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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版发〔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中国版权协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

现将《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版权局

2021年12月24日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统筹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系,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版权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政治局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集体学习,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事关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原则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版权主管部门奋力进取,我国版权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工作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社会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国际交流合作逐渐深入,版权产业蓬勃发展,版权创造、运用、保护效果显著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高,版权工作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文化的基础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显著。同时,版权作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加强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加快提升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任务紧迫而艰巨。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数量跃升向质量提高转变。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积极促进版权创造和运用,有效应对版权新问题、新挑战,持续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而迫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描绘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进一步做好版权工作提供了历史机遇、指明了前进方向。全面提升我国版权工作水平,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坚持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服务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坚持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建设版权强国为中心目标,以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快版权产业发展为基本任务,以进一步完善版权工作体系为主要措施,不断提升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版权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拓创新版权工作思路,坚持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版权工作全过程和各领域,不断改革完善版权管理体制机制,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优质版权作品创作活力,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2. 坚持全面保护。不断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不断提升版权执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发挥法治在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把全面保护作为版权工作主基调,把网络版权保护作为主战场,强化保护力度、拓展保护范围、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不断提升版权保护水平,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和环境。

        3. 坚持质量优先。充分认识版权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做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提升著作权登记质量,完善版权确权、授权和交易机制,注重版权资产管理,提升版权交易水平,促进版权转化运用,推动版权产业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4. 坚持开放合作。全面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版权开放合作,积极参与版权国际事务,大胆吸收和借鉴版权保护国际经验,立足现实和国情,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版权治理,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以及同我有双边版权合作协议重点国家的交流合作,开创更高水平开放型版权发展新局面。

        5. 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版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坚持立法与执法、保护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网下与网上、国内与国际并重。注重体系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版权工作社会共治新模式新格局,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做好分类指导和区域布局,推动总体提升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打通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进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更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版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版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大幅提高;版权执法监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版权涉外工作深入推进,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传播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版权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尊重版权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版权营商环境明显优化,版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各级版权主管部门加大版权工作力度。国家版权局推动完成与著作权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国性版权执法专项行动;每年组织开展1次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每年授予2至3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5至10家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20至30家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著作权登记制度更加完善,登记质量显著提升,登记数量不断增长,作品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2025年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超过500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2%以上,2025年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超过300万件。到2025年,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7.5%左右,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75%左右。

        三、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

         坚持时代化、精细化和中国化的原则,积极推动制定、修订与著作权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推进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批准和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

         1. 健全版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开展基础性版权法律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修订版权行政执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管、作品登记、马拉喀什条约实施等有关著作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地方著作权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各地区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各项著作权法律法规在各地区有效实施。

        2. 推进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和批准工作。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全球版权治理,积极参与、推动相关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工作。推动国内著作权法律法规与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和对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推进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批准及落地实施。

        3. 完善版权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版权主管部门的组织、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支持各级版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版权执法工作。推行版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版权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坚持放管结合,不断优化版权领域营商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保护体系

         坚持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版权侵权查处机制,实施版权严格保护,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完善执法监管保障,有效营造和维护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

        1. 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将全面加强版权保护作为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主要基调和基本导向,利用版权手段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盗版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坚决持续整治。贯彻中央“放、管、服”决策部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严惩的全面监管机制。加强版权行政执法指导制度建设,不断提升版权执法效能,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完善版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事件处理周期。

        2. 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将网络领域作为版权保护主阵地,不断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发运用,提升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电商平台等领域版权保护制度。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深入开展对新型传播平台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支持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运用,充分利用新技术创新版权监管手段,提高执法有效性和精准度,提升版权保护水平。加强对版权治理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机制。

         3. 加强版权执法协作。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有效发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版权执法职能。加强与工信、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巩固加强两法衔接机制,进一步推动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在案件多发地区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建立健全版权案件分流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版权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强数据管理和有效应用,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 强化社会监督共治。广泛整合运用社会力量,加强与版权协会、版权保护中心、版权服务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作,逐步构建全社会共治的版权保护机制。积极推动权利人及组织与互联网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版权合作保护机制,建立完善网站版权信息库、权利人维权绿色通道和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引导权利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渠道依法快速解决纠纷。在优势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布局建设一批版权维权工作站,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确权、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志愿者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完善侵权盗版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权利人积极投诉侵权盗版行为,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版权保护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编制发布企业版权保护指南和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版权保护环境。

        5.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版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案件挂牌督办、监督检查、补助奖励、信息公开与年度考核等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探索建立版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进一步完善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权利人及侵权盗版等信息库,实现对侵权盗版行为的及时发现、源头追溯、有效监控、准确取证、属地查处,提高监管效能。

        (三)进一步完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服务指导和宣传培训,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管体系,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持续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 巩固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引领作用,巩固完善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加强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提升联合监管效能。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和督查考核等制度。

        2. 巩固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政策指导,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等软件正版化工作政策要求。加强与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文化、教育、卫生、金融、能源、交通、新闻出版等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部门联动,创新工作方法,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3. 深入开展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核查。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评议力度,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覆盖面。继续加强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合督查,聘用第三方机构以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平台软件为重点对各级各类单位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重点核查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督查考核结果通报和问责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4. 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安全工作结合。结合网络强国建设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要求,坚持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工作紧密结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部署建设的信息系统同步实现软件正版化,并兼容国产基础软件、国产工业软件、国产平台软件等国产软件,防范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重硬轻软”,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助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

        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优化版权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引导和规范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

        1. 完善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及转让合同备案等工作,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机构的作用,不断提升著作权登记的质量,逐步实现著作权登记在线办理,为社会各界和产业发展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

