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thee

福建省版权协会2022年线上版权专题培训班成功举办

11月25日,由省版权协会组织开展的两期线上版权专题培训班成功举办。采用线上直播形式,邀请了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杜昌敏律师和福州闽众律师事务所王晨照律师进行授课。共有八十七家新闻出版、文化、科技、网络、游戏等领域的会员单位参加了此次培训,累计观看人数逾八百多人次。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杜昌敏律师就企业如何获得著作权、企业著作权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结合了知识产权约定条款,通过分析企业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企业著作权保护与风险防控的问题。

福州闽众律师事务所王晨照律师围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诉讼防范的课题,介绍了知识产权体系、著作权基础知识,并以案说法,对企业知识产权涉诉防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详细的讲授。

同时,两位律师对参训学员提出的关于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答疑解惑。

本次培训班旨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精神,帮助省版权协会会员认识新时代版权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要求,增进对版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了解,重视和强化版权保护意识,更加支持和积极参与版权保护工作。参训学员对于此次培训班的授课效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表示授课内容丰富务实、受益匪浅,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福建省版权协会召开版权学术工作调研会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我省版权理论研究和实践交流转化,进一步推动版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11月18日,福建省版权协会召开版权学术工作调研会,凝聚共识,探讨协会开展版权学术交流的工作思路和路径、方法。省版权协会理事长严桂忠主持会议并讲话。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二级高级检察官时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蔡伟、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谢振芳等出席并发言。

本次调研会,来自行政部门、学术界、律师界等代表,分别从我省的版权学术工作现状、省外版权学术工作经验、加强我省版权学术工作思路以及如何举办版权学术交流活动等角度,针对版权领域热点问题,阐述观点、交流思想、分享经验。

一是立足会员需求。协会举办的各项版权工作和活动,都应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会员在版权创造、应用、管理、保护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二是搭建交流平台。针对我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比重大、权利边界模糊、立法相对滞后等问题,协会应充分整合资源,积极构筑版权学术交流平台,开展研究讨论、培训授课、论文评选、与高校合作开展学术共建等活动,以优质内容打造协会学术品牌。加强与周边兄弟省份的版权协会开展交流合作。

三是组建学术委员会。对协会会员单位的从业领域进行整合划分,结合福建省版权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版权产业的热门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成立如工艺美术、软件、游戏等类别的专委会。

四是倾听社会各界声音。协会的学术活动是有别于学会和学术界的纯理论研究,要立足于实务,以学术指导实践,关注法院、检察院、行政等部门的观点看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参与版权事业工作。

严桂忠理事长感谢与会同志的积极参与,对协会下一步工作建言献策,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协会将持续关注版权领域最新动态,凝聚社会各方力量,立足于会员实际需求,积极开展组织版权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助推我省版权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

福建省版权协会联合福建少年儿童出版社开展“版权进校园”书法绘画作品大赛的通知

为认真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少年儿童的版权保护意识,积极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现面向全省各地小学生开展“版权进校园”书法绘画作品大赛。具体内容附后。

 欢迎各位会员积极转发并踊跃参与。

附件1、2下载地址:

附件1 “版权进校园”书法绘画作品大赛参赛报名表(个人)

附件2 “版权进校园”书法绘画作品大赛参赛报名表(集体)

《琅琊榜》小说遭剧本密室游戏侵权,法院判赔百万余元——“蹭”知名IP热度,小心侵权!

