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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版权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征集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推进落实《“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等设定的目标任务,通过对版权文化的发掘和培育、传承与创新,加快建构中国版权理论体系,有效提升我国在版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于2024年9月中旬在北京举办“第二届中国版权文化学术研讨会”,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研讨会论文。

一、研究方向

本届研讨会将聚焦版权历史文化溯源、版权文化传承创新等学术领域,探讨版权在担负新的文化使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具体包括以下研究方向:

1.唐宋版权史探究

2.版权文化学术理论探索

3.外国版权史研究

4.数字时代版权文化建构

5.其他相关方向

二、征文事项

1.所提交论文须为作者原创。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体现鲜明的创新性与时代性。论文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行文通顺,严守科研诚信,符合学术规范,正文字数以6000-12000字为宜,其他具体要求见附件。

3.论文请以附件的形式发送至征文邮箱:zgbqbhzx@126.com,邮件标题为“中国版权文化学术研讨会征文—作者姓名—单位”,论文提交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0日。

4.征集论文将择优录入会议论文集,并邀请作者出席第二届中国版权文化学术研讨会,或择优在《中国版权》期刊发表,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文龙

电  话:68003887转7010

邮  箱:zgbqbhzx@126.com

期待您的参与,共同为版权文化的传承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会议论文投稿要求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24年5月31日


附件

会议论文投稿要求

1.题目与标题:论文题目与各级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字,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词等。

2.作者简介: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出生年份、性别、籍贯、学位、职称、联系方式和主要研究方向等信息。

3.基金项目:论文如为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应于首页以脚注形式注明基金项目标准名称,并在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

4.摘要:200字左右。

5.关键词:选取3至5个能够反映文章主题的词语、词组或术语。

6.正文:须为作者原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体现鲜明的创新性与时代性,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行文通顺,严守科研诚信,符合学术规范,字数以6000-12000字为宜。

7.参考文献:请参照《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格式标准,以每页重新编号的脚注形式注明。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版权:我来说”联合征稿活动启事

中央宣传部宣传舆情研究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联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面向全国开展“版权:我来说”联合征稿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文、图、音、视各类稿件,请有意向投稿的广大版权工作者按征稿启事要求进行投稿。投稿人可从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各环节,结合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各行业实践展开创作、进行投稿,时间截至10月31日。


为加强版权宣传普及,助力版权强国、文化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央宣传部宣传舆情研究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强国”或学习平台)联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摄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以下统称“五家集体管理组织”)面向全国开展“版权:我来说”联合征稿活动。

一、活动主题

活动参与者以“版权:我来说”为主题,可从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各环节,结合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工艺美术、信息网络、计算机软件等各行业实践展开创作,凸显版权创造财富、版权激励创新、版权环境改善、版权能力提升、版权意识增强等主线,记录精彩瞬间、暖心故事,交流经验做法、心得体会,助推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央宣传部宣传舆情研究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承办单位:中国版权杂志社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协办单位: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征稿时间

本启事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投稿方式

1.海投系统: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PC端实名登录后,点击右侧导航栏“我要投稿”,选择活动启事链接,即可按提示提交作品。

2.邮箱投递:通过copyrightxuexi@163.com投稿。

3.系统推荐:通过五家集体管理组织或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推荐。

入展设置

1.“学习强国”将与其他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严格审核,确定入围作品,并在学习平台主页面开设专题进行集中展示。

2.经评选认定的优秀作品除在学习平台上展示外,其权利人(投稿人)还将获得荣誉证书和相关纪念品鼓励。

3.对于优秀作品的创作者,“学习强国”将推荐加入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后续在做好版权保护基础上,将视情况结集出版、线上线下传播、在有关大型展会宣传展示等。

征稿规则

1.所有相关单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平台用户、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均可投稿、报送作品。

2.投稿作品题材、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文稿、音频、照片、短视频(含情景剧)等。投稿人需按如下方式命名并提交作品:

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代码)+作者姓名/名称+投稿时间+“‘版权:我来说’主题征稿”字样。

不同形式投稿作品的规格要求如下:

