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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 | 省版权局开展“版权宣传进企业”活动

8月19日,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相关领导一行走访福州派次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考察相关版权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

福州派次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次元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与运营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致力于通过产品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用户提供值得信赖的精细化服务,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为核心,搭建完善的移动互联网平台。旗下拥有云展厅智能交易平台、3D展示平台等垂直于不同细分领域的软件平台。会谈中,派次元公司负责人张刘华就企业发展状况、企业运营情况和版权作品登记情况等作了详细介绍。

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处长谢振芳对此表示充分肯定并强调,要搭建版权交易交流平台,积极探索版权转化运用路径,以版权赋能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并提出根据派次元公司的运营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双方可围绕版权作品登记、版权保护工作站、版权示范单位创建、“区块链+版权”项目等方面的开展深入合作与交流。

本次“版权宣传进企业”专项活动通过实地走访、专题座谈等形式,聚焦新发展阶段下的企业存在问题和实际诉求,加强版权知识宣传普及,优化提升企业版权运用和管理水平,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版权强省建设。

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精品作品展示(2022年第5期)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陈水云 《致富路》 美术作品
邓绍炳 《海上明珠》、

《万石涵翠》、

《鼓浪屿日光岩》

美术作品
龚  彬 《海底世界》、

《双龙戏珠》

美术作品
郭跃东 《壶山致雨·春》、

《壶山兰水·夏》、

《壶山兰水·初夏》

美术作品
黄丽娥 《乡恋》 美术作品
黄圣洁 《天女散花》 美术作品
赖锦华 《财运童子》 美术作品
马铭生 《江南秋韵》、

《凤求凰》、

《牧归》

美术作品
毛新华
毛祚胜
《篆刻百福千寿
12生肖福》
美术作品
浦城巧剪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传承》 美术作品
姚万俤 《人生如戏》 美术作品
杨羽歆 《茧》 美术作品
林庆丰 《调出生活好滋
味》、《雪后》
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拼音排序。)

内容来源||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系统


精品赏析

著作权人:陈水云  作品:《致富路》

著作权人:邓绍炳  作品:《海上明珠》、《万石涵翠》、《鼓浪屿日光岩》

著作权人:龚彬  作品:《海底世界》、《双龙戏珠》

著作权人:郭跃东  作品:《壶山致雨·春》、《壶山兰水·夏》、《壶山兰水·初夏》

著作权人:黄丽娥  作品:《乡恋》

著作权人:黄圣洁  作品:《天女散花》

著作权人:赖锦华  作品:《财运童子》

著作权人:马铭生  作品:《江南秋韵》、《凤求凰》、《牧归》

著作权人:毛新华 毛祚胜  作品:《篆刻百福千寿12生肖福》

著作权人:浦城巧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作品:《传承》

著作权人:姚万俤  作品:《人生如戏》

著作权人:杨羽歆作品:《茧》

著作权人:林庆丰  作品:《调出生活好滋味》、《雪后》

声明:以上图片均已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由福建省版权协会整理发布,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福建省版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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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认定首批9家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和5家文化产业园区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厦门市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厦门市文发办牵头,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组织开展了厦门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和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其中9家园区被认定为厦门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

 嘉禾良库文化创意园

 海丝艺术品中心

 飞鱼科技数字文化产业园

 联发文创口岸

✔ 联发·东南天地

 集美集影视产业园

 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

 厦门影视拍摄基地

 汇景海峡影视产业服务中心

5家园区被认定为厦门市文化产业园区

 1905影视产业街区

 沙坡尾艺术西区

 联发华美空间

 凌云玉石文化产业园

 联发海峡设计文创园

本次认定有效期为2022-2024

(来源:福建文化产业)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版发〔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相关主管部门:

现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版权局

2022年8月1日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

(来源:版人版语)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暨“版权保护进企业 福昕软件在行动” 活动成功举办

