作底稿、公司微信公众号产品发布图片等证据,认定若态公司涉案20款拼装玩具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依法追究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经审查,彭某某作为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复制侵权拼装玩具并在公司组织生产,对外以该公司名义销售,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本案属于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公司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案发后该公司注销,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再追诉,并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对二人区分主从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著作权保护。针对若态公司产品易被侵权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其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建议从版权登记、专利权利申请、防伪技术应用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针对彭某某通过自营网店销售侵权玩具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向电商平台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建议其采取必要的监管、防控措施。该电商平台采纳上述提示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并删除侵权网店链接。

检察官研究案情

2023年2月28日,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彭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作品构成要件认定涉案玩具著作权属性。涉案玩具是否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基础问题。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取得著作权的实质要件。涉案玩具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涉案玩具取得专利权的,其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部分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侵权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情形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通过制发提示函依法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在办理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注重对被侵权单位的全面保护,可以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帮助被侵权单位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对于主要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的方式,督促电商平台加强监管,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共治合力。

案例五

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剧本杀”作品 宽严相济 诉源治理

【要旨】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剧本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平台购进“剧本杀”作品电子版200余件,租赁场地、组织人员非法制作“剧本杀”作品,并通过其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的账号进行销售。该店销售各类“剧本杀”共计3233册,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郝某某非法制作、销售的《古木吟》《第二十二条校规》等“剧本杀”与被侵权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以下简称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2年7月4日,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迎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清侵权复制品权属及销售数量。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剧本杀”作品属性、权属、同一性和违法所得数额等开展补充侦查;向版权主管部门调取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确定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涉案“剧本杀”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根据侵权复制品数量、种类、销售等,开展抽样取证和鉴定;调取郝某某与快递公司人员聊天记录、发货记录,并与某网络平台后台数据比对,进一步确定销售数量。二是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通过邮寄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涉案作品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赔偿和解工作,与郝某某逐一核对赔偿情况和赔偿名单,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促成郝某某与五家被侵权“剧本杀”签约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郝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达成和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3月14日,迎泽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5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和高校学生等200余人共同观摩庭审。同年10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组织庭审观摩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剧本杀”作品属性,夯实案件事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剧本杀”是让玩家阅读剧本、扮演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的一种游戏形式,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作正版“剧本杀”剧本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剧本杀”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剧本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盗版现象,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剧本杀”行业监管。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对辖区“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文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纠正剧本不良内容;将本案制成宣传册,引导“剧本杀”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尊重知识、保护创新成果的良好氛围。

案例六

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教辅图书 全链条打击

【要旨】

对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全链条严厉打击,按照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网络销售中存在刷单的,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依法审查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何某甲在未取得印刷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使用其妻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成立顺某达印刷厂,招募何某乙等6名印刷人员,非法印制教科书、中小学教材全解、课堂笔记等各类中小学教辅图书。经审计,该厂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朱某甲将从何某甲处购进的盗版教辅图书批发给袁某甲等人,并使用芦某某提供的其父母身份信息注册网店。芦某某负责网店销售,朱某乙等3人负责记账、接送货物。经审计,朱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43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 220万余元。袁某甲通过网店销售盗版教辅图书,先后雇佣袁某乙、袁某丙等7人负责网店销售、打包快递。经审计,袁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7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

王某某在明知上述图书系盗版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朱某甲、袁某甲等人处已打包图书运送至各快递点,王某某应结算发货款人民币6万余元,实际收到发货款人民币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以下简称卫东分局)以何某甲、朱某甲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湛河区检察院)受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就盗版图书的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等提出建议,完善证据链条。

2022年8月31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0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湛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湛河区检察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何某甲、朱某甲等5人批准逮捕;对证据存疑以及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朱某乙、袁某乙等11人不批准逮捕。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2022年11月8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7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移送湛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罪名。本案办理过程中,对于印制未标注出版社的《课堂笔记》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公安机关认为该部分图书未标注出版社,属非法出版物,相关印制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认定。检察机关经自行补充侦查,认定该部分图书的内容与正版图书《课堂笔记》完全相同,仅是添加了习题答案,相关印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公安机关对未标注出版社的图书予以鉴定,完善证据链条。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采取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言词证据为辅的审查原则,结合网店销售记录、涉案银行账号交易流水,听取审计机构人员意见,梳理出各网店刷单明细并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三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根据朱某甲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流水,依法追诉上下游漏犯印刷商和零售商各1人(已另案起诉)。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何某甲、朱某甲、袁某甲等25人均认罪认罚,已获利的9人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朱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袁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万余元,王某某等7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退缴违法所得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2022年12月18日,湛河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何某甲等7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朱某甲等7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从犯张某某等1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4月2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甲的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6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依法惩治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对于未标注出版社的盗版教辅图书的定性,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能简单否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适用。如果该部分图书内容与正版图书内容完全相同,系对正版图书的复制,应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定性有分歧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补充侦查职能,依法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对网络销售侵权犯罪中普遍存在的刷单问题,检察机关应结合销售数据、物流证据和被告人辩解等,扣除刷单金额,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非法印制、销售中小学教辅图书不仅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会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应适时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通过侦查阶段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和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考虑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来源丨安徽版权

