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thee

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精品作品展示(2022年第6期)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梁斌斌 《凤凰涅槃》、

《从光中来》

美术作品
兰正焱 《不存在的骑士》 美术作品
马铭生

刘爱珠

陈光波

《吴哥之美》 美术作品
吴建峰 《独立人间第一香》、

《湘云眠芍》

美术作品
厦门福蝶

农林科技

有限公司

《蝴蝶花瓶》 美术作品
张志在 《寿山芙蓉石:

竹雀图》

美术作品
陈成才 《大鹏展翅》、

《生态斗湖》、

《斗湖晨曦》

摄影作品
魏孙亮 《五线谱》、

《家山新雨后》

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拼音排序。)

内容来源||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系统


精品赏析

著作权人:梁斌斌  作品:《凤凰涅槃》、《从光中来》

著作权人:兰正焱  作品:《不存在的骑士》

著作权人:马铭生、刘爱珠、陈光波  作品:《吴哥之美》

著作权人:吴建峰  作品:《独立人间第一香》、《湘云眠芍》

著作权人:厦门福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作品:《蝴蝶花瓶》

著作权人:张志在  作品:《寿山芙蓉石:竹雀图》

著作权人:陈成才  作品:《大鹏展翅》、《生态斗湖》、《斗湖晨曦》

著作权人:魏孙亮  作品:《五线谱》、《家山新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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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版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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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 | 省版权局开展“版权宣传进企业”活动

8月19日,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相关领导一行走访福州派次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考察相关版权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

福州派次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次元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与运营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致力于通过产品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用户提供值得信赖的精细化服务,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为核心,搭建完善的移动互联网平台。旗下拥有云展厅智能交易平台、3D展示平台等垂直于不同细分领域的软件平台。会谈中,派次元公司负责人张刘华就企业发展状况、企业运营情况和版权作品登记情况等作了详细介绍。

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处长谢振芳对此表示充分肯定并强调,要搭建版权交易交流平台,积极探索版权转化运用路径,以版权赋能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并提出根据派次元公司的运营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双方可围绕版权作品登记、版权保护工作站、版权示范单位创建、“区块链+版权”项目等方面的开展深入合作与交流。

本次“版权宣传进企业”专项活动通过实地走访、专题座谈等形式,聚焦新发展阶段下的企业存在问题和实际诉求,加强版权知识宣传普及,优化提升企业版权运用和管理水平,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版权强省建设。

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精品作品展示(2022年第5期)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陈水云 《致富路》 美术作品
邓绍炳 《海上明珠》、

《万石涵翠》、

《鼓浪屿日光岩》

美术作品
龚  彬 《海底世界》、

《双龙戏珠》

美术作品
郭跃东 《壶山致雨·春》、

《壶山兰水·夏》、

《壶山兰水·初夏》

美术作品
黄丽娥 《乡恋》 美术作品
黄圣洁 《天女散花》 美术作品
赖锦华 《财运童子》 美术作品
马铭生 《江南秋韵》、

《凤求凰》、

《牧归》

美术作品
毛新华
毛祚胜
《篆刻百福千寿
12生肖福》
美术作品
浦城巧剪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传承》 美术作品
姚万俤 《人生如戏》 美术作品
杨羽歆 《茧》 美术作品
林庆丰 《调出生活好滋
味》、《雪后》
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拼音排序。)

内容来源||福建省作品自愿登记系统


精品赏析

著作权人:陈水云  作品:《致富路》

著作权人:邓绍炳  作品:《海上明珠》、《万石涵翠》、《鼓浪屿日光岩》

著作权人:龚彬  作品:《海底世界》、《双龙戏珠》

著作权人:郭跃东  作品:《壶山致雨·春》、《壶山兰水·夏》、《壶山兰水·初夏》

著作权人:黄丽娥  作品:《乡恋》

著作权人:黄圣洁  作品:《天女散花》

著作权人:赖锦华  作品:《财运童子》

著作权人:马铭生  作品:《江南秋韵》、《凤求凰》、《牧归》

著作权人:毛新华 毛祚胜  作品:《篆刻百福千寿12生肖福》

著作权人:浦城巧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作品:《传承》

著作权人:姚万俤  作品:《人生如戏》

著作权人:杨羽歆作品:《茧》

著作权人:林庆丰  作品:《调出生活好滋味》、《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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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认定首批9家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和5家文化产业园区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厦门市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厦门市文发办牵头,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组织开展了厦门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和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其中9家园区被认定为厦门市文化产业重点园区

 嘉禾良库文化创意园

 海丝艺术品中心

 飞鱼科技数字文化产业园

 联发文创口岸

✔ 联发·东南天地

 集美集影视产业园

 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

 厦门影视拍摄基地

 汇景海峡影视产业服务中心

5家园区被认定为厦门市文化产业园区

 1905影视产业街区

 沙坡尾艺术西区

 联发华美空间

 凌云玉石文化产业园

 联发海峡设计文创园

本次认定有效期为2022-2024

(来源:福建文化产业)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版发〔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相关主管部门:

现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版权局

2022年8月1日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

(来源:版人版语)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暨“版权保护进企业 福昕软件在行动” 活动成功举办

7月27日,福建省版权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暨“版权保护进企业  福昕软件在行动”活动在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总部圆满举行。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一级巡视员、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局长肖贵新,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党委副书记、省版权协会理事长严桂忠,世界盲人联盟亚太区按摩委员会主席、中国盲人按摩学会会长,福建省残联兼职副理事长、盲人协会会长王永澄等相关领导参加活动。


肖贵新副部长在致辞中表示,福建作为“数字中国”建设的思想源头和实践起点,数字经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核心支撑,在数字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软件版权保护工作为推动软件产品的创新创造、激发软件企业竞争活力提供了有力保障。我省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持续加大软件版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深化巩固党政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加快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重点行业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进程,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严桂忠理事长通报了省版权协会今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提出下半年要按照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扎实推进协会各项工作,积极发挥作用,为全方位推动我省版权领域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党的二十大献礼。

于慈珂常务副理事长为参会代表全面解读了国家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强调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文化的基础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文化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协会开展“版权保护进企业”宣传活动表示赞许和肯定,希望福建省版权协会不断挖掘版权资源和优质版权企业,推动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为更好推进福建省软件正版化工作,福建省版权协会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共同做好“福昕PDF正版软件”推广等版权相关工作。

 

福昕公司特别关注阅读障碍人群,自主研发了版式文档无障碍技术,保障其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力。现场福昕公司向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捐赠价值100余万元“福昕PDF正版软件”授权。

活动最后,召开省版权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研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会员吸收、协会职务调整和法律顾问聘请等有关事项。

直播间使用音乐版权试行付酬标准出炉

央视新闻7月26日消息,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直播中使用音乐相关版权问题一直被社会关注。直播间使用音乐版权怎么付费?付多少费?一直缺乏具体的行业标准和参考依据。7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官网上发布了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的试行付酬标准。

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5条新增了音乐制作者的“获酬权”:即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不仅要向音乐作品词曲的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权费。“获酬权”问题讨论的核心就是报酬的标准怎么来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全社会公布了直播间使用音乐的付酬标准:付费义务主体为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平台。为了有效实施,该试行标准面向平台,再由平台和主播分摊成本。将直播间类型划分为,使用K歌+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和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费标准,分别为300元、83元、29元;100元、26元、10元;10000元、2777元、980元。从7月25日开始试行。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 国琨:收费标准要考虑几个因素,比如说我们对音乐的使用方式,我们对音乐的依赖程度以及主播自己的收入和承受能力等等。

在国家版权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同最高法相关人士、法律人士、专家学者、直播平台代表等,从去年11月开始,共进行了三轮费率协商。目前已有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也有部分平台对试行的部分标准存在分歧。

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互联网音乐使用需规范

“获酬权”在互联网上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主播的直播。一大批网络红人通过在直播中演唱、播放歌曲而走红,直播平台也依靠网红效应聚集了大量用户,但在这其中,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网络主播并不知道,未经授权在直播间里使用音乐是侵权行为。

某互联网平台主播:我们是聊天的主播,随便在一个音乐软件上,找那种免费的音乐,通过蓝牙,不是有声卡吗,再传到直播间里边,一般就是这样用音乐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延虎:主播们在直播间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者直接演唱其音乐作品的,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属于侵权行为。还有的主播,他甚至设置了直播回放功能,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这个时间和地点回看这个视频,获取了这个作品,这种行为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我们即使作为会员付费下载了某首音乐作品,我们的使用也是有边界的,不能将它任意扩展到商业用途的范围,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而对于直播间音乐版权收费问题,受访的网络主播也说出了自己的困惑。

某互联网平台主播:这个还要收费吗?那要是收费的话,后期我们有可能很多人就不用音乐了。我觉得平台应该承担版权费用,因为本来这个收益,平台不就已经扣去一半了吗。比如说别人刷了礼物,首先是平台先扣一部分。

记者:你的观点是平台需要为你们负担一些,甚至是全部负担这个版权的费用是吗?