(1)文稿(代码W):8000字以内,格式可为word或wps。合作作品作者不超过三人,第一作者须可代表所有权利人。集体创作成果涉及四人以上的,须注明相应项目组、课题组或实体机构等,文稿尾部注明所有参与实质创作的人员姓名。

(2)音频(代码A):格式可为mp3、wma、wav、amr;时长10分钟以内;录音时,需周围环境安静,无明显噪音和回声,注意避免喷麦;作品若配乐需提供干声版和配乐版两个版本音频。

(3)照片(代码P):单幅、组照(4—8幅)、黑白、彩色皆可;须为jpg格式,单张照片大小在2M以上,长边要求不低于3000像素,并不得标有水印、LOGO或者多图拼接;画面中不得有任何标记、边框、文字等附加信息。

(4)短视频(代码V,包含情景剧等):时长不超过4分钟;格式mov或mp4;分辨率1920*1080、帧率25fps;横屏、竖屏均可;单条视频不超过500M;要求视频画面清晰、声音清楚,不带角标、台标、水印等;可带简体中文字幕。

(5)歌曲(代码M):以音频或视频方式呈现,时长不超过5分钟,大小1个G以内。其他详见音频或视频要求。

3.本次征稿活动谢绝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纪实性作品须以“客观记录”方式呈现。照片除对影调和色彩、反差、饱和度等进行适度调整和润饰外,不得对原始影像进行增减与合成,不得对原始图像做影响真实性的调整和润饰。

4.所有投稿作品须注明作品名称、权利人姓名(可为笔名,但须附注作者真实姓名)或名称及其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照片和视频稿件须注明拍摄地区(具体到区县)、拍摄时间以及表现主题等其他必要信息。未按投稿要求投送的作品视为不合格,不进入审核、评选、展示等后续环节。

5.投稿人需保证投稿作品为原创且对其享有全部合法权利,并对投稿作品素材享有全部权利或可进行转授权。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则由投稿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投稿人承诺,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材料。

6.为方便后续宣传展示,投稿作品一经入围(以在“学习强国”发布为标志),即视为权利人(投稿人)长期授权本活动主办单位及关联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主办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在不改变作品原意的情况下,可对稿件进行必要修改。

7.对于优秀作品,“学习强国”推荐由五家集体管理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集体管理。适合稿件,将推荐《中国版权》等有关媒体刊发。

8.本次活动不收取投稿人任何费用。投稿作品在发送过程中损毁、灭失或迟到、未到的,相关损失及后果均由投稿人自行承担。

9.作品内容需积极向上,导向正确,符合活动主题要求。对于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投稿作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入选资格。此处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导向错误、包含违禁内容或相关元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投稿人有严重违法失德等情形。

10.凡应征投稿即视为理解并接受本启事之所有要求不符合本启事要求的,将不进行展示、评优;已经展示、评优的,主办方有权撤回展示,收回荣誉证书并作相应处理。对于本次活动的有关细节,主办单位有权进行技术性解释。

咨询电话:12361;010-55624303;010-55624311。

(来源:学习强国)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文化创意产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通过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既覆盖了视听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又涉及拼装玩具、剧本杀等文化创意产业。例如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涉及网络侵犯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音乐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明确,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著作权刑事保护,通过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据了解,在互联网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呈现出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性明显等特点。为建立健康有序的著作权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检察机关通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促进文化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例如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针对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结合其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中,检察机关对盗版教辅图书予以全链条严厉打击,加大涉青少年图书的版权保护,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按照各团伙成员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准确认定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既加强对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又聚焦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重点问题,持续深化综合履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挂牌督办和打击侵权盗版专项工作,以新时代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大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以新时代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等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8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一

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视听作品 羁押必要性审查 赔偿和解

【要旨】

在办理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及时提取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注重追赃挽损并促成赔偿和解,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储的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10日,经权利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三明市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17日,三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明溪县公安局侦查。同月31日,明溪县公安局对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受明溪县公安局邀请,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明溪县检察院)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审查了证据材料,建议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及时提取聊天记录,收集非法采集的视听作品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确定侵权作品数量;进一步查明侵权作品著作权权属。