剧本密室游戏是如今受到年轻人喜爱的社交和娱乐方式,但其存在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也备受关注。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阳光公司)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同时在密室门店张贴声明,消除影响。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剧本密室游戏被诉侵害知名IP著作权改编权案,也是全国首例剧本密室游戏攀附知名文学影视IP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核心情节高度相似

涉案密室主题侵害原著改编权

正午阳光公司提出,公司经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琅琊榜》小说关于改编摄制视听作品,开发舞台剧、话剧、游戏及一切相关内容衍生品之著作权及维权的权利。经过公司长期开发和运营,《琅琊榜》小说已经被改编成影视、游戏、戏剧、音乐等多种文化产品形式,“琅琊榜”IP与《琅琊榜》小说、《琅琊榜》电视剧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琅琊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极具辨识度。

正午阳光公司同时提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未经授权,在某轰趴馆店铺中销售名为“琅琊榜之权谋天下”的密室主题,并通过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美团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该密室主题使用了《琅琊榜》小说的主要背景故事、主要角色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严重侵害了原告就《琅琊榜》小说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及表演权。

审理中,原告主张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就《琅琊榜》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的行为,对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不再予以主张。

围绕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涉案密室本质是一种游戏,主要体现为游戏的玩法、机制和流程,并未创作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且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编作品创作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同时还需要考虑原作品元素在新作品中的占比,而涉案密室主题在人物设定、情节设定、结构安排上与小说完全不同,不涉及小说的任何基本表达,也未反映小说的主要情节和内容,故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对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通过将涉案密室主题与《琅琊榜》小说进行整体比对后认为,涉案密室的故事情节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故事主线都是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皇宫内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涉案密室中各角色玩游戏挣钱、积攒兵力、寻找线索等均系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主题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原著知名度美誉度高

涉案密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判决书显示,正午阳光公司提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涉案密室的产品名称、宣传海报、装潢及道具中使用“琅琊榜”标识,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标识的行为。

对此,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原告的主营业务为影视拍摄,叁零壹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密室游戏,双方属于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消费对象也存在极大差异。因此,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琅琊榜》小说以及原告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大众点评店铺在涉案密室主题产品名称、宣传海报以及涉案门店在密室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上使用“琅琊榜”字样,会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涉案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原告授权开设,且涉案密室亦是通过“琅琊榜”主题吸引消费者实际体验密室内容,攀附故意明显,用户评论中也已经大量出现“借用了琅琊榜的故事情节”等混淆内容。因此,涉案密室对“琅琊榜”名称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参与商家实际经营

平台方不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汉涛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正午阳光公司认为,梁某某系叁零壹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叁零壹公司共同经营涉案密室,构成共同侵权。汉涛公司作为平台经营方,应当知道《琅琊榜》小说的知名度,但仍放任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将涉案密室主题在大众点评平台上推广销售,其未尽严格审核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叁零壹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系因公司无法申请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故在门店中使用梁某某的收款码,该代收款项亦用于公司经营,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不构成共同侵权,两者财产并不混同。

汉涛公司辩称,作为美团、大众点评的经营主体,平台上的信息均由商户自行上传,汉涛公司不参加商家的任何经营行为,如发生侵权行为,应由商户自行承担。“琅琊榜”在文字小说和密室领域中均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具有“红旗属性”,汉涛公司不可能事先应知或明知侵权的风险。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渠道,原告事先并未向平台进行投诉,汉涛公司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涉诉后及时删除了相关链接,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门店及涉案大众点评店铺的经营者均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虽原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以个人意志与叁零壹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或存在教唆或帮助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关于参零壹公司、梁某某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汉涛公司不参与商家的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且在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须知”等内容,本案审理中亦提供了涉案密室主题的销售数据及商户备案信息等,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汉涛公司存在明知涉案密室主题侵权仍实施帮助宣传推广等行为的情形,故汉涛公司亦不构成共同侵权。

尽管未构成共同侵权,但法院认为,在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期间内,梁某某作为叁零壹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其个人账户负担密室经营的收入和支出,两者财产构成混同,在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梁某某对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正午阳光公司对《琅琊榜》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立即停止侵害正午阳光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还判令被告叁零壹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张贴声明,消除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正午阳光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来源:云南版权)

2022年度第九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2年度第九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来源:国家版权)

践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 福昕软件开启泰国之旅

“共建‘一带一路’追求的是发展,崇尚的是共赢,传递的是希望”“中国将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使更多国家和人民获得发展机遇和实惠”……这是中国面向全球发起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阐明致力于促进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推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合作的大国立场。