某互联网平台主播:我个人感觉应该是这样。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姚欢庆:网络平台跟集体管理机构签了这个付酬的协定以后,音乐库等于对主播来说是开放了,主播也可以低成本获得这样的音乐资源。如果能够达成这样一个协同,那可能对整个网络生态的发展其实是有一定好处的。

健全网络音像版权制度
合理平衡各方权益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2021年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7.03亿人。如何既保护音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推动互联网内容生产蓬勃发展。虽然试行的付酬标准目前还没有达成最终共识,但行业领域内的探索和协商仍在进行。

音乐版权权利人对该付酬标准普遍持欢迎态度,期待该付酬方式尽快进入执行阶段,以解决个体维权难题。

中国民营演出联盟理事、某音乐制作公司负责人蒋涛:我们个人维权,每一个直播间都要覆盖去做数据采集、证据采集,那这是一个很漫长的周期,同时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跟现金成本,有很难逾越的这种维权鸿沟。我们呼吁这件事,并且把它推进到实质性的这种执行阶段。

互联网平台代表表示,目前互联网平台都十分积极地希望行业出台标准以解决版权相关问题,同时期待集体管理组织在泛娱乐直播间和电商直播间两种直播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更多直播间类型,进一步细化对应的付酬标准。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数字音乐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刘阳:实际上平台所有的反应最积极的就是大家都非常愿意尽快地去落地实施这个事。我们觉得,用这种平台使用和个人使用来划分,在这两块的模式下,我们再分出各种付费的这种方式可能会更合理一些。

集体管理组织希望这种付酬方式能够把海量直播间、海量主播与权利人连接在一起,达到行业发展的效率最大化。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代理总干事 周亚平:集体管理组织一定是连接使用者和版权方的一个桥梁,有这一个桥梁能够达到效率的最大化。授权效率,就是许可和收费这个效率能达到最大化,平衡了使用者的利益,也使著作权人得到合理的回报。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21年中国大陆地区音乐录音产业收入达71亿元,按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试行的付酬标准估算,音乐录音产业或将增加22亿元的版权收入。世界范围内,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承认录音制作者在广播、表演上的专有权或获酬权。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互惠协议,中国音乐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护。同时,中国音乐版权意识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姚欢庆:知识产权里面其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它的价值是在利用中产生。现在你的单曲有可能被下载上亿次。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怎么样来平衡,让我们的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让我们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让我们的平台能够在一个更健全的制度底下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其实要在这里面实现一个良性循环。

 

(来源:首都版权协会)

音集协公开网络直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

7月8日,在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联合举办的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的版权保护研讨会上,音集协公开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费标准草案。

论坛现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在会上介绍,新修改《著作权法》生效后,音集协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数协)于2021年11月联合启动了制定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版权费标准的协商工作。

依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音集协在同音乐权利人代表广泛沟通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营收情况、不同直播类型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等,提出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

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泛娱乐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间/年;泛娱乐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间/年;电商直播间10000元/直播间/年。

“在广泛征求音乐录音制作者意见过程中,他们普遍认为此标准(草案)单价较低、简单易行,使用者负担很轻。但这需要直播平台配合,即实现直播间全面付费,整个直播行业预估将给音乐权利人带来22亿元的版权收入。”国琨说。

在网络直播行业中,主要分为泛娱乐直播和电商两大直播类型,其中泛娱乐直播又分为秀场直播(K歌)、游戏直播、其他类型直播(生活、才艺展示等),这类直播中主播对于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非常高。此外,在电商直播中,主播们也会时不时地播放背景音乐来营造销售氛围。据统计,2021年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7.03亿人 ,其中仅秀场直播市场规模就达719亿元然而,在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已成为常态的情况下,音乐录音制作者并没有从中收到合理的报酬。

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

在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都提出,网络直播属于新修改《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如果直播中使用了录音制品,平台或主播应按照2021年6月1起实施的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律师在会上提出,直播当中既涉及音乐作品的使用,又涉及音乐录音制品的使用,这是两类不同的客体,网络直播平台或主播都应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中国音数协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鑫作为音乐行业代表表示:“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权,拓宽了音乐录音制作者获取报酬的范围和渠道。网络直播行业在大量使用音乐的情况下已经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他们应该向音乐作者、录音制作者分享利益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针对直播行业关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资格、使用者与权利人点对点支付是否免责”等焦点问题作了回应。他表示,直播中音乐使用者即使对部分个体权利人支付了对价,也不能就海量的主播使用海量的作品予以免责。同时基于录音制品在传播中与音乐作品的不可拆分性,音乐作品广播权法定许可的使用者主体应该从广播电视机构扩张到所有广播权的义务主体,以避免《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在实践中落空。“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应付酬是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一个新的权利,覆盖了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我们的目标就是推动在网络直播行业建立起完善的音乐版权保护与使用机制,促进新修改《著作权法》落地实施。”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会上获悉,音集协和中国音数协在半年的时间里与直播平台代表进行了三次费率的协商,但平台方对收费标准草案存在很大分歧,目前进展依然迟滞。音集协在推动协商的同时,依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开始寻求通过诉讼立案和仲裁等途径解决费率问题,以求尽快让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目前已有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主动与音集协洽谈并同意预交版权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后即按照标准支付,这无疑是积极的信号。”国琨说。

(本文图片均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
(来源:版人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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