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古籍善本的学术资料性与历史文物性、艺术代表性同等重要,《著作权法》应当为其开发利用提供更好的助力,《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古籍善本的分段、加标点等校注、校勘行为,因思想与表达的混合与难分,其可版权性值得商榷,以演绎作品作为权利基础也难以周全,建议在《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部分增设专门的相关权利并设置合理的保护期限。
引言
“古今载籍,浩如烟海。”在人类的文化成果中,书籍文化无疑是最辉煌灿烂的一部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中华民族有着崇尚爱书、藏书、读书的优良传统,几千年世代积累,苦心传承,虽历经风雨沧桑,仍留下了“浩如沧海、郁如邓林”的文献典籍。而其中的古籍善本1,无疑是这一璀璨星河中最耀眼的存在。
得益于现代出版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的信息时代,古籍善本的影印、校勘出版及数字化已经渐成气候,“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对于古籍善本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聚焦于文物拍卖层面,着眼于其实物层面的收藏价值,比如2012年过云楼古籍藏书拍卖事件2,2010年黄庭坚书法《砥柱铭》事件3,引发了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讨论,涉及《民法典》《拍卖法》的层面。古籍善本的历史文物性、艺术代表性固然重要,但其学术资料性,即其内容的独特使用价值更应得到重视,其作为校勘或历史研究文献的参考价值无可替代,诸多历史谜团及学术观点的揭示与引证均有赖于高质量的古籍善本的发掘和运用。古籍善本一般成书于《著作权法》诞生之前,其内容、装帧及版式的著作权均已超出保护期限,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虽没有保护期限制,但更多的是学术研究范畴的争议4,涉及的现实法律争议不多。如果聚焦于其开发利用层面,却有所不同。古籍善本的整理、点校和校勘行为一方面属于国家的重大文化工程5,另一方面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需求,这离不开参与者体现智慧和学识的创造性工作,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平衡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其中的著作权问题无法回避。
此外,古籍善本中“新善本”6的利用更需注意,其内容可能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衍生的法律问题较传统古籍善本存在差异,具体可参见下文论述。
一、古籍善本点校本著作权-以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案为例
古籍善本著作权争议的案件中,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书局)与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学时代)就“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之间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最具有代表性(以下称该案)7。1959年到1978年,中华书局从全国范围内调集了百余位文史专家,在中华书局的主持下,投入巨大成本并克服种种困难,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进行全面系统地整理,并陆续付诸出版。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二十五史”点校本)的出版发行,被誉为“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2011年,国学时代在其制作、销售的国学电子馆M218A+增强型电子书中收录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内容,中华书局认为国学时代使用的版本内容抄袭剽窃其“二十五史”点校本内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该案的两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中华书局对“二十五史”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校勘产生的点校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点校本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点校本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古籍点校工作专业性极强,要求点校者具有渊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深厚的国学功底,并非普通人可以轻易胜任。点校行为并非简单的劳务或技巧,而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针对同一部古籍,不同的点校者进行点校后形成的点校作品可能并不完全相同,这体现了不同点校者的判断和选择。点校行为最终产生了与古籍有差异的、新的作品形式,对古籍点校作品给予程度适当的保护,不仅能有效保护在先古籍点校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亦能激励后来者不断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开展古籍点校工作。
另外,虽然国学时代主张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一样,均是对现存古籍底本进行校勘而来,创作空间存在一定限制,对两部作品同一性的判断应当采取与传统著作权案件不同的标准。但从比对结果来看,中华书局在本案中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分段、加注标点和文字修订、校勘的内容,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近似程度非常高,应当认定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构成实质性近似。
古籍善本成书年代较早,除了部分新善本以外,绝大部分古籍善本的原始内容、装帧及版式设计等的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于古籍善本内容点校成果的权利争议,点校过程中涉及的行为大致如下:分段、加注标点、字句修正校勘、注释、翻译等。针对该案生效判决中的著作权问题,笔者评析如下。
(一)分段、加注标点