作为一家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过20年“出海”跋涉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国际化运营版式文档解决方案提供厂商,中国为数不多的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软件知名品牌——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昕软件),在践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绿色发展之路上又开启了泰国之旅。10月11日,在泰国参议院副主席、议会全国教育培训发展委员会主席、前任副总理巴金·詹东的见证之下,福昕软件向泰国高等教育和科研创新部捐赠了20万套福昕PDF电子文档处理套装软件(以下简称福昕高级PDF编辑器)正版授权。

福昕软件向泰国高等教育和科研创新部捐赠了20万套福昕PDF电子文档处理套装软件正版授权。

福昕软件向泰国高等教育和科研创新部捐赠了20万套福昕PDF电子文档处理套装软件正版授权。

10月20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了本文

践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一家中国软件公司为何要向泰国高教与科研部门捐赠20万套PDF软件?

“此次捐赠,是福昕软件用实际行动落实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的‘一带一路’倡议,旨在赋能泰国高等教育实现‘数字教育’,助力数字教育与泰国经济发展4.0战略有效对接,让数字教育更好地融入泰国发展政策之中。”福昕软件创始人、董事长、总裁熊雨前表示。

熊雨前向笔者讲述了福昕软件与泰国政府合作的渊源。他特别提及了远洋数经这家企业。作为福昕软件“出海”战略的合作伙伴,远洋数经一直致力于共同推动东南亚地区政府公共行业战略的实施落地。由于远洋数经在泰国的合作伙伴代表在与巴金·詹东的接触中,多次提到福昕软件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与产品优越性,以及福昕软件开拓泰国乃至东南亚地区市场的意向和公益捐赠意愿,这引起了泰国政府对福昕软件的关注和肯定,就此也推进了后续的合作、捐赠事宜。

“2022年是中泰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十周年。站在这一新起点上,福昕软件作为在版式文档数字技术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政策、对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技术及产品,助力泰国实现经济发展4.0战略所制定的国家数字化目标。”熊雨前表示。据他介绍,在泰国10月11日举行的捐赠仪式上,多个泰国高校领导表示,泰国多数学校有数字化转型需求,但由于经费受限,无法支撑起通用软件的大批购买,而福昕软件的慷慨捐赠,为这些高校节省出此部分经费,他们对此非常感激。熊雨前说:“选定泰国教育领域进行捐赠,也是福昕践行‘教育为本’理念的方式之一。高校师生及科研者在日常要面对大量文档,且使用的文档格式多为PDF,此次捐赠能让更多泰国师生及科研人员用上更加便捷的电子文档处理工具,同时能加强这个群体对电子文档技术的认识,从而带动泰国电子文档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加速拓展东南亚地区市场

拥有20年“出海”丰富经验的福昕软件,其凭借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PDF核心技术及高性价比的产品服务质量,在全球直接用户已超过6.4亿,遍及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各个行业。此次在泰国举办的捐赠活动,是福昕软件计划扩大东南亚地区市场所下的“一招棋”,希望借此为后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据熊雨前介绍,近年来东南亚国家对中国软件企业和产品接受度较高,特别是像福昕软件这种已经在欧美市场得到广泛接受的知名企业,以其高性价比和优质的售后服务受到东南亚用户的青睐。其实福昕软件近几年已在泰国本土初具品牌影响力。数据显示,自2019年至今,其推出的免费产品,即“福昕阅读器”在泰国的下载安装次数超过了10万,由于福昕PDF数字技术先进成熟,很受当地用户喜爱。福昕PDF作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通用软件、基础软件,凭借其技术的专业性、灵活性以及客户至上的工作理念,也受到泰国政府的高度肯定。“其实,国际上也有其他的电子文档厂商向泰方提出了合作意向,但真正能在技术和服务上满足泰方需求的企业却只有福昕软件,这也显示了我们的实力。我们此次向泰国捐赠的福昕高级PDF编辑器,其中的数字技术不仅能帮助泰国高教科研群体处理现有的文档,还能帮助泰国政府等在其他领域加快数字化转型,比如通过PDF转换技术,可实现纸质的泰文文档转换为电子文档,其相关功能成熟且高效。”熊雨前说。