检察官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2023年2月15日,明溪县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汇总柯某某租用服务器内存储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并剔除重复项,结合鉴定意见,认定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为5万余部。对柯某某使用的网络支付账户交易记录逐笔核对资金明细,认定其收取的广告费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为违法所得。二是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向被侵权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加强释法说理,促成柯某某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与被侵权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3月1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柯某某予以逮捕。后柯某某近亲属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且柯某某与被侵权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对柯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4月4日,明溪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柯某某提起公诉。同月20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网络犯罪特点认定案件事实。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检察机关应通过对提取到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查重、鉴定,并结合行为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以及著作权人对侵权视听作品的鉴别意见等因素,综合认定侵权作品权属、数量,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二)释法说理促成赔偿和解。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为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减少其另行提起赔偿诉讼的诉累,检察机关强化综合保护,在履职中主动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将赔偿权利人损失作为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案例二

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文字作品 宽严相济 检察建议

【要旨】

对案情复杂、犯罪地域广、参与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积极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安排党某、郭某甲、张某甲分别在河南省南阳市、山西省临汾市、山东省枣庄市等地开设工作室,雇佣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字作品。顾客在网络店铺下单后,客服人员将顾客提供的书籍名称、购买数量、收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送给统计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统计人员根据顾客需求找到电子书后发送到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等人经营的印刷作坊进行印制,并由印刷作坊邮寄给顾客。对未找到电子书进行印制的,刘某要求各工作室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邮寄给顾客。为了加强管理,刘某招聘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王某、谢某等人负责南阳市、临汾市、枣庄市等地各工作室的财务工作并直接对其负责,招聘潘某、闫某、丁某、王某甲、翟某某等人作为工作室主管人员管理除财务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刘某等涉案人员达64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张某戊等人印制盗版书籍推销给书商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对外销售购进的盗版书籍。王某乙印制的盗版书籍部分销售到刘某工作室。王某乙等涉案人员达23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下简称山亭分局)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先后对刘某、党某、郭某甲、张某甲等人刑事拘留。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全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主进行侦查,从工作室的会计记账簿入手开展侦查取证,对涉案资金进行审计,并结合审计结果计算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以地域为原则对线索进行归纳梳理并逐一核实,统一取证标准,全面收集认定犯罪主客观证据;对在犯罪过程中层级较低、工作时间较短、非法获利较少、单纯执行领导安排从事销售的客服人员,综合全案情况,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山亭分局对刘某、王某乙等4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向山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山亭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8月12日、9月2日、9月23日,山亭分局分别以刘某等7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尹某某等11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曹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山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全面审查公安机关将相同犯罪行为先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曹某某等2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对刘某等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不认定为犯罪。二是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经审查发现,郭某乙除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外,还委托他人印制盗版书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郭某乙追加起诉;欧某乙受刘某委托为其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陈某某受曾某某委托帮其为刘某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欧某乙、陈某某2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欧某乙、陈某某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全链条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基础上,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加强刑行衔接,及时将涉嫌行政违法情况移交行政机关处理,避免处罚漏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刘某、张某甲、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52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刘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张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17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余万元。四是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的监管漏洞,依法向本地文化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3月1日,山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等46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尹某某等9人,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郭某乙提起公诉。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欧某乙等2人追加起诉。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移送属地司法机关办理。2023年3月31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六万元至四万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剩余违法所得和其他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者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党某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8月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在二审期间足额退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党某等6人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维持其他部分判决。

【典型意义】

(一)对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加强侦检协作。网络化、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通过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从取证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数额、人员处理等各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上下游犯罪,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涉及线上、线下,贯穿复制、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组织者、骨干成员或者积极参加者等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确定刑事打击范围;对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程度、客观上参与时间长短、获利金额多少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公正司法。