        2. 健全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适应管理体制变化、法律法规修改和技术革新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相关管理部门联动协调,优化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引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创新许可和管理机制、落实著作权法定许可、深化国际合作和交流等方面不断拓展业务,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顺畅更高效的服务。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合作,增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3. 规范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监管,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机构管理、活动备案和年检审核等工作。指导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依法开展各类版权有关活动,巩固和发挥其在中外版权交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 提升版权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发挥各级各类版权协会、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交易中心、版权服务站、行业版权联盟、版权代理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作用,加强对版权社会组织的支持和管理,引导版权社会组织在资产管理、版权运营、鉴定评估、版权金融、监测预警、宣传培训、法律服务、纠纷调处等方面发挥专业性优势。支持版权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推进版权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5. 加强版权宣传引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部署作为版权宣传工作的着眼点,建设常态化、立体化和精准化的版权宣传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形态,不断提升版权宣传的生动性和有效性,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注、产业关切、群众关心的版权热点焦点问题,营造尊重版权的良好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版权意识。强化版权涉外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传播力,以塑造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要任务,把握大势、区分对象、精准施策,助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通过国家版权局英文网站、版权重点事件、多双边交流场合等开展日常对外宣传,主动发声,增信释疑。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项目,并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多边平台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6. 推进版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版权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重视版权领军人才、国际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版权执法、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代理、版权资产管理等专业化人才培养,构建政府、高校、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互为补充的版权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优势,建立版权专家智库,整合以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为主体的版权工作咨询团队,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版权业务骨干。培育版权工作国际化急需的实务人才,提升版权国际问题研究能力。推进优化版权专业人员职业分类体系,制定版权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完善版权专业人员评价机制,形成有利于版权人才养成的良好环境。

        (五)进一步完善版权涉外工作体系

        继续加强版权多双边合作,积极参与版权国际规则构建,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营造良好版权国际环境,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

        1. 加强版权多双边合作应对。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版权治理,推动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深入推进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等多边对话机制。大力深化合作共赢的版权双边关系。继续与发展中国家开展版权友好对话。继续推进海峡两岸以及与香港、澳门版权交流工作。加强与立法、司法机关,以及外交、商务、知识产权等领域的部门联系沟通,强化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建立多部门、多层级、多行业的国际版权联动应对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

        2. 建立健全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利用多双边版权对话机制协调解决版权国际贸易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构建国际性的版权交易平台,为版权产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版权国际组织合作,编制重点国家、地区版权营商环境指南,指导企业开展版权海外业务。继续开展版权海外风险防控工作,支持我国企业在海外开展版权保护与维权。支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保护中心、版权行业组织加入国际版权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与海外同类机构建立相互联系合作或代表关系。

        3. 推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实践和国际推广联动。坚持文化自信,依托国内丰富的多民族和民间文艺资源,坚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推动完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着力解决我国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等方面存在的版权问题,大力发展民间文艺相关版权产业。积极推动国际民间文艺版权对话交流,以国内立法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深度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六)进一步完善版权产业发展体系

        积极推动完善版权产业发展制度和政策,促进版权创造和运用,实现由数量和速度向质量和效益转变,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1. 深化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完善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和措施,持续开展国家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支持和推动相关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相关产业促进政策,引导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更好发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的联合协调作用,加强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培训和交流推广,指导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版权示范创建工作。

        2. 强化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融合国家战略决策、版权激励创新属性、地区发展特点,继续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区域发展战略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工作,运用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的举措,在版权产业集聚、商业模式创新、版权金融试点、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加大探索和试点力度。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经验,发挥其引领和辐射作用。

         3. 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继续打造以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山东青岛、江苏南京、四川成都、广东东莞等各地方版权授权大会、交易会、博览会为组成部分的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通过展会授权交易等相关活动,进一步拓展范围、整合资源、优化生态,大力推动版权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大力推动版权工作与各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4. 推进全国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巩固和提升国家(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贸易基地在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版权交易中心和贸易基地在版权评估、版权交易、版权融资、监测维权、版权咨询等方面的功能。紧密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开展专门化、专业化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席会议的聚集、协同和服务作用,推动版权交易中心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协作发展。

        5. 加强推进版权产业发展的支撑工作。持续开展年度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调研工作,鼓励、支持地方开展版权产业的调研工作。指导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开展年度网络版权产业发展研究。推动开展与版权产业有关的指标体系研究。组织软件、游戏、影视、音乐、网络文学等重点行业开展版权资产管理调研,推动版权资产管理师职业认定和培训工作,带动全社会各领域加强版权资产管理。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文化体制改革等领域相关政策落地,完善版权质押融资相关体制机制,推动版权金融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版权工作的领导。推动将版权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点规划和重点工作。加强对各级版权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积极性。推动各级版权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协同推进版权工作体系建设。

        (二)完善扶持政策。积极与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将版权工作纳入各地重大规划,争取财政及其他相关政策支持。引导地方政府给予版权工作专项资金或优惠政策。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版权重点工作加强指导、扶持。

        (三)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各级版权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推动地方将版权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完善通报约谈机制,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大版权工作力度。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2022年中国版权金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国版发函〔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创作、尊重版权,国家版权局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举办2022年中国版权金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版权金奖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设立于2008年,每两年评选一次,是中国版权领域最高奖项,也是中国版权领域唯一的国际奖项。

中国版权金奖设作品奖、推广运用奖、保护奖和管理奖等4类奖项,共20个获奖名额,其中作品奖6个、推广运用奖5个、保护奖5个、管理奖4个。

二、评选标准

(一)作品奖

富有独创性,思想内容积极向上,艺术形象丰富生动,创作方式新颖独到,版权转化率高,传播范围广,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

作品奖分为文学艺术、电影电视、音乐戏剧、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美术摄影等门类。

同等条件下进行过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优先考虑。

(二)推广运用奖

开发和利用版权资源成效显著,在推广和传播优秀作品,特别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整合版权产业链、管理和运营版权资产、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保护奖

积极维护权利人权益,探索运用创新方式,创造性解决版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产生重大影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版权秩序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管理奖

以创新理念和科学方法组织开展版权执法监管、社会服务、普法宣传等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优化版权服务体系、促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版权社会影响力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推荐范围

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在本辖区或相关领域内,推荐符合评选标准的作品、单位或个人。每类奖项可提名2个候选对象。

四、评审表彰

国家版权局成立中国版权金奖评选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有关推荐材料,提出拟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择期共同举办颁奖仪式,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提交方式

推荐单位须认真填写《2022年中国版权金奖提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于9月15日前将提名推荐表电子版发送至国家版权局指定邮箱,并将纸质版提名推荐表、推荐材料和作品样本(一式两份)寄送国家版权局。

附件:2022年中国版权金奖提名推荐表2022年中国版权金奖提名推荐表

国家版权局

2022年7月1日

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精品作品展示(2022年第4期)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福建惠安