自2020年全球暴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各行业对于数字化转型需求十分迫切。作为一家科技创新国际化软件企业,福昕软件在全球有何进一步的拓展计划呢?熊雨前表示,福昕软件将针对各行各业的数字化需求给出不同的应用方案,计划将深入挺进一些重点行业及重点领域中,比如金融、工程建筑、家装、医疗等行业领域,同时根据版式文档在行业深入应用时所需要的数据结构及核心技术,通过国际和国内标准化组织参与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此外,我们也希望能携手全球合作伙伴,合力推出一个更为完整、更为强大的数字化转型综合性解决方案,为社会各行业提高生产效率,为保护数字资产作出更大贡献。”熊雨前说。

助力《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

今年5月5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正式对中国生效。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有担当的中国科技企业,福昕软件希望利用自身开发出的PDF产品,为阅读障碍者们解决文化产品匮乏问题。

据福昕软件中国区总经理刘文化介绍,福昕软件已连续多年加入我国教育部网络扶智工程,将福昕PDF软件捐赠到相应地区的学校。如2020年4月,福昕软件向福州市鼓楼区慈善总会捐赠30万元,以支持甘肃省定西市岷县的精准扶贫工作;2020年11月,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捐赠20万元,用于残障儿童康复训练;2021年7月,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捐赠价值50万元物资,用于河南省暴雨洪涝灾害救援;自2021年至今,累计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300万元,同时设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福昕创新创业实验室”培养新型创新创业人才;2022年5月,向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信息无障碍发展基金捐赠2000套具有无障碍阅读功能的福昕高级PDF编辑器全平台套餐产品。“福昕软件愿与国内版权管理部门、出版机构、盲校等一起推动《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以更好地保障阅读障碍者公平获取教育与文化的权利。”刘文化说。

今年5月20日,福昕软件向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信息无障碍发展基金捐赠2000套具有无障碍阅读功能的福昕高级PDF编辑器全平台套餐产品。

今年10月15日是第39个国际盲人节,为此,福昕软件于10月13日向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分发了800套福昕高级PDF编辑器,价值达416800元。“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希望学生们可以通过软件的应用掌握更多的知识,丰富自己的学习生活。”福昕软件中国市场总监张释元在捐赠仪式上表示。

10月13日,福昕软件向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分发了800套福昕高级PDF编辑器,价值达416800元。

(来源:版人版语)

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精品作品展示(2022年第8期)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黄声如 《中国有福》 美术作品
唐怡熙 《龙山霁雪》 美术作品
林庆丰 《开怀一刻》、

《台山岛之光》、

《又见炊烟》

摄影作品
刘寿福 《草场春色》、

《秋日》、

《一湖春水映狮山》

摄影作品
林文强 《东狮山雪景》、

《最美海岸线》

摄影作品
张    晋 《沉默是金》、

《幻境》

摄影作品
卓育兴 《古村初雪》、

《山涧飞瀑》、

《廊桥人家》

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拼音排序。)

内容来源||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系统


精品赏析

著作权人:黄声如  作品:《中国有福》

著作权人:唐怡熙  作品:《龙山霁雪》

著作权人:林庆丰  作品:《开怀一刻》、《台山岛之光》、《又见炊烟》

著作权人:刘寿福  作品:《一湖春水映狮山》、《草场春色》、《秋日》

著作权人:林文强  作品:《东狮山雪景》、《最美海岸线》

著作权人:张   晋  作品:《沉默是金》、《幻境》

著作权人:卓育兴  作品:《古村初雪》、《山涧飞瀑》、《廊桥人家》

声明:以上图片均已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由福建省版权协会整理发布,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福建省版权协会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冯刚:期刊声明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冯刚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内容提要】期刊社通过期刊声明的形式与作者签订许可合同,取得了作者的授权,再将该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是否导致该第三方合法收录使用作者的文字作品?这一问题存在争论。期刊声明是否具有有效许可合同的效力,需要通过学理分析来判断。本文从期刊声明的条款内容、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辨析,认为期刊声明属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如违反法律对于格式合同效力的规定,则属于无效,但其中转授权条款无效不影响期刊声明其他条款的效力。