案例三

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音乐作品 抽样取证 权利义务告知

【要旨】

在办理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权利人协助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同一性认定等证据材料,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21年11月,黄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家中租赁服务器搭建“树下音乐论坛”音乐下载网站,其担任该网站唯一管理员、经营者,管理员账号名称为“荒野之树”。黄某通过从境外网站购买、免费网站下载、黑胶唱片数字化等方式,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荒野之树”账号在其经营的网站内发布包含上述音乐专辑、音乐名称、云下载链接等信息的帖子。“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实行会员制,会员通过在网站内货币充值以1:1比例获得“树币”,使用“树币”付费获取歌曲云链接和提取码,用于在云网盘转存或者下载音乐。经鉴定,“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发布的音乐主题帖子总数2.5万余条,涉及音乐作品10万余首,其中1.4万余条主题音乐帖子的购买记录为8万余次。该网站注册会员数6万余人,充值会员数2千余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抽样取证,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的取证思路以及及时对网站后台数据进行提取等建议。

2021年11月23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渝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月30日,渝中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后台数据提取、涉案侵权音乐作品认定等出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2022年9月7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黄某提出应以抽样确权的1500余首音乐作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抽样取证”的规定,本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等不同类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黄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未提供任何其获得著作权授权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放弃相关著作权。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已出具版权证明,证明黄某未取得授权。因此,应以全部的10万余首音乐作品认定侵权数量。二是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向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依法参与诉讼。通过多次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黄某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3月14日,渝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抽样取证,综合认定涉案侵权音乐作品数量。办理涉及音乐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难度较大,查明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是依法准确认定作品数量的前提。通过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方式确定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抽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进行审查,同时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及涉案音乐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已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

(二)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权利人司法获得感及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多次与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沟通,充分听取其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的名称、权属、授权情况等提交版权认证报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并与其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为本案及后续该类案件的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案例四

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美术作品 风险提示函 文化创意产业

【要旨】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作品同时取得专利权的,应根据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准确定性。通过制发提示函的方式,依法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

【基本案情】

苏州工业园区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态公司)创作了“LK503猫头鹰闹钟”“MC401赛车”等20款拼装玩具,并生产、制作该系列拼装玩具在市场上销售。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未取得若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彭某某扫描、复制上述20款拼装玩具,并在其经营的瑞安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后注销,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组织生产,后通过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计1.1万余件,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其间,李某某负责复制拼装玩具图纸、协助组织生产等。2021年7月,公安机关在工艺品公司内,查获复制生产的侵权拼装玩具4989 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经抽样鉴定,侵权玩具与若态公司的同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园区分局)以若态公司被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8日,彭某某、李某某被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7月11日,园区分局以彭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经审查认为,涉案拼装玩具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若态公司在涉案20款拼装玩具创作完成后,部分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部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还有部分未进行任何登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通过补充调取若态公司创作底稿、公司微信公众号产品发布图片等证据,认定若态公司涉案20款拼装玩具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依法追究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经审查,彭某某作为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复制侵权拼装玩具并在公司组织生产,对外以该公司名义销售,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本案属于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公司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案发后该公司注销,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再追诉,并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对二人区分主从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著作权保护。针对若态公司产品易被侵权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其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建议从版权登记、专利权利申请、防伪技术应用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针对彭某某通过自营网店销售侵权玩具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向电商平台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建议其采取必要的监管、防控措施。该电商平台采纳上述提示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并删除侵权网店链接。

检察官研究案情

2023年2月28日,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彭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作品构成要件认定涉案玩具著作权属性。涉案玩具是否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基础问题。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取得著作权的实质要件。涉案玩具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涉案玩具取得专利权的,其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部分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侵权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情形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通过制发提示函依法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在办理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注重对被侵权单位的全面保护,可以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帮助被侵权单位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对于主要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的方式,督促电商平台加强监管,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共治合力。