福建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东南网1月9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6起典型案例。福建“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入选。

2022年5月10日,经权利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储的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2023年4月,经明溪县法院审判,柯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记者了解到,“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是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是我省版权管理部门“剑网2022”“剑网2023”专项行动重点督促协调的案件,是利用网络技术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省版权局多次组织相关版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开展案件研讨、交流,推进案件查办工作。

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据介绍,2023年我省报送各类打击侵权盗版案件60起,其中刑事案件5起(已判决4起),切实维护我省版权市场秩序,助力文化产业发展。下一步,我省版权部门加强案件督导,培育版权产业,深化岗位履职,以新时代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

(来源:东南网)

牟萍:软件著作权鉴定疑难问题与保护技巧探讨 | 版权法治研究

摘要:目前,软件著作权鉴定主要参照司法部和公安部的两大技术标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和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均可选择作为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二者各有优势,需要结合鉴定目的、鉴定深度的要求、鉴定费用的承受力以及对具体某一机构的公信力、鉴定能力的了解来进行选择。本文认为,软件著作权鉴定方案的拟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启动鉴定的预期证明目的、证据规则、技术能力、技术难度、费用承受力、对著作权法的理解深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并从鉴定角度,对企业软件著作权保护技巧提出一定建议。

作者:牟萍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鉴定;疑难问题;软件著作权保护技巧


近年来,著作权纠纷不断,从办公软件、操作系统软件、绘图软件等常用软件,到各领域、各行业的专业软件,包括围绕游戏的著作权之争,很多时候也是围绕软件著作权的纠纷。相比其他领域的作品而言,软件有着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往往要以源代码或程序的比对结果为基础或前提,这必然导致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成为著作权领域中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类型,特别是对技术鉴定的依赖程度相当高。

在软件著作权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提供或法院调取、公安查获的软件版本、载体、表现形式等情况各异,也导致对软件著作权的比对鉴定变得复杂,很难将一个案件的鉴定经验简单平移到另一个案件中去。围绕软件著作权鉴定中的疑难问题予以探讨,也就变得相当必要了。

一、软件著作权鉴定的技术标准适用和机构选择策略

(一)主要适用的技术标准

由于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很大程度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鉴定是对事实问题的解决,因而软件著作权鉴定其实仅限于软件著作权的比对鉴定,也就是软件作品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判断。尽管不同个案中,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具体情况可能各有不同,难度亦有高有低,但相关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指引软件著作权鉴定工作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前,并无专门针对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标准,业界主要参照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两个行业标准:一是司法部的《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403001—2014);二是公安部的《软件相似性检验技术方法》(GA/T 1175—2014)。前者是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后者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如表1所示,两个标准除个别文字表述差异,如SF/Z JD0403001—2014称“源代码间的比对”,GA/T 1175—2014称“源程序间的比对”之外,对于软件相似性比对鉴定的核心流程、步骤和检验结果的要求是一致的,并无差异。也就是说,参照它们中的任一标准进行软件相似性比对均可。

表1 两个标准关于软件相似性比对鉴定的核心要求对比

序号

SF/Z JD0403001—2014

GA/T 1175—2014

1

4.4 程序的比对检验

4.4.1 要求

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比对检验时,需先排除影响比对的内容。(如公共程序库文件、第三方库文件和GNU通用公共许可的程序等)

5.4 程序的比对检验

5.4.1 概述

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比对检验时,应先排除影响比对的内容。(如公共程序库文件、第三方库文件和GNU通用公共许可的程序等)