7月27日,福建省版权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暨“版权保护进企业  福昕软件在行动”活动在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总部圆满举行。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一级巡视员、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局长肖贵新,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党委副书记、省版权协会理事长严桂忠,世界盲人联盟亚太区按摩委员会主席、中国盲人按摩学会会长,福建省残联兼职副理事长、盲人协会会长王永澄等相关领导参加活动。


肖贵新副部长在致辞中表示,福建作为“数字中国”建设的思想源头和实践起点,数字经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核心支撑,在数字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软件版权保护工作为推动软件产品的创新创造、激发软件企业竞争活力提供了有力保障。我省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持续加大软件版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深化巩固党政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加快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重点行业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进程,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严桂忠理事长通报了省版权协会今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提出下半年要按照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扎实推进协会各项工作,积极发挥作用,为全方位推动我省版权领域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党的二十大献礼。

于慈珂常务副理事长为参会代表全面解读了国家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强调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文化的基础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文化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协会开展“版权保护进企业”宣传活动表示赞许和肯定,希望福建省版权协会不断挖掘版权资源和优质版权企业,推动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为更好推进福建省软件正版化工作,福建省版权协会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共同做好“福昕PDF正版软件”推广等版权相关工作。

 

福昕公司特别关注阅读障碍人群,自主研发了版式文档无障碍技术,保障其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力。现场福昕公司向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捐赠价值100余万元“福昕PDF正版软件”授权。

活动最后,召开省版权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研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会员吸收、协会职务调整和法律顾问聘请等有关事项。

直播间使用音乐版权试行付酬标准出炉

央视新闻7月26日消息,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直播中使用音乐相关版权问题一直被社会关注。直播间使用音乐版权怎么付费?付多少费?一直缺乏具体的行业标准和参考依据。7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官网上发布了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的试行付酬标准。

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5条新增了音乐制作者的“获酬权”:即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不仅要向音乐作品词曲的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权费。“获酬权”问题讨论的核心就是报酬的标准怎么来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全社会公布了直播间使用音乐的付酬标准:付费义务主体为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平台。为了有效实施,该试行标准面向平台,再由平台和主播分摊成本。将直播间类型划分为,使用K歌+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和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费标准,分别为300元、83元、29元;100元、26元、10元;10000元、2777元、980元。从7月25日开始试行。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 国琨:收费标准要考虑几个因素,比如说我们对音乐的使用方式,我们对音乐的依赖程度以及主播自己的收入和承受能力等等。

在国家版权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同最高法相关人士、法律人士、专家学者、直播平台代表等,从去年11月开始,共进行了三轮费率协商。目前已有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也有部分平台对试行的部分标准存在分歧。

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互联网音乐使用需规范

“获酬权”在互联网上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主播的直播。一大批网络红人通过在直播中演唱、播放歌曲而走红,直播平台也依靠网红效应聚集了大量用户,但在这其中,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网络主播并不知道,未经授权在直播间里使用音乐是侵权行为。

某互联网平台主播:我们是聊天的主播,随便在一个音乐软件上,找那种免费的音乐,通过蓝牙,不是有声卡吗,再传到直播间里边,一般就是这样用音乐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延虎:主播们在直播间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者直接演唱其音乐作品的,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属于侵权行为。还有的主播,他甚至设置了直播回放功能,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这个时间和地点回看这个视频,获取了这个作品,这种行为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我们即使作为会员付费下载了某首音乐作品,我们的使用也是有边界的,不能将它任意扩展到商业用途的范围,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而对于直播间音乐版权收费问题,受访的网络主播也说出了自己的困惑。

某互联网平台主播:这个还要收费吗?那要是收费的话,后期我们有可能很多人就不用音乐了。我觉得平台应该承担版权费用,因为本来这个收益,平台不就已经扣去一半了吗。比如说别人刷了礼物,首先是平台先扣一部分。

记者:你的观点是平台需要为你们负担一些,甚至是全部负担这个版权的费用是吗?