案例五

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剧本杀”作品 宽严相济 诉源治理

【要旨】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剧本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平台购进“剧本杀”作品电子版200余件,租赁场地、组织人员非法制作“剧本杀”作品,并通过其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的账号进行销售。该店销售各类“剧本杀”共计3233册,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郝某某非法制作、销售的《古木吟》《第二十二条校规》等“剧本杀”与被侵权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以下简称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2年7月4日,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迎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清侵权复制品权属及销售数量。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剧本杀”作品属性、权属、同一性和违法所得数额等开展补充侦查;向版权主管部门调取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确定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涉案“剧本杀”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根据侵权复制品数量、种类、销售等,开展抽样取证和鉴定;调取郝某某与快递公司人员聊天记录、发货记录,并与某网络平台后台数据比对,进一步确定销售数量。二是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通过邮寄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涉案作品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赔偿和解工作,与郝某某逐一核对赔偿情况和赔偿名单,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促成郝某某与五家被侵权“剧本杀”签约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郝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达成和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3月14日,迎泽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5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和高校学生等200余人共同观摩庭审。同年10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组织庭审观摩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剧本杀”作品属性,夯实案件事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剧本杀”是让玩家阅读剧本、扮演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的一种游戏形式,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作正版“剧本杀”剧本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剧本杀”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剧本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盗版现象,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剧本杀”行业监管。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对辖区“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文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纠正剧本不良内容;将本案制成宣传册,引导“剧本杀”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尊重知识、保护创新成果的良好氛围。

案例六

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教辅图书 全链条打击

【要旨】

对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全链条严厉打击,按照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网络销售中存在刷单的,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依法审查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何某甲在未取得印刷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使用其妻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成立顺某达印刷厂,招募何某乙等6名印刷人员,非法印制教科书、中小学教材全解、课堂笔记等各类中小学教辅图书。经审计,该厂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朱某甲将从何某甲处购进的盗版教辅图书批发给袁某甲等人,并使用芦某某提供的其父母身份信息注册网店。芦某某负责网店销售,朱某乙等3人负责记账、接送货物。经审计,朱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43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 220万余元。袁某甲通过网店销售盗版教辅图书,先后雇佣袁某乙、袁某丙等7人负责网店销售、打包快递。经审计,袁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7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

王某某在明知上述图书系盗版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朱某甲、袁某甲等人处已打包图书运送至各快递点,王某某应结算发货款人民币6万余元,实际收到发货款人民币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以下简称卫东分局)以何某甲、朱某甲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湛河区检察院)受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就盗版图书的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等提出建议,完善证据链条。

2022年8月31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0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湛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湛河区检察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何某甲、朱某甲等5人批准逮捕;对证据存疑以及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朱某乙、袁某乙等11人不批准逮捕。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2022年11月8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7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移送湛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罪名。本案办理过程中,对于印制未标注出版社的《课堂笔记》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公安机关认为该部分图书未标注出版社,属非法出版物,相关印制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认定。检察机关经自行补充侦查,认定该部分图书的内容与正版图书《课堂笔记》完全相同,仅是添加了习题答案,相关印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公安机关对未标注出版社的图书予以鉴定,完善证据链条。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采取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言词证据为辅的审查原则,结合网店销售记录、涉案银行账号交易流水,听取审计机构人员意见,梳理出各网店刷单明细并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三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根据朱某甲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流水,依法追诉上下游漏犯印刷商和零售商各1人(已另案起诉)。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何某甲、朱某甲、袁某甲等25人均认罪认罚,已获利的9人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朱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袁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万余元,王某某等7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退缴违法所得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2022年12月18日,湛河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何某甲等7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朱某甲等7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从犯张某某等1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4月2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甲的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6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依法惩治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对于未标注出版社的盗版教辅图书的定性,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能简单否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适用。如果该部分图书内容与正版图书内容完全相同,系对正版图书的复制,应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定性有分歧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补充侦查职能,依法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对网络销售侵权犯罪中普遍存在的刷单问题,检察机关应结合销售数据、物流证据和被告人辩解等,扣除刷单金额,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非法印制、销售中小学教辅图书不仅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会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应适时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通过侦查阶段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和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考虑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来源丨安徽版权

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精品作品展示(2024年第4期)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陈俊翔 《宋元中国海丝