2

4.4.2 源代码间的比对

对检材和样本的源代码的目录结构、文件名、

文件内容、变量、函数、宏定义等进行比对检验。检验时,应排除自定义的文件名、变量名、函数名等名称被修改的影响,对程序逻辑与结构等内容进行比对检验。

5.4.2 源程序间的比对

对检材和样本的源程序代码的目录结构、文件名、文件内容、变量、函数、宏定义等进行比对检验。检验时,应排除自定义的文件名、变量名、函数名等名称被刻意修改的影响,对程序逻辑与结构等内容进行比对检验。

3

4.4.3 目标程序间的比对

分别对检材和样本中的目标程序文件计算哈希值。若所有对应文件的哈希值相同,则软件相同。若对应文件的哈希值不相同,按下列步骤进行。

(a)安装程序检验(如适用),对检材和样本的安装程序进行下列比对检验:

(1)目录结构及目录名;

(2)各组成文件的文件名、文件哈希值、文件内容、文件结构和文件属性等。

(b)安装过程检验(如适用)

分别运行检材和样本的安装程序,观察安装过程的屏幕显示、软件信息、使用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以及安装步骤,并进行比对检验。

(c)安装后的程序检验,对安装成功的检材和样本的程序进行下列比对检验:

(1)安装后产生的目录结构及目录名;

(2)安装后产生的文件的文件名、文件哈希值、文件内容、文件结构和文件属性等;

(3)安装后的软件的配置过程和运行方式。

(d)程序的使用过程检验:运行该程序,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和使用方法等进行比对检验。

(e)核心程序的逆向分析:必要时,对目标程序的核心程序进行反编译,对反编译后的代码进行比对检验。

5.4.3 目标程序间的比对

5.4.3.1 通则

分别对检材和样本中的目标程序文件计算哈希值。若所有对应文件的哈希值相同,则软件相同。若对应文件的哈希值不相同,按下列步骤进行。

5.4.3.2 安装程序检验(如适用)

对检材和样本的安装程序进行下列比对检验:

(a)目录结构及目录名;

(b)各组成文件的文件名、文件哈希值、文件内容、文件结构和文件属性等。

5.4.3.3 安装过程检验(如适用)

分别运行检材和样本的安装程序,观察安装过程的屏幕显示、软件信息、使用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以及安装步骤,并进行比对检验。

5.4.3.4 安装后的程序检验

对安装成功的检材和样本的程序进行下列比对检验:

(a)安装后产生的目录结构及目录名;

(b)安装后产生的文件的文件名、文件哈希值、文件内容、文件结构和文件属性等;

(c)安装后的软件的配置过程和运行方式。

5.4.3.5 程序的使用过程检验

运行该程序,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和使用方法等进行比对检验。

5.4.3.6 核心程序的逆向分析

必要时,对目标程序的核心程序进行反编译,对反编译后的代码进行比对检验。

4

4.4.4 源代码和目标程序间的比对

源代码编译成目标程序后再进行比对检验,检验过程按照目标程序间的比对进行。

注:源代码编译过程中,由于编译软件、编译环境等不同,相同的源代码每次编译产生的文件可能会有差异。

5.4.4 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间的比对

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后再进行比对检验,检验过程按照目标程序间的比对进行。

注:源代码编译过程中,由于编译软件、编译环境等不同,相同的源代码每次编译产生的文件可能会有差异。

5

4.5 文档的比对

对检材和样本的文档的目录结构、内容以及属

进行比对。

5.5 文档的比对

对检材和样本的文档的目录结构和内容等进行比对。

6

6 检验结果

6.1 列出检材与样本的相似比例,并对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部分进行说明。

6.2 若检材与样本中存在软件署名、开发者的姓名、单位、废程序段、独特的代码序列等相同时,需在检验结果中单独列出。

7 检验结果

列出检材与样本的相似比例,并对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部分进行说明。若检材与样本中存在软件署名、开发者的姓名、单位、废程序段、独特的代码序列等相同时,需在检验结果中单独列出。

注:本表系笔者根据两个软件相似性鉴定的标准整理而成。为方便了解两个标准的差异,将两个标准不同的地方,用加粗字体的方式呈现。

(二)由标准引发的鉴定机构类型选择思考

司法部的SF/Z JD0403001—2014和公安部的GA/T 1175—2014,都是适用于电子数据鉴定的技术标准。这意味着,这两个标准在制定时,主要是从技术角度考虑相似性。因此,如前述表1所示,在比对时,还会关注到一些软件功能、使用方法、软件的配置过程和运行方式等因素,这可能不完全与著作权的“思想表达二分法”相契合。