霞飞石雕

工艺有限

公司

《喜气满堂》、

《蜗牛的梦想》

美术作品
浦城巧剪

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春分》、《夏至》、

《秋分》、《冬至》

美术作品
孙志纯 《荷塘月色》 美术作品
吴福寿 《临江楼》、

《树槐堂》

美术作品
张及时 《千年古郡》 美术作品
张永海 《金牛呈祥》、

《吉祥图》

美术作品
郑幼林 《金色童年》、

《竹报平安》

美术作品
任燕杰 《执着》 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拼音排序。)

内容来源||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系统


精品赏析

著作权人:福建惠安霞飞石雕工艺有限公司  作品:《喜气满堂》、《蜗牛的梦想》

著作权人:浦城巧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作品:《春分》、《夏至》、《秋分》、《冬至》

著作权人:孙志纯  作品:《荷塘月色》

著作权人:吴福寿  作品:《临江楼》、《树槐堂》

著作权人:张及时  作品:《千年古郡》

著作权人:张永海  作品:《金牛呈祥》、《吉祥图》

著作权人:郑幼林  作品:《金色童年》、《竹报平安》

著作权人:任燕杰  作品:《执着》

声明:以上图片均已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由福建省版权协会整理发布,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福建省版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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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在京发布

6月30日,由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主办的2022中国数字文创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北京举办。本次论坛以“践行文化数字化 助力文化新发展”为主题,旨在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协调作用,在文化创意领域切实推动文化数字化战略。

论坛上,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联合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各有关协会、机构在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自觉抵制行业乱象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发布《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倡议》共十四条,内容包含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实名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坚决抵制防范金融化和恶意投机炒作、倡导理性消费等。

《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数字藏品内容应重点向用户传播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鼓励文化创新,增强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二条 尊重和保护原创正版。数字藏品平台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对铸造、发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数字藏品,并加强对知识产权授权合法合规性的审核力度,依法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鼓励创作与发行高质量数字藏品。鼓励机构创作和发行高质量、高艺术水准的数字藏品,提高艺术性、创新性、独特性等表达,如不直接将文物的原始数据和3D模型作为数字藏品发售,需进行二次创作,提升消费者获得感,促进数字文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创造更多消费者价值。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数字藏品的使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充分挖掘数字藏品的使用价值,激发行业创新创造,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五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发行、销售数字藏品的平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如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六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确保数字藏品的不可拆分性、唯一性和底层链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验证性。

第七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坚持实名制。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防范欺诈、反洗钱等不法行为,并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版权管理和版权保护能力建设,鼓励创新,打击和惩戒侵权行为。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坚决抵制和防范金融化,不变相发行交易任何金融或类金融产品。不在区块链技术底层锚定的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或类金融产品等,坚决抵制炒作行为。

第十条 防范集中交易风险,不变相违规设立集中交易场所。包括不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等。

第十一条 仅支持法定货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不以其他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或代币形式进行计价和交易结算。

第十二条 倡导理性消费,防范恶意投机炒作。鼓励消费者理性看待数字藏品价值,抵制引诱和煽动用户非理性购买,通过交互页面等加强用户风险提示,坚决抵制并防范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价格恶意炒作。

第四章 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发动各方力量,推动行业发展。协会加强对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调研与指导,推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宣导,总结并推广优秀案例与模式。

第十四条 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建议,规范、完善行业发展。对于影响数字藏品行业发展和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的重要问题,协会组织专家智库力量,加强调研指导,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规范行业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来源:网舆勘策院)

五部门:“剧本杀”“密室逃脱”首次纳入管理!

五部门发文管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

记者27日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首次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纳入管理。

通知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实行告知性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专门提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此外,通知严格内容管理,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要求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通知设置了政策过渡期,引导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利用一年的政策过渡期,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合规化经营。

(来源:中国版权协会)

专家声音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适合中国的路在何方?

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中提到,推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实践和国际推广联动,推动完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着力解决我国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等方面存在的版权问题,大力发展民间文艺相关版权产业。规划中还把“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项目”作为专栏单独列出。

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工作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如何进行保护、国际社会有哪些经验、我国又有哪些具体情况需要考虑,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晰。本期推送邀请专家就这一话题进行分析,以期提供参考。

6月23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05版刊发了本组文章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须处理好哪些关系?

 胡开忠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近年来出现了随意开发利用甚至歪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情况,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和保护产生的著作权纠纷也并不少见。

我国在《著作权法》颁布后的30多年间迟迟未能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这不利于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发展。去年12月,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及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指明了方向。

笔者认为,要保护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应当处理好如下几种关系。

处理好理论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目前,各国学者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理论上存在“绝对保护论”和“否定版权保护论”两种观点。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本国的宝贵资源,应从保护民族利益的角度出发,全面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对其著作权给予永久保护,外国人在使用上述作品时应当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但一些发达国家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固定性等条件而不适合用《著作权法》来保护。

笔者并不同意上述观点。前一种观点与著作权理论产生了冲突,也与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保护年代久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做法相违背。后一种观点也不符合著作权原理,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然人社群成员,其创作的作品当然具有独创性,而且《伯尔尼公约》也未将固定性作为作品保护的必备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在遵循著作权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著作权法》进行适当改造,使其结合中国国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适度的著作权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进行适当平衡。

处理好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制定条例时,既要充分尊重著作权基本原理,又要以实践为基础,摸清我国民间文艺的现状和保护诉求,将著作权原理与实践有机结合,使制定出来的条例能够真正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充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从理论上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性质上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成果,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确认及利用引起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仍属于民事关系,可以用私法调整。

既然《著作权法》第六条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那么今后制定的条例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即从私法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当然,对于《著作权法》难以调整的一些法律关系,可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公法来解决。

从实践看,近年来我国发生了数起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案件,个别法院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没有出台为由拒绝受理,但多数法院根据著作权原理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如“乌苏里船歌案”“千里走单骑案”“刘三姐案”等,合理协调了当事人的利益,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也有一些判决引起了争议。

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行使而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地的社群形成了一定的习惯。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其来源地的自然人成员创作,但来源地的社群往往根据当地的习惯法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在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社群通常要求不得歪曲性使用,但允许社群成员根据当地习惯免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司法实践也承认年代久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已进入了社会公有领域,人们在习惯上可以自由改编和再创作。所以,我国在制定条例时,应当充分兼顾上述实践经验。