泉州刻纸》

美术作品
陈水云 《禁毒剪纸系列》 美术作品
福建创智

联盟数字

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

《非遗生肖系列

“龙镇海”中国漆

镇纸》

美术作品
福建省

德化博雅

陶瓷有限

公司

《荷韵》 美术作品
福建万紫

千红文化

发展有限

公司

《八角盒·星烨》、

《八角盒·丹瑶》

美术作品
洪志雄 《锦绣刺桐城》 美术作品
李桂煌 《开元盛世》 美术作品
李国志 《渔》 美术作品
刘衡伟 《沉默的蓝眼泪》 美术作品
许丽枝 《锦绣芳华系列

之紫气东台来

大号》、

《锦绣芳华系列

之百卉争妍1》、

《锦绣芳华系列

之百卉争妍2》

美术作品
许秀月 《幸福紫藤》、

《美人花》

美术作品
朱盛柏 《联合梯田》 美术作品
庄   磅 《喜结连理 百年好合》 美术作品
郑成乐 《婺源采风21》、

《婺源采风35》、

《婺源采风42》、

《婺源采风107》、

《婺源采风318》

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拼音排序。)

内容来源||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系统


精品赏析

著作权人:陈俊翔  作品:《宋元中国海丝泉州刻纸》

著作权人:陈水云  作品:《禁毒剪纸系列》

著作权人:福建创智联盟数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作品:《非遗生肖系列“龙镇海”中国漆镇纸》

著作权人:福建省德化博雅陶瓷有限公司  作品:《荷韵》

著作权人:福建万紫千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作品:《八角盒·星烨》、《八角盒·丹瑶》

著作权人:洪志雄  作品:《锦绣刺桐城》

著作权人:李桂煌  作品:《开元盛世》

著作权人:李国志  作品:《渔》

著作权人:刘衡伟  作品:《沉默的蓝眼泪》

著作权人:许丽枝  作品:《锦绣芳华系列之紫气东台来大号》、《锦绣芳华系列之百卉争妍1》、《锦绣芳华系列之百卉争妍2》

著作权人:许秀月  作品:《幸福紫藤》、《美人花》

著作权人:朱盛柏  作品:《联合梯田》

著作权人:庄   磅  作品:《喜结连理 百年好合》

著作权人:郑成乐  作品:《婺源采风21》、《婺源采风35》、《婺源采风42》、《婺源采风107》、《婺源采风318》

(声明:以上图片均已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由福建省版权协会整理发布,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福建省版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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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优秀版权登记作品发布

作品著作权登记作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忽视。通过著作权登记,权利人可以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时,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举证支持。


4月17日,在德化举办的2024年福建省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上,省版权协会发布了“2023年优秀版权登记作品”获奖名单,10件美术作品、5件摄影作品、5件视频作品获此殊荣。

(图片来源:德化县融媒体)

今年参与评选作品涵盖了漆线雕、剪纸、书画、寿山石、陶瓷、摄影、视听作品等多个种类,这些作品展示了我省作者在版权创作方面的丰富多样性和高度创新性。无论是文学、艺术、音乐、影视还是其他创意产业,我省的创作者们都展现出了独特的艺术视角和深厚的创作功底。他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和媒介,表达了对生活、对文化、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和独特见解,创作出了大量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价值的优秀作品。

在获奖作品中,不乏具有深刻历史意义和高度艺术价值的作品。其中,《收复宝岛凯旋归》这幅大型壁画式漆线雕作品,巧妙地将郑成功驱逐荷兰侵略者、收复台湾的历史事件融入艺术之中,通过精湛技艺展示出强烈的爱国情感和民族自豪感;《凤柱》作品则以其层次分明、错落有致的构图和生动逼真的形象,展现了作者刀工的精湛和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马上技艺》作品,摄影师通过镜头以其独特的视角记录下瞬间的美丽与真实,这些作品凝聚了他们的创意和辛勤劳动。

据悉,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量逐年增长,作品登记的效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在作品登记得到广泛认可、登记数量大幅攀升的情况下,省版权局开始注重登记作品的质量提升,评选优秀版权登记作品便是其中的举措之一。在省版权局指导下,省版权协会从2022年4月起开展版权登记作品精选工作。每月对上月获得我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品进行挑选,并对挑选出的优秀作品进行宣传推广。年初时再从上一年的月优秀版权登记作品中通过网上大众投票和线下专家评选相结合的方式,选出年度优秀版权登记作品。

今后,省版权协会将强化优秀作品引导,继续开展优秀登记作品评选活动,鼓励权利人持续创作、登记、转化,并做好优秀作品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引导更多的版权作品转化为产业项目,提升版权登记作品的质量和利用率,进一步推动我省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版权协会于“4·26”版权宣传周活动期间签署两项合作协议