【关键词】期刊声明;转授权;格式合同;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由来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文字作品的作者起诉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网站则主张作者将其作品投稿给期刊社时,期刊社已经通过期刊声明的形式取得以下三项授权:一是在该期刊纸质版使用该作品;二是在该期刊电子版使用该作品;三是期刊社可以将该作品转授权给第三方[1]使用。

可见,第三方的抗辩理由中包含着两层许可合同关系,第一层是作者与期刊社之间的许可合同,第二层是期刊社与第三方之间的许可合同。至于期刊社与第三方之间的许可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作者与期刊社之间合同的约定。

二、第三方使用作品的理由之一——法定许可

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对网络环境下的报刊转载作出相关规定。[2]但在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删除了《解释》中对网络环境下报刊转载的使用许可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文字作品法定许可的规定,数字资源平台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报刊,其在互联网上使用报刊作品已不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

因此,对于第三方使用期刊的内容系来源于期刊社对著作权人作品的授权的抗辩,仅能取决于期刊社与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许可合同,且在该合同中期刊社是否有转授权权利的约定,而不能基于法律规定。

三、第三方使用作品的理由之二——许可使用

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签订的许可合同,是指期刊社通过期刊声明向作者取得文字作品的使用许可。该期刊声明通常刊登在期刊的扉页、版权页等相关位置。

每类学科的期刊都有刊登期刊声明的情况,各期刊社的期刊声明表述尽管各不相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共同特征:

(一)部分期刊所列权利中,还包括作品转授权的权利

除复制、发行、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基本的著作财产权外,许多期刊社在期刊声明中明确提出已与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建立合作关系,需要作者授权期刊社将文字作品提供给合作的平台进行收录。

(二)发生转授权时,作品的二次获酬权缺失

在上述的期刊声明中,大部分期刊并未提到授权数字资源平台收录文字作品应当支付的报酬以及报酬的支付方式。小部分提及该内容的期刊社,其声明内容则分为两类:一类强调作品在期刊发表时支付给作者的稿酬内就包含著作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另一类提出,作者稿费、著作权使用费等费用与审稿费、印刷费互相抵消,不再另行支付。

(三)作者拒绝上述条款,可能导致作品难以被期刊采用

部分期刊声明提到作者拒绝将文字作品收录数字资源平台的处理方案。即,当作者不愿意接受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收录作品时,可以“适当处理”或“另做处理”,但是“处理”的具体方案在声明中没有表述。

四、学理分析

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都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期刊社刊登文字作品则属于例外。[3]正因为对报刊的特别规定,期刊社很少与作者订立授权协议,行业惯例也是以期刊声明的形式,约定作者与期刊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期刊声明是否有效,需要分析该许可合同的授权客体以及许可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一)许可合同内容的区分

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期刊社可以不与作者订立授权协议就刊登文字作品,但是投稿至期刊社的文字作品,如果刊登的行为并不仅限于刊登在纸质期刊上时,期刊社如需在其他介质(如互联网)上使用投稿作品,就不能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文字作品刊登于纸质期刊上向公众发行,由期刊社同时制作电子期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以及期刊社授权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网络传播这三种不同的情形,涉及的权利客体不尽相同,需要区分讨论。