处理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关键是要确定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即确定好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乌苏里船歌案”“安顺地戏案”等近年来发生的司法案例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地的社群更偏重于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上,应充分重视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应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完整权进行保护,特别要制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歪曲性使用或贬损性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乌苏里船歌案”“安顺地戏案”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地的社群强烈主张保护的权利就是署名权。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与普通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基本一致,即应授予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也只有通过传承和利用才能充分体现。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应当在保护的同时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利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应当有时间限制。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同样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等人的利益,立法应当注意平衡。如果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给予永久保护,则著作权人将永久控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阻碍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更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其次,规定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才能使公众接触和利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所以,笔者认为条例应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品公开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精神权利应当永久保护。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时应当注意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明确规定社群成员基于传承目的以传统方法或习惯方法使用作品,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不需要获得其许可。除上述规定外,现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著作权限制规则同样适用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限制。

处理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新和利用的关系

为了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应当允许公众在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通过改编等方式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衍生作品,赋予改编人相应的著作权。同时,对于传承人、收集记录人、整理人、表演者等,应当给予适当的财产利益。

传承人如果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口述、表演,那么可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收集、记录人有权要求使用收集记录资料的人标明其收集、记录人的身份并适当给予劳务报酬。整理人是对原始的、零散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提炼、加工而形成某一版本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整理人对其整理过程中的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处理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关系

个别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对外国人使用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收费,这种观点忽视了我国长期以来免费使用国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实,也容易引起国际版权争议。

要处理好这一问题,应当坚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对等的基础上合理保护其他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使我国著作权人的权益也能获得对等保护,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向世界。

笔者认为,除了处理好上述关系外,我国还应充分利用制定条例的契机,开展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登记、宣传推广、版权转化和版权保护工作,大力发展民间文艺相关版权产业,进一步激活民间文艺领域的版权价值,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

总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理论及法律制度,对于传承和保护中华优秀文化、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利益、合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存和利用、推进世界文化多样性、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的文化产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副主任)


探索适合国情的路才是保护中国民间文艺作品良方

 付丽霞

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积累了浩如烟海、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

近年来,同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和利用方面纠纷不断,版权保护相关问题亟待解决。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推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实践和国际推广联动”的重要工作部署,特别提到了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对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该以何种方式保护的问题,学界也非常关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胡开忠就该问题在《法学研究》发表重要理论成果《中国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理论的构建》,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中国方案”,也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

笔者认为,关于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路径选择。我国现有研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理论上存在误区,一些学者照搬了个别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保护,但这种观点与著作权理论存在冲突,不适合中国国情。还有些学者照搬了个别发达国家的理论,否定了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可能性。以上观点都属于照搬理论,不利于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相对保护论”,即在遵循著作权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国国情,适当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则,因为这样既可以兼顾国际立法的趋势,又可以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既有合理性也具有可行性。

其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摸清我国民间文艺的现状和保护诉求;以版权护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为切入点。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有国际视野,也要立足本国国情。

新修改《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有所涉及,遵循著作权法律基本原理、遵守国际条约的基本规则,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利用习惯、合理协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的关系的发展道路,有助于激活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版权价值,以版权护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

其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体系架构。确立清晰且明确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亦是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关键。

要想对以上问题进行明确,科学的制度安排十分重要。胡开忠认为,在权利客体层面,应合理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反对将一切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对象都纳入保护范围;权利主体层面,应将社群中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然人成员界定为作者并作为著作权原始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地的社群根据习惯法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该设计巧妙回答了困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问题,既符合著作权理论,也与我国实践相吻合,符合我国“十四五”期间版权工作的推进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有助于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海外传播和利用。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从来不是单一的制度选择问题,而是理论性、实践性、体系性兼具的复杂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安排离不开其所根植的文化土壤,探索中国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路径,对我国相关立法工作的持续推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可以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可以为该问题的国际研究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

 

(来源:版人版语)

正版or盗版?你会在哪里看网文

首先提个问,你是网络小说的爱好者吗?你是在正规网络文学平台阅读网络小说,还是会去盗版渠道看呢?有人认为应该支持正版,支持创作者,但也有人觉得只要能满足阅读需要,在哪看都一样,还有人认为盗版作品易于获取,其实也是扩大了正版网络小说的传播度。今天,我们就从这儿聊起。

图源网络

版权是网络文学发展的一条“生命线”。版权保护水平,直接关乎网络文学行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从《芈月传》引发署名权纠纷,到《锦绣未央》小说被判抄袭,再到《庆余年》《赘婿》等改编剧热播后,原著小说被大量盗版,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一次次引发舆论关注。近日,中国版权协会在线上举办《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发布会。《报告》显示,国家对版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网络文学产业实现了高速发展,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进步,盗版行为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这也提示我们,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才能更好推动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从行业生态来看,盗版行为会严重破坏网络文学生态。一些盗版平台往往通过所谓“免费阅读”吸引用户、获取流量,通过“借用”正版平台的内容,打造“购买软件—搭建网站—宣传推广—获取广告—资金结算”的黑色产业链,最终挤压正版平台的市场。与此同时,正版平台又往往面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当搜索结果呈现大量盗版链接,盗版应用也能上线应用市场,结果只会是压缩正版小说的生存空间,破坏网络文学的良好生态。

从内容创作来看,盗版行为侵害了创作者的权益,进而会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内容是网络文学行业的立身之本。付费阅读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方式,是激发创作积极性的重要方式。对创作者而言,盗版小说大行其道,会严重影响其收入来源。当读者习惯于阅读盗版资源,正版平台收益受损,原创者忙于维权,便会形成内容生产消费的恶性循环,让创作者不得不断更。

图源网络

网络文学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时下,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逾5亿,平均每两个中国网民就有一个网络文学读者,作者规模也超过2000万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产业规模达358亿元,通过IP全版权运营带动了游戏、影视等超3000亿元的市场……一个个数字,彰显出网络文学发展壮大的坚实脚步。此外,一批优质作品相继面世并向海外传播,助力网络文学摆脱“量大质低”的情况,跻身重要的文学门类。可以说,经过20余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书写下大众创作、全民阅读的中国故事,也成为文化出海、产业发展的生动注脚。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行业规范更显迫切。唯有建立完善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体系,才能为网络文学行稳致远筑牢根基。