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版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强化版权保护工作,近日,福建省版权协会在2024年福建省版权宣传周启动仪式上签署了两项战略合作协议。

福建省版权协会    福建新华联合印务集团

“版权保护溯源防伪生态项目”。溯源防伪生态项目通过追溯产品的源头和流通路径,以验证其真实性、品质和合规性的防伪措施,从作品的创作源头出发,为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防伪追根溯源体系。项目不仅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还有助于降低版权交易的成本和风险,为版权转化运用提供了更加有保障的市场环境。福建省版权协会与福建新华联合印务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共同建设推广改项目,为我省版权产业健康发展,有效打击侵权盗版提供有力支撑。

福建省版权协会    福建省音乐家协会

“闽音版权共护·音乐创新动力项目”。该项目对于维护我省音乐创作者权益、激发音乐家创作激情,维护音乐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音乐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版权协会与省音乐家协会将加强紧密合作,为音乐从业者提供更便捷的版权服务和支持,共同推动福建省音乐版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音乐市场的监管和维权力度,为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推动福建省音乐版权保护工作不断向前迈进。

 

(图片来源:德化县融媒体)

保护版权 助力提升新质生产力 ——福建省版权协会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

4月28日下午,福建省版权协会联合福州市晋安区新闻出版局、福州市福兴经济开发区,共同举办了主题为“保护知识产权  使用正版软件  助力提升新质生产力”的2024年福建省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伊建荣,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党委副书记、省版权协会理事长严桂忠出席活动并致辞。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省工信厅软件处、省开发区协会、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晋安区委宣传部、福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省版权协会会员代表、福兴经济开发区企业代表等,近200人参加。

伊建荣强调,使用正版软件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深刻认识软件正版化对维护网络安全、国家安全,对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意义。希望此次通过宣传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软件正版化工作水平,助力福兴经济开发区发展新质生产力。

严桂忠指出,这次到福兴经济开发区开展版权宣传活动,是推动版权进园区、更好服务企业的一次很有意义的活动。希望通过活动,进一步普及版权基础知识和版权法律法规,进一步阐释版权强国战略和版权工作要求,进一步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部署和软件正版化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省版权局软件正版化工作负责同志解读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情况。省工信厅负责软件产业发展的同志分享了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动态。福兴经济开发区企业代表福建新华联合印务集团相关负责人宣读了“使用正版软件倡议书”。知名软件企业福昕软件、金山办公、中望软件、浩辰软件等企业代表介绍了各自最新发展情况。与会代表积极参与互动答题活动,现场气氛活跃。

省版权协会表示,要通过版权宣传进企业、进园区,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版权的意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贡献力量。

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精品作品展示(2024年第3期)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安溪县

陈清河

竹藤编

技艺

工作室

《花瓶(竹编-

茶香传世)》、

《花瓶(竹编-

丝路新语)》

美术作品
蔡   丽 《晨曦朝露去》、

《乐园》、

《清风絮语》、

《寂寞乡村》、

《都市幻境》

美术作品
陈国钦 《祥龙盖碗》 美术作品
傅志祥 《祥和》 美术作品
兰坤发 《百年甜蜜·青纱帐》 美术作品
林明辉 《龙腾盛世》 美术作品
刘衡伟 《观莲》、《拍岸》 美术作品
周瑾蓉 《壮美巴州》 美术作品

(著作权人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拼音排序。)

内容来源||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系统


精品赏析

著作权人:安溪县陈清河竹藤编技艺工作室 作品:《花瓶(竹编-茶香传世)》、《花瓶(竹编-丝路新语)》

著作权人:蔡   丽 作品:《晨曦朝露去》、《乐园》、《清风絮语》、《寂寞乡村》、《都市幻境》

著作权人:陈国钦 作品:《祥龙盖碗》

著作权人:傅志祥 作品:《祥和》

著作权人:兰坤发 作品:《百年甜蜜·青纱帐》

著作权人:林明辉 作品:《龙腾盛世》

著作权人:刘衡伟 作品:《观莲》、《拍岸》

著作权人:周瑾蓉 作品:《壮美巴州》

(声明:以上图片均已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由福建省版权协会整理发布,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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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阅读“一个都不能少”!我省福昕软件向中国盲人协会捐出无障碍PDF产品