某互联网平台主播:我个人感觉应该是这样。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姚欢庆:网络平台跟集体管理机构签了这个付酬的协定以后,音乐库等于对主播来说是开放了,主播也可以低成本获得这样的音乐资源。如果能够达成这样一个协同,那可能对整个网络生态的发展其实是有一定好处的。

健全网络音像版权制度
合理平衡各方权益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2021年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7.03亿人。如何既保护音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推动互联网内容生产蓬勃发展。虽然试行的付酬标准目前还没有达成最终共识,但行业领域内的探索和协商仍在进行。

音乐版权权利人对该付酬标准普遍持欢迎态度,期待该付酬方式尽快进入执行阶段,以解决个体维权难题。

中国民营演出联盟理事、某音乐制作公司负责人蒋涛:我们个人维权,每一个直播间都要覆盖去做数据采集、证据采集,那这是一个很漫长的周期,同时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跟现金成本,有很难逾越的这种维权鸿沟。我们呼吁这件事,并且把它推进到实质性的这种执行阶段。

互联网平台代表表示,目前互联网平台都十分积极地希望行业出台标准以解决版权相关问题,同时期待集体管理组织在泛娱乐直播间和电商直播间两种直播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更多直播间类型,进一步细化对应的付酬标准。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数字音乐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刘阳:实际上平台所有的反应最积极的就是大家都非常愿意尽快地去落地实施这个事。我们觉得,用这种平台使用和个人使用来划分,在这两块的模式下,我们再分出各种付费的这种方式可能会更合理一些。

集体管理组织希望这种付酬方式能够把海量直播间、海量主播与权利人连接在一起,达到行业发展的效率最大化。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代理总干事 周亚平:集体管理组织一定是连接使用者和版权方的一个桥梁,有这一个桥梁能够达到效率的最大化。授权效率,就是许可和收费这个效率能达到最大化,平衡了使用者的利益,也使著作权人得到合理的回报。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21年中国大陆地区音乐录音产业收入达71亿元,按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试行的付酬标准估算,音乐录音产业或将增加22亿元的版权收入。世界范围内,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承认录音制作者在广播、表演上的专有权或获酬权。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互惠协议,中国音乐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护。同时,中国音乐版权意识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姚欢庆:知识产权里面其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它的价值是在利用中产生。现在你的单曲有可能被下载上亿次。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怎么样来平衡,让我们的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让我们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让我们的平台能够在一个更健全的制度底下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其实要在这里面实现一个良性循环。

 

(来源:首都版权协会)

音集协公开网络直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

7月8日,在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联合举办的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的版权保护研讨会上,音集协公开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费标准草案。

论坛现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在会上介绍,新修改《著作权法》生效后,音集协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数协)于2021年11月联合启动了制定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版权费标准的协商工作。

依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音集协在同音乐权利人代表广泛沟通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营收情况、不同直播类型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等,提出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

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泛娱乐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间/年;泛娱乐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间/年;电商直播间10000元/直播间/年。

“在广泛征求音乐录音制作者意见过程中,他们普遍认为此标准(草案)单价较低、简单易行,使用者负担很轻。但这需要直播平台配合,即实现直播间全面付费,整个直播行业预估将给音乐权利人带来22亿元的版权收入。”国琨说。

在网络直播行业中,主要分为泛娱乐直播和电商两大直播类型,其中泛娱乐直播又分为秀场直播(K歌)、游戏直播、其他类型直播(生活、才艺展示等),这类直播中主播对于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非常高。此外,在电商直播中,主播们也会时不时地播放背景音乐来营造销售氛围。据统计,2021年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7.03亿人 ,其中仅秀场直播市场规模就达719亿元然而,在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已成为常态的情况下,音乐录音制作者并没有从中收到合理的报酬。