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不只是作者的事。相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搜索引擎、应用市场等平台压实主体责任,从源头封堵盗版传播渠道,广大网友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才能凝聚打击盗版的合力。相比较音乐、影视等产业,网络文学面临的盗版侵权更为严峻复杂。运用字符识别和爬虫等技术盗取内容、建立站群,对于盗版者而言成本低,难度小,对于版权方而言则维权难、举证难。技术手段降低了盗版成本,更要由技术进步来堵住盗版漏洞。从提出“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到“中国版权链”提供侵权监测、在线取证等全流程版权保护服务,相关应用启示我们:用好人工智能、时间戳、数字水印等技术,以科技之力提升版权管理水平,有助于让盗版无处遁形、让维权不再艰难。

不久前,20个省级网络作家协会、12家网络文学平台、522名网络作家联名发出倡议,希望还网络文学一个更加健康的内容原创生态。互联网从不缺少创造力。将反对盗版的社会共识转化为务实行动,扫除盗版土壤,免去作家后顾之忧,互联网必将迸发出更多创意与文思,推动网络文学一路向前、蓬勃发展。

这正是:保护版权“生命线”,网文发展方可观。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

李静传:古籍善本与版权法 从一个案例和三个问题说起 | 版权史论研究

摘要:古籍善本的学术资料性与历史文物性、艺术代表性同等重要,《著作权法》应当为其开发利用提供更好的助力,《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古籍善本的分段、加标点等校注、校勘行为,因思想与表达的混合与难分,其可版权性值得商榷,以演绎作品作为权利基础也难以周全,建议在《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部分增设专门的相关权利并设置合理的保护期限。

作者:李静传
关键词:古籍善本;思想与表达;演绎作品

引言

“古今载籍,浩如烟海。”在人类的文化成果中,书籍文化无疑是最辉煌灿烂的一部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中华民族有着崇尚爱书、藏书、读书的优良传统,几千年世代积累,苦心传承,虽历经风雨沧桑,仍留下了“浩如沧海、郁如邓林”的文献典籍。而其中的古籍善本1,无疑是这一璀璨星河中最耀眼的存在。

得益于现代出版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的信息时代,古籍善本的影印、校勘出版及数字化已经渐成气候,“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对于古籍善本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聚焦于文物拍卖层面,着眼于其实物层面的收藏价值,比如2012年过云楼古籍藏书拍卖事件2,2010年黄庭坚书法《砥柱铭》事件3,引发了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讨论,涉及《民法典》《拍卖法》的层面。古籍善本的历史文物性、艺术代表性固然重要,但其学术资料性,即其内容的独特使用价值更应得到重视,其作为校勘或历史研究文献的参考价值无可替代,诸多历史谜团及学术观点的揭示与引证均有赖于高质量的古籍善本的发掘和运用。古籍善本一般成书于《著作权法》诞生之前,其内容、装帧及版式的著作权均已超出保护期限,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虽没有保护期限制,但更多的是学术研究范畴的争议4,涉及的现实法律争议不多。如果聚焦于其开发利用层面,却有所不同。古籍善本的整理、点校和校勘行为一方面属于国家的重大文化工程5,另一方面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需求,这离不开参与者体现智慧和学识的创造性工作,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平衡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其中的著作权问题无法回避。

此外,古籍善本中“新善本”6的利用更需注意,其内容可能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衍生的法律问题较传统古籍善本存在差异,具体可参见下文论述。

一、古籍善本点校本著作权-以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案为例

古籍善本著作权争议的案件中,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书局)与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学时代)就“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之间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最具有代表性(以下称该案)7。1959年到1978年,中华书局从全国范围内调集了百余位文史专家,在中华书局的主持下,投入巨大成本并克服种种困难,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进行全面系统地整理,并陆续付诸出版。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二十五史”点校本)的出版发行,被誉为“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2011年,国学时代在其制作、销售的国学电子馆M218A+增强型电子书中收录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内容,中华书局认为国学时代使用的版本内容抄袭剽窃其“二十五史”点校本内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该案的两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中华书局对“二十五史”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校勘产生的点校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点校本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点校本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古籍点校工作专业性极强,要求点校者具有渊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深厚的国学功底,并非普通人可以轻易胜任。点校行为并非简单的劳务或技巧,而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针对同一部古籍,不同的点校者进行点校后形成的点校作品可能并不完全相同,这体现了不同点校者的判断和选择。点校行为最终产生了与古籍有差异的、新的作品形式,对古籍点校作品给予程度适当的保护,不仅能有效保护在先古籍点校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亦能激励后来者不断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开展古籍点校工作。

另外,虽然国学时代主张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一样,均是对现存古籍底本进行校勘而来,创作空间存在一定限制,对两部作品同一性的判断应当采取与传统著作权案件不同的标准。但从比对结果来看,中华书局在本案中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分段、加注标点和文字修订、校勘的内容,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近似程度非常高,应当认定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构成实质性近似。

古籍善本成书年代较早,除了部分新善本以外,绝大部分古籍善本的原始内容、装帧及版式设计等的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于古籍善本内容点校成果的权利争议,点校过程中涉及的行为大致如下:分段、加注标点、字句修正校勘、注释、翻译等。针对该案生效判决中的著作权问题,笔者评析如下。

(一)分段、加注标点

分段、加注标点是写作过程中的技术性工作,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古代小学中的所谓“句读”即是分段、加注标点的专门学问,虽然古籍中不存在分段概念,标点形式和用法也与当下差异巨大,但是将该等行为认定为创作行为,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思想、表达二分的角度考量,分段、加注能否认定为“表达”是其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分段、加注标点本质上均是为了方便阅读、理解古籍作品文字本意,在此过程中诚然需要点校者一定的独到取舍和安排,某种程度上能够体现点校者的思想,但从前述的方便阅读、理解的实用性层面来看,与需要独到取舍和安排的艺术性层面难以分离,或言之,分段、加注标点层面的独到取舍和安排,本质还是基于实用性层面的考量产生,两者无法分离,即使分段、加注标点可以认为是独创性的表达,也无法通过现行《著作权法》直接进行保护。