在第29个世界图书与版权日、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3日,由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国残联宣文部共同主办,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文图书馆承办的阅读权益保障论坛在昆明市举办。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朱永新,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中国残联主席程凯,中国残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张卫星,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等出席论坛。

作为第三届全民阅读大会和2024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重点活动之一,论坛以“版权让无障碍阅读更温暖”为主题,聚焦视障群体无障碍阅读,推动建立无障碍阅读版权服务体系,携手推进视障群体阅读权益保障。论坛上,福昕中国区总经理刘文化代表福昕软件,向中国盲人协会捐赠无障碍版本PDF电子文档处理套装软件,充分彰显民族软件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助力无障碍阅读权益保障的使命担当。

福昕中国区总经理刘文化(右二)

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全球视力障碍者达2.53亿人。在中国,视力残疾人达1732万,其他阅读障碍者涉及的人数更加庞大。另有数据表明,全世界每年出版的数百万种图书中,只有不到10%以无障碍格式版提供给阅读障碍者使用。

为推动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推广,促进无障碍阅读环境的建设,福昕软件此次捐赠的无障碍版本PDF电子文档处理套装软件,将给阅读障碍者带去两个主要便利:一是使用福昕PDF无障碍功能可以将政府公文、出版物等制作成符合无障碍规范的版式文件,确保文档从创建之初就具备良好的无障碍性,实现“自始无障碍”;二是阅读障碍者可以在屏幕阅读器和键盘的辅助下顺畅地使用操作福昕版式软件。

事实上,福昕软件早已铺开了利用科技赋能无障碍阅读的宏大计划,并在产品研发、标准编制、公益捐赠等方面持续付诸实践。在不断突破PDF无障碍技术的创新研发的同时,福昕软件凭借在版式文档技术领域的标准制定话语权,直接参与了PDF/UA(Universal Accessibility)等国际无障碍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为无障碍阅读环境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专业支持,也推动电子文档无障碍化可访问性的发展和完善。近年来,为助力《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有效落实,以及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福昕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已在福建、浙江等地面向盲人服务机构捐赠带有 PDF 无障碍功能的福昕高级PDF 编辑器。

接下来,福昕将积极响应《“视障群体无障碍阅读版权服务”倡议书》,持续助力视障群体无障碍阅读版权服务联合体,为视障群体无障碍阅读贡献智慧和力量。

(图片来源:福昕软件)

我省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获得2023年度十大著作权人

4月23日,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第三届全民阅读大会在云南昆明召开。会上宣布,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获评作品综合类2023年度十大著作权人。

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省一家致力于儿童启蒙行业的互联网企业。公司专注打造儿童数字内容产品,通过创作视频、音频、美术、软件应用等产品,累计服务全球6亿家庭用户。公司秉承“快乐启蒙”的理念,用奇妙有趣的方式,为儿童量身定制以“好听(国学故事)、好看(儿歌动画)、好玩(互动APP)”为特征的儿童数字内容、以3C智能、图书绘本、IP周边为主要类型的启蒙产品,让孩子在趣味中认知世界,感受“真、善、美”。

公司且极其注重产品的原创性及创新性,十分重视版权保护。自公司成立以来,便设立了知识产权部门,并配有专职人员负责落实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公司研发部门创作出新产品,就安排知识产权部专职人员进行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现已发布超过200款APP、3000多集儿歌动画、9000多期国学故事等,面向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了12个语言版本,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占据市场优势。

公司负责人表示,自有版权,是幼儿启蒙内容资源知识服务的有力基础,也是知识服务产业的内容质量保证。未来,宝宝巴士公司将继续致力于打造更多原创、优质的数字内容产品,通过加强版权创作、运用、保护和管理,不断提升公司版权资源优势,增强公司儿童数字内容核心竞争力,为全球儿童的教育和成长提供高质量、创新性的内容服务,为社会构建儿童启蒙教育的优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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