1.对于纸质期刊使用文字作品的许可

文字作品投稿至期刊社,期刊社将作品刊登于该纸质期刊上,是符合作者投稿与期刊社发行目的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作者授权期刊社在该纸质期刊上使用文字作品,将复制权和发行权许可给期刊社是这一目的实现的基础。另外,为了更好地实现出版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期刊社不需要与作者另外订立授权合同即可在期刊上出版投稿作品。因此,无论是否做出期刊声明,期刊社都能在纸质期刊上刊登作者的作品。而根据行业惯例,期刊社并不会以期刊之外的方式出版发行投稿作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作者与期刊社之间并不会就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再另行订立许可合同。

2.对于纸质期刊电子版使用的许可

很多期刊声明提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其基本表述为:凡向本刊所投稿件,视为全部作者将该论文的所有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本刊,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亦在此列。但是期刊电子版在过去并不普及,尤其在本世纪之前,故向纸质期刊投稿的作者通常难以预料其作品会被纸质期刊的电子版使用,因此即便纸质期刊通过刊登声明,提出将作者投稿“视为”许可该纸质期刊的电子版使用,也很难被实践和执法机构认可。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纸质期刊都另制电子版,如各期刊会在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端口向公众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公众可以免费或者支付一定费用获取电子版期刊。对此,包括作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均有普遍的认知。在这一生活经验法则下,应当认为,作者向纸质期刊的投稿就是作者许可该纸质期刊及其电子版使用其文字作品,作者与期刊社之间的许可合同成立。但上述行为的法律基础并不是期刊声明,也不是法院对于期刊声明的性质认定发生转变,而是行业惯例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对于纸质期刊以外的主体使用作品的许可

对于传统的纸质期刊而言,通常需要获取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就可以正常出版纸质期刊;对于数字环境下的期刊电子版,也仅需要获得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文字作品的使用权。而纸质期刊以外的主体使用作品的许可与文字作品的一般性使用不同,授权方需要拥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才能对该文字作品进行处分;或者授权方并未拥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其二次许可的行为需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考察众多期刊声明发现,部分期刊社的期刊声明提及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提出作者授权即是同意期刊社对其获得的财产权进行二次许可;部分期刊社既未提及与数字资源平台的合作,又未提及对文字作品的处分权,即并未就文字作品使用权的二次许可发出要约。

在作者与期刊社之间并未另行订立许可合同的前提下,在期刊声明的内容中没有提到二次许可内容的期刊社,没有得到作者授权,则其授权第三方收录文字作品的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期刊声明中提到二次许可相关内容的期刊社,则需要对该许可合同成立、生效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二)许可条款的构成要件分析

判断期刊社与作者之间合同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同时辨析该许可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生效,因此需要从许可合同成立与否以及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两个方面具体分析。

1.许可合同成立的要件分析

合同的成立需要一方当事人先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根据要约做出承诺。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的许可合同是否成立,最关键的是需要判断期刊社刊登的期刊声明是否为期刊社向文字作品作者发出的要约,即期刊声明作为刊登于纸质期刊特定位置的公开表态和说明,需要判断其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以及第四百七十三条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简言之,要约的内容需要明确、具体,不应表意不明;同时,要约的内容需要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能够对要约人作出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亦可以称为要约引诱。[4]

举个例子,经常有店铺在店堂内张贴告示,有的店铺为防止店内财物被盗窃,在店内张贴“偷一罚十”的告示;有的店铺为向消费者证明店内货物货真价实,张贴告示做出“假一罚十”的允诺。前者张贴“偷一”即“罚十”的告示,是商家向公众发出的盗窃惩罚说明,属于要约邀请,此时如果有盗窃者被抓,按照告示的要求作出赔偿,那么盗窃者即为根据商家的要约邀请,发出要约;后者张贴的“假一罚十”,是商家向消费者发出的要约,一旦有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那么商家则受该要约的约束。司法实践中,郭燕诉众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中就提到“假一罚十”的允诺属于要约,消费者与涉案公司达成买卖合同,该公司即受“假一罚十”的约束。[5]

在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的许可合同中,各期刊社作出的期刊声明如果内容明确、具体,并刊登在纸质期刊以及《征稿启事》等作者可以接触到的地方。且期刊声明是向公众说明期刊对作品著作权的处分情况,并提到作者的“投稿”行为是作出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与上述“假一罚十”的情况相当。因此可以判断,期刊声明构成要约,合同成立。