(二)字句修正校勘、注释、翻译

相较于分段、加注标点等单纯的技术性工作,字句修正校勘、注释、翻译显然具备“表达”的特征,也更能体现点校者的独到取舍、安排。字句修正、校勘往往不局限于一般的文内错别字修正,古籍在流传过程中往往会有较多版本,印刷、传播过程中难免以讹传讹出现内容谬误,除结合上下文的内部修订,结合其他版本、其他相关文献进行的修正显得尤为重要,而此种抉择有赖于点校者的知识储备和行文风格,具有极强的个性表达特点。注释、翻译同样如此,对古文的注释和翻译是点校者的重要工作内容,而此种注释、翻译虽然基于原文,但其表达空间限制相对分段、加注标点较少,且文学性、艺术性的表达更强,并不拘泥于便于读者理解的实用层面,属于从古籍善本的内容衍生而来,构成文字作品或是原作的演绎作品的可能性更高。

二、古籍善本利用中涉及著作权的新问题

在笔者为某社会科学类出版社进行《著作权法》专题培训的过程中,许多资深编辑提出了关于古籍善本素材的使用、出版等著作权问题,笔者以此为契机对其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与总结,尝试有针对性地作出解答,以期为相关实务实践提供参考。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编译本利用的版权问题

某编辑老师举例咨询,在其负责编辑的书刊内容中需要用到20世纪50年代中央编译局编译出版的某部马克思主义著作内容,但不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此处涉及中央编译局的主体性质,及其编译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保护问题。中央编译局隶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中央编译局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编译、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对外翻译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和领导人著作,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世界社会主义和政党政治等理论与实践,收集、整理马克思主义和世界社会主义编译研究以及世界重要理论学术文献信息资料等。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和中央编译局职责整合,组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对外保留中央编译局牌子。根据笔者从公开渠道查询的信息,中央编译局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主要工作包括翻译和汇编两种类型,且该类著作署名均为“中央编译局编”。

据此,笔者认为此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编译本应当被认定为演绎作品、汇编作品,权利主体为中央编译局,属于非法人组织作品。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将此前的法人作品扩展到与非法人组织作品并列的定义,其涵盖范围更为周延,而两者的著作权归属、利用原则基本相同,考虑到相关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原作品内容保护期已届满,而非法人组织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内,则20世纪50年代编译的相关著作财产权利保护期已届满,对此类作品编辑、出版等使用行为风险较小。

(二)出版社等组织变更或终止后的权利承继问题

某编辑老师咨询,在书刊编辑出版过程中需要使用商务印书馆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书刊,但考虑到作者去世可能不满五十年,无法确定对其使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该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是作者的著作权承继问题,第二是出版社等组织的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或权利归属于出版社的法人作品等权利的承继问题(假设仍处在有效期内)。一方面,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但难点在于法定继承下该类无形财产权利难以分割导致事实共有状态,部分继承人同意使用而部分反对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纠纷,典型案例如齐白石后人就齐白石国画作品保护产生的纠纷。8对于此种情形的应对,需要仔细甄别作者去世时间及去世后的继承情况,尽可能获得其近亲属范围内继承人的授权或同意。另一方面,对于出版社等组织的权利承继问题,可以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财产性权利由承受该组织权利义务的主体享有,没有承受主体则由国家享有。

(三)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收藏古籍善本影印本或复制件的利用问题

有编辑老师咨询,在相关图书中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收藏的古籍善本影印本或复制件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通常来说,影印一般指对原版书进行原封不动地印刷,并需注明原著作权人或出版机构名称,同时注明为“影印本”,影印方式多数即针对古籍善本的使用,复制则相较于影印版涵盖范围更广泛。

此问题的核心在于确定相关影印本或复制件的来源和权利基础,目前国内各大图书馆、博物馆均在推行数字化建设,对所藏古籍善本进行了修复重建、高清化拍摄、影印或复制扫描,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相关高清影印本或复制件。在此过程中,图书馆、博物馆无疑付出了大量的成本投入,形成的相关高清影印本或复制件的科研和艺术价值无可置疑。但该种影印或复制行为并未产生新的作品,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形成的古籍善本的影印本或复制件也无法通过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控制,图书馆、博物馆难以通过著作权主张自身权利。但是,考虑到图书馆、博物馆的相关投入及影印本或复制件本身的价值,如果其他主体未经许可即使用,特别是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而进行的商业使用,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图书馆、博物馆失去潜在的获益和交易机会,其成本投入与利益回报不对等,降低了其对古籍善本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古籍善本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难以保证。事实上,在各类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已经被广泛援引。如果从维护众多图书馆、博物馆之间的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对古籍善本的影印本或复制件“不劳而获”的商业行为具有可责难性,开展数字化实践的图书馆、博物馆可以考虑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为权利基础进行维权。

三、古籍善本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特别权利的创设

保障点校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有必要对古籍善本点校成果给予法律层面的保护。《著作权法》立法的设计结构就考虑了“二元结构及权利配置”,《著作权法》的诞生本身就是传播技术推动行业发展需求的结果。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在作品的创作及传播过程中发展出了诸多除创作者之外的主体,如表演者、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若不对其提供保护,则会大大削弱该类主体对于作品投资、传播的积极性,因此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均在著作权传统保护模式之下增设邻接权,故而形成了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的“二元结构”。因此,考虑到点校行为本身也是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其性质与邻接权较为相似,建议可以考虑在邻接权部分增设专门的相关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为古籍善本点校者创制相关权利并设置合理的保护期限,对点校成果予以适当水平的专门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精神。

(二)细化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

《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日新月异,立法相对滞后的问题尤为突出,即使202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修订,有些基础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还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最为典型的就是思想表达二分、独创性、实质相似等问题的认定。在为古籍善本点校行为的保护创制特别权利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相关权威规定,对于古籍善本中的权利来源、权利的内容及归属、保护客体、保护条件、保护期限等作出相关细化规定。

(三)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介入

如前所述,古籍善本的利用存在一定的信息不畅,部分主体希望获取利用授权却不知该向何等主体寻求。作为国家文化的宝贵财产,国家层面一直在系统化推进古籍善本相关保护、整理和开发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议可参照音乐等领域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统一的授权管理机制,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的馆藏内容的数字化利用或衍生文创产品开发等均可通过该等组织统一授权,对接供给双方需求,平衡各方投入与收益,提高授权模式的透明度,提升图书馆、博物馆等主体开发利用古籍善本的积极性,这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古籍善本整理、利用等过程中的侵权问题。