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

在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都提出,网络直播属于新修改《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如果直播中使用了录音制品,平台或主播应按照2021年6月1起实施的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律师在会上提出,直播当中既涉及音乐作品的使用,又涉及音乐录音制品的使用,这是两类不同的客体,网络直播平台或主播都应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中国音数协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鑫作为音乐行业代表表示:“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权,拓宽了音乐录音制作者获取报酬的范围和渠道。网络直播行业在大量使用音乐的情况下已经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他们应该向音乐作者、录音制作者分享利益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针对直播行业关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资格、使用者与权利人点对点支付是否免责”等焦点问题作了回应。他表示,直播中音乐使用者即使对部分个体权利人支付了对价,也不能就海量的主播使用海量的作品予以免责。同时基于录音制品在传播中与音乐作品的不可拆分性,音乐作品广播权法定许可的使用者主体应该从广播电视机构扩张到所有广播权的义务主体,以避免《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在实践中落空。“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应付酬是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一个新的权利,覆盖了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我们的目标就是推动在网络直播行业建立起完善的音乐版权保护与使用机制,促进新修改《著作权法》落地实施。”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会上获悉,音集协和中国音数协在半年的时间里与直播平台代表进行了三次费率的协商,但平台方对收费标准草案存在很大分歧,目前进展依然迟滞。音集协在推动协商的同时,依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开始寻求通过诉讼立案和仲裁等途径解决费率问题,以求尽快让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目前已有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主动与音集协洽谈并同意预交版权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后即按照标准支付,这无疑是积极的信号。”国琨说。

(本文图片均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
(来源:版人版语)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版发〔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中国版权协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

现将《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版权局

2021年12月24日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统筹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系,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版权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政治局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集体学习,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事关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原则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版权主管部门奋力进取,我国版权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工作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社会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国际交流合作逐渐深入,版权产业蓬勃发展,版权创造、运用、保护效果显著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高,版权工作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文化的基础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显著。同时,版权作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加强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加快提升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任务紧迫而艰巨。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数量跃升向质量提高转变。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积极促进版权创造和运用,有效应对版权新问题、新挑战,持续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而迫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描绘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进一步做好版权工作提供了历史机遇、指明了前进方向。全面提升我国版权工作水平,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坚持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服务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坚持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建设版权强国为中心目标,以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快版权产业发展为基本任务,以进一步完善版权工作体系为主要措施,不断提升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版权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拓创新版权工作思路,坚持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版权工作全过程和各领域,不断改革完善版权管理体制机制,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优质版权作品创作活力,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2. 坚持全面保护。不断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不断提升版权执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发挥法治在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把全面保护作为版权工作主基调,把网络版权保护作为主战场,强化保护力度、拓展保护范围、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不断提升版权保护水平,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和环境。

        3. 坚持质量优先。充分认识版权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做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提升著作权登记质量,完善版权确权、授权和交易机制,注重版权资产管理,提升版权交易水平,促进版权转化运用,推动版权产业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4. 坚持开放合作。全面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版权开放合作,积极参与版权国际事务,大胆吸收和借鉴版权保护国际经验,立足现实和国情,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版权治理,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以及同我有双边版权合作协议重点国家的交流合作,开创更高水平开放型版权发展新局面。

        5. 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版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坚持立法与执法、保护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网下与网上、国内与国际并重。注重体系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版权工作社会共治新模式新格局,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做好分类指导和区域布局,推动总体提升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打通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进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更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版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版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大幅提高;版权执法监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版权涉外工作深入推进,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传播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版权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尊重版权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版权营商环境明显优化,版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各级版权主管部门加大版权工作力度。国家版权局推动完成与著作权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国性版权执法专项行动;每年组织开展1次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每年授予2至3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5至10家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20至30家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著作权登记制度更加完善,登记质量显著提升,登记数量不断增长,作品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2025年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超过500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2%以上,2025年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超过300万件。到2025年,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7.5%左右,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75%左右。

        三、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

         坚持时代化、精细化和中国化的原则,积极推动制定、修订与著作权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推进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批准和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

         1. 健全版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开展基础性版权法律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修订版权行政执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管、作品登记、马拉喀什条约实施等有关著作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地方著作权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各地区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各项著作权法律法规在各地区有效实施。

        2. 推进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和批准工作。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全球版权治理,积极参与、推动相关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工作。推动国内著作权法律法规与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和对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推进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批准及落地实施。

