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密室游戏是如今受到年轻人喜爱的社交和娱乐方式,但其存在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也备受关注。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阳光公司)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同时在密室门店张贴声明,消除影响。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剧本密室游戏被诉侵害知名IP著作权改编权案,也是全国首例剧本密室游戏攀附知名文学影视IP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核心情节高度相似
涉案密室主题侵害原著改编权
正午阳光公司提出,公司经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琅琊榜》小说关于改编摄制视听作品,开发舞台剧、话剧、游戏及一切相关内容衍生品之著作权及维权的权利。经过公司长期开发和运营,《琅琊榜》小说已经被改编成影视、游戏、戏剧、音乐等多种文化产品形式,“琅琊榜”IP与《琅琊榜》小说、《琅琊榜》电视剧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琅琊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极具辨识度。
正午阳光公司同时提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未经授权,在某轰趴馆店铺中销售名为“琅琊榜之权谋天下”的密室主题,并通过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美团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该密室主题使用了《琅琊榜》小说的主要背景故事、主要角色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严重侵害了原告就《琅琊榜》小说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及表演权。
审理中,原告主张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就《琅琊榜》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的行为,对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不再予以主张。
围绕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涉案密室本质是一种游戏,主要体现为游戏的玩法、机制和流程,并未创作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且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编作品创作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同时还需要考虑原作品元素在新作品中的占比,而涉案密室主题在人物设定、情节设定、结构安排上与小说完全不同,不涉及小说的任何基本表达,也未反映小说的主要情节和内容,故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对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通过将涉案密室主题与《琅琊榜》小说进行整体比对后认为,涉案密室的故事情节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故事主线都是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皇宫内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涉案密室中各角色玩游戏挣钱、积攒兵力、寻找线索等均系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主题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原著知名度美誉度高
涉案密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判决书显示,正午阳光公司提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涉案密室的产品名称、宣传海报、装潢及道具中使用“琅琊榜”标识,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标识的行为。
对此,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原告的主营业务为影视拍摄,叁零壹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密室游戏,双方属于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消费对象也存在极大差异。因此,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琅琊榜》小说以及原告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大众点评店铺在涉案密室主题产品名称、宣传海报以及涉案门店在密室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上使用“琅琊榜”字样,会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涉案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原告授权开设,且涉案密室亦是通过“琅琊榜”主题吸引消费者实际体验密室内容,攀附故意明显,用户评论中也已经大量出现“借用了琅琊榜的故事情节”等混淆内容。因此,涉案密室对“琅琊榜”名称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参与商家实际经营
平台方不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汉涛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正午阳光公司认为,梁某某系叁零壹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叁零壹公司共同经营涉案密室,构成共同侵权。汉涛公司作为平台经营方,应当知道《琅琊榜》小说的知名度,但仍放任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将涉案密室主题在大众点评平台上推广销售,其未尽严格审核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叁零壹公司、梁某某共同辩称,叁零壹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系因公司无法申请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故在门店中使用梁某某的收款码,该代收款项亦用于公司经营,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不构成共同侵权,两者财产并不混同。
汉涛公司辩称,作为美团、大众点评的经营主体,平台上的信息均由商户自行上传,汉涛公司不参加商家的任何经营行为,如发生侵权行为,应由商户自行承担。“琅琊榜”在文字小说和密室领域中均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具有“红旗属性”,汉涛公司不可能事先应知或明知侵权的风险。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渠道,原告事先并未向平台进行投诉,汉涛公司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涉诉后及时删除了相关链接,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门店及涉案大众点评店铺的经营者均为叁零壹公司,梁某某虽原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以个人意志与叁零壹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或存在教唆或帮助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关于参零壹公司、梁某某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汉涛公司不参与商家的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且在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须知”等内容,本案审理中亦提供了涉案密室主题的销售数据及商户备案信息等,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汉涛公司存在明知涉案密室主题侵权仍实施帮助宣传推广等行为的情形,故汉涛公司亦不构成共同侵权。
尽管未构成共同侵权,但法院认为,在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期间内,梁某某作为叁零壹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其个人账户负担密室经营的收入和支出,两者财产构成混同,在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梁某某对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正午阳光公司对《琅琊榜》小说享有的改编权,立即停止侵害正午阳光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还判令被告叁零壹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张贴声明,消除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正午阳光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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