四、结语

有人说,藏书是最高级别的收藏。古籍善本以典雅的姿态承载着人类的历史、思想、智慧和创造。在强调保护的基础上,对古籍善本做好传承、研究与开发利用同等重要,毕竟历史上天一阁范氏家族“书不出阁、女不上楼”的家训已成过往云烟。《著作权法》的立法和实践应当为古籍善本的发扬光大做出贡献,《著作权法》不应该成为发扬古籍善本文明的羁绊,而应该成为它的守护神。

注释:
1.根据《辞海》的定义,善本泛指精加校勘、错误较少的书籍,实践中一般包括时代较远的旧刻本、精抄本、稿本、批校本、碑帖拓本及流传稀见的其他印刷品等。就时间跨度而言,实践中古籍善本的年代下限一般指乾隆六十年(1795年)。2.参见张君丰:《“国家优先购买权”应当归位》,载《东方藏品》,2014年7月刊;参见《江苏政府与北大争夺过云楼藏书》,https://www.guancha.cn/culture/2012_06_13_78919.shtml,访问日期:2022年4月18日;参见柳林、胡玉梅:《凤凰传媒董事长三谢北大》,https://news.ifeng.com/c/7fcUAThNzhG,访问日期:2022年4月18日;参见陈蓓露:《过云楼古籍开启古籍拍卖新蓝海吗》,https;//finance.qq.com/a/20120912/005249.htm,访问日期:2022年4月18日;参见王歧丰:《国家文物局:过云楼藏书收购按拍卖原则进行》,https://tech.qq.com/a/20120621/000157.htm,访问日期:2022年4月18日。3.参见陈静怡:《国家拟用优先购买权收购<砥柱铭>有炒作之嫌》,http://ent.sina.comcn/x/2010-07-07/05223009501.shtml,访问日期:2022年4月18日;参见姜媛:《“优先购买”<砥柱铭>无可靠依据》,载《深圳商报》,2010年7月16日;参见梁言:《<砥柱铭>的另外五大疑问》,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collection /zgsh/20100809/09408445862.shtml,访问日期:2022年4月18日。

4.例如《红楼梦》著作权争议的问题。“从乾隆五十年前后开始,陆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说法。第一种说法是肯定曹雪芹是《红楼梦》的作者,如袁枚《随园诗话》卷二中说······第二种说法是认为曹雪芹是在他人的旧稿基础上改写成书。如裕瑞《枣窗闲笔》记载······第三种说法是《红楼梦》作者问题存疑。如程甲本程伟元序言中说······”参见《北方论丛》编辑部:《红楼著作权论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1页。

5.1958年2月,国务院成立了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确定了古籍整理出版的方针,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整理和出版古籍计划草案》,分文学、历史、哲学三部分。参见中华古籍网:http://www.guji.cn/web/c_00000001/,访问日期:2022年4月8日。

6.新善本一般包括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时期出版的各种进步书刊;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的早期译本以及宣传马列主义的书刊资料;解放区、根据地出版的毛泽东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著作的油印本、单行本、汇编本等。

7.参见(2011)海民初字第12769号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3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2008)鼓知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011)宁知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炒作价格、虚假发货、藏品被盗…… 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藏品也不安全

● 发行数字藏品的平台“玩法”雷同:数字藏品的获得途径包括预售、拍卖、抽奖、开盲盒、合成、拉新用户注册等方式,用户花几元至几百元即可抢购,发售即“秒光”成为常态。

●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对传播优秀文化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认定及监管标准尚未建立,导致乱象丛生。为防止数字藏品市场带着问题继续“狂奔”,应及时建立良性监管和行业规制,让技术更好地为艺术服务。

● 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前应该了解作品的版权方是否授权平台制作数字藏品发行并限量销售,选择正规平台进行购买,不随意点击对方发送的陌生网站链接,也不随意进行授权,定时查看清理已经授权过的合约,安全保管私钥不对外泄露,以保证资产安全。

“0.99元成本价,倒手卖400元”“买到即赚到”……近期,“看得见,摸不着”的数字藏品被热捧。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据《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不完全统计,国内发行数字藏品的平台超过100个,这些平台“玩法”雷同:数字藏品的获得途径包括预售、拍卖、抽奖、开盲盒、合成、拉新用户注册等方式,用户花几元至几百元即可抢购,发售即“秒光”成为常态。

而在数字藏品火爆背后,投诉接连不断:截至目前,仅黑猫投诉平台上涉及“数字藏品”的相关投诉就累计超过2500条。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台涉嫌炒作、哄抬价格;商家虚假发货、不退款;数据丢失,购买藏品被盗等问题。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提出,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对传播优秀文化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认定及监管标准尚未建立,导致乱象丛生。为防止数字藏品市场带着问题继续“狂奔”,应及时建立良性监管和行业规制,让技术更好地为艺术服务。

价格爆炒超过百倍  藏品交易套路不浅

来自河北廊坊的李先生试水数字藏品,是在一款App上以0.99元购买了一幅“初唐少女”画像,之后以400元卖出,平台扣完手续费,实际收到350元左右货款。

获利之多让李先生尝到了甜头。紧接着,他又花6499元抢购了“梅兰芳《木兰从军》数字黑胶唱片”藏品,以6999元定价在该平台出售,而该专辑原本价格为199元。很快,平台显示有人拍下订单,但一直未付款。超过付款时间后,李先生本想把商品下架后趁热度再次出售,结果平台锁住了该订单。如此一来,他无法下架藏品,也无法上架再次交易,锁单时间长达24小时。第二天解锁后,该藏品市场价格降至4000元左右,一周后又降至1999元。

李先生向该平台所属公司提起诉讼,希望对方可以退货退款。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一切损失是由李先生操作不当造成的,公司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历此事,李先生发现这是该平台常用的套路:先以低价藏品吸引用户,再把一些实际价格并不高的藏品价格抬高。用户花大价钱买入又转卖时,订单被长时间锁住无法成功交易,过了这个热度,藏品价格就会不断往下跌,由用户来承担损失,平台在藏品价格最高时抽成10%以上的费用,以此赚取手续费。