        3. 完善版权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版权主管部门的组织、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支持各级版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版权执法工作。推行版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版权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坚持放管结合,不断优化版权领域营商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保护体系

         坚持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版权侵权查处机制,实施版权严格保护,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完善执法监管保障,有效营造和维护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

        1. 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将全面加强版权保护作为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主要基调和基本导向,利用版权手段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盗版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坚决持续整治。贯彻中央“放、管、服”决策部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严惩的全面监管机制。加强版权行政执法指导制度建设,不断提升版权执法效能,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完善版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事件处理周期。

        2. 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将网络领域作为版权保护主阵地,不断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发运用,提升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电商平台等领域版权保护制度。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深入开展对新型传播平台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支持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运用,充分利用新技术创新版权监管手段,提高执法有效性和精准度,提升版权保护水平。加强对版权治理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机制。

         3. 加强版权执法协作。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有效发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版权执法职能。加强与工信、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巩固加强两法衔接机制,进一步推动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在案件多发地区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建立健全版权案件分流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版权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强数据管理和有效应用,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 强化社会监督共治。广泛整合运用社会力量,加强与版权协会、版权保护中心、版权服务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作,逐步构建全社会共治的版权保护机制。积极推动权利人及组织与互联网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版权合作保护机制,建立完善网站版权信息库、权利人维权绿色通道和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引导权利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渠道依法快速解决纠纷。在优势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布局建设一批版权维权工作站,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确权、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志愿者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完善侵权盗版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权利人积极投诉侵权盗版行为,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版权保护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编制发布企业版权保护指南和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版权保护环境。

        5.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版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案件挂牌督办、监督检查、补助奖励、信息公开与年度考核等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探索建立版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进一步完善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权利人及侵权盗版等信息库,实现对侵权盗版行为的及时发现、源头追溯、有效监控、准确取证、属地查处,提高监管效能。

        (三)进一步完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服务指导和宣传培训,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管体系,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持续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 巩固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引领作用,巩固完善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加强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提升联合监管效能。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和督查考核等制度。

        2. 巩固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政策指导,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等软件正版化工作政策要求。加强与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文化、教育、卫生、金融、能源、交通、新闻出版等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部门联动,创新工作方法,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3. 深入开展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核查。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评议力度,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覆盖面。继续加强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合督查,聘用第三方机构以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平台软件为重点对各级各类单位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重点核查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督查考核结果通报和问责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4. 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安全工作结合。结合网络强国建设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要求,坚持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工作紧密结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部署建设的信息系统同步实现软件正版化,并兼容国产基础软件、国产工业软件、国产平台软件等国产软件,防范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重硬轻软”,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助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

        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优化版权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引导和规范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

        1. 完善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及转让合同备案等工作,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机构的作用,不断提升著作权登记的质量,逐步实现著作权登记在线办理,为社会各界和产业发展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

        2. 健全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适应管理体制变化、法律法规修改和技术革新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相关管理部门联动协调,优化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引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创新许可和管理机制、落实著作权法定许可、深化国际合作和交流等方面不断拓展业务,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顺畅更高效的服务。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合作,增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3. 规范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监管,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机构管理、活动备案和年检审核等工作。指导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依法开展各类版权有关活动,巩固和发挥其在中外版权交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 提升版权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发挥各级各类版权协会、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交易中心、版权服务站、行业版权联盟、版权代理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作用,加强对版权社会组织的支持和管理,引导版权社会组织在资产管理、版权运营、鉴定评估、版权金融、监测预警、宣传培训、法律服务、纠纷调处等方面发挥专业性优势。支持版权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推进版权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5. 加强版权宣传引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部署作为版权宣传工作的着眼点,建设常态化、立体化和精准化的版权宣传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形态,不断提升版权宣传的生动性和有效性,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注、产业关切、群众关心的版权热点焦点问题,营造尊重版权的良好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版权意识。强化版权涉外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传播力,以塑造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要任务,把握大势、区分对象、精准施策,助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通过国家版权局英文网站、版权重点事件、多双边交流场合等开展日常对外宣传,主动发声,增信释疑。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项目,并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多边平台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6. 推进版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版权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重视版权领军人才、国际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版权执法、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代理、版权资产管理等专业化人才培养,构建政府、高校、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互为补充的版权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优势,建立版权专家智库,整合以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为主体的版权工作咨询团队,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版权业务骨干。培育版权工作国际化急需的实务人才,提升版权国际问题研究能力。推进优化版权专业人员职业分类体系,制定版权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完善版权专业人员评价机制,形成有利于版权人才养成的良好环境。