软件的相似性与软件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亦有语义和涵义上的差别,相似到何种程度达到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哪种层面的相似才是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显然在理解上,也不可能完全照搬标准。

也正是基于前述原因,当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需要鉴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或公检法、行政机关往往面临着鉴定机构类型选择的困扰。

目前,在实践中,针对软件著作权鉴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前者属于司法鉴定中的“四大类”(法医、物证、声像、环境)中的声像鉴定的分支;后者在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与司法鉴定行政管理脱钩,通过转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平台的方式或回归知识产权行业管理的方式,继续接受知识产权鉴定委托案件。

目前,在软件著作权鉴定中,这两种鉴定机构类型都有选择,各有利弊:(1)从资质上而言,二者只是管理模式不同,并无高下之分。(2)从实验室情况看,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必须要有自己的专门电子数据实验室,实验室通常要求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或者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认证,而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都有自己的专门电子数据实验室,通过CNAS或CNCA认证的很少。(3)从鉴定方式看,电子数据鉴定机构严格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的技术标准,以机器分析为主,人工分析、论证相对偏少;而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则参照适用技术标准,在专业技术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鉴定人的经验以及其对著作权的理解,通常会有大量的人工排查、分析、论证的投入。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软件著作权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论是选择委托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还是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都是合法有效的。在个案中,具体选择谁,更多需要结合鉴定目的、鉴定深度的要求、鉴定费用的承受力以及对具体某一机构的公信力、鉴定能力的了解来进行选择。

二、软件著作权鉴定方案的规划

软件著作权鉴定方案的规划不仅会影响鉴定的效率、时长、质量、费用,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鉴定报告的使用效果。软件著作权鉴定方案的规划,相当考验承办法官或公检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鉴定人的智慧。以下将以一则虚拟的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某智能安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生产的智能设备编写了专门的软件用于控制设备工作(以下简称A设备软件),该设备软件由C语言写成,约有1.5万代码行。同时,甲公司还搭建了一个平台系统,将平台终端开放给客户使用,为客户对设备传回的各类数据进行处理和智能化管理提供服务。支持该平台系统运行的软件(以下简称A平台软件)由JAVA语言写成,约有20万代码行。A设备软件和A平台软件均进行了版权登记。两年后,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另一家生产智能安防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的相同智能设备和管理平台的运行界面的功能布局、界面的部分图标与甲公司雷同,甲公司怀疑乙公司可能抄袭了自己的软件,据此向法院起诉。

起诉时,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包含了A设备软件和A平台软件的源代码。起诉后,法院从购买甲、乙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第三方客户处分别保全了两家公司的平台安装包(以下简称A安装包和B安装包),安装包其实就是根据源代码生成的目标程序;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了甲公司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A设备软件和A平台软件的首尾部分的源代码,纸质打印件共120页(以下简称登记代码);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涉案设备和平台的源代码,乙公司同意提供设备源代码,但以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提供平台源代码。基于案情审理的需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比对鉴定。

在鉴定方案的规划时,由于考虑到甲公司、乙公司的源代码均是由其单方提供,在质证中,争议不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向法院提供的A设备软件和A平台软件的源代码并不是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代码,也不是实际在其产品和服务上使用的代码。而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源代码也不是在其设备、平台上真实使用的代码。在委托鉴定后,通过鉴定听证会,确定的鉴定方案是:

(1)将甲公司提供的A设备软件和A平台软件的源代码与法院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登记代码进行比对鉴定。其目的在于确定甲公司提供的源代码是否是其登记的代码。

(2)若前述第(1)步骤的比对结果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则甲公司应当提供版权登记的真实源代码版本,并对其再次提交的版本重复前述第(1)步骤。否则,甲公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其对第(1)步骤中的源代码版本享有著作权的其他证据,其目的在于确定受著作权保护的真实版本。

(3)鉴于甲公司、乙公司的智能设备都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强行提取代码可能会损坏设备。因此,甲公司、乙公司各自提供一台空机(还未烧录进代码的设备),在双方当事人、法官、鉴定人在场的情况下,再由原被告双方将其所提供的设备代码进行现场编译,在各自的空机上刷机。其目的在于检验甲公司、乙公司提供的设备源代码是否能在设备上真实运行,本质上是一个版本验真的过程。

(4)由鉴定人将甲公司的平台源代码分别编译为目标程序,然后再与A安装包进行比对。其目的在于确定甲公司提供的平台源代码是否能在其平台上真实运行,本质上仍是一个版本验真的过程。