在上海区块链技术研究中心法律工作组组长王振华看来,数字藏品的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者,无权擅自限制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更无权擅自冻结用户的虚拟财产,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如锁定订单限制交易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具体操作内容和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王振华说。

他补充说,如果数字藏品的交易平台在经营中炒作商品,则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如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如其行为严重,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商家圈钱玩“失踪”  消费者想维权太难

与李先生情况不同,来自河北石家庄的张先生在平台上买到了赝品。前不久,他通过某公众号花276元购买了一款数字藏品,结果收到的图片没有任何交易标识和作品标识,而正规数字藏品都会有唯一标识。

他联系该平台反映情况,结果直到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也未联系上商家,平台最后给出的回复是:线上门店已经被冻结,无可用余额,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吃了哑巴亏的张先生后来发现,像他一样被坑的还有不少人。他们建了一个社交群,成员达2000多人,“群里每个人被骗金额都在几百元”。

来自河北保定的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人。他通过“大禹数藏”公众号的内测空投活动了解到相关数字藏品,花110元购买了两幅数字藏品,而收到的两张图片没有任何标识。王先生联系平台,对方回复:由于数字藏品的特殊性质,订单的售后权限全部在商家。

可是,为王先生提供数字藏品的商家根本联系不上。

记者关注“大禹数藏”公众号后,点击公众号内的官方店铺链接,显示是空白页面,通过H5链接点击购买,显示藏品已下架。记者浏览相关藏品信息,发现几款之前热卖的藏品销量都在两三千件左右。

据社交群内成员介绍,该平台已经在相关部门要求下作出整改,不再提供数字藏品销售服务。

在王振华看来,商家发的图片没有任何交易标识和作品标识,显然不符合正规数字藏品的外观,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藏品。该线上商铺售卖虚假数字藏品涉嫌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涉案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王振华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当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平台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此外,平台由于未尽资格审核义务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藏品交易暗含风险  警惕知识产权侵权

除了哄抬价格、虚假发货外,数字藏品平台交易安全也存在不少隐患。

来自广西贵港的温女士在一款App充值80元,购买了一个数字藏品,结果发现个人账户里没有显示所购买的商品,也没有任何购买记录,疑似被系统全部清零。次日,温女士联系客服退款,直至第三天才收到款项。

能成功退款,温女士还是幸运的,据她了解,还有不少人遇到了和她类似的问题,“钱被吞了,客服不处理,也没有收到平台的任何补偿”。而平台给出的解释是:“平台数据库遭遇大量恶意攻击,不法分子虚假购买盗取玩家藏品,导致数据异常。对于造成的损失,平台会给每个玩家一个补偿。”

今年4月,某艺人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自己此前获赠的猿猴头像画作的数字藏品被钓鱼网站偷盗。此后,在国外NFT交易平台上,该头像在约1小时里,被分别以130以太坊和155以太坊虚拟币转手交易。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逐渐显现。5月28日,徐悲鸿美术馆发布声明指出,其关注到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先生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根本无任何关联。

记者在一数字藏品App中发现,该平台对版权品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进行了区分,并在“权益须知”中告知,购买版权品市场中的作品,将获得该数字艺术品除人身权利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购买衍生品作品,将享有对该数字艺术作品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还特别提示:如您有意对该数字艺术品进行商用许可、授权等,建议您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并进行著作权转让备案登记。

王振华说,平台之所以“特别提示”,是因为数字艺术品的著作权为著作权人享有,通过信息网络购买数字艺术作品的买方仅享有对该数字艺术品的有限使用权,如收藏、学习、研究和欣赏等,若买方超出自身权利范围使用,极易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故而消费者如需要将数字艺术品用于非协议内容之外的其他商业用途,则需要和著作权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备案登记。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舒杰认为,国内数字藏品主要是将数字或实体藏品制作成区块链数字藏品限量发售,因此国内数字藏品的风险更多体现在制作和交易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如未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数字藏品的二次创作、出售等行为,则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投资人如果购买了侵权的数字藏品,其购买行为虽然不违法,但通过可溯源的交易记录,可显示其购买的数字藏品属于侵权作品,投资人或消费者将蒙受经济损失。

因此,赵舒杰建议,投资人购买数字藏品前应审查出售方是否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数字藏品的合法权利证明。同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也应当发挥平台的主体责任,主动履行平台企业审查义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

树立正确消费观念  谨慎选择交易平台

“购买数字藏品,有潜在的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杰说,一方面,卖方利用消费者不懂区块链技术,以假充真,骗取消费者财物;另一方面,数字藏品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进行,黑客可能通过黑客技术窃取用户的数字藏品,或者通过钓鱼网站诱使用户对某个智能合约进行授权,再通过智能合约窃取用户钱包中的数字藏品。

那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进行数字藏品交易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呢?

朱杰建议,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前应该了解作品的版权方是否授权平台制作数字藏品发行并限量销售,选择正规平台进行购买,不随意点击对方发送的陌生网站链接,也不随意进行授权,定时查看清理已经授权过的合约,安全保管私钥不对外泄露,以保证资产安全。

王振华说,消费者首先要明白,数字藏品不应当具有任何金融价值,不要试图通过炒作数字藏品来获取短期收益;在选择数字藏品平台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有实力、有充分市场正向影响力及信誉度,用户基数规模稳定的平台,此类平台应是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信息技术企业。

“还应当关注平台协议和交易模式,平台协议是否正规、是否严格尽到关键条款的提示义务、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交易记录是否会完整保留和展示等细节信息;发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网络及文化运行等行政许可资质,过往发行的藏品有无侵权或违法行为等。”王振华提醒说。

(来源:云南版权)

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精品作品展示(2022年第3期)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易永录 《让世界爱上中国茶》 美术作品
张志在 《慈爱》寿山芙蓉石 美术作品
陈成才 《龙舟夜兢赛》、

《芹草洋李花》

摄影作品
林庆丰 《寻佛之路》 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拼音排序。)

内容来源||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系统


精品赏析

著作权人:易永录  作品:《让世界爱上中国茶》

著作权人:张志在  作品:《慈爱》寿山芙蓉石

著作权人:陈成才  作品:《龙舟夜兢赛》、《芹草洋李花》

著作权人:林庆丰  作品:《寻佛之路》

声明:以上图片均已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由福建省版权协会整理发布,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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