分段、加注标点是写作过程中的技术性工作,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古代小学中的所谓“句读”即是分段、加注标点的专门学问,虽然古籍中不存在分段概念,标点形式和用法也与当下差异巨大,但是将该等行为认定为创作行为,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思想、表达二分的角度考量,分段、加注能否认定为“表达”是其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分段、加注标点本质上均是为了方便阅读、理解古籍作品文字本意,在此过程中诚然需要点校者一定的独到取舍和安排,某种程度上能够体现点校者的思想,但从前述的方便阅读、理解的实用性层面来看,与需要独到取舍和安排的艺术性层面难以分离,或言之,分段、加注标点层面的独到取舍和安排,本质还是基于实用性层面的考量产生,两者无法分离,即使分段、加注标点可以认为是独创性的表达,也无法通过现行《著作权法》直接进行保护。
(二)字句修正校勘、注释、翻译
相较于分段、加注标点等单纯的技术性工作,字句修正校勘、注释、翻译显然具备“表达”的特征,也更能体现点校者的独到取舍、安排。字句修正、校勘往往不局限于一般的文内错别字修正,古籍在流传过程中往往会有较多版本,印刷、传播过程中难免以讹传讹出现内容谬误,除结合上下文的内部修订,结合其他版本、其他相关文献进行的修正显得尤为重要,而此种抉择有赖于点校者的知识储备和行文风格,具有极强的个性表达特点。注释、翻译同样如此,对古文的注释和翻译是点校者的重要工作内容,而此种注释、翻译虽然基于原文,但其表达空间限制相对分段、加注标点较少,且文学性、艺术性的表达更强,并不拘泥于便于读者理解的实用层面,属于从古籍善本的内容衍生而来,构成文字作品或是原作的演绎作品的可能性更高。
二、古籍善本利用中涉及著作权的新问题
在笔者为某社会科学类出版社进行《著作权法》专题培训的过程中,许多资深编辑提出了关于古籍善本素材的使用、出版等著作权问题,笔者以此为契机对其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与总结,尝试有针对性地作出解答,以期为相关实务实践提供参考。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编译本利用的版权问题
某编辑老师举例咨询,在其负责编辑的书刊内容中需要用到20世纪50年代中央编译局编译出版的某部马克思主义著作内容,但不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此处涉及中央编译局的主体性质,及其编译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保护问题。中央编译局隶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中央编译局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编译、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对外翻译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和领导人著作,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世界社会主义和政党政治等理论与实践,收集、整理马克思主义和世界社会主义编译研究以及世界重要理论学术文献信息资料等。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和中央编译局职责整合,组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对外保留中央编译局牌子。根据笔者从公开渠道查询的信息,中央编译局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主要工作包括翻译和汇编两种类型,且该类著作署名均为“中央编译局编”。
据此,笔者认为此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编译本应当被认定为演绎作品、汇编作品,权利主体为中央编译局,属于非法人组织作品。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将此前的法人作品扩展到与非法人组织作品并列的定义,其涵盖范围更为周延,而两者的著作权归属、利用原则基本相同,考虑到相关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原作品内容保护期已届满,而非法人组织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内,则20世纪50年代编译的相关著作财产权利保护期已届满,对此类作品编辑、出版等使用行为风险较小。
(二)出版社等组织变更或终止后的权利承继问题
某编辑老师咨询,在书刊编辑出版过程中需要使用商务印书馆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书刊,但考虑到作者去世可能不满五十年,无法确定对其使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该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是作者的著作权承继问题,第二是出版社等组织的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或权利归属于出版社的法人作品等权利的承继问题(假设仍处在有效期内)。一方面,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但难点在于法定继承下该类无形财产权利难以分割导致事实共有状态,部分继承人同意使用而部分反对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纠纷,典型案例如齐白石后人就齐白石国画作品保护产生的纠纷。8对于此种情形的应对,需要仔细甄别作者去世时间及去世后的继承情况,尽可能获得其近亲属范围内继承人的授权或同意。另一方面,对于出版社等组织的权利承继问题,可以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财产性权利由承受该组织权利义务的主体享有,没有承受主体则由国家享有。
(三)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收藏古籍善本影印本或复制件的利用问题
有编辑老师咨询,在相关图书中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收藏的古籍善本影印本或复制件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通常来说,影印一般指对原版书进行原封不动地印刷,并需注明原著作权人或出版机构名称,同时注明为“影印本”,影印方式多数即针对古籍善本的使用,复制则相较于影印版涵盖范围更广泛。