2.许可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从合同的形式来看,期刊声明属于单方面提供的合同,同时采用格式条款,在期刊的显著位置向作者无差别展示,符合格式合同的形式,属于格式合同。判断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判断该格式合同是否存在不适用格式条款的多种解释,以及该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1)从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争议来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期刊声明作为期刊社向不特定作者发出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较为明确,不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上,相关各方均未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所以从格式条款的不同解释来判断该合同的效力,并不适用。

(2)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来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限定,其中第三项明确提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在所有的期刊声明中,期刊社对作者能够从授权第三方使用文字作品中取得何种报酬不置一词。有的声明甚至提出,许可第三方平台收录作品应当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包含在期刊社将文字作品刊登在纸质期刊上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内,混淆了许可纸质期刊使用文字作品和许可期刊社二次许可纸质期刊以外的主体使用文字作品的授权客体。

而根据第三方收取公众下载文字作品的费用标准所示,第三方收录的所有的文字作品都需要支付费用才能下载获取。以期刊为例,根据第三方平台的计费标准表,“常规数字出版”作品的价格标准为0.5元/页,“独家数字出版”作品高达1元/页,而“优先数字出版”作品则每篇单独计价。[6]其中,“常规数字出版”作品是指在印刷版出版后,由第三方同步数字出版的文献;“独家数字出版”作品指依著作权人授权,由第三方独家数字出版的文献;“优先数字出版”作品是指在印刷版出版前,由第三方先行数字出版的文献。可见,期刊社许可第三方收录文字作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文字作品的收费价格,使得期刊的价格走向呈现出这样的趋势特点:期刊社与第三方的合作程度越紧密,文字作品的价格越高;作品篇幅越长,文字作品的价格越高。在这样的作品价格趋势下,有些内容价值高、作品篇幅长的文章,公众在下载时往往需要被收取较高额的费用。

而对于文字作品作者来说,部分作者在文字作品被纸质期刊刊载时一次性获得了期刊社支付的报酬,大部分作者并没有获得期刊因刊发凝结其智力劳动的文字作品应当依法支付的报酬。公众通过第三方下载文字作品时支付的费用反而与作者之间毫无关系。这一现象明确表明,在期刊声明中,作者一方的获酬权被期刊社排除在外,严重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种限制、排除一方权利的行为落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范畴,应认定期刊提供的格式合同无效。

综上,经过对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的许可合同作学理分析,期刊声明虽然可以视为要约,视为期刊社向拟投稿作者这一特定群体发出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但其合同条款排除了作者获得报酬权这一主要财产权利,因此,许可合同无效。期刊声明既然无效,自然就不能作为期刊社向第三方授权的合同依据。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期刊声明中转授权条款无效不影响期刊声明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既往立法经验

长久以来,很多网络主体大力推动,希望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从仅支持报刊转载扩充至包含网络转载,即从“报刊转载报刊”扩展至“报刊转载网络”“网络转载报刊”以及“网络转载网络”。对此,有部分立法曾涉及该方面的内容。

法律法规方面,2006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作出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相反,在第二条明确提出:“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在第六条罗列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八种情形,网络与报刊互相转载的情况也不在此列。[7]

前文已经介绍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其变化过程,在此不再赘述。

除此之外,尽管仍有扩展修法的呼声,但是均未被法律法规抑或司法解释所采纳。如果将上述期刊声明认定为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条款,将在事实上扩展法定许可的范围,而且由于互联网的传播优势,将导致该情况比追求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更加不利于作者合法权利的实现与保护。

(四)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1.期刊社与第三方并未取得作者授权

由于期刊声明无效,所以,尽管不少期刊社提出已向作者发出声明,但是期刊社事实上并未取得作者授权其二次许可第三方使用文字作品的权利,其只能在该纸质期刊上刊载文字作品以及制作并使用期刊电子版。既然期刊社并未取得作者的授权,那么第三方据此在其所有的数字资源平台使用海量作者作品的行为,既没有相应的授权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