        (五)进一步完善版权涉外工作体系

        继续加强版权多双边合作,积极参与版权国际规则构建,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营造良好版权国际环境,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

        1. 加强版权多双边合作应对。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版权治理,推动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深入推进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等多边对话机制。大力深化合作共赢的版权双边关系。继续与发展中国家开展版权友好对话。继续推进海峡两岸以及与香港、澳门版权交流工作。加强与立法、司法机关,以及外交、商务、知识产权等领域的部门联系沟通,强化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建立多部门、多层级、多行业的国际版权联动应对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

        2. 建立健全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利用多双边版权对话机制协调解决版权国际贸易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构建国际性的版权交易平台,为版权产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版权国际组织合作,编制重点国家、地区版权营商环境指南,指导企业开展版权海外业务。继续开展版权海外风险防控工作,支持我国企业在海外开展版权保护与维权。支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保护中心、版权行业组织加入国际版权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与海外同类机构建立相互联系合作或代表关系。

        3. 推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实践和国际推广联动。坚持文化自信,依托国内丰富的多民族和民间文艺资源,坚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推动完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着力解决我国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等方面存在的版权问题,大力发展民间文艺相关版权产业。积极推动国际民间文艺版权对话交流,以国内立法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深度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六)进一步完善版权产业发展体系

        积极推动完善版权产业发展制度和政策,促进版权创造和运用,实现由数量和速度向质量和效益转变,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1. 深化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完善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和措施,持续开展国家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支持和推动相关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相关产业促进政策,引导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更好发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的联合协调作用,加强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培训和交流推广,指导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版权示范创建工作。

        2. 强化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融合国家战略决策、版权激励创新属性、地区发展特点,继续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区域发展战略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工作,运用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的举措,在版权产业集聚、商业模式创新、版权金融试点、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加大探索和试点力度。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经验,发挥其引领和辐射作用。

         3. 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继续打造以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山东青岛、江苏南京、四川成都、广东东莞等各地方版权授权大会、交易会、博览会为组成部分的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通过展会授权交易等相关活动,进一步拓展范围、整合资源、优化生态,大力推动版权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大力推动版权工作与各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4. 推进全国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巩固和提升国家(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贸易基地在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版权交易中心和贸易基地在版权评估、版权交易、版权融资、监测维权、版权咨询等方面的功能。紧密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开展专门化、专业化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席会议的聚集、协同和服务作用,推动版权交易中心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协作发展。

        5. 加强推进版权产业发展的支撑工作。持续开展年度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调研工作,鼓励、支持地方开展版权产业的调研工作。指导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开展年度网络版权产业发展研究。推动开展与版权产业有关的指标体系研究。组织软件、游戏、影视、音乐、网络文学等重点行业开展版权资产管理调研,推动版权资产管理师职业认定和培训工作,带动全社会各领域加强版权资产管理。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文化体制改革等领域相关政策落地,完善版权质押融资相关体制机制,推动版权金融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版权工作的领导。推动将版权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点规划和重点工作。加强对各级版权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积极性。推动各级版权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协同推进版权工作体系建设。

        (二)完善扶持政策。积极与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将版权工作纳入各地重大规划,争取财政及其他相关政策支持。引导地方政府给予版权工作专项资金或优惠政策。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版权重点工作加强指导、扶持。

        (三)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各级版权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推动地方将版权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完善通报约谈机制,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大版权工作力度。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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