(5)在第(3)步骤中,验证双方提供的源代码均能在其设备上真实运行之后,将甲公司、乙公司提供的设备源代码直接进行比对鉴定。其目的在于在版本验真的基础上,确定原被告的设备源代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6)如果第(4)步的比对结果为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则将B安装包反编译为源代码,与甲公司提供的平台源代码进行比对鉴定。其目的在于在版本验真的基础上,确定原被告的平台源代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从前述虚拟案例的鉴定方案规划可见,软件著作权鉴定方案的拟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启动鉴定的预期证明目的、证据规则、技术能力、技术难度、费用承受力、对著作权法的理解深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当然,鉴定方案的规划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鉴定人的经验、综合能力、知识结构都提出较高的要求。并且,一方面,不同的证据基础和软件类型、编程语言、技术工具、技术手段等,都会导致鉴定方案的规划不同;另一方面,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的侦办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在采集证据的能力、证据规则的适用等问题上差异较大,且著作权侵权与入罪的认定不同,只有构成复制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显然针对刑、民案件的不同,鉴定方案的规划也会不同。因此,在实践中,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软件著作权鉴定方案,而是往往采用个案规划。

三、由软件著作权鉴定引发的保护技巧建议

鉴定是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鉴定的角度看软件著作权保护,可能会发现一些其他角度注意不到或不够重视的地方。笔者结合自己的鉴定经验,就企业如何提升软件著作权保护技巧,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商榷或参考。

第一,软件作品的版权登记应当真实提供源代码。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然而,对企业而言,软件源代码不仅是作品,还是核心技术秘密,能给企业带来足够的竞争优势,因此,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在进行版权登记时,只在60页中提供部分真实源代码,甚至全部都不真实提供。如果遇到前述虚拟的甲乙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时,若需要版本核验,可能就会出现版权登记时提供的代码片段无法支撑其主张软件版本的版权登记,从而需要组织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所提供的该版本享有著作权,增加维权时的举证负累。

第二,软件版本迭代时,要注意与版权登记时提供的源代码片段的衔接性。版权登记后,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还是很受认可的。软件行业中版本迭代频繁:一种迭代是另起炉灶,几乎把旧版本全部推翻重写;另一种迭代是对旧版本的完善、升级,新旧版本间仍存在传承和延续关系。对于前者,企业通常会选择另行版权登记。对于后者,由于版本太多,企业不可能一一都去版权登记。此时,从以后维权的举证方便性角度,建议新版本中最好适当保留部分旧版本当年进行版权登记时提供的源代码片段。

第三,申请调取或保全对方源代码时,可以建议法院将对方电脑C盘中的环境配置一一记录下来或一并保全。如司法部、公安部的技术标准中所言,“源代码编译过程中,由于编译软件、编译环境等不同,相同的源代码每次编译产生的文件可能会有差异”。因此,对方电脑中的编译软件、编译环境是最有可能贴近其真实编译情况的,甚至就是其真实编译时所使用的。那么,如果后续在需要编译相关源代码用于比对,从而确定对方是否构成侵权时,使用对方电脑中的编译软件、编译环境显然效果可能会更好。因此,如果企业能在法院调取或保全证据之前,提醒法院工作人员,显然更有利于维权。

第四,在软件著作权维权诉讼中,如果有条件,版本验真是必要的。软件著作权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如果对对方提供的源代码真实性心中存疑,而源代码又不是随便看看,就可以凭借生活常识一眼辨识的。对一些大型软件,即使企业的技术专家可以查看对方源代码,也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定其真实性。因此,如前述虚拟的甲公司、乙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所示,如果有技术条件可以进行版本验真,显然对诉讼推进和维权是有帮助的。

第五,如果有能力,对企业的软件作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是很重要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了防止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被使用的一种事先预防手段,如密码、水印、禁止复制或打印等技术性手段。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可以增加竞争对手反向或破解的难度,既是企业保护软件著作权的重要自力救济手段,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以技术措施被破坏为由进行寻求维权,增加另一个可以考虑的维权方向。

四、结语

在当今以人工智能、万物互联等为代表的科技画卷中,软件作品是支撑其得以从传说变成现实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而软件著作权鉴定作为解决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支撑力量之一,将会伴随技术手段的更新和我国著作权法理论研究、立法修订,不断探讨新的鉴定技术、鉴定方法和鉴定策略。从鉴定角度审视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相信可以对推动著作权法的研究和修法,以及对企业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实务工作,提供一些新的视角和新的思路。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成生物学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BFX14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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