2.期刊社对文字作品无处分权

既然期刊社向作者发出的期刊声明是无效的,那么期刊社也就无权处分作者的作品。在此情况下,如果期刊社仍然需要与第三方合作并刊登期刊的电子版,那么期刊社应当在与第三方之间订立合同之后,取得作者的事后授权或者追认。如果取得授权或者追认不成,则存在两种后果:其一,若第三方此前曾与期刊社恶意串通,以出主意等方式联合期刊社损害作者权益,那么第三方与期刊社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二,第三方并未参与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的授权关系,则第三方与期刊社之间的合同有效,期刊社应向第三方承担不能履行授权义务的违约责任。

(五)期刊声明的其他情况

对于授权第三方收录文字作品一事,并非所有作者皆无法自行选择是否授权,其中也有例外,例如第三方对硕博学位论文的收录,硕博毕业生在硕博论文答辩前,向学校提交最终版学位论文时,都会收到一份要求毕业生必须签署的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格式文件,毕业生如果明确知晓该授权书的内容,且同意该授权书的内容,在授权书上签字,则可以认定该授权成立且有效。

当然,硕博毕业生在签署授权书时,如果认为许可第三方收录学位论文是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必要条件,而这种签署行为明显违背了自己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在事后主张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而撤销授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就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硕博毕业生如能举证在毕业论文答辩前由于自身处于与所在高校科研机构明显不平等的地位,而“无奈”“被迫”签署授权书,应该也属于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进而有权请求撤销。

五、结论

(一)期刊声明属于格式合同,应当遵守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期刊声明是期刊社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广大作者协商的格式合同,因此为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遵守关于格式条款相关的法律规定。期刊社应当辨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严格规范声明的内容,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内仅包含作者应履行的义务而未涉及包括获酬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期刊社被授予的大量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违背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

(二)不合法的现象不能因为普遍存在而默认为合法

有些作品使用不合法的现象长期存在且被忽视,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使用者不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侵权者又常常因为诉讼成本高、获赔低而“懒得起诉”。例如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稿酬支付问题,《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对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应当按100元/千字的稿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很多时候,报纸、期刊在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时,并不会特意寻找著作权人,及时支付其应得的稿酬。又如前文所述,网络转载文字作品,不属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畴,使用方在转载该文字作品前,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再实施转载行为。但是网络上转载的大量文字作品,大部分都未经过许可就直接使用。

(三)合法的授权是有效的

本文讨论的期刊声明,因其违反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并非意味着期刊声明的所有条款均无效,更不意味着期刊与作者签署的所有授权合同均无效。只要在合同签署时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按照合法的签署程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该承担的责任,那么该授权应当有效。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7期,原标题为《期刊声明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杂志)

关于开展2022年版权代理人培训考核的通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于2022年11月开展版权代理(经纪)人培训考核工作。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从业人员将获得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的版权代理(经纪)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本次培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版权代理(经纪)人职业行为,全面提高版权登记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推进版权代理行业人才培养开发,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参加人员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重点面向版权行业相关从业人员。
三、培训考核安排
(一)培训考核时间:2022年11月29日—30日。(二)培训方式:在线培训,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可回看。

(三)课程安排:
四、报名安排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7日。(二)报名流程:

1.单位或者个人名义报名均可;2.扫描二维码进入报名页面;

3.准确填写人员信息并提交报名表;4.收到“报名确认邮件”后完成汇款;

5.报名成功。

五、培训考核费用
费用980元/人(含授课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根据汇款人信息开具相应抬头的电子普通发票。汇款附言请注明“版权代理培训+学员姓名”。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户行:北京银行永定门支行

账号:01090368900120111006324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莉琼联系电话:010-68003887-7115,010-64097331

联系邮箱:copyrightcpcc@163.com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