此问题的核心在于确定相关影印本或复制件的来源和权利基础,目前国内各大图书馆、博物馆均在推行数字化建设,对所藏古籍善本进行了修复重建、高清化拍摄、影印或复制扫描,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相关高清影印本或复制件。在此过程中,图书馆、博物馆无疑付出了大量的成本投入,形成的相关高清影印本或复制件的科研和艺术价值无可置疑。但该种影印或复制行为并未产生新的作品,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形成的古籍善本的影印本或复制件也无法通过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控制,图书馆、博物馆难以通过著作权主张自身权利。但是,考虑到图书馆、博物馆的相关投入及影印本或复制件本身的价值,如果其他主体未经许可即使用,特别是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而进行的商业使用,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图书馆、博物馆失去潜在的获益和交易机会,其成本投入与利益回报不对等,降低了其对古籍善本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古籍善本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难以保证。事实上,在各类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已经被广泛援引。如果从维护众多图书馆、博物馆之间的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对古籍善本的影印本或复制件“不劳而获”的商业行为具有可责难性,开展数字化实践的图书馆、博物馆可以考虑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为权利基础进行维权。
三、古籍善本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特别权利的创设
保障点校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有必要对古籍善本点校成果给予法律层面的保护。《著作权法》立法的设计结构就考虑了“二元结构及权利配置”,《著作权法》的诞生本身就是传播技术推动行业发展需求的结果。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在作品的创作及传播过程中发展出了诸多除创作者之外的主体,如表演者、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若不对其提供保护,则会大大削弱该类主体对于作品投资、传播的积极性,因此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均在著作权传统保护模式之下增设邻接权,故而形成了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的“二元结构”。因此,考虑到点校行为本身也是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其性质与邻接权较为相似,建议可以考虑在邻接权部分增设专门的相关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为古籍善本点校者创制相关权利并设置合理的保护期限,对点校成果予以适当水平的专门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精神。
(二)细化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
《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日新月异,立法相对滞后的问题尤为突出,即使202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修订,有些基础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还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最为典型的就是思想表达二分、独创性、实质相似等问题的认定。在为古籍善本点校行为的保护创制特别权利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相关权威规定,对于古籍善本中的权利来源、权利的内容及归属、保护客体、保护条件、保护期限等作出相关细化规定。
(三)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介入
如前所述,古籍善本的利用存在一定的信息不畅,部分主体希望获取利用授权却不知该向何等主体寻求。作为国家文化的宝贵财产,国家层面一直在系统化推进古籍善本相关保护、整理和开发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议可参照音乐等领域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统一的授权管理机制,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的馆藏内容的数字化利用或衍生文创产品开发等均可通过该等组织统一授权,对接供给双方需求,平衡各方投入与收益,提高授权模式的透明度,提升图书馆、博物馆等主体开发利用古籍善本的积极性,这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古籍善本整理、利用等过程中的侵权问题。
四、结语
有人说,藏书是最高级别的收藏。古籍善本以典雅的姿态承载着人类的历史、思想、智慧和创造。在强调保护的基础上,对古籍善本做好传承、研究与开发利用同等重要,毕竟历史上天一阁范氏家族“书不出阁、女不上楼”的家训已成过往云烟。《著作权法》的立法和实践应当为古籍善本的发扬光大做出贡献,《著作权法》不应该成为发扬古籍善本文明的羁绊,而应该成为它的守护神。
4.例如《红楼梦》著作权争议的问题。“从乾隆五十年前后开始,陆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说法。第一种说法是肯定曹雪芹是《红楼梦》的作者,如袁枚《随园诗话》卷二中说······第二种说法是认为曹雪芹是在他人的旧稿基础上改写成书。如裕瑞《枣窗闲笔》记载······第三种说法是《红楼梦》作者问题存疑。如程甲本程伟元序言中说······”参见《北方论丛》编辑部:《红楼著作权论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1页。
5.1958年2月,国务院成立了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确定了古籍整理出版的方针,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整理和出版古籍计划草案》,分文学、历史、哲学三部分。参见中华古籍网:http://www.guji.cn/web/c_00000001/,访问日期:2022年4月8日。
6.新善本一般包括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时期出版的各种进步书刊;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的早期译本以及宣传马列主义的书刊资料;解放区、根据地出版的毛泽东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著作的油印本、单行本、汇编本等。
7.参见(2011)海民初字第12769号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3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2008)鼓知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011)宁知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